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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作用論文

發布時間:2021-02-16 22:02:43

A. 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2000字論文

我國當前的經濟轉型首先是經濟資源配置方式的轉換,即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與此相聯系的必然是經濟管理者 ——政府角色和職能的轉變,即由經濟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由主要直接參與經濟競爭轉向為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產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務。上述轉型的成功推進必然帶來經濟活動的主體——企業生存方式的徹底轉變,即從聽命於行政機關,被動執行政府計劃的附屬機構轉變為以市場為導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經濟轉型也包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即從片面強調量的擴張轉為重視質的提高,從單純追求經濟效益轉向實現人、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實現可持續增長。
經濟轉型似乎是「無形之手」高歌猛進,攻城掠地,「有形之手」步步退讓,一敗塗地,一切以市場化為價值取向。但是,市場經濟本身能否自發形成,經濟轉型能否完全依賴市場自身的力量自動實現呢?我們所追求的經濟轉型的目標果真是市場之手獨霸天下,國家在經濟生活中消失得無影無蹤的所謂自由經濟嗎?如果不是,又該如何實現經濟的成功轉型?經濟轉型後的目標體制又該是怎樣的昵?
當前我國經濟轉型時期由於新的經濟體制尚在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之中,舊的經濟體制和觀念尚未徹底退出歷史舞台,新舊體制的沖擊和對抗,使經濟領域內暴露出來的矛盾,盤根錯節,錯綜復雜。解決這些問題既是促進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也是經濟成功轉型的基本前提,而每個矛盾的解決都離不開經濟法思想的指導,離不開經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模糊,急需按經濟法理念重新定位
政府改革的滯後,是我國經濟轉軌進程中面臨的主要矛盾。改革開放以來,歷次政府機構改革不盡如人意,政府職能轉變未能取得實質性成果,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理論認識上的模糊不清,沒有徹底解決國家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正確定位。改革開放前的政府是一個無所不包的政府,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都由政府管制,以命令、服從為特徵的行政管理關系取得絕對的統治地位,企業和個人完全喪失了主動性、創造性。近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那種認為政府應當徹底退出經濟活動領域,只當守夜人,一切交由市場的論調一度博得多方喝彩。在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上我們常常是非此即彼,國家不是「越位」,就是「虛位」,總是很少「到位」。
當前,我國的改革面臨經濟、社會全面轉型的挑戰,這是一個更為深刻、更為復雜的改革新階段。經濟轉型要求構建現代產權關系,社會轉型需要形成新的社會利益整合機制。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全面轉型,在實現權利的多次分離後,國家成為集多種身份和多種職能於一身的集合體。具體來說,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應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經濟管理者、國有資產所有者),三種職能(行政管理職能、經濟管理職能、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實現三次權利分離(行政管理權與經濟管理權相分離,經濟管理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分離,國有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或法人財產權相分離)。國家以不同的身份,行使不同的職能,就會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正確認識由國家參與的各種不同法律關系的性質,才能准確適用法律,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同時我們認為按照經濟法基本要求,不僅要實現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轉變,還在於要實現政府治理方式的轉變,從依賴行政命令轉而依靠法律保障,遵循經濟法律制度行使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歷史性跨越。
二、經濟的二元結構特徵顯著,城鄉、地區矛盾的解決有賴於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國經濟存在多重二元結構性矛盾,其中最突出的表現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巨大反差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引起的地區差異。城鄉、地區矛盾的日益突出已經成為制約中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主要結構性障礙,如何化解矛盾不僅是經濟發展中面臨的首要課題,而且已上升為一個嚴峻的政治問題。
經濟法既服從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尊重市場主體的獨立性、自主性和創造性,又強調國家應當在經濟生活中發揮正確的作用,它把「無形之手」與「有形之手」辯證地統一起來的特徵顯示其對於解決城鄉、地區二元矛盾天然地具有優越性和獨到性。
針對當前農村中公共衛生、基礎教育、社會保障等財政投入嚴重不足;違法侵佔農民土地,任意降低征地補償標准,漠視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生活安置以及農民負擔過重,亂集資、亂攤派屢禁不止等問題,從完善以下三個方面的經濟法律制度入手,有助於構建規范的、持續長效的縮小城鄉差別的法律機制。
