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行政法的界定
傳統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以後以判例發展起來的。本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在國民經濟運行中政府權力濫用的限制之法。行政法起源於對政府權力的控制(「控權論」),以保護國民不因權力濫用而遭受損害。傳統行政法,實際以國家利益、個人利益平衡為本位,以防止行政權膨脹,越界侵害私人利益,應對其加以防範、限制為價值理念,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為基本原則。
部分行政法學者主張,現代行政法認同國家行政權的擴張(「賦權論」)或「平衡論」),認同行政法領域從國家行政擴充至公共行政,認同行政主體及行政相對人的擴張,以使行政法與民法一樣呈現邊緣化、社會化趨勢,對日新月異經濟發展有更大的適用度、以使行政法學對當代社會生活有更強的解釋力。
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主流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的認識不一,一般來說,前者較寬,後者較窄。同一法系不同國家,同一國家不同學者對行政法的認識也不一致。我們認為控權仍是最經典的行政法的核心與本體,其宗旨、理念、基本原則和功能有所修正,但未發生根本變化。
按照我國的通說,行政法是「規定國家各個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的總稱」,是「關於國家行政組織及其行為,以及對行政組織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關於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的理解和界定偏於寬泛。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經典行政法之本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政府權力濫用的限制之法。現代行政法學起源於對政府權力的控制,以保護國民不因權力濫用而遭受損害。美國行政法學家古德諾認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並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時的行政救濟」。我國台灣學者林紀東和管歐都認為,行政法是規定行政權的組織及其作用的法。行政法為政府的組織人事和行政救濟法,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潔高效。
產生並發展於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即不是從行政法中分化出來的法,更與行政法在立法宗旨、功能作用、調整對象、理論依據、基本原則等方面有著本質的區別。
(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
經濟法為實現國民經濟穩定、協調、持續發展,國家介入社會經濟最主要和經常性地運用政府和其他行政主體的權力,因而,經濟法與行政法在內容上有交叉,具有密切的相互聯系性。
㈡ 行政管理學什麼
行政管理專業學的是行政管理學、市政學、社會學、行政領導與決策、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組織行為學、西方經濟學、行政法學、社會調查與統計、公共政策分析、國家公務員制度概論、行政公文與寫作、機關管理與辦公自動化、行政學、政治學、管理學、法學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受到行政學理論研究、公共政策分析、社會調查與統計、外語、公文寫作和辦公自動化等方面的基本訓練,具備行政管理的基本能力及科研的初步能力。
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是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事務的一種管理活動。也可以泛指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統是一類組織系統。它是社會系統的一個重要分系統。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的對象日益廣泛,包括經濟建設、文化教育、市政建設、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現代行政管理多應用系統工程思想和方法,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支出和浪費,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畢業生應獲得以下幾個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1.掌握政治學、行政學、管理學、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2.掌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和分析方法以及系統分析、統計分析、調查分析、政策分析等科學方法;
3.具有從事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政管理的基本能力;
4.熟悉黨和國家的特別是行政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5.了解行政學的理論前沿以及政治學、管理學、法學等相關學科的發展動態;
6.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策劃、組織、執行的實際工作能力。
㈢ 經濟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區別
經濟管理學:
專業核心課程與主要實踐環節:西方經濟學、宏觀經濟管理、產業政策回、投資經濟答學、統計學、會計學、管理學、人力資源管理、經濟法、國際貿易、國際金融、財政與稅收、基層崗位頂崗實習、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課程和實踐環節。就業面向: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及經濟咨詢部門。
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專業,或者administration)是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事務的一種管理活動。也可以泛指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統是一類組織系統。它是社會系統的一個重要分系統。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的對象日益廣泛,包括經濟建設、文化教育、市政建設、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環境保護、公共建設等各個方面。現代行政管理多應用系統工程思想和方法,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支出和浪費,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行政管理作為政府管理和企業管理的主要內容,具有全局性,統籌性,這就要求新一代的管理人員具備管理職能、協調職能和服務職能。 [
㈣ 行政法與經濟法和民法的區別
