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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合同法

發布時間:2021-02-19 06:20:47

① 你學CPA《經濟法》需要多長時間

因人而異,不過一切皆有可能。《經濟法》考試對考生的表述能力要求較高,所以大家版在平時學習中需要權有效的鍛煉自己的專業。提供一下經濟法學習經驗,希望能幫到你。
經濟法學習經驗:
1.重點章節
經濟法的重點章節主要是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商法和經濟法。
2.學習攻略
法學專業學生學習經濟法雖然較為容易,但仍不可大意。多做題發現答題的規律對通過經濟法很重要。一般來說經濟法大題會詢問考生某一情況是否符合某個規定,考試此時就應當結合該規定和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作答。另外,經濟法考查得比較細,花一定的時間去進行深刻而細致地記憶還是很有必要的。

② 注會,《經濟法》中,第九章,合同法,「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並無優先受償權利」,

優先受償就是指在債務人還債的時候的可以優先得到補償。簡單的說就是先還誰的債~
比如說,債務人A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行為,他的債權人有甲乙丙三個人,甲行使了撤銷權,但是不能說甲就可以優先得到補償啊~~

③ 注冊會計師 經濟法考試涉及哪些法律法規

網上搜搜經濟法教材目錄就知道。民法基礎、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企業破產法、票據與支付結算。還有點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反壟斷法、涉外經濟法律制度、合夥企業法律制度,不是很重要。

④ 第一次考CPA,會計搭配經濟法還是稅法

都可以的。

注冊會計師主要承接工作有:審查企業的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等。

尤其是在執行上市公司審計時,注冊會計師不僅要鑒證一個公司是否遵循了法律、法規和制度,而且還要判定其會計報表是否遵循了真實性、公允性和一貫性原則。由注冊會計師依法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報告,具有證明效力。

(4)注會經濟法合同法擴展閱讀:

2008年8月26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注冊會計師考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就提出的注冊會計師考試制度改革總體思路和具體內容徵求意見,徵求意見工作截止到2008年9月22日。

中注協將根據各方意見對方案進一步修改完善,並提交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正式實施。

1991年以來,中注協共舉辦16次考試,經過不斷的改革完善,建立健全了考試基本制度體系、質量保證體系和組織管理體系,累計近14萬人取得了全科合格證書,

為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撐。注冊會計師考試已成為國內聲譽最高的執業資格考試之一,享有很高的「含金量」。

⑤ [CPA經濟法 合同法總則]關於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案例

1.不是取決於法官來。要約,有自源己的構成要件。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被告的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150型號的水泥100噸,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願派人前往購買。」這里只有標的物,其價款和數量都不確定,即內容不確定,所以不構成要約,只是要約邀請。是希望看到函電的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

2.如果這題中沒有說\"將派人前往購買\",也仍舊是要約邀請,不是要約。因為被告的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標號為150型號的水泥100噸,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這里只有標的物,其價款和數量都不確定,所以不構成要約,只是要約邀請。

⑥ 經濟法與注會

教材基本上每年都會復變,根據當年法律製法規的變化來調整,一般情況下不會變動很大,頂多也就增加或減少一章兩章,其他章節做一些變化。
選修經濟法,可以先大概了解一下,至於對考注會有沒有幫助,那要看你學習的認真程度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注會的基礎是會計,光學一門經濟法作用不大。
趁著大學還有時間,好好准備一下,畢業前全科通過不在話下。(我也是國貿專業,考了注會)

⑦ 如何學注會《經濟法》:買賣合同雙方當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償合同,故《合同法》規定,其他有償合同,法律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則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有以下權利與義務:
1、交付標的物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當事人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②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此條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
(3)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此類單證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1)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故交付標的物時,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不得隨意轉讓,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2)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規定的除外。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3)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在此類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5)《買賣合同解釋》規定,在普通動產情形,如果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②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③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在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情形,如果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④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承擔就是在風險發生後,誰負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但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8)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4、標的物的檢驗
(1)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
(3)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時間的限制。這里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在超過合理期間或者兩年期間後,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價款支付
(1)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2)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3)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6、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則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標的物的從物因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即從物有瑕疵的,買受人僅可解除與從物有關的合同部分。
(2)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
①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②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③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以上總結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六個方面,都是需要考生理解和掌握的,可能內容比較多,但建議重復多看幾次,有意識地記住其中的重要內容,再做些練習鞏固記憶。