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統一的財政法,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之間事權與財權劃分不清晰,權利與義務不明確,導致財政支出責任不落實,上下級政府間一事一議,討價還價現象較為常見。而且,目前我國普遍實行的市領導縣的財政體制,客觀上使得農村社會經濟資源、資本更主要地是被城市所汲取,加劇了城鄉二元分割。行政長官追求立竿見影的政績驅動與財政支出法律規范的缺位,往往使農村成為最終的犧牲品。所以,首要的是要建立科學完備的財政法律體系,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支出責任和稅收劃分規則,確立覆蓋城鄉的統一的公共財政支出原則,強化市以上各級財政對農村基礎教育和基本社會保障的支出義務,規范上下級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並把城市返哺農村的各項制度具體化,才能從根本上有助於縮小城鄉差距。
其次,要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法》,明確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並賦予權力保護以可訴性。2003年新的《土地承包法》雖然對於保護農民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權,限制土地發包方濫用權力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但仍然存在許多尚未解決的問題。首先,確權工作嚴重滯後,估計有約30%的農戶仍然沒有領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權屬登記進程的滯後,導致大量土地承包糾紛只能適用土地承包合同,弱化了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客觀上助長了發包方任意毀約行為。其次,侵害土地承包權的責任形式單一,法律責任輕,違法成本低。根據承包法第54條,侵害土地承包權的只是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幾乎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而所謂的民事責任,由於侵害方主要是村、鄉集體組織,也幾乎難以得到實際執行。最後,權利救濟渠道阻塞,可訴性差。長期以來,許多基層法院拒絕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1999年最高法院出台有關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後,雖然規定應當受理,但是許多地方對土地承包這一典型的經濟法律關系缺乏正確的認識,仍然糾纏於該法律關繫到底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爭論而不能自拔,其結果是犧牲了廣大農民應當得到國家司法救濟的正當權力。
最後,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業稅收法律體系,規范各類涉農收費。亂收費、亂攤派之所以屢禁不止,源於我國農村稅費名目繁多,包括農業稅、附加稅、特產稅、屠宰稅、「三提五統」、教育集資以及以資代勞款、地方行政勞務收費、地方行政性收費等等,而這些稅費的徵收依據主要是稅收行政法規和各級政府決定,對收費項目的創設許可權和程序沒有法律約束,現有的有關農村稅費的規范性文件位階低,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逐步推進,在條件成熟時,以最大限度減輕農民負擔為出發點,以統一的涉農稅法理順國家、集體、農民之間的分配關系,規范農村基本分配製度,才能從制度上確保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我們再來看區域差別。為了縮小東、中、西三大經濟區域間的差距,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來,國家開始貫徹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方針,不斷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政策傾斜。隨著經濟轉型的推進,國家職能的轉換,公共財政體制的確立,除大型基礎設施外,中央政府勢必改變以往直接投資設廠的支援模式,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將成為必然選擇。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實行分稅制國家處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財政關系的普遍做法和基本方式。它是基於中央和地方財政之間的縱向不平衡及各地區財政的橫向不平衡所產生的,是國家為了實現區域間各項事業的均衡發展而採取的一項財政支出制度。實施轉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通過中央財力的轉移分配來調節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從而達到運用財政分配職能貫徹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
但是,我國目前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具有明顯的過渡性特徵,還存在許多問題。比如,稅收返還以保證地方既得利益為依據,從而把原有的財力不均問題帶入分稅制財政體制中,未能體現財政均衡原則,也與設置轉移支付的基本目標相違背;中央對地方的專項撥款補助缺乏規范的法律依據和合理的分配標准,與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的原則不相適應。另外,財政補助分配透明度低,隨意性大,監督約束不足也亟待改變。所以,在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事權與財權的前提下,有必要制定轉移支付法,明確財政轉移支付的原則、目標和形式,制定科學合理的計算標准,形成一整套規范的監督約束機制,才能充分有效發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對平衡區域間差別的作用。
三、市場經濟秩序混亂,行政治亂應讓位於依法治理
經濟轉型經常伴隨著經濟秩序的混亂。市場本身不能自動產生良好的秩序,秩序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必須也只能由政府來提供。企圖單純依靠民事法律制度,依賴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就能達致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是對市場迷信式的崇拜,註定是水中月、鏡中花。營造良好的經濟秩序必須依靠政府的力量,而政府也必須改變以往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一時的暴風驟雨只能沖走地表的浮土和污穢,卻無法沖跨滋生混亂的深層土壤,更不能培育出一個井然有序、生機勃勃的萬花園。

