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三道題,謝謝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和對經濟活動進行協調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他們訂立了合同所以是經濟法調整范圍
具體講,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也就是調整對象)包括
1.企業組織關系。在市場主體體系中,企業是最主要的主體。國家為了協調經濟運行,必須對企業進行規范。對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企業內部機構的設置,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等,進行必要的干預。由此產生的企業組織關系就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2.市場管理關系。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充分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為市場主體提供一個良好的競爭平台。為此,國家必須制止各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如不正當競爭,壟斷等等,由此形成的市場管理關系也是經濟法調整對象。
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我們搞市場經濟,有了市場調節,為什麼還要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呢?市場調節是一種自發調節,有些事情靠市場調節是解決不了或解決不好的。別說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的確定,就拿2003年發生的非典,使我國部分行業受到了很大的沖擊,旅遊業、運輸業等,有的到了難以生存的地步。這時,國家通過金融、稅收、財政等手段對受非典沖擊較大的行業進行調控,如減免稅收、提供貸款優惠等等,使企業度過難關。宏觀調控是國家干預經濟發展的主要方式
產生是企業的經濟行為,終止是事件不可抗力
主體向客體提供專門為其研發設計的設備
B. 生活中常見的有關經濟法的案例及分析
〔案情〕張某向劉某借款10萬元欲購買一套設備以建一個塑料加工廠。張某向劉某說:我付了款就能運回設備,預計兩個月可調試完備,開工後資金一周轉即可還款。劉某同意。於是,張某寫了一張「暫借劉某人民幣10萬元,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的借條。時隔不久,設備運到。張某此時發現搞塑料製品加工不如倒賣原材料賺錢,於是將自己購進的塑料加工設備租給他人,利用劉某的借款去倒賣原材料。半年過後,劉某見張某有錢做買賣卻遲遲不還借款,便上門索要。張某說借條上寫明的條件是開工後第二個月還款,現在雖有了設備卻沒有開工,故要等到開工後再還。幾次交涉,劉某見張某沒有還錢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運用所學到的經濟法律知識分析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1。因其還款期限為附條件的期限:「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債務人人為的阻止條件成立,視為條件已成立。債權人可據此要求付款;另外一種看法,將「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視為約定不明確,這樣,債權人可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該借款為一般的民間借款,無利息。
C. 有關經濟法的典型案例
庄建來偉,生於1954年。源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先後獲得本科和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至今。主要從事民商法的教學與研究。現任華東政法大學房地產法研究所所長,上海市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主要著作有(與他人合著):《中國民法教程》、《民法學》、《外國婚姻家庭法資料選編》、《企業法律顧問指導》、《怎樣打官司》、《聯營法律問題研究》等,發表論文有:《證券債權質與普通債權質的區別》、《票據瑕疵分析》、《票據權利外觀性特徵探討》、《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東歐國家違約金制度研究》、《英美合同法中「錯誤」的理解》等。
D. 關於宏觀調控的很多例子
我國政府2010年進行宏觀調控的基本手段有以下幾點:
國家對市場經濟干預、控制的手段以及干預的深度、廣度,既與國情有關,也與市場經濟發育成熟的情況有關。市場經濟發育越是成熟,市場機制越是健全,市場體系越是完善,市場經濟本身順利運轉的能力越強,國家對市場經濟直接干預越少,與此相反,直接干預的越多。西方發達國家一般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對市場進行干預。
經濟手段主要一般有四個方面,財政調節、信貸調節、價格調節及匯率調節。
1、財政調節,是指用財政政策來調控國民經濟,具體地說,就是用擴張性財政政策和緊縮的財政政策來調控。但是我國去年使用的是穩健的財政政策,也就是經濟學意義上的中性財政政策。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到「積極的財政政策功成身退,政策轉型實屬必然」。
2、信貸調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政府管理金融的機關,通過銀行的信貸活動影響企業和個人的經濟行為,調節經濟關系。一般情況下,當企業緊縮投資,可能降低經濟增長速度時,政府應採取放寬貸款的措施;而當企業投資過熱,增長速度可能超過國力,當供給過多時,政府則應壓縮投資信貸額來抑制投資。
3、價格政策,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就是運用價值規律進行的調節,而且是以健全合理的價格機制和價格管理體制為前提,注重價值規律的調節。
4、匯率政策,是指通過調節匯率來影響本幣與外幣的兌換關系,進一步影響國際經濟關系和國內經濟關系。我國多年來一直通過匯率政策保證人民幣的穩定與堅挺。亞洲金融危機之時中國依然頂住壓力,做到人民幣幣值的穩定。