行政法是關於國家與國家權力的法律,民法是關於市場和人的法律,經濟法則是關於市場與國家結合的法律。
我們強調三法的互動關系,其主要理由在於三者之間的特殊聯系:
第一,文化與精神的互補性。民法是從市民社會中自然形成的,其理念是自由主義,其文化基礎是自由主義文化。行政法的理念是國家主義,其文化基礎國家統治的理論。自由與統治永遠是一對矛盾。民法的價值理念之一是對抗國家力量的侵犯;行政法的價值目標之一是防止國家權力的膨脹並維護私權的合理存在。應該說,這二者都是從自由主義文化出發的。經濟法在價值功能上具有雙重性,它主張自由與統治的協調,即它一方面以維護私權的合理存在為己任,但它又要超越個人的私權,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另一方面,它既賦予國家適當的干預權,它又要防止國家公權的濫用。所以,三法的互動是自由主義、國家主義和集體主義的融合與互補的產物。
第二,法功能的相互矯正性。這種相互矯正性可分為三個層次:首先,三者的功能表現為對權利的調控功能互補。民法的功能是保護私權並對抗公權。行政法的功能是規范與限制行政權的擴張。然而,民法以人本主義為出發點張揚私權,但它又容易導致私權的泛濫。行政法是以國家本位主義為基礎,它可以保護私權行使,但是它的某些行政偏好又可能助長不適當的行政擴權。個人本位與國家本位都是社會利益兩種極端的表現,在許多情況下,很難達到對立的統一。當然,二者也存在著相互制約的關系,假如沒有個人本位主義與私權,就不可能有自由與平等的追求,從而也就不可能有人的解放與人類文明的不斷發展;假如沒有國家本位主義與統治權,就不可能形成統治與秩序。但是,社會是在努力克服不斷出現的各種對立與矛盾中而發展的,單靠行政法與民法自身的力量是不能兼顧這一目標的。而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它既要限制私權的濫用,又要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因此,三法的協調必然成為社會發展的基礎方式。其次,三法功能的互補主要表現為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互補。民法與行政法均強凋形式正義,而形式正義有時會忽視結果的合理性。經濟法則是以維護實質正義為目標,矯正民法與行政法因追求形式正義而產生的不公平後果,然而,經濟法所追求的實質正義可能由於缺少程序正義的保障而最終導致不公平,所以又需要民法、行政法的矯正。在三法的互動關系中,行政法通過行政權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私權的泛濫;民法通過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和責任制度可以阻止行政權的對私權的無端侵擾;經濟法通過維護公平競爭、社會可持續發展、宏觀經濟的平衡可以為社會各群體的利益營造一個公平的社會制度環境,同時也為國家權力界定了基本的范圍及介入市場的方式和途徑。從這一角度講,經濟法實際上是協調個人、集體、國家三者利益的制度通道。對於經濟權利的行使,我們不僅要追求程序公正,更重要的是要追求實質公正。以合同為例,就存在一個因合同自由的極端發展,而導致的需要通過競爭法對壟斷行為進行矯正的問題。
第三,調整對象的交叉性。三法調整對象的交叉,淵源於以下兩個重要因素,一是,由於三法都處在市場關系之中,而某種市場關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現出錯綜復雜的情況,這就必然要導致三法在調整對象上的部分重疊與交叉。調整對象的交叉又需要三法從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層面上共同去維系社會關系的存在。例如合同關系,民商法從合同平等與自由角度保護合同關系,行政法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行政性合同進行規范,經濟法則從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等角度維護市場秩序。又如,對公司的法律調控,民商法著重規范公司的民事行為;行政法則著重規范公司的注冊與登記;經濟法則從市場運行的角度控制其市場行為的對社會秩序的影響。因此,對於這些交叉調整的關系,只有三法的互動,才能形成有效的協調機制,消除各個部門法之間的矛盾與沖突,維護社會的穩定與發展。二是,由於某個具體的法律關系,單靠一個法律部門的作用是難以形成的,如所有關系、經營管理關系、競爭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產品質量關系、知識產權關系、價格關系等皆屬此種情形。這就決定了諸如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租賃權以及工業產權的取得和行使在不少的情況下,需要三法的配合才能發揮作用。以專利權為例,它的取得以及某些情況下的轉讓,需要取得國家行政機關的批准或認可。
㈤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一、經濟法與經濟行政法之間的區別
(一) 兩者規范的權力不同
經濟法規范的是國家主權對個體經濟行為的干預,而經濟行政法規范的是經濟行政權對行政相對方經濟行為的干預。我國憲法對此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15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該條明確規定了國家依法對個體經濟行為的干預權,該法就是經濟法,該權就是主權。憲法第3章第8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該條明確規定了政府(狹義的)掌握的權力是行政權。主權和經濟行政權有本質區別。
第一,兩者歸屬主體不同。國家主權屬於一個國家全體人民。有的西方國家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主權在民。例如,《法蘭西共和國憲法》(1958年10月4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後修改)第3條規定:「國家主權屬於人民,由人民通過其代表和通過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國家主權。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個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國家主權。」《日本國憲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序言部分這樣寫到:「日本國民通過正式選出的國會代表而行動,為了我們及我們的子孫,確保各國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國獲得自由之惠澤,決心根絕因政府行為而再度釀成戰禍,茲宣布主權屬於國民,並確定本憲法。」有的西方國家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國家主權在民,但可以從表述中推理出這個結論。《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序言規定:「我們,合眾國的人民,為了組織一個更完善的聯邦,確保我們自己及我們後代能安享自由帶來的幸福,乃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這一部憲法。」既然憲法由人民制定,憲法所賦予的各項權力必然來源於人民。我國憲法第2條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而經濟行政權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體的經濟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 例如,在我國現階段,關稅的徵收權就屬於海關,其他機關和組織都不能行使關稅徵收權,即使國務院也不能直接徵收關稅。