B. 經濟法在法治社會中的作用論文

一、引言
採取法律的手段實現國家治理,能夠創建一個更加和諧、民主和規范的社會。所以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過程中,需要實現依法治國,以便促進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的現代化發展。而經濟法是政府實現依法治國的必然選擇,其在法治社會建設的過程中將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對經濟法在依法治國中的時代使命展開分析,從而更好的推動法治社會的發展。
二、依法治國中經濟法的宏觀調控使命
在政府進行國家治理的過程中,必須採取宏觀調控的手段進行市場風險的控制。但與此同時,為了實現從反壟斷為核心到宏觀調控為重點的轉變,經濟法也需要承擔促使國家宏觀調控實現法治化的時代使命,以滿足現代國家的治理需求。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宏觀調控能夠實現法制化,並能反映出一個國家的法治文明和經濟民族程度。所以,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政府還要以經濟法建設為邏輯起點進行宏觀調控法理論體系的構建,以便使經濟法成為政府行為的規范管理者。但就目前來看,中國政府的宏觀調控依然無法可依,所以導致中國市場依然是一種人治格局。而宏觀調控無法可依,將導致調控者和受控者的權利和義務無法得到明確,所以容易導致侵犯私權和濫用行政權力的問題出現。因此,在中國經濟與世界接軌的過程中,在中國政府實現依法治國的道路上,經濟法還要承擔起促進宏觀調控法治化發展的使命。
三、依法治國中經濟法的社會保障使命
十八屆三種全會指出,為實現依法治國,政府還要進行全面、多層次和人性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以便為社會和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所以,經濟法的實施,需要進行社會保障安全網的建設,以便在體現依法治國價值的同時,承擔其應擔負的時代使命。就現階段而言,中國政府已經建立了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如《工傷保險條例》、《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等。而這些法律法規的確立,可以為公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所以能夠起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但與此同時,國內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也存在著立法理念不明、政府責任不明和立法內容缺失等問題。因此,在經濟法建設的過程中,還要使其起到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以便使經濟法起到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作用。
四、依法治國中經濟法的虛擬經濟管理使命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中國的虛擬經濟也得到了迅速發展。而經濟危機的出現,使人們認識到了虛擬經濟對實體經濟發展的強大破壞力量。所以,中國政府想要實現依法治國,就需要加強虛擬經濟的管理,從而使市場經濟保持穩定發展。為此,中國政府還應加強經濟法的建設,以便利用經濟法對包含債券、期票和產權等金融衍生品在內的虛擬經濟產物進行法治化管理,繼而使虛擬經濟得到開放化發展的同時,有效進行虛擬經濟的控制。而使經濟法承擔起管理虛擬經濟的時代使命,則能夠發揮虛擬經濟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資源優化配置作用,同時又能夠預防虛擬經濟過渡發展給實體經濟發展帶來的危害。因此,中國政府還應該尋求有效的經濟法律手段,從而有效實現中國虛擬經濟與世界虛擬經濟的接軌。
五、依法治國中經濟法的規制國家干預使命
十八屆三種全會明確指出,需要使政府的權力在人的監督下使用,才能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所以,想要實現依法治國,還要利用經濟法進行國家干預經濟活動的行為的規制。而通過有效規制政府權力,則能夠使人民的權力得到釋放,從而使國家干預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得到保證。因此,作為解決社會新型沖突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應該藉助國家手段進行市場失靈控制,從而使國家干預行為得到有效規制。就目前來看,在宏觀調控和市場秩序的法律制度中,存有大量國家干預法律條文,所以國家干預成為了經濟法重要特徵。而在政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經濟法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因此,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經濟法需要確保國家在尊重市場機制的前提下進行市場干預,從而確保國家干預與經濟自治的平衡。
六、結論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國的理論和方針,以便全面推進法治國家的建設。而在這一時代背景下,經濟法則需要承擔推動政府宏觀調控法制化、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強虛擬經濟管理和規制國家干預經濟的活動的時代使命,以便更好的為國家的發展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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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參考資料:《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三個基本法律構成關系
三個基本構成的聯系
這三個方面的法律,都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它們通過調整各自領域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實現經濟法統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經濟法的基本任務,是國家分別在三個方面調節經濟和有關人們的行為規范的法律保障.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一,在調整領域和所擔當的任務上不同
市場規製法是在市場競爭領域,保障國家以強制干預方式排除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自由競爭的妨害,促進社會經濟本身固有的調節機制及市場調節充分發揮作用;