經濟手段歸納起來有兩方面的功能,即松和緊。松是指促進銀根松動的措施,如減稅,增加財政支出,增加信貸支出等;增是指使銀根緊縮的措施,增稅,減少財政支出和信貸支出等。這些都是我國在不同的經濟時期,實現宏觀調控的不同經濟手段。
我國目前的市場還是非常不發達的初級市場,也可叫做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宏觀調控的手段應適應中國國情,除以經濟手段為主的財政及信貸等方面的調節外,還應注重必要的法律手段、計劃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調控經濟,就是通過法律規范等行為准則規范經濟活動主體行為和政府部門管理經濟的程序,以規范經濟活動,保護經濟正常運行。國家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的實現方式主要應有相對於微觀市場經濟而言的間接和直接兩類。間接方式主要是通過計劃、利率、價格、財政、稅收等手段來引導宏觀經濟的發展方向,結構,速度等,從而間接作用於和規范微觀市場經濟各主體的行為,如各種經濟引導法法律規則;而實現宏觀調控的直接方式則是通過以法律形式制定微觀市場經濟運作中對各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的監管規則而直接作用於微觀市場經濟關系,比如反壟斷法律規則,各專業市場的主體行為規則等。我國宏觀調控的法律主要是經濟法,並有專家稱經濟法就是中國的宏觀調控法。
計劃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指國家行政部門依照法律對經濟活動主體進行管理。計劃經濟里也有市場,市場經濟也有計劃,這已是普遍得到認可的觀點。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制定宏觀指導計劃,已是我國宏觀調控中不能或缺的一個重要部分。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行政手段的運用已逐步減弱。但是我國市場經濟並非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而是政府宏觀調控的市場經濟,行政手段的運用並非人們的主觀偏好,而是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客觀要求。市場經濟宏觀調控離不開行政手段,但不是無限制的濫用行政手段。是政府憑借政權力量,運用行政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
滿意請採納。
E. 經濟法學經典案例分析的內容簡介
《經濟法學經典案例分析》主要通過案例來進一步闡述經濟法學的基本原理、價值和意義,明確各項經濟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和重點、難點,從而便於學員對經濟法學這門課程的學習及應用。《經濟法學經典案例分析》共分為五編,第一編是經濟法總論,第二編是經濟組織法,第三編是市場規製法,第四編是宏觀調控法,第五編是程序篇。
《經濟法學經典案例分析》是對經濟法進行案例教學的有益探索,匯集了作者多年來從事經濟法教學的教學資料和教學經驗。
F. 幫我舉出一個體現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事例!!!
國家對市場經濟干預、控制的手段以及干預的深度、廣度,既與國情有關,也與市場經濟發育成熟的情況有關。市場經濟發育越是成熟,市場機制越是健全,市場體系越是完善,市場經濟本身順利運轉的能力越強,國家對市場經濟直接干預越少,與此相反,直接干預的越多。西方發達國家一般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對市場進行干預。
經濟手段主要一般有四個方面,財政調節、信貸調節、價格調節及匯率調節。
1、財政調節,是指用財政政策來調控國民經濟,具體地說,就是用擴張性財政政策和緊縮的財政政策來調控。但是我國去年使用的是穩健的財政政策,也就是經濟學意義上的中性財政政策。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到「積極的財政政策功成身退,政策轉型實屬必然」。
2、信貸調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政府管理金融的機關,通過銀行的信貸活動影響企業和個人的經濟行為,調節經濟關系。一般情況下,當企業緊縮投資,可能降低經濟增長速度時,政府應採取放寬貸款的措施;而當企業投資過熱,增長速度可能超過國力,當供給過多時,政府則應壓縮投資信貸額來抑制投資。
3、價格政策,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就是運用價值規律進行的調節,而且是以健全合理的價格機制和價格管理體制為前提,注重價值規律的調節。
4、匯率政策,是指通過調節匯率來影響本幣與外幣的兌換關系,進一步影響國際經濟關系和國內經濟關系。我國多年來一直通過匯率政策保證人民幣的穩定與堅挺。亞洲金融危機之時中國依然頂住壓力,做到人民幣幣值的穩定。
經濟手段歸納起來有兩方面的功能,即松和緊。松是指促進銀根松動的措施,如減稅,增加財政支出,增加信貸支出等;增是指使銀根緊縮的措施,增稅,減少財政支出和信貸支出等。這些都是我國在不同的經濟時期,實現宏觀調控的不同經濟手段。
我國目前的市場還是非常不發達的初級市場,也可叫做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宏觀調控的手段應適應中國國情,除以經濟手段為主的財政及信貸等方面的調節外,還應注重必要的法律手段、計劃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調控經濟,就是通過法律規范等行為准則規范經濟活動主體行為和政府部門管理經濟的程序,以規范經濟活動,保護經濟正常運行。國家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的實現方式主要應有相對於微觀市場經濟而言的間接和直接兩類。間接方式主要是通過計劃、利率、價格、財政、稅收等手段來引導宏觀經濟的發展方向,結構,速度等,從而間接作用於和規范微觀市場經濟各主體的行為,如各種經濟引導法法律規則;而實現宏觀調控的直接方式則是通過以法律形式制定微觀市場經濟運作中對各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的監管規則而直接作用於微觀市場經濟關系,比如反壟斷法律規則,各專業市場的主體行為規則等。我國宏觀調控的法律主要是經濟法,並有專家稱經濟法就是中國的宏觀調控法。