第二,兩者受制的法律種類不同。國家主權受國際法和憲法規制。在國際范圍內,國家主權受國際法規制。經濟全球化導致一些有關經濟、環保、人權、宇宙空間以及國際犯罪等共同問題,單靠一個國家無力解決,於是,國家之間簽訂了許多國際合作的條約和協定,為了保證獲得國際合作和有效地解決問題,國家就必須遵守這些條約和協定。正如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所說:「國家主權,從它的最根本的意義上來說,正在全球化和國際合作的影響下被重新定義。……我們對國家主權的概念已經不在與過去一樣了。」在國內,國家主權受憲法規制。憲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對客觀上已經形成的民主事實的法律確認。」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利,相對應的也規定了國家和公民的義務。國家可以按照憲法的規定行使權力,但同時也必須按照憲法的規定履行義務。而經濟行政權除了要受國際法和憲法規制之外,還要受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制。
第三,兩者的可分性不同。國家主權是抽象的,具有不可分性。而經濟行政權具有可分性。經濟行政權只是國家行政權的一部分。不同的經濟行政權由不同的行政主體行使。例如,征稅權由征稅機關行使,產品質量的監督權由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行使。而且,同樣一種經濟行政權還可以由不同的機關來行使。例如,中國征稅機關有三個:海關負責徵收關稅,財政機關主要負責徵收農業稅和契稅,除此之外的其他大部分稅由稅務局負責徵收。
第四,兩者的地位不同。國家主權是一個國家內的最高權力,在我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來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其他國家機關都由它產生,受它監督,對它負責。而經濟行政權作為行政權的一部分來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第五,兩者適用的地域不同。國家主權適用於一切國家領土。而經濟行政權按照行使的主體不同,適用的地域不同。中央行政機關的經濟行政權適用於一切國家領土,而地方行政機關的經濟行政權只能適用於國家領土的一部分。
綜上,國家干預經濟是國家主權的運用,而不是行政權的作用。所以,王文的「國家干預經濟的本質是公權力(行政權)的作用」的結論是將主權和行政權混同了。
(二)兩者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不同
雖然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表述存在分歧,但在國家是主體一方這個問題上基本達成了一致意見。例如,徐傑教授倡導的國家管理和協調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對經濟運行進行管理和協調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楊紫烜教授主張的經濟協調關系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李昌麒教授提出的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漆多俊教授倡導的國家調節關系說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國家運用主權干預經濟形成的社會關系是國家干預經濟關系,和政府運用行政權干預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經濟行政管理關系有本質區別。
第一,兩者主體不同。國家干預經濟關系主體中的個體和經濟行政管理關系主體中的行政相對方的范圍一致,但國家干預經濟關系主體中的國家和經濟行政管理關系主體中的行政主體有根本區別。經濟行政主體包括財政機關、稅務機關、海關、環保機關、質量檢驗檢疫機關、工商機關等政府機關以及法律授權的其他執法機關。一般來說,經濟行政主體只是政府的一部分,而且是狹義政府的一部分。狹義的政府僅指國家的行政機關,廣義的政府除了包括行政機關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我國的國家機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權力機關、國家主席、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的行政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組成。國家機構就是廣義上的政府。國家是包括廣義的政府的一個組織體。
國家與狹義的政府不同。(1)兩者產生方式不同。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是階級斗爭的產物。恩格斯對國家有一個著名的論斷:「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表示: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斗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沖突,把沖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圍之內;這種從社會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就是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無產階級及其他革命階級戰勝封建地主階級和官僚資產階級的產物。而政府是國家實現其職能的工具,依附於國家,在正常狀態下,它的產生方式同國家採取的政體有關。例如,在君主制國家,政府由君主指派產生;而在民主制國家,政府由民主選舉產生。在非正常狀態下,政府還有可能通過政變產生。在我國,政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2)兩者持續的時間不同。國傢具有恆久性。一個國家在存續時間上並無限制,只要不被吞並消滅,它就會持續存在。而政府則不然。以民主制國家為例。政府皆有任期,由選舉來決定政府的輪替。(3)兩者所享受的權力不同。國家是一個抽象的人群集合體,它享受的權力是抽象的主權。在民主制國家,主權在於全體人民,無法轉移。而政府享受的權力是行政權力,來自國家主權的賦予並且受到主許可權制,且有一定的行使范圍,可以隨著政府的更迭而轉移。(4)國家有領土疆域的固定性,而政府則無此局限性。國家的成立以一定的領土為要件,此領土可以分割或讓與他國,甚至,同一領土可以分割成兩個國家。但無論採取哪一種方式,國家能夠宣示主權的范圍是其擁有的領土范圍。而政府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它可以移動。只要該國人民同意,它可以在國家內的城市之間移動,在戰爭期間,外國入侵或領土被佔領時,政府還可以移至它國,組成流亡政府。
