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國際經濟法的名詞解釋,簡答,論述,越多越好 謝謝
三、名詞解釋題(將答案填入「答卷」紙上相應的空白處。每小題4分,共20分)
1.國家契約
2.關稅稅則
3.外國投資法
4.國際復興開發銀行
5.歐共體法
四、簡答題(將答案填入「答卷」紙上相應的空白處。每小題6分,共18分)
1.國際經濟法有哪些主要特點?
2.簡述法人或其他組織取得外貿經營權的法定條件。
3.關貿總協定有哪些主要職能?
五、論述題(將答案填入「答卷」紙上相應的空白處。共10分)
試述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三、簡答題(每題5分,共15分)
1、簡述國際技術轉讓的基本方式。
答:國際技術轉讓的基本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非商業性的技術轉讓。主要是指國家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間以簽訂經濟技術合作
協定的方式而進行的技術轉讓。具有無償性特點。
一種是商業性的技術轉讓。即通常所說的國際技術貿易。具有有償性特點。具體又有兩
種主要方式 一是技術貿易;二是技術投資。
2、簡述特別提款權的概念和特點.
答.特別提款權是基金組織按各成員國認繳份額的比例分配的一種使用資金的權利,它
是成員國在基金組織帳戶上一種用數字表示的人為資產。
其特點有:
①成員國分得特別提款權後,無須再向基金組織繳交任何其他資金;
②成員國在需要時,可以無條件地使用特別提款權;
③特別提款權歸成員國長期所有。
3、我國仲裁立法如何體現仲裁和調解相結合的特點?
答 我國《仲裁法》體現了仲裁和調解相結合的特點,表現在: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
②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作出裁決;
③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製作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
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論述題(每題15分,共30分)
1、試聯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闡述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風險轉移制度的主
要內容。
答:此制度包括風險轉移的含義、時間及法律後果三項內容。
(一)風險轉移的含義.
所謂風險是指足以致使貨物毀損、滅失的意外事由。風險轉移是指風險承擔的轉移,也
即對風險造成的損失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的風險應於某個時間由賣方改為
買方承擔,此即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風險轉移。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問題的關鍵在於風險在何時從賣方轉移到買方手中,對此,各國法律規定並不一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的風險轉移時間是:
(1)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有兩種情況.
①如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則貨物依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之時即為風險轉移之時。
②如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給承運人,則貨物於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時即為風險轉移之時。
(2)如果貨物是在運輸途中出售,訂立合同之時即為風險轉移之時。但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巳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遺失或損壞,又不將此事實告知買方,則應由賣方承擔此遺失或損壞。
(3)合同既不涉及到貨物的運輸,又不是出售運輸途中的貨物,即一般是在賣方營業地交貨的情況下,買方接受貨物時,即為風險轉移之時。如買方不在適當時間內這樣做,則貨物交由其處置但其不收取時為風險轉移之時。
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某一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處置之時,才是風險轉移之時。
(三)風險轉移的後果:
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於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
如果賣方已根本違反合同,則所有風險轉移的規定,不影響買方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採取的各種補救辦法。
2、論述雙重征稅協定的主要內容及與締約國國內稅法的關系。
答:(1)雙重征稅協定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協定的適用范圍。包括協定在空間和時間上的效力范圍,協定適用的稅種范圍以及協定對人的適用范圍。
②對各類跨國所得和財產價值的征稅權劃分。
③避免和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④稅收無差別待遇。
⑤相互協商程序與情報交換制度。
(2)與締約國國內稅法的關系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兩者的功能和作用各有側重。
國內稅法的作用主要在於創設締約國征稅權,確定課稅對象范圍和程度以及征稅程序等。協定的作用在於運用沖突規范限制締約國一方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同時規定締約國另一方在行使稅收管轄權時應該採取的消除雙重征稅的措施。
②兩者彼此配合,互相補充。
一方面,協定中的沖突規范和實體規范的功能作用,需要締約國國內稅法上的有關實體和程序規范的配合補充,才能得以實現;另一方面,協定中不明確的用語,允許各國依照國內稅法進行解釋。
③兩者發生沖突時,協定條款原則上應有優先適用的效力,但不能絕對化。
一、名詞解釋(5題,每題4分,共20分)
1、 國際貿易慣例
2、 要約邀請
3、 懲罰性賠償
4、 融資性租賃
5、 注冊資本
簡答題 (3題,每題6分,共18分)
1、 簡述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點。
2、 簡述《巴黎公約》的基本原則。
3、 簡述仲裁協議的作用。
六、論述題 (1題,共12分)
試分析雙重征稅的產生原因及其解決方法。
名詞解釋(5題,每題4分,共20分)
1、 跨國公司
2、 兩段招標
3、 國際貨物多式聯運
4、 匯票
5、 共同海損
簡答題(3題,每題6分,共18分)
1、 試比較美國型的投資保證協定和德國型的促進與保護投資協定。
2、 簡述要約的構成條件。
3、 簡述國際技術許可協議的含義及其分類。
六、 論述題(1題,共12分)
試述我國與GATT及WTO的關系及其發展趨勢。
⑵ 國際經濟法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隨著國際經濟關系專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屬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
