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啊〉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經濟法律應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對經濟立法、經濟司法以及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指導作用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思想。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規所體現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原理,是經濟規律與法律科學結合的具體體現.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過程中,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健全經濟法律體系具有重要的基礎作用.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必將融入世界經濟體系.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僅要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的本質特徵,還要體現我國信守對世貿組織的承諾,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應隨之注入新的內容.
在中國,經濟法學在1979年我國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改革開放的實行而產生的。在20年來的學說爭論和法治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法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理論界相當普遍地承認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體系淵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於這個基礎來討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
② 哪些部門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您說來的工業園區,最多源是個鄉鎮級別的派出管理機構,是沒有權力制定具有法律意義的規范性文件的.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至少得是省會級城市或者是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他們的市政府或者市人大才有權利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您說的這樣的機構制定的文件最多隻能是個行政命令,沒有法律性質的效力.
③ 制定規范性文件,哪些情況下起草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我國法律沒有對此進行規定,只有《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版中規定:嚴權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機制,保證人民群眾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體現。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規和規章草案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採納情況。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要認真研究,按要求及時回復意見。
④ 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向哪個機構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省市駐汝各單位:
《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政府工作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事項,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為保證政府工作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預審批制度執行到位,經縣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工作部門擬就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或涉外、涉港澳台事項制定規范性文件,應事先書面請示縣政府,並對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據、擬規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可行性等作出具體說明。縣政府辦公室收到請示後,轉縣政府法制辦研究提出意見,報縣政府領導決定。縣政府領導批示後,由縣政府法制辦通知該部門。縣政府同意該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部門應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規定的程序制定,制定完成後報縣政府(送縣政府法制辦)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縣政府不同意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部門不得制定公布施行。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政府工作部門聯合制定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項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於制定完成後,就可否公布施行書面請示縣政府,並將該規范性文件的文本、制定依據和參考資料、制定主辦部門法制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報告一並報縣政府審查。縣政府辦公室收到文件後,轉縣政府法制辦研究提出意見,報縣政府領導決定。縣政府批准公布施行的,由縣政府法制辦書面通知制定主辦部門,並按照規定予以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縣政府未批准公布施行的,由縣政府法制辦將材料退回制定主辦部門,部門不得公布施行。
附件:1.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預審批流程圖
2.縣政府工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預審批流程圖
⑤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
根據《立法法》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和地版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權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部門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除以上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均可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有時政府省部一級也會制定規范性文件,人大是無權制定規范性文件,但有權審查)。建議初學者在區別法律法規與規范性文件時不要看名稱,而是看制定機關,如《XX省衛生防疫條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屬地方性法規,《XX省人民政府關於XXXX的暫行辦法》是由省級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XX部關於XXX辦法》屬部委規章,《XX市城市衛生暫行規定》是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
⑥ 行政法是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嘛
不是。國家機關包括各級政府,包括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也包括各級人大,全國人大制定的是法律,地方人大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規。只有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才是行政法。
行政法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如下幾種:
1.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2.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占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規章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根據,其數量之多、適用范圍之廣、使用頻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現形式之首。
我個人認為應該是這樣,但是有的教科書會分得更詳細,包括把憲法也認為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我覺得不必要。有覺得不對的可以補充,這玩意就是個學術問題,誰都有自己的觀點。
⑦ 經濟法基本原則有哪些
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發布時間: 2003-8-18 作者:唐 勇
摘要:該文從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出發,針對現行教材的不足,通過對學者已有觀點的總結,提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以此完善經濟法體系,有助於經濟法的理論研究,並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了立法方向。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中圖分類號:D92
在中國,經濟法學在1979年我國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改革開放的實行而產生的。在20年來的學說爭論和法治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法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理論界相當普遍地承認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體系淵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於這個基礎來討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
