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經濟法案例,請幫忙解答一下!
(1)賣方對火災損毀貨物不承擔責任。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A5,B5,在指定的船隻未按時到達的情況下,買方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本案中,賣方備好貨物後將其單獨存放於上海港碼頭標准倉庫。由於承運人船期安排的原因,指定船舶於8月20日到達上海港裝貨,此時風險已經由賣方轉移於買方。
(2)賣方對變質貨物承擔責任。根據CISG
第三十五條
(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2)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貨物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即為與合同不符:
(d)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3)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就無須按上一款(a)項至(d)項負有此種不符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1)賣方應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對風險移轉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時間後方始明顯。
部分貨物因包裝不符合同約定而發生變質,賣方違反了35條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責任。
❷ 國際經濟法案例!擺脫了!
一
1、地震構成不可抗拒力;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不可抗拒力條款包括地震是不可抗拒力。
2、不可以;合同終止需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書面協議終止合同或法院判決,更重要的是甲沒有根本違約,也沒有任何違約行為。如要解除合同,乙需向法院證明不可抗拒力阻止自己履行合同,乙不可單方終止合同。
二
1、銀行會拒絕A公司的要求;因為銀行審單是本著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表面相符原則,不會審查貨物實際質量,只要符合這個原則,銀行就會付款,而銀行與A公司之間是合同關系,只要B公司提供的單證與A所開立的信用證相符即可付款,銀行履行了合同,無違約行為。
2、A不可拒絕向銀行付款,銀行無違約行為,A要履行付款義務。
三
1、甲國違反了WTO原則;甲國違反了WTO的非歧視性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甲國禁止進口乙國牛肉,而自己境內卻不禁止銷售此種牛肉,是有違非歧視性待遇原則;另外,甲國從丙國進口此種牛肉違背了國民待遇原則。
2、GATT第20條規定了一般例外原則,也叫公共秩序保留。但是採取這些措施時,對情況相同的各國不得構成武斷的或者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甲國構成以上不符條件條件。
四
1、受益人是中國甲公司
2、可以,因為違背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原則,信用證註明是三級,而提單註明是二級
3、本案中,雖然交付的是品質更高的二級棗,但由於美利公司主張自己對該批貨物有特殊用途,所以判斷賣方違約,根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賣方違約,買方可以主張實際履行合同、交付替代物、修理補救、宣告合同無效、減低價格、拒收貨物並且可以同時要求損害賠償(在有損失的情況下)。
五
1、飛馳公司轉讓的技術不是專利技術,專利技術是經過注冊受法律保護的技術,而飛馳公司轉讓的技術未對外公開,且更談不上注冊,是屬於專有技術秘密。
2、如果奧拓尼發現河北地區有其他公司使用飛馳公司的汽車養護技術,並且須在調查舉證後屬實是飛馳公司許可使用的,奧拓尼公司可以提出索賠,因為飛馳汽車公司同中國奧托尼公司簽訂了一份獨占許可合同,獨占許可合同是許可方承諾在規定的地區或國家、區域和期限內不再向任意第三方轉讓該技術,而且許可方自己也不在這個地區和期限內使用該技術,所以飛馳公司的違約。
以上五題經約一個小時的周密考慮並仔細回答,樓主認為答案妥否?
❸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動因
從宏觀上分析,迄今為止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萌芽、發展、轉回折更新三大階段。答
歷史背景:際經濟秩序建立和變遷,取決於國際各類成員間的經濟、政治和軍事力量的實力對比。各國統治階級為了自身的利益,建立於有利於自己的秩序,使這種秩序成為具有約束力、強制力的法律規范。秩序是內容,法律是形式;秩序是目的,法律是手段。
現實動因:國家,法人,個人相互間在長期的國際經濟交往與合作中,經過反復的斗爭和妥協,逐漸形成了各個歷史時期的國際經濟秩序。與此同時,各國統治階級在相互妥協,斗爭與合作的基礎上也逐步形成維護這種秩序的,具有一定約束力和強制力的國際經濟行為規范,即國際經濟法。
❹ 國際經濟法
第一點,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內成交貨。也就是說容,按 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並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於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案例中,萬利達公司已經按期裝運了貨物,」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萬利達已經完成交貨義務,因此,買方赫爾曼公司沒有權利要求賣方承擔延遲到港的罰金。
第二點,根據案例分析,該定金應該屬於違約定金,其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雙方也有約定,」萬利達公司發貨後,定金作為貨款;萬利達公司不交貨應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定金已經轉為貨款,定金因賣方的發貨而」消失「,所以買方不能再要求賣方萬利達再雙倍返還定金。
以上是我的兩點分析,因水平有限,僅供參考~
❺ 跪求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
1.CISG的使用標準是營業地標准,股本合同爭議可以適用。
2.2月20日成立。因為CISG採到達主義,承諾到專達對方是合同屬成立。
3.不能,因為CIF的風險轉移制度規定只要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所有貨物的一切損失都由買方承擔,除非貨物的這種損害或缺陷是因為賣方的原因引起的。本題中是因為承運人的疏忽而導致貨物的滅失,與托運人無關。
4.均有賣方即中國A公司,可以,因為保險的受益人是買方。
5.承擔責任,因為不屬於免責的范圍之內。要對買方即美國B公司。
6.不可以,信用證支付方式是准村的單證交易,實際貨物的交易狀況不能影響信用證貨款的交付。
不知道這樣回答您滿意嗎?