國家干預經濟不同於政府幹預經濟。國家干預經濟是主權的作用,設定的是個體的經濟行為模式,為了保證個體依法經營,就要有具體的行政主體來執法,這時就是政府幹預經濟,是行政權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該條體現的主體是國家和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國家禁止其實施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行為。當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實施了國家禁止的行為時,該法第23條規定:「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該條體現的主體是國家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設的公平交易局和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公平交易局作為行政主體有權在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實施違法行為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 兩者產生時間不同。在法治國家,國家干預經濟關系先產生,經濟行政管理關系後產生。以中國遺產稅的徵收為例。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民營經濟也日益發展,民營企業家越來越多,民營企業家的財富也越來越多,再加上歌星、舞星、律師、職業經理人等高收入職業,出現了高收入群體,為了調節社會貧富差距和增加財政收入,有學者和實務工作者提出徵收遺產稅。在遺產稅法沒有頒布施行之前,稅務機關不可能徵收遺產稅。只有當遺產稅頒布施行,產生了國家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間的國家干預經濟關系時,才可能產生稅務機關依照遺產稅法和具體的遺產稅納稅人之間形成稅收徵收關系。
第三, 兩者消滅的邏輯順序不同。在法治國家,國家干預經濟關系和經濟行政管理關系在時間上應當是同時消滅,但在邏輯順序上,應當是國家干預經濟關系先消滅,經濟行政管理關系後消滅。以農業稅的徵收為例。國家在沒有宣布廢止之前,負責征稅的財政機關就不能不征稅。只有當國家宣布廢止時,負責征稅的財政機關才能停止征稅。
第四, 兩者的抽象性不同。國家干預經濟關系是國家和不特定的個體之間形成的抽象性的關系。而經濟行政管理關系有抽象性的關系和具體性的關系。當經濟行政管理機關為了有效地執行經濟法而實施行政立法行為和制訂其他行政規范(或稱為其他規范性文件)時,形成的是經濟行政主體和不特定的行政相對方之間的關系,具有抽象性。這只是經濟行政管理關系中的一小部分,大量的是經濟行政主體和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形成的關系,是具體的關系。因為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在於落實。不管是廣義的法律,還是行政規范,最終都由經濟行政主體落實到具體的行政相對方身上。
第五, 兩者的穩定性不同。國家干預經濟關系是穩定的,只要國家通過了相關經濟法,規范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沒有被修改之前,關系不會發生改變。而經濟行政管理關系具有變動性。(1)法律明確授權地方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而制訂具體的實施條例,從而使不同地方的經濟行政關系體現出差異性;(2)根據法律的授權,一個地方可以根據不同時期的不同情勢,執行不同的標准;(3)不同的執法人員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在執法過程中會體現出差異性;(4)有的行政主體和執法人員是依法執法,而有的行政主體和執法人員是違法執法,也會造成差異。
根據上述分析,王文的「凡基於國家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本質上皆屬於行政關系,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的結論本身成立,但以此認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也是行政關系不能接受。
(三)兩者的法律行為的性質不同
王文認為:「如果將經濟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經濟杠桿間接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行政權直接作用於管理對象的手段話,那麼,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僅是行政權作用於經濟活動的不同方式,它們都屬於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屬性上它們都屬於行政法律行為,其中頒布規范性文件、制定產業政策和經濟計劃、調節產業結構、稅收、利率、匯率、價格的決定等宏觀調控措施(經濟手段)在法律屬性上為抽象行政行為,而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則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只不過是行政法律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而已。」王文認為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行政法律行為表現形式的結論可以接受,但王文將行政主體運用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干預經濟的方式等同於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不能接受。經濟法學界雖然在經濟法范圍的界定上存在分歧,但在有的方面已經取得一致意見,都認為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屬於經濟法范圍。筆者下面就以市場管理法為例來具體分析國家主權干預經濟的方式和國家行政權干預經濟的方式的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到第15條規定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商業賄賂行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等11種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目的是為了保證市場競爭機制的正常運行,屬於國家主權干預經濟方式之一:禁止個體實施損害市場競爭機制正常運行的行為。為了保證國家的干預能夠實現,該法第16條到19條賦予了執法機關工商管理局的監督檢查權,第21條到第30條賦予了執法機關工商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權。 行政主體執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這個任務主要由有行政立法權的機關來擔當;也可以採取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措施,這個任務主要由沒有行政立法權的機關來完成。例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了貫徹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了《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等這樣一些規范性文件,制定這些規范性文件的目的是為了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進行具體化,同時規定具體的處理程序和方法,指導各級工商機關有效地執法。各級工商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要對具體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時,所作出的行政決定書必須註明授權其進行執法的條文。例如,如果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查處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行政處罰的決定書必須寫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對違法經營者進行處罰。