國家投資經營法是在國家投資領域,規范和保障國家以財力直接投入運營,以調節社會經濟結構運行;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一,在調整領域和所擔當任務上不同
國家宏觀調控法涉及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實在其宏觀和總體的某些關鍵和必要部位,國家實行調節的法律.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二,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在經濟法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西方國家] 反壟斷法是現代經濟法最早出現的法律,在西方國家長期居於各國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
經濟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即在一定國家一定歷史時期經濟法立法體系中,何種法律處於最重要和主導的地位.
第一,由於西方國家所實行的市場經濟體制和生產資料私有制決定的.國家不幹預經濟是一貫傳統.
第二,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也不允許國家過多干預經濟.不到十分必要,國家干預往往遭到各私有者的堅決抵制.
反壟斷法成為西方國家經濟法核心的原因
[社會主義國家] 國家投資和國有企業立法,在數量和重要性方面不僅在經濟法體系中,而且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整個經濟立法中,,遠居首位,為其核心.
國家投資經營法成為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核心的原因
從政權建立時候起,就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國家大量,全面介入經濟生活;幾乎完全排除市場調節機制的作用.
經濟法體系的核心的發展變化
歷史條件的變化,特別是國家經濟體制變化和國家經濟調節的重點和方式變化,必然引起各有關立法的相互關系和地位的變化.近一二十年以來,無論世界哪一個國家,經濟法的核心正在發生轉移,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正在上升.
經濟法體系的核心變化的原因
一, 科學技術飛速發展引起生產更進一步社會化和經濟的全球化;
二,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和跨國公司,由於藉助現代高科技,它們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強大.跨國公司的強大力量及其流動性正在削弱當地政府施政的效率,改變政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對企業予以引導,促進,提供幫助和服務等等,促使國家加強宏觀調控體系和立法.
三,反對壟斷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一種方式,其對於社會經濟的作用具有某種間接性和被動性,作用面有一定局限性,遠不如宏觀調控作用更加積極主動,影響面大和效果顯著.為此,原處於核心地位的反壟斷法,讓位於國家宏觀調控法.
當今世界,各國經濟法的核心正在發生兩股相向的變化趨勢:
在西方,反壟斷法移向宏觀調控法;
在中國,國家投資經營法逐漸讓位於宏觀調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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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課程論文經濟法課程教學論文:
提高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摘要: 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是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在從事專業研究中撰寫的用以申請碩士學位的學術論文。碩士學位論文集中體現了碩士研究生在二年或三年的學術訓練中積累的科研能力和學術成果,在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選擇學位論文題目是撰寫學位論文的前置性工作,選題的科學與否直接影響著學位論文本身質量的優劣。在經濟法學科的發展歷史上,具有卓越學術能力的研究者往往都在選題上獨具匠心,所選論題大多既能夠契合時代發展的脈搏,又符合知識生產的自身規律。碩士學位論文選題能否取得預期的績效,主要依靠碩士研究生自 盧代富,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張國華,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zoos級碩士研究生。身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但與學科點對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的規劃工作也是緊密聯系的。選定起點高、有創新、有意義、難度適中,符合經濟法學專業碩士學位論文基本要求的論文題目,是學科點選題規劃工作的總體目標。