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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2016真題

發布時間:2020-11-25 20:34:55

① 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滿分是多少

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滿分為300分,各科的滿分為100分。考試分為《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三個科目。各科目題型如下:

《中級會計實務》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財務管理》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綜合題。《經濟法》科目: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簡答題、綜合題。

(1)經濟法2016真題擴展閱讀

報考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5、取得博士學位。

②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1)有效,」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1條進一步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
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可知,本案中,甲以林木採伐權、乙丙以貨幣作為出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三人對出資
范圍的約定是有效的。
(2)無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4條的規定:「 新合夥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用於清償對A公司的債務,對B公司的債務則不可以。《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
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第43條規定:「合夥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夥人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
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對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
利。」
本案中,對A公司10萬元的債務是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所以應首先由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不足的部分再由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
任。而對B公司的5萬元債務是乙的個人債務,所以不能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得到的受益或者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4)丙應當賠償由於其強行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合夥企業法》第46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
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
企業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合夥協議約定了經營期限但是沒有規定退夥條件,丙退夥應當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但是,丙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擅自退夥,其應當承擔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求採納我為最佳呀,親自給你手打答案)

③ 2016年中級經濟法會有什麼變化

通知還沒有出來哦
今年初級報名提前了兩個月
中級2015年考試在3月、4月出通知
不知道16年中級會不會也提前
可以關注學派網,初級提前的通知學派是第一個發布的。

④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里的經濟法基礎2016年第一次改版 2016年的初級會計實務改版了么 跟以前的一樣

2016年的經濟法基礎最好看2016年的書,會計初級實務倒是變化不是很大,2015年的書看看也可以的

⑤ 有誰知道2016年同濟大學法學考博真題嗎同濟大學民商法、經濟法、國際法、憲法與行政法學。

我今年3月12號參加了同濟大學法學博士初試,還好題目我記下來了,以前在網上都找不到,也沒有任何學長學姐可以告知題目類型,無奈我自己出錢報名參加了考試。。。所以你要想知道2016年的考題,作為對價,就給我發50塊錢紅包吧,我至少要把報名費給撈回來。今年的題型:法理、行政法、經濟法、民商法各1道題,國際法是2選1。國際法第一題是兩段英文案例,第二題是關於國際刑法的。我的郵箱:[email protected]

⑥ 請大家幫忙做兩道有關經濟法的簡單試題(1)!非常感謝!~

說上兩句吧!
1)
1.是發起人,指的是募集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款到法定的35%了嗎?文中只說是部分股份!!!
2.是發起人應該大於等於5個,文中是3個!!
3.沒有及時召開創立大會!
4.沒有登記!更沒有發公告了!!

上面是我自己寫的,多糾正!!!下面是我查到的!
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公司法》規定,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是:

1.發起人認購法定數額的股份.發起人在確定公司的資本總額及股份總數後,應當承諾購買一定數額的股份。所有發起人承諾購買的股份數額必須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35%。

2.公開募集股份。在發起人認購一定數額的股份後,其餘股份應向社會公開募集。發起人在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依法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告招股說明書,由依法批准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代銷,由社會公眾認股。

3.繳納股款。發起人及社會公眾認購股份後,應當依法繳納自己所認購股份的全部股款。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時,必須對這些財產或者權利進行評估作價,以抵作股款,並且應當依法辦理轉移財產權的法定手續,發起人以貨幣出資時,應當向代收股款的銀行繳納股款。其他認股人,在繳納自己所認購股份的股款時,應當向代收股款的銀行繳納股款。

4.舉行創立大會。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當依法召開創立大會,選舉產生公司董事和監事,組成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

5.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登記,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6.公告。自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時起,公司即告成立。公司應當依法進行公告。

2) 《公司法》對召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規定如下:1.由發起人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日期通知各個認股人。對於認股人較多或者認股人地址不詳,不便於通知的,也可以在創立大會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日期予以公告,使認股人能夠了解創立大會召開的情況。2.由各認股人出席。每個認股人都有權利出席創立大會。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認股人出席即可舉行創立大會。如果出席認股人所代表的股份總數達不到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則創立大會不得舉行。3.依法作出決議。創立大會召開後,所有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應當按照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的原則對法律規定的事項進行表決。凡創立大會上表決的事項,必須由出席會議的代表股份總數半數以上的認股人通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創立大會依法舉行之後,創立大會的使命即告終結。創立大會決議設立公司的,公司的股東大會即替代創立大會。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公司就不能成立,由發起人負責設立行為的善後事宜。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大會先例下列職權:
1.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2.通過公司章程;
3.選舉董事會成員;
4.選舉監事會成員;
5.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6.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7.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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