通過上述實證分析,從理論上我們可以分析國家干預經濟法律行為與經濟行政法律行為兩者之間的區別。
第一, 兩者主體不同。國家干預經濟法律行為的主體是國家,經濟行政法律行為的主體是經濟行政主體。
第二, 兩者法律後果不同。國家干預經濟法律行為的後果是設定了個體的經濟行為義務,是抽象的,不針對具體的個體。而經濟行政法律行為中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後果一般是將國家干預經濟法律行為設定的義務具體化。經濟行政法律行為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後果是將國家干預經濟法律行為設定的義務落實到個體身上,針對具體的行政相對方。
第三, 兩者表現形式不同。國家干預經濟法律行為的表現是設定市場主體不得實施的行為。而經濟行政法律行為的表現是將國家干預經濟法律行為的結果具體化的抽象行政行為和落實到具體行政相對方身上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 兩者責任不同。國家干預經濟法律行為,如果有錯誤,給個體造成了損害,在我國目前現階段不需要承擔責任。而經濟行政法律行為如果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了損害,實施違法行為的行政主體要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國家還可以向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實施違法行為的公務人員追償。
(四)兩者涉及的救濟途徑不同
王文認為「在經濟管理活動過程中,凡行政權的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於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這個結論本身就不能接受,王文以此推論經濟法沒有相應的救濟途徑的觀點就更不能接受。
在我國現階段,只有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大訴訟制度,還沒有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所以,我國學者在考慮權利救濟途徑時往往遺漏了憲法救濟途徑。行使行政權引發的爭議的救濟途徑並不是只有行政救濟途徑。因為行政權的行使所引起的爭議並不都是行政爭議,而是分成兩種,一種是憲事爭議,一種是行政爭議。行使行政權在兩種情況下可以引發憲事爭議:一是當擁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制訂的法規、規章,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損害了行政相對方的憲法基本權利時;二是當政府首腦、內閣部長以及其他高級官員越權或濫用權力而違反憲法時。當然,行使行政權在一般情況下引發的是行政爭議,通過行政途徑來救濟。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目前雖然沒有建立憲法訴訟,但並不等於我國沒有憲法救濟的途徑。我國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第89條規定: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第99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第104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當個體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損害,而不能通過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獲得救濟時,可以向有關的國家機關提起撤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決定和命令等。令人遺憾的是,我國憲法沒有規定具體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在憲法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初步建立了較具操作性的違憲審查機制。該法第88條規定了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66條第2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66條第2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第91條規定了憲法監督的程序。
當個體認為國家干預經濟行為不符合憲法,要想不受經濟法約束,除非提出證據證明經濟法的規定違反了憲法,侵害了其憲法基本權利,只能通過憲法救濟途徑來進行救濟,而不可能通過行政訴訟來進行救濟。例如,上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禁止公用企業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公用企業如果認為依據憲法它有許可權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它要想實施這樣的行為,而不受處罰,就可以通過提起憲法訴訟,要求有權機關宣布該規定違憲,使其無效。在該規定沒有被宣布違憲無效之前,執法機關有權依據該規定對一個涉嫌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公用企業進行行政處罰,該公用企業如果認為自己沒有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於公用企業是否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不可能就公用企業依據憲法是否有權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禁止實施的行為展開爭論。在我國目前現階段,在憲法訴訟制度還沒有建立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憲法和立法法建立的憲法監督制度尋求救濟。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知,經濟法的救濟途徑是憲法救濟途徑,而經濟行政法的救濟途徑包括憲法救濟途徑和行政救濟途徑。
㈥ 工商管理和行政管理有什麼區別呢
1,培養方向不同
工商管理:本專業培養具有管理學、經濟學基本理論知識、掌握戰內略管理、容營銷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等相關理論和分析方法。
懂得法律、財務、金融管理等方面的相關知識,有綜台分析解決企業經營問題的能力,能勝任企業經營操作和多種管理職能的高級專門人才。
行政管理:本專業培養具備行政學、管理學、政治學和法學等方面知識,能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管理工作以及科研工作的專門人才。
2,主要課程不同
工商管理:現代經濟學、管理學、營銷學、人力資源管理、投資項目評價、市場調研與預測、經濟法、商務談判、企業戰略管理、電子商務、公司理財、零售學、物流管理等。