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科是我國法學類國家級重點學科,擁有中國農村經濟法制創新研究中心、經濟法研究中心等重要學科基地,長期以來,在李昌麟教授的帶領下,一直十分重視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工作;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作為研究生培養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業已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近年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如,隨著法學碩士研究生的不斷擴招,導師人數與學生人數的比例逐漸拉大;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之間的學術能力差別較大;讀研的功利目的凸顯等。因此,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工作也需要直面現實,不斷探索新的完善路徑。
關鍵詞:提高;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一、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選題中
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選題倉促
由於一些碩士研究生平時對學位論文選題的重要性缺乏認識,認為開題只是「走形式」,不認真對待,因此,相當一部分碩士研究生平時不注意專業論題資料的搜集和整理,更談不上認真思考,待到研究生二年級第二學期末准備開題時,才感到時間倉促,只好「臨陣磨槍」,倉促選擇一個論題,而對所選題目的研究現狀以及是否還有研究價值缺乏應有的了解。一些學生稱:「選什麼題目在效果上實際上是一樣的,因為研究生期間的學習並沒有重點,所以選什麼題目都無所謂。」
(二)消極選題
一部分學生不善於自己發現問題,仍然固守舊的學習模式,消極等待導師向其提供論文題目,在選題上喪失了主,充分調動碩士研究生的主動性是選題成功與否的關鍵。學者王國維曾有過「善自命題」的佳話。他在《爾雅草本蟲魚鳥獸釋例》自序中,記載了大學者沈曾植與自己的一段對話:「方伯莞然日:『君為學,乃善自命題。何不多命數題,為我輩遣日之資乎?』因相視大笑。」可見,「善自命題」就是要善於發現問題,要在廣泛的閱讀和比較中,發現現實中存在的真問題,從而通過研究此類問題取得顯著的成果。但反觀目前的一些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他們在學位論文選題中連起碼的主動性都沒有,逞論「善自命題」。
(三)選題不當
一部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在選題時容易出現兩種較為極端的傾向:一是盲目求大、求新,忽視了自身學術能力的局限。如,並沒有系統的經濟學知識訓練,而以經濟學分析為論文主題。二是選題過於平淡,拘泥於舊有的理論框架,不敢創新,無法體現開拓性。如,在既沒有研究方法創新,也沒有研究內容創新的情形下,把經濟法學界已有定論的某些經濟法問題作為論題進行探討。
(四)態度不端
某些碩士生在選題時馬虎應付、態度浮躁,抄襲嚴重,缺乏應有的學位論文寫作態度。還有些學生對所選文題熱情高漲,但往往是一時興趣所致,由於對困難估計不足,最終敗興而終,臨近畢業時往往還倉促改題。這也是一種不嚴謹的學術態度。
(五)師生之間欠缺溝通,缺乏對於學位論文的長遠規劃 對於科研能力和主動性較強的碩士研究生而言,通過與導師的主動接觸,有助於其選題的形成,但相當一部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的科研主動性較差,對導師的研究領域缺乏了解或只是泛泛知曉。師生之間欠缺溝通的總體情形直接影響到了學位論文選題的長遠規劃。
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很多,包括社會外界的影響因素、學術 640評價體制自身因素、導師和學生個人的因素,等等。因此針對上述問題,不能幻想在整體上和短時間內完全根治。但是,為了提高經濟法學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我們仍可以在經濟法學專業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工作上探索出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以彌補制度上的缺漏。、加強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選題指導工作的途徑
(一)建立導師組制度 目前,我校碩士研究生導師制是一位碩士生導師指導和管理多名學生,這是歷史延續下來的導師制度,在較長的歷史時期有其合理性。如,有利於強化導師的責任以監督碩士生自主學習,導師可以帶領學生有針對性地開展相關學術研究,學生能夠更加熟悉導師的研究領域。但這是與當時的歷史情形相適應的;在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擴招之前,一位導師一屆招收三四名學生,而如今一位導師每屆多則招收十幾名學生,少則也要帶八九名學生,部分導師還要指導博士研究生,還要承擔教學和科研工作,主觀上雖希望提高能動性,但客觀上卻沒有精力像以前那樣與碩士生緊密聯系,傾注大量精力指導研究生開展經濟法學術研究。因此,可以考慮將「一對多」的導師制改革為導師組制度,即由多位導師組成導師組,對研究生的學習進行指導。對於學科方向劃分較少的院校的學科點,可以將碩士生導師組合為經濟法專業導師組;對於學科方向劃分較多的院校的學科點,如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科點,可以將不同大類研究方向的導師成立多個導師組,由導師組集體管理碩士生。當然,為了防止出現集體的「不作為」,還需要輔以工作量登記和考核等相關具體制度的協調配合。這種導師組制度既有助於學生開闊學術視野,在多位導師的指導中博採眾家之長,也有利於形成開放式的學術研究樣態和研 641究生培養方式,還可避免導師重復指導學生而造成的學術資源配置中的低效率。
