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經濟法概論:案例分析:手機爆炸案例
(1)缺陷產品,因為產品瑕疵影響消費者正常使用,銷售者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或違約賠償的責任。而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財產的傷害,銷售者、生產者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人身安全權
(3)不合法,《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4)可以
略。
『貳』 合同當事人撤銷權與債權人撤銷權的主要區別是什麼…急求……來自經濟法概論@_@
您好,首先,合同撤銷權制度的目的是維護意思表示有瑕疵當事人的利益,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的目的是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其次,合同撤銷權是在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應撤銷的情形下行使。而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情形是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合同撤銷權與合同解除權雖然都能發生合同效力溯 及消滅的後果,但前者適用的對象是可撤銷合同,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其撤銷的原因只能是由法律規定,後者適用的對象是有效合同,其行使的原因即可以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進行約定。
補充點: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系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也為債的關系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
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 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於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後,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合同撤銷權是不同於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解除權的民事制度。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叄』 經濟法中的缺陷和瑕疵有何區別
程度不一樣:缺陷不能使用,瑕疵是存在問題,但可以繼續使用;
所求償對象不同:缺陷可以向銷售者、生產者賠償,瑕疵由銷售者賠償;
賠償的方式和標准不同:缺陷可以按產品質量法要求退貨,瑕疵可以進行維修。
訴訟時效不同:缺陷的訴訟時效是2年,最長不超過20年;瑕疵訴訟時效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