行政管理:
管理學、公共管理概論、行政管理學、政治學、當代中國政治制度、比較行政制度、行政法學、經濟法學、社會學概論。
3,屬於不同的領域
行政管理屬於公共管理領域,主要學習管理公共事務,社會事務,研究對象一般為政府、高校、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還有社會上的一些現象。
工商管理主要研究企業這樣的盈利性組織,涉及的領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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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共管理研究的綜合評述-行政管理-論文網
雖然我們不可過於注重詞義,但確實需要面對現實認真思索一下:「公共管理」與「一般管理」、「行政管理(公共行政)」、...②國家行政學院季明明教授在「當代公共行政的改革實踐與公共管理學的崛起」一文中也指出,當代「再造政府」的行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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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現代行政管理-經濟法-論文網
現代行政管理又稱公共行政管理,即政府在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作用。結論自然而然地得出來了:經濟法與現代行政管理有不解之緣;現代行政管理中必須運用經濟法這種手段。 三、經濟法在現代行政管理中的具體運用 1.目標 在現代行政管理中運用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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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論文-中國免費論文網
行政管理論文頻道 4公共行政的管理主義――反思與批判 〔內容摘要〕 公共行政的管理主義是20世紀70年代後在特定背景...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有關公共管理學的問題引起了行政管理學界的關注。其中一個基本問題是:公共管理學與行政管理學到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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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經濟社會轉型的新形勢下,政府管理中存在的許多問題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改革發展中的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大都與政府改革不到位、政府改革滯後相關。「十一五」時期,我國經濟的持續增長已在相當大程度上依賴於社會利益關系的協調和在此
基礎上的社會穩定無論是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還是建設和諧社會,都對政府轉型提出了相當迫切的要求。因此,「十一五」時期,政府管理創新的重要性將進一步凸顯出來,成為深化改革、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所在。
一、新時期中國政府管理創新的內容與意義
從新公共管理的視角來看,政府管理主要包括戰略管理、政策管理、資源管理和項目管理。與之相對應,我們認為,政府管理創新能力可以劃分為四個層次:戰略規劃能力、公共政策能力、資源管理能力和項目管理能力。因此,中國政府管理創新也應該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戰略規劃能力。戰略規劃能力是指管理者和組織者通過思考,在衡量影響組織未來的內部和外部環境的基礎上,為組織創設目標、前進方向、焦點和一致性的能力。戰略規劃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政府等公共部門長遠的生存與發展,影響到公共部門能否在迅速變化的環境中取得更大的績效,甚至還影響到公共部門的合法性、正當性和公正性。一方面,我國長期以來受到漸進模式的影響,習慣於「摸著石頭過河」,習慣於解決眼前的問題,以至於無暇顧及政府部門的應有任務、方向及戰略,導致了在很多重要的領導領域沒有公共目標或者方向模糊不清,只顧短期利益,不顧長期利益,根本經不起競爭的考驗。另一方面,已有的戰略規劃往往缺乏整體的思考,長期、中期和短期戰略之間,整體和局部戰略之間缺少有機整合,由此導致政府部門內部職能不明,協調不靈,彼此無法適應,從而喪失互補性。
2、公共政策能力。公共政策能力是指政府部門在戰略規劃的指導下,制定具體的管理創新行動方案的能力。公共政策能力不強,缺乏操作性,是我國許多政府部門的通病。這表現在:政府部門缺乏根據自身實際來制定的領導者,戰略規劃制定出來以後,領導者往往出於盡早看到戰略實施效果的迫切願望而匆匆上馬,甚至認為制定實施計劃是在浪費時間或延誤戰機;一些政府部門好大喜功,不結合自身資源狀況來制定政策,不切實際,根本無法分步實施;公共政策的制定缺乏科學的方法,往往憑借管理者的主觀臆斷和歷史經驗,而很少運用科學的量化的標准。
3、資源管理能力。資源管理能力是指政府部門獲取、配置並有效使用管理創新所需要的各種資源的能力。每個公共組織至少都應該擁有四種可能實現預期目標的硬性資源:人力資源、物力資源、財力資源和技術資源,除此之外,還應該擁有必要的軟性資源,包括信息、制度以及公眾的認同和支持等。總的來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的資源管理能力不斷增強,但仍然有待提升。突出表現在:雖然中央政府財政收入在不斷增長,但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在不斷下降,中央財政赤字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在不斷上升;政府部門普遍缺乏具有戰略思維的管理者,人力資源的知識、素質、能力、結構比例都與管理創新的要求格格不入;政府的體制、組織結構,制度設計與管理創新的要求不匹配。
4、項目管理能力。項目管理能力是指將戰略規劃具體執行的能力,是將理想的目標轉化為可見的現實的能力,項目管理是從企業管理和工程管理借鑒的概念,它在政府部門中被證明同樣能提高績效。項目管理在我國政府部門中的運用處於起步的原始階段,項目管理能力也相對十分低下,在項目的實施中,政府部門對於時間、成本、收益、風險的關注甚少,項目管理極其不規范:
在當前新的歷史時期,尤其是黨提出加強執政能力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歷史任務之際,研究中國政府管理創新這一課題既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樣也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和學術意義。
1、突破傳統公共行政學中的政治與行政二分法範式,將政治與管理整合起來,傳統的公共行政學遵從威爾遜和古德諾開辟的範式,認為政治和行政是兩個相互分離的領域。政治與行政二分法的傳統由於自身的缺陷,不斷受到理論的批判和現實的挑戰,正逐步走向整合。政府的管理創新研究,將管理看作一個全面的過程,它要求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系統地考慮組織的長期目標和未來遠景,將組織的使命、價值、目標相結合,將戰略制定與績效管理、績效評估和責任機制結合起來,強調過程和結果的統一。它克服了傳統公共行政被動消極的執行命令的弊端,關注行政的政治性,強調行政在戰略制定上的優勢和重要性,將政治和行政看作必然聯系的環節。