(二)盡早開展選題規劃工作 選擇一個適當的學位論文題目非一日之功,需要在平時的學習中一點一滴地積累。盡早確定選題方向,將有助於學生在較長時間內搜集和積累相關研究資料,形成自己的觀點。因此,提前開展選題規劃對學位論文的撰寫的順利進行有重要意義。我認為,在經濟法碩士研究生一年級下學期,即可要求學生確定選題的大體方向,再經過近一年時間的學習積累,在研究生二年級下學期初即可在之前的選題方向中確定一個更為具體的最終選題。這樣就可使經濟法碩士學位論文選題成為一項有的放矢的工作。
(三)導師組及時向學生推薦可選論題 一般而言,受學力和知識面等因素的限制,只有較少的碩士研究生具有自主恰當選擇學位論文題目的能力。加之經濟法學研究往往涉及經濟學、政治理論和社會學等其他學科領域,一些碩士研究生在選題時容易誤入其他學科範疇。為避免這一情況的出現,有必要結合大多數經濟法碩士研究生的特點,由導師組根據學科研究方向,盡早向學生推薦可選學位論文題目。這可以避免研究生選題的盲目性,有助於引導學生向未知領域探索。當然,這項工作的目的只是輔助經濟法碩士研究生自主選題,並不能否定研究生在學位論文選題中的主體地位;之所以強調這一點,僅僅是著眼於從規劃的角度為碩士生的自主創新提供必要的學術指導。這也是導師組制在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一種體現。
(四)組織學生讀書小組
在經濟法學專業領域及相關領域內,要提倡讀經典、讀論文、讀時事,讀多了自然就會提高學術素養,產生學術自覺性,找到合適的選題也就不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了。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可在研究生一年級成立讀書小組,由導師組確定推薦閱讀書目。通過閱讀,可以使學生掌握相關研究領域的重點和熱點、難點,以此在學科點形成良好的學術氛圍,激發學生創作靈感,為學位論文的選脫規劃提供豐富的知識儲備。
(五)舉辦經驗交流會
經過選題、開題以及撰寫學位論文等一系列程序的即將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在學位論文的准備和寫作中既有成功的經臉,也有失敗的教訓。對於尚未開始選題的一年級和二年級碩士研究生而言,這些都是寶貴的可以吸取的經驗和教訓。因此,要發揮高年級學生對低年級學生的「傳、幫、帶」作用。可以考慮通過舉辦經驗交流會等形式,請高年級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講述自己在選題過程中的經驗教訓,與下屆研究生進行選題方面的交流。
(六)充分利用網路集道
隨著教學科研技術手段的不斷改進,如今網路已進人學校尤其是學生宿舍。網路成為教師和學生聯系、溝通的盆要集道;應充分利用網路在信息傳遞中的作用,為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提供交流的渠道。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的「師生互動平台」就是一個很有特色的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交流的網上平台。鑒於碩士學位論文選厄的重要性,可以在「師生互動平台」BBS上增設「學位論文選題探討」欄目。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對於選題的各種問題可以發表在該欄月中,導師和學生能夠通過它共同探討某一選題的可行性,以此形成師生間的教研互動機制。
(七)開展學生課題研究計劃 學位論文選題作為碩士研究生在校學術活動的一部分,必須與其平時所受的學術訓練相聯系。為激發碩士研究生的學術熱情,提高他們的自主創新能力,為學位論文選題提供充分的准備條件,經濟法學科點可以在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中鼓勵開展自主申報學生課題的計劃,支持研究生團結協作,優勢互補,申報 「了聖濟i清氣It I與自身研究方向相吻合的課題進行學術研究。此類學生課題由導師組盲審後批准立項,學科點提供適當的研究經費。這項活動可以為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選題提供「孵化器」的作用。我院學科點已於今年初首次嘗試了該項計劃,已初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受到了學生們的普遍歡迎;在2005級碩士研究生中,就有近10名碩士研究生將其獲准承擔的課題作為了其學位論文選題。
(八)提倡調查研究 經濟法研究不能脫離實際,選題要和學科發展的現狀相聯系。為了促進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選擇契合時代脈搏的真問題展開研究,應提倡開展調查研究的學術風氣。這里所說的調查研究是廣義的,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通過閱讀專業理論書籍獲得間接的知識積累;二是通過外在的社會調查實踐取得第一手資料。在經濟法學研究工作中,這兩者都具有重要意義,不可偏廢。當然,對於不同的研究方向,學生在上述兩者間的著力點可以有所不同,如對於經濟法基礎理論的選題,更需要通過閱讀大量的理論書籍,在前人的知識生產積累上進行學術創新;而對於十分強調應用性的經濟法分論選題而言,不僅要閱讀相關理論書籍,更需要結合實際,發現真問題。經濟法學科點應當鼓勵研究生根據自己選題的大致方向,進行廣泛而且深人地調查研究活動,如,鼓勵學生參加學科點組織的經濟法學術會議,或與導師一同進行社會實踐,或提倡研究生在學生課題中增加實踐環節的內容,等等。