國際經濟關系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關系、國際投資關系、國際技術轉讓關系、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和國際稅收關系,是由於貨物、技術、服務、資金和人員的跨國流動所形成的。調整這些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別形成了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和國際經濟組織法,這些實體法規范和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程序法規范構成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兩大類。其中,國際法規范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慣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決議等;國內法規范主要是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在某些國家還包括法院判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列舉了15項原則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國家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和國際合作以謀發展三項基本原則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⑶ 如何理解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專他國私人之間屬;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⑷ 國際經濟法名詞解釋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涵義
一、狹義說: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新分支
國際經濟法只是調整國家政府相互之間、國際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傳統的國際公法,主要用於調整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
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政治關系。國際經濟法是專門用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它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是適用於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持此類觀點的主要代表物有英國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澤良雄以及法國的卡羅等人。
二、廣義說: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
它是調整超越一國國境的經濟交往的法律規范。調整的對象,不僅限於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各種經濟關系。它的內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國際公法單一門類或單一學科的局限,而擴及於或涉及到國際私法、國際商法以及各國的民商法、經濟法等。
⑸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特徵。
1、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多元化,不僅包括國家、國際組織,也包括分屬於不 同國家的個人和法人。
2、 國際經回濟法所調整的對象是超越一定法域甚至國家范圍的經濟關系即國 際經濟關系, 不僅包括國家與國際組織相互間的經濟關系, 而且還包括不同答國家 的個人、法人間以及國家與他國國民間的經濟關系。
3、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非常廣泛, 不僅包括經濟方面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而且包括國際民間商務慣例和各國國內涉外經濟法規, 因而既有國際法, 又有國 內法,既有實體法,又有程序法。
望採納
⑹ 《國際經濟法》課程有哪些特點
教學原則,抄是教學實踐經驗的高度概括和總結,是教學規律的具體體現和直接反映,每一門學科所特有的內容和特點,決定了每一門學科都有它特定的教學規律和原則。根據教學的一般規律、《國際經濟法》課程的學科特點、教學要求以及學生身心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自己的教學感受與體會,擬提出《國際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八大基本原則,以求有意識、理性地指導該課程的教學活動,為實現《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服務。
國際經濟法除了本學科的總論性的內容,如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外,主要涉及的是各分支學科的內容。國際經濟法的分支學科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以及國際稅法等,也可以將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方法的內容如國際商事仲裁包括在內。
⑺ 國際經濟法的特點
首先,就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而言,除了包括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經濟實體。
其次,就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是廣義上的國際經濟關系。
再次,國際經濟法的規范,是表現為一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以及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通過以上對國際經濟法特徵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正是由於國際經濟法有其獨特的主體,調整對象和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規范,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即獨立的司法體系。
⑻ 試述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的法律特徵。
首先,國際經濟法到底是一個法律部門還是法律學科是值得商榷的.有很多關於這方面的論文.我的態度是一個法律學科,這是因為如果將其視為法律部門,就會出現一個介於國際私法和國際公法之間的法律部門,那麼國際經濟法主體承擔的是國際公法上的責任還是國際私法上的責任呢?很明顯,界限會被模糊.一旦有機會將責任認定為國際公法上的責任,那麼私人和國家之間的契約責任就上升為國際法責任.這對於發展中國家是一種潛在威脅,比如在國有化過程中,國家實際行使的是主權,但可能就要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
當然有的學者認為其為一個法律部門,也有一定的道理,你心裡有數就行.
由以上的顧慮,或者說利益保護的角度來說,我們應當謹慎地對待將自然視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首先,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的固有屬性其並不符合.並且,如果有觀點認為國際條約賦予了自然人參與國際經濟法律行為的能力,我們也要看到,國際條約之所以對於一個國家的自然人有效,實際上是國家參與締結.而國家參與締結實際上就是行使國家主權,置言之,就是國家許可了國際條約賦予自然人國際經濟上的行為能力.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不同的利益傾向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問題本身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你只要了解其中的法理即可.也許將來,我們也會承認,自然人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⑼ 國際經濟法特徵是什麼
這個回答規模太大。
公平合理。
⑽ 什麼是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一,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范圍。廣義的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狹義的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