2、超越傳統公共行政學僅僅重視中低層管理的局限,將政府部門高層管理與中低層管理融合起來。傳統的政府部門是按照韋伯式官僚制組織特點建構起來的,強調層級節制的等級秩序,管理幅度和管理層次是組織結構的依據。在這種等級金字塔的組織中,管理的高層和中低層嚴格按照金字塔層級進行緩慢的信息溝通和命令傳達,有權作出決策的是位於頂端的上級,下級的任務是執行。這種缺乏整合的組織形式,不僅會帶來信息的扭曲、行動的緩慢、決策的滯後、效率的低下,還會造成中下層人員缺乏創新的內在動力和外部激勵。政府的管理創新則強調組織所有成員對於組織目標、使命和願景的參與,強調高層和中低層之間的溝通和整合。
3、摒棄傳統公共行政學僅僅重視內部科層組織的弊端,將內部管理與外部環境聯系起來。傳統的公共行政學將組織看作一個靜態和封閉的系統,研究的重點集中於組織的內部結構上:他們關注組織如何分工、如何建立層級節制的等級秩序、如何制定嚴密的法令規章和工作標准,而忽視了組織與外在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和相互影響,忽視了公共行政的社會環境、文化背景、意識形態等因素。政府的管理創新,不僅關注組織內部的資源和結構,環境分析同樣是一個研究重點:創新管理認為任何組織都不是孤立的,都是一個開放的系統,處於與環境的持續相互作用之中,外部環境是組織實施創新戰略的依據和基礎:政府創新管理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內外整合的過程。
二、新時期中國政府管理創新能力的提升途徑
1、培育政治領導人的企業家精神,激發其成就需求,發揮其政治遠見和管理經驗優勢,推動政府管理創新實踐。管理創新是一種前人所未經歷的開創性事業,為此,政府必須加強人才資源開發,實施人才資源國內培養和國際引進相結合的戰略,致力於培養政府管理者的創新思維和能力。政府部門管理者,尤其是政治領導人,既要緊密結合管理工作中的各項事務,又要著眼現實、未來和世界的發展潮流,積極開展戰略研究,方能在實際的管理與領導活動中提高自己戰略思維的素質與創新能力。
2、強化知識分子與政府之間的聯合,重視知識精英在政府管理創新中的作用。知識分子是社會的精英、國家的頭腦。這是因為他們一方面有參與管理的能力,他們比一般的底層民眾站得高、看得遠、想得透,有更敏銳的分析、判斷能力;另一方面他們有參與管理的熱情,他們以得天獨厚的文化修養和精神素質,以超越自身的濟世胸懷和寬闊視野,對社會政治生活有強烈的責任感。近年來,我國開始重視知識精英的作用,高層管理者中間出現了不少高學歷背景甚至海外學歷背景的人才,各層級的參謀部門也開始引進知識精英。目前,要進一步強化知識精英在政府管理中的作用,還應該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要激發整個知識分子群體的參政議政意識,呼籲他們拋棄政治冷漠的態度。其次,政府要建立開放、自由、多樣、有保障、制度化的渠道,鼓勵更多的知識精英學以致用,將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最後,對於體制內知識精英的各種建設性的建議和決策要真正的採納,而不是流於形式,裝點門面。
3、擴大公民參與,培養和借鑒民間的創新力量。對於提升政府管理創新來說,公民參與的意義在於,可提供創新所需要的智慧、知識以及信息。公民參與可以集中民眾智慧,吸收不同領域知識,並為政府管理者提供及時有效的信息,從而提升政府管理創新能力。因此,首先,政府要加強與公民的對話,通過與不同利益、政策觀點的公民進行討論和協商談判,政府不僅可以獲取群體智慧,還有利於增強共識感和責任感,實現公共利益。其次,政府要加強公民參與的制度化建設。就是在充分遵循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對公民參與的內容、方式、途徑作出明確的規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實際操作,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參與,使公民參與經常化、制度化。最後,政府必須樹立正確的理念,充分尊重公民的人格和合法權利,承認公眾在公共管理運行中的主體地位,積極推進公民參與。
4、改革傳統公共管理壟斷模式的弊端,適當引入政府間競爭,形成政府管理創新的外在激勵與內在動力機制。競爭機制的缺失正是政府部門諸多弊端的症結所在。對於提升政府部門的管理創新能力來說,市場競爭機制的最大作用在於為政府提供一種外在激勵,促使政府考慮競爭激烈的外在環境,進而轉化為一種內在的動力,不斷的創新,提升管理能力。隨著新公共管理運動在西方國家的普及,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被認為是一種有效的克服政府失靈的辦法。我國也開始大量借鑒西方「企業化」政府改革的一些成功經驗,引入競爭機制。但是,由於政府管理創新的公共性,我們一方面要利用現代化的治理工具,不斷改進政府的運作模式,改進政府與企業、市場和社會的關系,最終實現一種政府、市場和社會的共同治理模式;另一方面,要注重在公共戰略中的有序競爭,引入競爭的配套措施,建立公共責任制,構建公平的競爭環境並精心管理,為所有的競爭者創造平等的競技場。
5、充分發掘和利用現有的政治資源與優勢,為政府管理創新提供穩定的環境和強有力的政治支持。政府管理創新是建立在對組織資源和優勢的准確判斷之上的。我國在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進程中逐步積累了一些資源和優勢,正確認識並充分利用這些資源是新時期提升我國政府管理創新能力的前提。在經濟上,我國經歷了20多年的快速增長,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大增。在政治上,中國共產黨是掌握運用政治權力的中樞和核心,一方面有利於政權的穩固,為政府管理創新創造穩定的政治環境;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強有力的政治權力來推動社會發展。在社會上,集體主義的價值取向、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信任感、對政府權威的較高認同感等等,對於一個現代化進程中的國家來說都是非常寶貴的財富。
6、創建學習型政府,促進政府的知識更新和自我完善,塑造「模仿一學習一創新」的知識增長鏈條。現代社會人們稱之為知識社會,一個政府的學習能力如何,尤其是學習知識的能力如何,對未來政府管理的創新和組織成長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學習型政府通過不斷的學習、模仿,在適應環境變化的過程中,對其基本的信念、態度、行為、結構和方式進行調整,從而獲取一種面對各種問題的應對能力,獲取一種長期效能和自我完善的能力。從某種意義上講,學習型政府的精神實質就是集體創新,而創新正是組織活力和競爭力的來源。在新時期建立學習型的政府,首先,應該對傳統的管理模式和方法進行調整,建立自由、開放、便於信息交流、知識傳播和學習成果共享的系統。其次,要強調終身學習、全員學習和團隊學習。最後,要注重將學習行為有效地轉化為創造性行為,而不是簡單的模仿和重復性的工作,惟此,才能適應政府管理創新能力提升的需要。
㈧ 《經濟與行政管理》論文
經濟法與現代行政管理
〔摘要〕本文在法的使命和國家的職能的基礎上,較為系統地闡述了在現代行政管理中運用經濟法的意義、目標、原則、基本和可操作性等,進而揭示了經濟法學與行政管的密切關系。
〔關鍵詞〕經濟法 現代行政管理 經濟管理法制化
一、經濟法的使命在於規范國民經濟關系
1.經濟法的實質
的基本功能是調整關系,以形成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秩序。其中,經濟法調整國家因素的經濟關系,亦即國民經濟關系。