注釋:
①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第80頁,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② 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第1頁,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③ 顧功耘、劉哲昕著《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載《中國經濟法治的反思和前瞻——2000年全國經濟法學理論研討會論文精選》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④ [英]戴維???M?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第264頁,北京社會與科技發展研究所組織編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版
⑤ 同注①第74頁
⑥ 主要參考 劉隆亨著《經濟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肖平主編《中國經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李昌麒主編《經濟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⑦ N?格里高利?曼昆著《經濟學原理》第5頁,三聯書店、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⑧ 劉隆亨著《經濟法概論》第56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參考資料:http://www.51lw.com/article/law/3217.htm
⑧ 地方法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審判業務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頒布了《關於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該《意見》首次規范了上下級法院間的審判業務關系。其中第九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案件、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發布參考性案例、召開審判業務會議、組織法官培訓等形式,對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該《意見》首次對高級人民法院在其管轄的區域內、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一些亟待統一法律適用、相關司法解釋尚未出台時如何指導下級法院工作作了指引,使得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了特定的稱謂——審判業務文件;而且根據該條第2款的要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審判業務文件,應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現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審判業務文件與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相抵觸的,應當責令其糾正。」
二、地方法院無權制定具有普遍適用意義的規范性文件
盡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意見的形式明確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制定審判業務文件的形式來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使得該類規范性文件得到了正名,然而,無論是198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不應制定司法解釋性文件的批復》(下稱《批復》),201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通知》(下稱《通知》),還是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下稱《立法法》),當中均對地方法院是否可以制定具有普遍適用意義的規范性文件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1、《批復》規定「具有司法解釋性的文件,地方各級法院均不應制定」。
2、《通知》規定「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轄區普遍適用的、涉及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等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書中援引」;「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制定的帶有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應當自行清理。凡是與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相抵觸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應當予以廢止」。
3、《立法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據此,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審判業務文件應是供審判人員參考、帶有指導性意義的非涉及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規范性文件,而且,這種規范性文件應是非強制性,這也是其與法律、司法解釋等的最大區別,否則,將難以理解《通知》中闡述到的「不得在法律文書中援引」的規定。對於地方法院已經制定並實施多時的規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督促地方法院進行一場徹底的清理活動,真正履行其監督地方法院審判工作的職責,確保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法律所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益能夠落實到位。
⑨ 法律、法規、規章、一般規范性文件如何區分
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內立法權。」因此,容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才稱法律。
國務院依據行政立法許可權制定的就叫做行政法規。而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並不在全國范圍內適用,而只在某一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如青島、深圳)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規章是上述地方的政府所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則由民族自治地方(《憲法》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制定的。從法理上講,中國的民族自治區因為實行自治是可以制定不與憲法、法律抵觸的本自治區的地方法律的。但憲法中並沒有使用地方法律一詞。在中國只有特別行政區,如香港、澳門有地方法律。在中國包括在世界各國,還有一種規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這就是中國政府參加的並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如:《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等。
⑩ 《什麼文件》不屬於法,但具有法律效力,是國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請問這是什麼文件啊
這類文件太多,舉不勝舉啊!
一、什麼叫規范性文件?
至今沒有權威的定義!但從具體規定來看,它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至少包括較大的市以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較大的市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此外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二、老百姓通常認為的法有哪些?
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還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
三、比較上述的一、二,即可知什麼明明不是法律,卻能起到了法的效力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確認的: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同時確認這些行政機關也可以為了「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一般行政規范性文件使用「決議」、「決定」、「命令」、「公告」、「通知」、「意見」等名稱。
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定」、「批復」和「決定」四種。
在實踐中,也存在大量的如「紀要」、「條例」和「意見」等,它們都不屬於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可以作出的司法解釋,因此並不具有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但它們實際上都得到了地方各級法院的遵守。而且地方司法機關制定的司法解釋性文件也不少,例如,2013年《廣東省髙級人民法院辦公室關於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死刑、非抗訴案件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通知》、2013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等。
事實上,並不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規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級都等同於法律、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級都等同於行政法規,這個觀點是不能成立的。而要解決司法機關規范性文件的亂象,最可行的方法莫過於從憲法解釋入手,將這些文件直接納入現有法律體系的范疇。當然,要將上述推論和方案真正付諸法律實踐還有待於法律予以明確規定,目前《立法法》的修訂工作正在全面展開,我們也期待這次《立法法》的修訂能夠直面這些規范性文件的定位和效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