⑧ 講講如何考注會的經濟法

.問:經濟法教材第180頁,上市公司增發新股其他條件之一為"發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中的資產負債率不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是否應該是"不高於"?
答:應當是"不低於",教材沒有錯誤。該規定的主要理由是,如果一個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過低,即表明該企業可以通過債權性融資方法,即借款方式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而無須通過股權性融資,即發行新股的方式解決。
2.問:出版的試題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答:出版的試題分為兩種,一類是屬於創作的試題,一類是屬於匯編的試題。匯編的試題屬於匯編作品只要其對相關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亦受著作權法保護。該類作品屬於科學領域的范圍。
3.問:裁定與判決有何區別?
答:判決是指法院對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審理後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判定。裁定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有關訴訟程序的事項作出的判定。二者都是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判定。二者的區別是:(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所作出的結論;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揮、協調訴訟活動權能的體現;(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一般一個案件一個判決;(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4.問:我在學習第一章法律行為的時候,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理解不透,能否解釋一下他們之間的關系嗎?
答:無效的民事行為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等在教材上有明確的表述,在此不重復了。現把兩者的發生情形歸納對比一下,供理解和參考。第一,兩者發生情形的相同點:(1)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旦撤銷,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2)產生的法律後果相同。①恢復原狀;②賠償損失。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但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③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這是針對雙方惡意串通實施的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採取的措施。第二,兩者發生情形的不同點:無效的民事行為: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以及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形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注意與合同法的區別)。可撤銷的民事行為:①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②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③注意〈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為元效合同。
5.問:某甲與乙有限責任公司經協商後,決定設立一家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中規定:乙有限責任公司向合夥企業投資30萬元,甲負責經營管理,但不投資,乙有限貴任公司每茸從合夥企業取得60%的經營收益,虧損時,責任及其他一切鳳險均由甲承擔。甲為了經營方便決定成立以後使用丙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經營活動。請問如何判斷以上行為是否合法?
答:事例中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乙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即乙是非自然人;甲無繳付的實際出資,不具備合夥企業成立的前提條件;乙只收取收益,不承擔虧損,不符合合夥協議的法律特徵的要求,致使雙方在權利義務的承擔上顯然不公,是無效的合夥協議;該合夥企業不具備設立條件,不會被批准設立即使成立,以"有限公司"名義對外活動,也不符合合夥企業名稱的要求。
6.請問:"因債務人的破產案件受理而中止執行程序時,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的先訴抗辯權不得行使"是什麼意思?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答:教材第258頁,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債務前,對債務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7.問: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者應當儂照什麼確定合作企業提前終止的財產歸屬?
答: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都在簽訂的合同中確定。包括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利潤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解散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都在合作各方簽訂的合同中確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O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
摘自中國財經報

⑨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怎麼學

經濟法是注會專業階段6個科目中每年通過率最高的一個科目,但也有些人考了3年都沒有通過,注冊會計師考試難易都是因人而異,掌握其學習方法是關鍵。

要想學好經濟法,需要對本科目有個全面的認識。經濟法是需要「理解+記憶」的一個學科,大多數考點需要准確理解,考生要拿出至少60%的時間用於對「考點」的理解和記憶,這是前提,也是關鍵。在理解記憶的基礎上,做題鞏固知識。

一、學習中的常見問題

1.教材重要嗎?

教材是考試的根本,經濟法考試知識點覆蓋面廣,客觀題涉及所有的章節,主觀題主要集中在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和票據法,一定要重視教材,全面復習。雖然考試覆蓋面廣,但是我們的目的是60分,而不是100分,復習應該重點突破,對核心知識點要全方位把握、真正理解,以應對案例型題目為目標進行復習,對次要知識點,可以簡單了解,做到有印象即可。總結起來就是「重視教材,全面復習,重點突破」。

2.咋記?

(1)畫圖搭建知識體系結構

經濟法的考點很多,知識點非常瑣碎,我們要把這些零散的知識點用一條主線串連到一起。在復習過程中,有意識地找到這些「線」,記憶將更有條理、更有序。比如合同法有一根明顯的「線」,如下圖:

(2)列表對比記憶

在學習的過程中,把相似的知識點放在一起列表比較是一種有效的記憶方法,在比較中發現差別,能更有針對性地進行記憶,差別點往往也是考試的常考點。

(3)口訣記憶

對於需要靠機械記憶就可以得分的考點,不妨藉助一些小口訣來記憶,小口訣的確可以幫助我們迅速記住關鍵詞,但是也難免掛一漏萬,並且口訣過多,記憶口訣本身可能也會成為一種壓力;因此,考生不必專門騰空編制口訣,靈機一動、順便編制,在個別考點上適當應用即可。

(4)記關鍵詞

經濟法的法律條文很多,如何記憶是個難題,記法條不是機械記憶,可以提取關鍵詞進行記憶。例如:

【法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關鍵詞1:必須】一定要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或者總經理沒有許可權。

【關鍵詞2:出席會議的】適用該決議規則時,分母按「出席會議」(而非「全體」)的股東所持表決權計算。

【關鍵詞3:其他股東】這一關鍵詞表達出了關聯表決權排除的含義,即接受擔保的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當排除在外,不得參加表決,其持有的表決權不應被計入表決權總數中。

