『壹』 簽發空頭支票票面金額是12000卻罰600 2017年經濟法題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對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予以處罰
票面金額12000*5%=600,但是上邊還有規定不低於1000,所以最少罰款1000
『貳』 我想請問一下初級經濟法中票據好多時間怎麼記憶,譬如說匯票本票支票票據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兌期限以及時效
這個東西只有理解記憶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個月(有效期2個月),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1個月(有效期1個月),承兌匯票的承兌期限3-6個月不等,提示付款期為到期前後10天,於到期日後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說明,說明需要加蓋收款單位的公章及預留銀行的印鑒。
『叄』 經濟法口訣
關於票據提示承兌及付款的期限問題,現總結如下:
首先,對票據的種類要做到心中有數。票據主要有
1、支票(銀行支票,下面簡稱「銀支」)、
2、本票(銀行本票,下面簡稱「銀本」)
匯票:又分為
3、見票即付匯票(簡稱「見即匯」)
4、定日付款匯票(簡稱「定日匯」)
5、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簡稱「見定匯」)
6、出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簡稱「出定匯」)
即銀支、銀本、見即匯、定日匯、見定匯、出定匯
銀支、銀本、見即匯,屬於見票即付的票據, 不需提示承兌,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為出票後支票10日,本票2個月,匯票1個月。
簡記為:支10本2匯1(可記諧音:「知是笨兒會衣」,知道是笨兒子會穿衣服了。)
定日匯、見定匯、出定匯,需提示承兌、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為到期日起10日內。
定日匯、見定匯,到期前。提示承兌期限為到期日前。 (因為從名稱可知,這二個票據在出票時就已經知道什麼時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就OK了)。
見定匯,1月內。提示承兌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內。 (因為見票後定期付款的限期取決於持票人什麼時候向承兌人出示票據,所以要不能無期限的拖延,要在1個月內提示承兌)。
綜上所述:可以歸納如下:
銀本、銀支、見即匯,不承兌,支10本2匯1;
定日、見定、出定匯,需承兌,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匯、見定匯,到期前承兌。
出定匯,1月內承兌。&n 關於會議的決議通過方式,相信大家記起來也很費力, 現在總結一下。
普通決議
「職工」「股董」——鹽拌。 (解釋:應為全部的一半,全—鹽)
「股東」「創」「債」——醋拌。(出席的一半,醋—出)
解釋一下:
職工代表大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或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創立大會、債權人大會,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通過。
有一個特點大家應掌握,對於人數少的會議,就需要全體的過半數通過。職工代表和董事會成員人都不多,所以要全體過半方可。
對於人數較多的會議,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股東大會、創立大會、債權人大會人數較多,所以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
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一般需要2/3的表決權,方可通過,但是全部的2/3,還是出席的2/3,分析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人數少,需全部的2/3,
2、股東大會人數多,需出席的2/3,
3、債權人會議人數多,需出席的2/3,
(關於債權人會議的人數多少,大家可以這樣想,企業因為欠債多才破產的,所以債權人一定很多。)
特殊注意:中外合作、合資的企業董事會特別決議需出席的董事一致通過。
『肆』 經濟法案例分析。(需要比較詳細的回答)
區分原則,張三與李四買賣合同成立;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李四回取得所有權;銀行與答張三的抵押合同生效時,是否適用善意取得而取得汽車的抵押權尚有爭議;李四已取得汽車所有權,有權要求張三協助變更登記,亦有理由拒絕銀行實現轎車的抵押權。
『伍』 1. 【經濟法多選】下列屬於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的有( )。 a.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這題應該為B,C.
記得這題我在考呀呀上做過的,需記載: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陸』 經濟法票據再追索權問題
因為A是票據的出票人,根據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對支票持票人承諾付款的期限是6個月專。屬
票據法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這時,B公司雖然行使再追索權,但適用17條第2款,即上款規定。你仔細看第十七條第(四)款: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記住:這里是指「前手」,不是指出票人。前手不包括出票人,證據:票據法第十三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在票據法上,出票人與前手是分開表述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如你認可,不知能否推薦為優質答案。網上能准確回答的應該不多的。
『柒』 經濟法支票到期賬戶沒錢屬於什麼性質
之了回答:
屬於空頭支票:有名無實的。指不能兌現,即取不到錢的支票。
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余額的,為空頭支票。
『捌』 「支票屬於見票即付的票據,沒有到期日的規定」和「支票的持票人應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俺來回答:
樓主表述的這個「支票屬於見票即付的票據,沒有到期日的規定」經過俺查詢《經濟法》—《票據法》支票的定義:確切的說應該是「支票屬於見票即付的票據,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
「是否記載付款日期(有無到期日的規定)」是支票與匯票的主要區別。
支票為即期付款,就是樓主說的「支票的持票人應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向持票人的開戶行委託,轉交給 出票人銀行 提示付款。
什麼叫即期,即馬上,沒有間隔日期。
那麼再說說「記載付款日期(有無到期日的規定)」是什麼概念,匯票如果按是否約定付款日期(到期日)來分,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和支票結算近似,為出票日期一個月內,提示付款。支票為出票日期十日內提示付款。
而遠期匯票則為,在約定付款日期(到期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
遠期匯票在票面上約定到期日,比如10月15日開出的有效期3個月的銀行承兌匯票,其「到期日」為約定的,2011年1月15日。這張匯票只能在1月15日起的10日內提示付款。
而10月15日開出的支票,就從15日起的10日內,隨時可以提示付款了。也就是出票日就是「到期日」。
補充一下:先前已經和樓主說了,「沒有到期日的規定」說的很不準確,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即「沒有付款日的規定」。
你混淆在 到期日 這個詞上了。這個詞是不準確的,應該是 付款日 。你可以看看票據法 里關於 票據(匯票、本票、支票)的解釋。就知道 到期日 這個詞用的不準確了。
這回明白了嗎。
『玖』 您好,這道題怎麼用經濟法知識來回答
合同有效,合同並不會因超出貿易公司經營范圍而被法院認定無效。
銷售公司和貿易公回司的行為均不答合法。首先銷售公司行為構成了合同違約。另,根據票據法規定,支票在出票時絕對記載事項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根據以上規定,銷售公司並未完成出票,而貿易公司的行為構成了偽造票據。
銷售公司需要向貿易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而貿易公司需要向銷售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拾』 經濟法基礎票據權利的時效怎麼記憶
我國票據法從票據活動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並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對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做了規定,具體是:
(1)關於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了盡快地支付票據金額,解除票據債務人的責任,票據法對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作出了規定。第一,對於遠期匯票,從票據到期日開始,如果在二年之內,持票人持續沒有向匯票的出票人或承兌人提示付款的,則該票據權利喪失,票據債務人可以不再承擔票據責任。第二,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從出票日起計算,持票人超過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據金額的,則喪失該票據權利。第三,對於支票,持票人的權利從出票日起六個月內持續不行使的,則該張支票的權利即喪失。
(2)關於票據追索權的消滅時效。為了防止追索權人在行使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過程中拖延時間,造成票據債務長期得不到了結,票據法對追索權的消滅時效也作出了規定。第一,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從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內不行使,則喪失該追索權。第二,被追索人清償票據債務後,從清償日起或發生清償糾紛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則該再追索權因此而喪失。
根據以上的規定,持票人或追索權人一定要注意權利的行使期間,並在該時效內行使自己的權利,防止合法權利的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