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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事務執事人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1-02-18 13:30:18

經濟法 合夥企業 合夥人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

【案例】1999年1月,甲、乙、丙、丁經協商,決定設立合夥企業,並簽訂了書面合夥協議。甲以部分貨幣及實物折價出資10萬元,乙以實物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丁以貨幣出資4萬元。合夥協議規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合夥協議約定由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三人均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但簽訂購銷合同及代銷合同應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協議中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合夥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
(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與A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夥人獲知後,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夥企業利益,經與丙、丁商議後,即向A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甲合夥人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力。
(2)2000年1月,合夥人丁提出退夥,其退夥並不給合夥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0年3月,合夥人丁撒資退夥。於是,合夥企業又接納戊新入伙,戊仍然出資4萬元。2000年5月,合夥企業的債權人A公司就合夥人丁退夥前發生的債務20萬元要求合夥企業的現合夥人甲、乙、丙、戊及退夥人丁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甲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於2000年4月獨自決定聘任合夥人以外的B擔任該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並以合夥企業名義為合夥企業以外的C提供擔保。 (4)2001年4月,合夥人乙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D公司的到期債務8萬元。D公司於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D公司勝訴。D公司於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夥人乙在合夥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但合夥企業的其他合夥人均表示願意受讓乙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5)2001年12月6日,由於經營管理不善,合夥企業虧損嚴重,無力償還E公司的到期債務,E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合夥企業財產為25萬元,但所欠債務達40萬元。
【問題】合夥人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合夥企業決定對乙進行除名,該合夥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麼?
【解答】合夥企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合夥人乙屬於當然退夥。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屬於當然退夥,當然退夥以法定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② 經濟法基礎 法律對有限合夥人有哪些特殊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可以參看《合夥企業法》第三章有限合夥企業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有限合夥企業
第六十條有限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關於普通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六十九條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七十四條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五條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七十六條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七十八條有限合夥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第七十九條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第八十條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③ 一個投資人,和朋友一起舉辦合夥企業,請問如何辦理,在合夥協議中如何約定 關於經濟法

您好,合夥辦企業有很多細節需要提前做好約定,免得到時因約定不明產生糾紛,建議委託律師代寫合夥協議。

④ 問:普通合夥公司執行事務合夥人承擔什麼氵責任

按照經濟法,看你是有限合夥還是一般合夥人,有限承擔有限責任,無限承擔無限責任

⑤ 什麼是執行事務合夥人

執行事務合夥人即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的關系:

如果委託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其他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及合夥企業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決定撤銷該委託。

(5)合夥事務執事人經濟法擴展閱讀:

合夥企業事物執行方式

一、合夥人共同執行

1.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2.法人、其他組織的合夥人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合夥事務。

二、委託執行

委託部分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2.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

A.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B.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C.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三、分別執行

1.異議權:

A.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B.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2.撤銷權: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⑥ 會計職稱《經濟法》練習題: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答:合來伙企業法第37條規定:「合自伙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與合夥善意進行民事行為的人,包括善意取得合夥財產和善意與合夥企業設定其他法律關系的人。合夥人設立合夥的目的是通過合夥經營活動而贏利,而合夥的經營活動不是封閉的,必須通過市場與第三人進行相應的民事活動,達到經營目的。合夥人或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受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限制,但這些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轉讓合夥企業的不動產必須經全體合夥人決定,但作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甲以台伙企業的名義將合夥企業的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而甲的這一行為並沒有事先徵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作為受讓方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甲的行為超出了限制范圍,則合夥企業不能以甲的行為超越了限制范圍為理由而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合夥企業仍需承擔甲的行為後果。

⑦ 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專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屬三人,這是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簡單的理解就是合夥人之間的協議屬於內部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七條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⑧ 經濟法題目

(1)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3):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⑨ 經濟法中合夥的四共指的什麼

經濟法中合夥的四共指的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合夥,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群體,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僅可以應用在生活中,也可以應用在工作上。
基本特徵:
一、合夥協議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如果說公司是以公司章程為成立基礎,那麼合夥就是以合夥協議為成立基礎。但公司章程與合夥協議在性質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准則,是公司的「憲法」,具有公開的對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約束作為法人組織的公司本身,而合夥協議是處理合夥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內部法律文件,僅具有對內的效力,即只約束合夥人,合夥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在合夥協議上簽字。所以,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系、規范合夥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也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此即合夥的契約性。當然,合夥協議的訂立方式既可以是書面協議,也可以是口頭協議,但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合夥人之間未訂立書面形式的合夥協議,但事實上存在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事實上的合夥營業,仍然視為合夥。
二、合夥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
1.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與公司不同的是,合夥出資的形式豐富多樣,比公司靈活,公司股東一般只能以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和知識產權等四種方式出資,而合夥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種方式出資外,還可以勞務、技術、管理經驗、商譽甚至以不作為的方式出資,只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即可。
2.合夥人共同經營是合夥不同於公司的又一特徵,公司的股東不一定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甚至不從事公司的任何營業行為,而合夥人必須共同從事經營活動,以合夥為職業和謀生之本。若相互之間無共同經營之目的與行為,則縱使有某種利益上的關聯,也非合夥,如約定一方為另一方設定擔保或基於約定由一方獨立處理經營事務而另一方坐分利潤,不參與經營,則均非合夥,而是其他法律關系。所以可以說,合夥人之間是風雨同舟、榮辱與共的關系,合夥的一些具體制度如競業禁止等即是基於此而產生的。當然,有限合夥企業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夥人可以不參加合夥企業的營業,不執行合夥事務。
3.合夥從事的行為一般是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無論是民事合夥還是商事合夥,合
伙人的目的都是為了營利,特別是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的合夥企業,屬於商事合夥的性質,從事營利性行為,是一種營利性組織。
三、共負盈虧,共擔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也是合夥與公司的主要區別之一。公司股東按其出資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潤,當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只以其出資額為限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則既可按對合夥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贏利,也可按合夥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夥贏利,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還需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不管其出資比例如何),即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是一種古老的商業組織形態。歐洲中世紀,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合夥經營日益普遍,合夥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夥的團體性質得到了增強。到了近現代,雖有公司這一萌生於合夥的營利性法人組織的出現,但合夥並未因此退出歷史舞台,作為獨立的聯合經營形式,它在各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中以合夥契約的形式被確立為一種基本民事制度;與此同時,在英美法系國家,合夥的性質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如美國統一合夥法,一方面將合夥作為一種個人聯合體,另一方面又使它具有法人的各種基本特徵。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夥因其聚散靈活的經營形式和較強的應變能力,普遍受到各國法律的重視,已成為現代聯合經營所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
四、合夥是一種獨立的聯合組織,具有團體的屬性
這主要表現在合夥的人格、財產、利益和民事責任都具有了相對的獨立性。當然,這種獨立性沒有法人那麼高,團體的屬性沒有法人那麼強。如果說法人是一種高級的組織形態,那麼合夥則是一種低級的組織形態。

⑩ CPA經濟法:有限合夥人參與決策處分不動產時,視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是否違法

有限合夥人參與決策處分不動產,
不視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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