E. 急求經濟法小論文1000字—1500字左右。謝謝

試論經濟法的獨立地位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明其獨立性,並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其萌芽至今已走過了100多年風風雨雨的歷程,它的產生以至發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作為理論思維的第一步就是給經濟法下定義,這也是經濟法研究學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此已做了相當的工作,總的說來,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是承認經濟法是一個法部門,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學科或是一種規范的綜合等等。 否定經濟法的普遍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1) 。而肯定派則認為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堅持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2)。綜觀兩方的觀點其最大的分歧就在於經濟法是否有有別於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這也是傳統部門法的劃分標准。還有部分學者為求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准提出了質疑,認為法部門的劃分並非如此,現在不得不對這一傳統理論加以徹底的改造了(3)。當然還有提「法域說」和「法體制說」的。筆者以為我們沒有必要一廂情願的為建立一套理論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認的東西,否定這一點就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研究態度。唐詩有言:「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這句詩用來說明經濟法的發展極恰。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應該得到肯定,如何去詮釋經濟法呢?首先還得從法談起,法律就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那麼經濟法也是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而存在,了解這一點給經濟法下定義就不是一件難事。從蘇聯改造過來的「縱橫統一說」在學界曾佔有相當的地位,此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橫向的經濟協作關系(4)。這一觀點試圖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顯,但無意間卻犯下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經濟協作關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不應屬於經濟法調整的范疇,而是民法調整的范疇。經濟法主要是從公權力入手來調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間的交叉關系。現在特別是象中國這樣的日益發展的經濟民主社會,公權力應該在一定的地方適可而止,不應過多的涉入私權利。因此,經濟法應定義為是調整國民經濟的管理和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和協調關系,這區別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調整的主體其中重要一方是國家相關的經濟機關,這是為擺脫行政機關對經濟的盲目干預,確定一定的機關進行經濟的管理和協調工作。雖然,經濟法是以一定的強力為基礎的,但強力並不是直接調整手段而是作為經濟管理協調的堅實後盾。 二、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而進一步研究其實重要的就是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這個問題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肯定的說經濟法是一個部門法。前面已對經濟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下面具體就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研究。 判斷經濟法是否為部門法須確立一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的標准,而不是不顧現實自封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有對象說,對象加方法說,還有方法說,還有目的說等。按照多數的觀點認為特有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准。但方法相對於對象來說是次後的,特有的調整對象才是關鍵,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的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志,它是指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雖然有人對這一傳統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還是不得不承認,對經濟法的基本界定說還是應當立足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徵,否則經濟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異於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也就值得懷疑(6)。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闡述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協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經濟機關,另一方則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大到公司企業集團,小到「戶」(7) 這種經營的單位。從客觀上說,經濟法調整的的對象是一種社會關系,具體說有宏觀調控法(或者宏觀經濟法)、市場規製法、經濟組織法等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財稅等,市場規製法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業法等方面的內容。 調整的對象基本上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在經濟的管理協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調整手段,這並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實的情況非常復雜,使得國家必須用多方面的手段進行調整。另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如「經濟不名譽」處罰等。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經濟法有明確的調整對象並輔以一定的調整方法,它就具有作為一個法部門的獨立性,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四、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若要進一步明確其部門法的地位,須與相鄰的部門法加以比較,不能區別就難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涉及公私權利的問題,一方面它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方面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與行政聯系緊密,所以准確的區分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才能說明經濟法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較而言,其他部門法就沒有什麼可比較的必要,本文由於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與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門法相比較。 與民法相比較,雙方調整關系的主體明顯是不一樣的,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經濟法則是調整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管理協調關系,與人身關系無關。明確的區分經濟法和民法是為了讓公權利不幹預私權,讓市場經濟按價值規律發揮最大的作用。經濟法與民法並不是對立的,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補充,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是民法的保障。 眾所周知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後來才出現的特別民法。盡管有民商分離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屬於廣義的民法是沒有異議的,其基本的價值理念與民法是相同的,調整的對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脫離這點商法就不成其為民法。一般認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這些同時又被納入經濟法的范疇,如何具體的區分商法和經濟法呢?有的學者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考證了商法的來源,認為商法本來就是一個不十分規范的叫法,也就是說沒有商法,建議把調整平等主體的部分劃入民法中,而餘下的劃歸經濟法(8)。筆者以為這完全沒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現有提法已是共識,所以屬於商法的相關法中可以有經濟法規范,只是雙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從主體資格、權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規定和研究,而經濟法則從經濟組織、競爭規范等方面進行規定和研究。商法與經濟法並不矛盾,它們是相輔相成的,其區分關鍵在調整的主體不同。 與行政法相比較,二者主體方面存在相似之處,行政機關有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就是說國家一方面是統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組織者,在某些時候還是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行使行政職能的由行政法調整,行使經濟職能的由經濟法加以調整。傳統的行政法內容龐雜,不利於提高行政機關的效率並規范行政行為,一些原來行政領域的東西應分離出來納入新的法律部門如經濟法來調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沒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統的法規繼續留在行政法中,最終行政法調整餘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應該是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並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的行政救濟(9)。因此區分經濟法和行政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首先從調整對象上看,行政法只調整發生在行政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如公安管理關系,人事行政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活動中的管理協調關系,包括產業政策管理關系,工商管理關系等。再是從調整的方法上看,經濟法更廣,不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還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上更多的是採用間接調控方式。最後,經濟法規范專業性更強,更復雜。

F. 學習經濟法的意義(論文題目)

一、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二、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綜上所述,學習經濟法有助於我們了解和認識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調節市場的法律原則和理論基礎;經濟法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法律有機聯系、整合統一的紐帶,學習經濟法更有助於我們運用法律武器規避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風險,從而確保國家經濟健康穩步快速發展。