這里所說「國家」,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它的執行機關——行政機關。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有關經濟的基本法律,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關於經濟的一般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有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審查和批准國家計劃和預算的部分調整方案。國務院制定有關經濟的行政法規,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根據憲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對各級國家機關,主要對政府領導、組織和管理國民經濟的職權以及行使職權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以利貫徹執行。這就是「國家因素」。
國家因素影響的范圍,包括宏觀方面和微觀方面。宏觀方面,指的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全局,重點為計劃、預算、稅收、、物價、工資、產業政策、對外經貿等。微觀方面,指的是政府有關部門對、對市場的具體事項的必要管理。
國家因素影響的方式,包括干預和參與。干預,說的是間接調控和直接管理。宏觀調控主要採取經濟辦法,按照經濟特別是價值規律辦事,並且盡可能納入法製程序。直接管理從表現形式上看主要採用行政手段,但也應當是依法行政。干預又可分為積極干預與消極干預,前者指保護、鼓勵,後者指限制、禁止。經過多年的改革實踐,我們已形成了這樣一條指導原則:「政府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國民經濟,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1 〕這就明確了什麼叫「國家適度干預」。參與,說的是國家投資,舉辦企業、事業。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而公有制中又以國有為主體,國家對國有資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國有並不等於國營,所有權與經營權可以分離。嚴格地說,干預是「管」,參與是「辦」,管、辦應當分開,前者屬於政府作為社會經濟管理者的職能,後者屬於政府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的職能。經濟法側重規范國家管理國民經濟、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活動。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認識: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基本組成部分有三大塊:一是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實行宏觀調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二是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三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國家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企業自主經營,構成經濟法的基調。
根據這種認識,經濟法與民法作出了基本的劃分。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經濟法調整國家因素影響的經濟關系。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也會發生一定的交叉聯系。在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過程中,民法、經濟法既有相對分工,又共同發揮作用。
2.經濟法在國家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一國的法律體系是指由具有內在聯系的各個部門法組成的統一體。對法律部門的劃分和法律體系的框架,中外法學界歷來存在多種意見。我們認為,設計一國的法律體系,一方面要適合本國的國情,另一方面要考慮與國際接軌。筆者曾經提出:「從社會主義的實際出發,在憲法這一根本大法之下,主要有六大法律門類: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社會法和訴訟仲裁法。」〔2〕去年初, 王家福等六位員著文提出,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主要應由以下九類法律構成:憲法,行政法,經濟法,行政訴訟法,民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社會法。其中,列在第三位的是「國家從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生活進行必要干預、對經濟秩序予以維護和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法。」〔3〕如此突出經濟法的位置,在所看到的著述中, 還是不多的。
欲知下文,請見:
㈨ 行政管理學是否屬於財經類專業
行政管理學屬於管理類,不屬於財經類專業;財經類財經類專業是指經濟類和專經濟管理類專業。
行政管理屬學又稱行政學,也稱公共行政學或公共管理學。它是一門研究政府對社會進行有效管理規律的科學,是國家公務員和其他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必備的知識。行政管理學作為一門科學,在20世紀初成立以來,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在發達國家,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已成為一個獨立的,具有眾多理論流派,多學科交叉的,理論聯系實際的一門科學。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行政管理學的研究蓬勃發展。行政管理在各種管理中起領導、主管作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也需要各方面的有效管理,其中行政管理是否科學、有效,直接影響著國家、社會的發展。
財經類專業是指經濟類和經濟管理類專業,常見的專業包括市場營銷、會計、人力資源管理、金融、國際貿易、企業管理、統計、財稅等,是近幾年來人才市場上的熱門專業。另外,有關專家預測,未來十大熱門職業分別是理財規劃師、系統集成工程師、律師、物流師、注冊會計師、營銷師、環境工程師,精算師、醫葯銷售中西醫師、管理咨詢師。其中,理財規劃師、物流師、注冊會計師、營銷師、精算師、管理咨詢師六個專業都屬於財經類行業。
㈩ 行政管理研究生和經濟法研究生哪個好就業
以我這兩個月來的招聘經歷告訴你:前者。
大中小型企業招聘行政管理類的崗專位真的很多,而且都要求相關專屬業才錄用,可惜我不是對口的專業,去不了。至於法學,我看到的招聘崗位很少。
給你個忠告,你所選的專業真的跟重要。看看我,還是在個重點大學念的正兒八經的理科,結果招聘會的時候,人家直接看了眼專業別的都沒看,就說只招收對口的,有的企業寧可收個專科生的簡歷都不收我們的。當年就是被忽悠了,因為我學的專業是所謂的朝陽產業,很偏。我們那考大學那些什麼廣告、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等等都是學習不好的才去的,分很低,願意花錢就能進,結果那些挺高的分才念得了的專業畢業了沒人願意要!!對口公司太少了。。。。。
我現在這個郁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