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區別
因此,按照大陸法系的法律部門劃分的思維進路,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是明確的,區別是明顯的,邊界是清楚的。即使二者在某些領域存在一定交叉,這種交叉也是較少的。比較典型體現大陸法系國際法部門劃分思維特點的是國際商法學的主要創始人施米托夫。這位有著德國系統法學教育背景又在英國乃至世界取得輝煌成就的學者,在國際法部門劃分上,仍然保留和延續了德國人的思維慣式。
在施米托夫的《國際商法———新的商人習慣法》(1961)一文中,對於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有這樣一段闡述:「國際商法不同於國際經濟法。後者是國際公法的一部分,而前者是私法的一個分支,但它又不從屬於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涉及的是多邊公約,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和國家之間的雙邊條約,如通商航海條約;國際經濟法還包括怎樣對待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商法調整的是在私法范圍內進行交易的國際商業法律組織。」[2](p.3)
施米托夫還有一段經典論述:「我們正在開始重新發現商法的國際性,國際法———國內法———國際法這個發展圈子已經完成。各地商法發展的總趨勢是擺脫國內法的限制,朝著國際貿易法這個普遍性和國際性的概念發展。」[2](p.12)這樣,與施米托夫所指的國際商法更為貼近的部門便是國內商法,而不是國際經濟法。正是基於此,施米托夫更著重於分析國際商法與國內商法之間的關系,並將國際商法界定為具有國際性的商法,享有商法的一般屬性,是商法的兩個分支,即國內商法和國際商法。[2](p.82)由此,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區別便是較為明顯的:國際商法屬於私法范疇,國際經濟法屬於公法范疇。
盡管在若干年後,施米托夫等人所認為的國際經濟法屬於國際公法的一部分這一觀點,隨著國際經濟交往在深度與廣度上的不斷拓展而發生了改變,一些學者逐漸將國際經濟法視為獨立於國際公法的法律部門,或者將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單獨的體系來研究。但是按照德國式思維所理解的國際經濟法仍然屬於公法范疇,具有經濟法的一般屬性。在德國教授彼特斯曼因(E-U. Petersmann)於1991年出版的《國際經濟法的憲章性作用和憲章性問題》一書中,就國際經濟法對國際經濟關系的憲章性作用以及發揮這種作用時所存在的問題作了深入剖析。該書中所稱的「國際經濟法」即是與國內經濟法相對應,與傳統的國際私法、國際公法相並列的,以關貿總協定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議為核心內容的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體系。
英美法系對於國際法層面上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從實務角度出發的,不注重區分公法與私法、國際法與國內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體例和傳統也決定了其本身就沒有多少抽象的法律概念,也沒有建立像大陸法系那樣完整與自足的國內制定法部門體系,因此也不存在與已有的國內法律概念和制定法部門體系相互呼應與協調問題。
在英美國家,公法和私法的區分只具有學術意義而沒有法律部門劃分上的意義。[3](p.40~52)以美國為例,美國式思維對國際法部門的劃分是從具體到抽象,從實用主義出發,按照這種思維進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國際商法便成了「國際商務中的
⑵ 法學專業研究生經濟法和國際法,刑法比起來哪個好考些
經濟法比較好復考研,而且找工作制比較容易。
經濟法碩士要求必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學本科學歷,不限本科專業(但實際考生多為法學本科),但不招收同等學歷的非本科生,專業課試題傾向於理論化試題,以主觀題為主。錄取比例,一般都是在10:1左右。
經濟法專業是博士學位和碩士學位授予點。
研究方向
本學科的主要研究方向有經濟法總論、財稅金融法、企業和公司法、競爭法、涉外經濟法。
⑶ 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和國際法三者之間的的區別
1、定義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商法是關於商務的國際私法。是指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務關系中,通過選擇准據法來解決商務沖突,保障國際上商務民事往來的安全和順利進行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2、權利與義
務的主體不同:
國際商法的主體通常限於不同國籍的國民(含自然人與法人)以及各種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機構。
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繫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繫上的主體。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組織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界的經濟交往或經貿活動,它們才可以成為國際私法關繫上的主體。
3、客體的不同:
國際私法所調整的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間關系,可分為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兩大類。
而國際經濟法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經濟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國家的私人之間的經濟關系。
⑷ 簡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與區別