G. 關於經濟法的論文

題目
·《對經濟法概念、對象、體系的再認識》
·《論經濟法體系》
·《經濟法與民法視野中的干預——對民法與經濟法關系及經濟法體系的研究》
·《論建立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方法和途徑》
·《現代經濟法體系的反思與重構》
·《經濟法與民法視野中的干預 ——對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及經濟法體系的研究》
·《兼議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

H. 論經濟法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論文怎麼寫

:經濟法作抄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必須隨著社會經濟形勢和市場的變化而變化。作為現代性法的經濟法,要充分發揮出法的實踐功能,必須建立在對其根本性特徵的深刻認識與理解之基礎上。本文擬從經濟法的動態性和政策性入手

I. 關於《論經濟法的作用》相關論文誰有,如何寫呢求助,萬分感謝!

lz,說實話,你這個論文的標題就選的不好,標題太大了,而且沒有新意。
論文的專標題應該小而具體,不能屬太抽象,范圍太大。
而且,經濟法的作用,並不是新興的前沿問題,是屬於老掉牙的問題了,你這個問題,每一本經濟法教科書上都會介紹。把論文寫成教科書上那個樣子,而且幾乎沒有爭議,會得很低的分數。
如果你對論文的格式要求不懂的話,可以看一下我的網路空間裡面的文章。

J. 經濟法對會計學習的重要性論文

一、學習經濟法對於大學生的意義現代法治社會要求每個社會成員都應該學法、知法、懂法、守法,依照法律從事各項生產和社會活動,一切活動必須納入法律的軌道,用法律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每個社會成員應具備相應的法律素質,才能在行為上做到嚴格依法辦事。社會成員法律意識的提升,不論在那個層次上,也不論對於個人、人群、社會、國家和民族都顯得格外重要,格外迫切。作為當代大學生,學習法律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尤其對於經濟專業的大學生,學習法律,尤其是經濟法,意義更為重大。 二、經濟法與會計專業的聯系眾所周知,我們生活在一個法治的社會,時時刻刻都離不開法,學習法律對我們的生活有著深遠的意義,更不用說進一步的專業知識的學習了。我們所讀的專業———會計學,在我國是一門新興的學科,而且發展明顯落後於西方國家,到目前為止仍然處在「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作為中國學習會計專業領頭軍的我們,在學習這個新興專業的過程中,更應該摸索出一種新的學習方法,更好地進行研究學習,推動我國會計專業的發展。而實現這一目標的最有效的途徑就是掌握更多與本專業有關的知識。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環。會計學專業,就是培養具備管理、經濟、法律和會計學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能在企、事業單位及政府部門從事會計實務以及教學、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學科高級專門人才。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和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概念就可以看出經濟法與會計是有著共通點的,都是通過管理手段來保障良好的經濟秩序。因此,為了更好地學習會計知識,我們務必要重視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學習。仔細分析,發現兩者有著很多的聯系,但是最突出的共同點還是其管理性和約束性。會計專業具有管理性,這不僅表現在其經濟www.shlunwen.com目標上,還表現在管理的手段和過程中,表現為會計人員對企業管理決策過程的影響。通過法律法規對會計管理行為的約束,以及通過各種渠道對會計管理進行監督。 而管理性和約束性更是經濟法的根本特徵,主要表現在經濟法的價值、主體、權力(利)、屬性上,更表現在經濟法的義務上。經濟法義務具有社會性。生活在市場體制下的人們是一種「經濟人」,在通常情況下,他們自己為自己服務或者為了為自己服務才為他人服務,而往往不能或不願提供社會服務,但許多社會服務如維護秩序、舉辦學校、基礎建設、公共衛生、保護環境等等又是一個社會正常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了解了兩者之間的聯系之後,對於我們大學生來說,進一步分析經濟法對會計專業學習的幫助無疑是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平台。明顯地,學習經濟法能讓我們再一次認識到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性,時時提醒我們不能忘了會計專業的「經濟管理監督」責任。而對於我們會計專業的學生,畢業後走上工作崗位,要想行使好自己的會計監督管理職能,就要對經濟方面的相關法律有深刻的了解,才能更好的發揮自己的作用。 三、結語在我國,會計專業是隨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尤其是為適應政府經濟管理和社會管理改革的需要,以經濟監督管理對象為依據而設立的一個應用性專業,也是目前我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類新興的發展較快的熱門專業。盡管如此,會計這個專業在我國的認知度和美譽度都不夠高,作為學習這一專業的我們一定要結合其他學科的學習,更好地全面掌握本專業的知識,提高本專業在我國的知名度,為促進會計專業,會計監督管理職能的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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