❻ 求國際經濟法的論文2000字
多找幾篇材料「借鑒」一下,但是其中一定要有一部分自己寫的
❼ 在哪可以找到國際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題二2011年06月25日 星期六 8:43
5.甲國和乙國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甲國A公司與乙國B公司簽訂了從B公司進口l00噸白糖的合同。合同選用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FOB術語,並約定付款方式為托收。此後,A公司與承運人C公司簽訂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運輸合同受《海牙規則》的約束),並向D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險。艇_AB9tr希望,,號輪按時抵達乙國裝貨,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在「希望』』號輪駛向甲國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風使部分白糖受損。B公司委託銀行向A公司收取款項,A公司卻以貨物已經發生損失為由拒絕付款。<?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請回答下列問題:
(1)本案中的保險公司是否應對該批白糖的損失進行賠償?為什麼?
(2)本案中的承運人是否應對該批白糖的損失進行賠償?為什麼?
(3)本案白糖損失的風險在哪一方當事人?
答:
(1)本案中的保險公司不應賠償。因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險,本案貨損是因為台風引起,台風屬於自然災害,本案台風引起的是貨物的部分損失,而不是全損,平安險不包括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貨主希望得到此種情況下的賠償,應當投保水漬險,因為水漬險對自然災害引起的部分損失是賠償的。(3分)
(2)承運人也不賠。因為本案貨損是由於天災引起的,依《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對於因此而引起的貨物損失是可以免責的。(3分)
(3)由於本案選用了FOB術語,貨物的風險是在裝貨港船舷轉移的,因此途中的風險是由買方承擔的,即風險由A公司承擔。(4分)
6.美國A公司與我國B公司簽訂了購買一批月餅的合同,交貨日期為當年0eNT-前--N期,以便賣給在美國的華人過中秋節之用。但是,由於我國當年中秋節月餅市場火爆,B公司貨源緊張,中秋節已過了一個星期還未交貨。而美國的實際情況是由於中秋節已過,月餅難以銷售。A公司於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無效。
問:(1)A公司宣告合同無效是否有法律依據?
(2)A、B兩公司約定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哪一方有可能敗訴?如果敗訴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應怎樣做
答:
(1)A公司宣告合同無效的依據是B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B公司延遲交貨,就是違約行為。而且由於中秋月餅是在特定時間銷售的物品,B公司延遲交貨,A公司賣出月餅就很困難,由此會蒙受損失,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A公司根據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遲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B公司根本違反合同,A公司應有權宣告合同無效,可向B公司主張損害賠償。(5分)
(2)由於B公司根本違反合同,B公司會敗訴。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決,A公司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5分)
7.2004年5月8日,一中國公司與一韓國公司簽訂合同訂購電子零部件5萬套,FCA(韓國某港口)價格條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貨,合同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若發生合同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後由於此類電子產品價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國公司與韓國公司將訂貨變更為4萬套,產品價格不變。2004年11月8日,韓國公司將貨物交給中國公司指定的承運人。ll月25日,中國公司收到貨物,發現韓國公司所|交貨物仍然是5萬套。
問:(1)FCA的中文名稱是什麼?本案中,貨物風險何時由韓國公司轉移給中國公司?
(2)中國公司ll月25日才收到貨物,能否以韓國公司未按期交貨為由追究其違約責任?
(3)中國公司能否按市場價收取多交的1萬套電子部件?
(4)若其中有l.5萬套產品不合格,中國公司想向韓國公司退換不合格產品,則在實際退回韓國公司前,中國公司應該對該部分產品採取何種措施?有關費用應由誰承擔?
(5)若雙方糾紛經仲裁後,韓國公司拒不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中國公司如何使裁決在韓國得到執行?法律依據是什麼?
參考答案:
(1)FCA為貨交承運人。本案中貨物風險從2004年11月8日韓國公司將貨物交給中國公司指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轉移。(2分)
(2)不能,因為韓國公司已在規定的交貨期內交付貨物。
(3)中國公司可以按市場價收取多交的1萬套電子部件。(2分)
(4)保全貨物,費用由韓國公司承擔。(2分)
(5)依照《紐約公約》使裁決在韓國得到執行。
❽ 國際經濟法高手回答
1)利美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當——因為開正船代公司在無正本提單的情回況下向收貨人放貨,違反答了操作程序,即承運人必須以正本提單放貨,所以開正船代公司必須承擔無正本提單私下放貨給給利美公司造成的損失。而陽光公司用在拒付貨款的情況下,且未經發貨人的同意,私自憑副本提單提貨,侵犯了發貨人提單項下貨物所有權,而且兼有詐騙貨物之嫌。
所以,利美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當。
2)提單本身實際上就是運輸合同,且提單是賣方根據買賣合同,與承運人簽訂的運輸合同,由承運人簽發的正本提單代表著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