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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食品

發布時間:2020-11-25 20:34:17

㈠ 食品安全法是經濟法還是民商法

原來是經濟法,現在是行政法,屬於醫葯衛生類法律。

㈡ 一道經濟法的題目

1、代為履行關系
2、向糧油公司追究
3、不能。不能就150噸全部行使,只能就剩餘20噸的貨款行使先訴抗辯權
4、未詳細載明的,未連帶保證
5、共同保證
6、承擔連帶責任

㈢ 經濟法「在食品中添加毒品」違反的法律及處罰辦法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三種: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經濟法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構成犯罪依法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即刑罰。根據《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①;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主體在經濟管理與經濟活動中產生的權益爭議。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的正常運行,必須採取有效的方式對經濟糾紛予以及時解決。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主要有:當事人協商和解、有權機關進行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對不同類別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糾紛,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解決糾紛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為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
(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仲裁是一種解決經濟糾紛的有效方式,在現實生活中被廣泛地應用,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相比,更為靈活便利。仲裁的基本法律規定是1994年8月對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次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
1.仲裁的基本原則。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如果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當事人還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後,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仲裁機構應以客觀事實為根據,以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作為作出仲裁裁決的標准;為了准確地認定事實,仲裁庭必須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和鑒定人的鑒定意見,防止偏聽偏信和主觀臆斷。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在適用法律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無明文規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對任何一方施加壓力。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它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仲裁組織僅對法律負責,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的監督。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

㈣ 經濟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題
1、案情:海天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經營電器批發的中型企業,注冊資本100萬元。多年來由於市場不景氣,公司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1998年4月,海天公司決定減少注冊資本。5月,股東會以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決議,將公司注冊資本減至人民幣2萬元;公司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就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問題:請指出海天有限責任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的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為什麼?
2、1998年1月,5家集體所有制企業依據我國《公司法》共同投資設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食品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為了進一步擴大食品公司的生產規模,食品公司董事會制訂了增資方案,即由現有股東按照目前出資比例繼續出資,把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到1600萬元。股東會對該方案表決時,3個股東贊成,2個股東反對,股東會作出增資決議。贊成增資的股東原出資總額為640萬元,占食品公司注冊資本的64%;反對增資的股東原出資總額為360萬元,占食品公司注冊資本的36%。股東會結束後,董事會通知所有股東按照股東會決議繳納增資方案中確定的出資數額。2個反對增資的股東拒不繳納出資。董事會決定暫停這2個股東199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資。這2個股東不服董事會決定,以食品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東會的增資決議無效。
問:(1)食品公司是否應當被列為被告?為什麼?
(2)人民法院應否支持作為原告的2個股東的訴訟請求?為什麼?答案 第一題:公司減資需特別決議為之即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未在決議後10天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在債務清償或擔保後才可以登記。
第二題:1.個人認為應當,因為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其權力,這種行為因視為是公司的行為,如果因此損害到股東的利益,公司作為法人,可以成為被告。
2.應該支持,公司減資根據新公司法規定,因為出資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而此處64%不足66.6%,因此此處決議無效。

㈤ 經濟法中 公司法的作業、

(1)食品公司與研究所的協議中,貨幣出資低於注冊資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規定,應當調整。
董事會的組成人數為5人,由雙方按出資比例選派合法,但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不正確,不應由一方股東選派,而應當雙方協商產生。經理、財務負責人由董事長任命的作法不正確,應該由董事會聘任。
(2)丁某不具備作董事長的資格。丁某因貪污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於1993年3月刑滿釋放,公司於2005年4月成立,刑滿釋放已超過5年,任職資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個人所負到期債務數額較大,未予清償,不符合董事長的任職資格。丁某向朋友借5萬元炒股一直無力償還,屬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備作董事長的資格。
(3)汪某不具備作經理的資格。根據《公司法》規定,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經理、廠長,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擔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經理。汪某對某公司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破產清算還沒有超過3年,因此不能擔任甲公司的經理。
(4)董事B的主張不正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2/3,應依法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而本案設立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以及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才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㈥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A縣與C、D、E、F四縣相鄰。A縣某加工廠與B縣某食品廠於1996年10月8日在C縣簽訂一真空食品袋購銷合同。其中約定:「運輸方式:加工廠代辦托運;履行地點:加工廠在D縣的倉庫。」「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在E縣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以向C縣和E縣的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後,加工廠即在其設在E縣的分廠進行加工,並在F縣車站發貨。食品廠收貨後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質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廠已封裝和銷售出去的袋裝食品大量腐敗變質,損失6萬多元。兩廠之間協商多次未果,食品廠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師陳某咨詢。最後提出:「怎麼起訴都可以,但必須在我們B縣法院打官司,你能辦到就委託你,否則我另請高明。」

現問:

(1)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此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還是應通過訴訟解決?請說明理由。

(2)E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為什麼?

(3)C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4)D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5)F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6)A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陳律師,能否滿足食品廠提出來的要求?為什麼?

[答案]

(1)本案應通過訴訟解決。因為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並不存在,該仲裁協議無效。

(2)E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選擇E縣法院管轄不合法。

(3)C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選擇兩個法院管轄,該條款無效。

(4)D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雖然約定履行地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並不在D縣,因而D縣法院無管轄權。

(5)F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雖約定了履行地點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為F縣,因而F縣為履行地,合同糾紛中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權管轄。

(6)A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在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7)陳律師能滿足食品廠的要求。陳律師可建議食品廠按產品責任糾紛起訴,B縣為侵權行為地,故B縣法院有管轄權。

㈦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屬於無效合同,根據規定,雙方惡意磋商,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的,屬於無效合同。法院會判合同無效。合同無效是自始無效。產生的後果,雙方歸還財務.

㈧ 經濟法作業,,,幫幫解答呢

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人轉讓債務必須經債權人書面同意,未經同意的債務轉讓無效。此處分立後的債務屬於內部約定,對第三方不具有法律效力,糧油公司已經履行相關義務,有權向分立後任意一方索要款項,二者負連帶責任。

㈨ 《食品安全法》是屬於行政法還是屬於經濟法

按部門法分類,屬於行政法。

㈩ 經濟法案例題

1、食品公司與酒廠訂立的合同無效
2、甲的做法不合法
後面的不會解釋了,下一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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