答:1、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聯系:將國際公法規范按是否調整經濟關系分為兩類,其中用回以調整國際經答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
2、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區別:
(1)權利與義務的主體不同。國際公法主體主要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調整對象不同。前者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政治、軍事和外交等非經濟關系;後者則調整各類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
(3)法律淵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後者除了調整經濟關系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外,還包括國際慣例以及各國國內涉外經濟立法。
⑸ 國際經濟法是經濟法領域的國際法嗎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回;國家與他國私人之答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
⑹ 請問各位法學考研經濟法和國際法,那個比較好啊,謝謝
你想上哪所學校的研究生?這個是不一樣的,像武漢大學的國際法是全國都有名的,你考專武大國際法又能跟屬一個不錯的導師的話,就業會比較不錯。如果是其他學校的話建議考經濟法,像中國政法大學,我經濟法畢業的研究生同學就業相當不錯,主要去銀行,證監會,證券登記管理機構,總體感覺比國際法就業好。
⑺ 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法有什麼區別
我們國家學的國際法主要是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
國際公法主要是處理國家與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問題,而國際經濟法處理的是國家,國際組織,個人等主體在經濟,金融方面的問題,國際私法處理的是國際民商事關系。
概而言之,報了國際法就要學習以上三種學科。
⑻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和經濟法哪個好
1.國家法?是國際法和經濟法的區別是伐?必須有區別的呀呵呵,,,區別甚大的說。。。關於各自有什麼特點,我想你應該是想知道這兩個專業的區別吧?(如果是問法律之間的差別,網路之哈~!)華政現在有10個學院,其中2個學院涉及國際法律的方向,一個是國際法學院,本科階段只招收國際經濟法專業,另一個是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後者是10年剛開設的,還沒有畢業生,很難評價其質量和前景呵呵。。。經濟法專業屬於經濟法學院,其實在本科階段,大部分政法院校是不區分方向的,ms像華政這樣細分的是鳳毛麟角了。很多老師都說過,本科階段的方向其實沒有什麼決定性的意義。因為都是一樣的專業基礎課,而且都是以基礎課為主,只有到了研究生階段,專業的方向才會有學習的深度。所以我認為你選國經和經濟法專業本質上對就業的影響沒什麼差別。把基礎課學好,都一樣。現在的法學本科生出來,其實都差不多,很淺的底子。基本上沒什麼方向好談的。只不過呢,經濟法和國際法在大二之後開設的專業性限選課不太一樣,對於這個方面,還是經濟法開的課比較實用些,因為現在華政商法教研室是隸屬於經濟法學院的,所以很多設計商法方面的課程都會開設。對以後的工作比較有幫助。個人覺得國經開的專業課挺水的呵呵。。。
2.留在上海不出國,如果沒有考研的意向,各個方向都差不多,高考的錄取分數雖然是國經最高,經濟法其次,但其實作為有親身體會的人,我強烈建議你考民商法專業或者刑法方向,屬於法律學院,因為法律學院在全校的地位是其他學院無法企及的,會享有得天獨厚的優勢,甚至連選課時候老師的提供都是全校最好的。至於經濟法和國經分高的原因,呵呵,名字好唄~本人就是被字面迷惑,選了經濟法的。
3.選什麼專業和你是否需要輔修英語二專沒有必然聯系。除了那個合作班和國際金融法,其他的四大法學院的孩子們英語課都差不多,但是國際金融法現在被炒得很熱,分有點虛高,就想房地產市場一樣,滿眼泡沫,所以個人覺得lz別去湊那個熱鬧,沒意思。如果真的想輔修英語的話,不要修本校的,很水,修上外的還算靠譜。其實輔修神馬的真心是浮雲啊,學英語的方式不是只有這一種啊。。。自己報個班,把中口,高口,bec中高級,雅思什麼的考考,你還怕英語不行嗎?輔修耗時間還佔用最後期末的復習時間,很不合算。要堅持3年才有證書好拿,沒意思的。很多人都會中途退出的,太艱辛了呀~
就廢話到這,希望對你喲幫助!~in a word ,民商法or刑法or經濟法。
⑼ 經濟法和國際法就業哪個好
經濟法專業就業情況應該更好,但是國際法專業的學習更有激情,使人生變得更加豐富多彩。
您這個問題很現實,但是多少讓人感到一些失望。因為真正影響您就業的並非是因的專業,更多的是自己的專業水平。只要努力,這兩個專業都是發展潛力巨大。
經濟法讓人覺得真的是更加趨利性和世俗性,當然這不是在貶低他,也不是刻意拔高國際法專業的崇高性。這是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還是要自己真正的去學習這兩個專業的相關知識,才能找到自己的真正興趣所在,而這是最重要的。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⑽ 簡述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聯系
主流觀點:國際公法是調整國家、國際組織等國際主體之間的法律規范,是最典型的國際法國際私法有國內法和國際法二說,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客體或事實涉及外國),最典型的國際私法是沖突法,還包括國際經濟法中的調整平等主體民事關系的國際條約、慣例(這些條約和某些慣例同時又是國際公法)根據Jessup的觀點,國際經濟法已經從國際公法中獨立。不但有關於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還有調整個人與國際法主體之間的法律規范。因此:三者之間的關系既並列又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