計劃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指國家行政部門依照法律對經濟活動主體進行管理。計劃經濟里也有市場,市場經濟也有計劃,這已是普遍得到認可的觀點。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制定宏觀指導計劃,已是我國宏觀調控中不能或缺的一個重要部分。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行政手段的運用已逐步減弱。但是我國市場經濟並非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而是政府宏觀調控的市場經濟,行政手段的運用並非人們的主觀偏好,而是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客觀要求。市場經濟宏觀調控離不開行政手段,但不是無限制的濫用行政手段。是政府憑借政權力量,運用行政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
G.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例一、吳英集資詐騙案
吳英集資詐騙案,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於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發休閑屋期間,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高息集資,欠下巨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
因此萬福生科被湖南省證監局立案調查,並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開譴責。隨著監管部門調查的深入,萬福生科以往的「惡行」終於被揭露出來。萬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稱,經公司自查發現2008年至2011年定期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初步自查結果如下:
2008年至2011年累計虛增收入7.4億元左右,虛增營業利潤1.8億元左右,虛增凈利潤1.6億元左右。據萬福生科招股說明書及2012年年報,2008~2011年,該公司凈利潤分別是2565.82萬元、3956.39萬元、5555.4萬元和6026.86萬元,四年內凈利潤總數為1.81億元。
可是其中有1.6億元凈利潤是虛構的,實際上四年合計凈利潤數只有2000萬元左右,近九成為「造假」所得。
證監會2012年5月10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專門通報萬福生科涉嫌欺詐發行及相關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的行政處罰結果,擬對萬福生科罰款30萬元,對平安證券、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博鰲律師事務所分別罰沒7650萬元、414萬元、210萬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萬福生科案的行政調查現已終結。涉及刑事處罰部分的,證監會已於2011年4月份將萬福生科及兩名涉嫌犯罪的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而涉及行政處罰部分的,現已進入行政處罰預先告知階段。
由於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和信息披露違法,萬福生科被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龔永福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19名高管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元至5萬元罰款。此外,擬對龔永福以及萬福生科原財務總監覃學軍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而平安證券在萬福生科上市保薦工作中,未能勤勉盡責,並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擬對其給予警告,沒收其該保薦業務收入255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對保薦代表人吳文浩、何濤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和證券從業資格,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另外,證監會擬對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138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撤銷其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對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7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且12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同時,證監會也對兩家機構的涉案人員進行依法處罰。
H. 經濟法案例
1、用30萬公寓賄賂夏某,獲取競爭對手商業機密,涉嫌賄賂罪,並違反回不正當競爭法
2、產品質答量嚴重缺陷,導致客戶人身傷亡,違反合同法,負民事責任。
3、運用會計手段,在賬簿上減少收入,少繳稅,違反稅法,屬於偷稅行為。
4、僱傭年齡不足16周歲的未成年人,減少工資總量支出,違反勞動法。
I. 經濟法案例分析.
從本案來看,王晶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首先勞動合同約定工期為5年,但王晶僅工作了一年就辭職了;其次,對於公司的損失,由王晶賠償。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如果王晶現受聘的公司如果是明知其與原公司未解除勞動關系仍聘用的,也應承擔責任。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