【關鍵詞4:表決權】是按表決權計算,而非按「股東人數」或「股東的出資額」計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表決權計算規則是先看章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按出資比例計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原則上實行一股一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優先股除外。

【關鍵詞5:過半數】是過半數(>1/2)通過,而不是半數以上(≥1/2)通過。

(5)利用零散時間記憶

經濟法要記憶的知識點很多,可以運用零散的時間進行記憶,考生可以自己每天將要記憶的內容寫到紙條上在坐地鐵或者公交的時候記憶,如果自己懶得寫,也可以買一本輕松過關3,放在口袋裡,很方便攜帶,隨時記憶。

3.要做題嗎?

經濟法要做題,做題是一種手段,通過做題,可以查漏補缺,發現自己的薄弱點在哪裡。跟常識保持一致的一次做對的題可以不用看第二遍。對於重點要特別關注,可以根據題目延伸知識點,根據題目活學活用知識點,題可以有多種,但所考察的知識點是不變的。

做題要有一定的數量,切記搞題海戰術,但首先要保證這些題是有質量的。

4.怎麼做題?

(1)客觀題

仔細閱讀答題要求,考試時有些題目要求考生選擇「不正確」、「不屬於」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選項,而很多考生看都不看,直接選擇了正確的選項,白白丟分。請記住,讀題時瞪大眼睛,一定要把題干從頭到尾讀一遍,看清出題老師的答題要求,到底選擇的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常用的比較法、排除法是做客觀題常用的方法。

(2)主觀題

主觀題的答題公式=作出明確判斷+說明理由/結合題目具體分析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說明理由和結合題目具體分析兩者有一個答對就可以得分。那怎麼說明理由呢,是否要求考生必須一字不差地引述法律條文?不要求,考生可以進行適當的變通,但關鍵詞必須交代清楚。但作為考生切不可有放鬆的心裡,現在要做的就是扎扎實實的理解和記憶法律條文,尤其是證券法部分,即使很抽象不能很快理解,也要死死記住。只有準確記憶,在考試的緊張氣氛中,才能萬無一失。如果在考場上您不小心忘記了法律條文的全部內容,那麼也不要著急,首先根據自己的理解准確的判斷出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然後將法律條文的關鍵詞與題目結合用自己的語言進行解答,也可以得分。

5.要去當法律專家?

要知道自己只是第一次學習CPA經濟法的「菜鳥」,出題老師也知道您的底細,CPA經濟法的試題不要求您掌握多麼深奧的理論,解決多麼復雜的現實問題。實際上,把核心考點准確理解了,該死記的記死了,就差不多了,不要去「鑽牛角尖兒」,不要去鑽研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的東西,如果您真的有興趣,通過注會考試之後再去慢慢研究它,您還有一輩子的時間。

二、學習方法建議

1.基礎階段——通讀教材,搭建知識體系

在本階段要按照章節通讀教材,對基本概念有個大概的了解,能夠搭建知識體系,每章學習完後,可以做做對應章節的習題。

2.強化階段——重點突破,強化練習

在本階段,主要是重點突破,經典考點要重點把握,特別是真題涉及的知識點,通過做真題,可以把握考試的難度、命題規律及思路。但是,由於經濟法教材每年都進行翻天覆地的調整,一般的考生很難准確把握哪些題目新教材已經刪掉了,哪些題目新教材已經進行了調整。因此,考生千萬不要輕舉妄動,從網上隨便下載一套「真題」就開始做,有時您會發現自己可能下載了「假試題」。關於真題,一定要做根據新教材梳理過的真題。研究完真題後,可以做做自己手裡輔導資料裡面對應的練習題,強化練習。

經濟法每年變化都比較大,新增內容在考試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視,在本階段,要著重對新增內容的把握,考生可以自己把每章的新增內容都摘抄出來,然後進行系統復習。

3.沖刺階段——模擬實戰,查缺補漏

在本階段,首先對全部知識點進行串連,短期沖刺,建議聽核心精講班和沖刺串講班。在考前1個月左右務必做做模擬題,通過做模擬題,找出掌握知識的薄弱點,查漏補缺。由於目前是機考,建議真正的進入機考系統模擬考試環境,不要等上了考場,都不知道如何答題。

無論在哪個階段,學習都要有一個合理的計劃並執行,有計劃不執行和沒有計劃是一樣的。計劃了就一定要執行,每天先給自己定一個小目標,完成一節或一個考點,日積月累。切記今天不做明日做,明日復明日,明日何其多。

⑩ cpa經濟法合同法總則一道選擇題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按照規定,公司不可版以接受本權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所以此時的質押是無效的。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還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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