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學與經濟法的區別
經濟法學是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
第一,經濟法學是一門法內學學科。
第二,經容濟法學以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和協調發展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總稱。
第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第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第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內的經濟關系。
區別:(1)經濟法是一個法律部門,經濟法學是一個法學分支,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是經濟法本身。
(2)經濟法作為法律,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經濟法學作為學說,對當事人的行為沒有約束力。
(3)經濟法的發展也會促進新的法律部門的產生,學習經濟法也能促進法律素養,促進其他法律的學習。
㈡ 經濟法作為一個新的法律現象和法律部門,請區別於傳統法律部門在
法法的調整對象
㈢ 商法 民法 經濟法這3者之間的區別!!
民法、商法、經濟法的相互關系,是近年來倍受法學界關注的一個問題。民商合一亦或民商分立的相左意見頻仍,而關於民商法和經濟法的共性和個性的爭論,更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作為規制市場交易和經濟運行的互補互動的重要法律部門,是社會主義市場良性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三個法律部門以市場的完善和協調發展為共同的立足點,相互之間存在許多共性和差異,充分認識其相同點和不同之處,對於健全我國經濟法律制度,推動市場經濟的穩定和高效運行具有重要意義。對三者之間關系的考察存在多個視角,而選取本質屬性和價值取向為切入點,能夠充分揭示問題的實質。此外,經濟分析方法的運用,則是進一步深化該認識的有效途徑。
(一) 商法與民法的關系
商法和民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則、制度、規范,同時,屬於商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和規范也不斷的被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它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所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系,人身關系是指個人非財產關系。而這些都符合龐德所指的個人利益的特徵。無疑,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則是由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換規則,完全可以視為民法的特別法,因此,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在古羅馬時期,商品交換十分頻繁。從事交易的人們漸漸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於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護交易利益為主要內容,因而必須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即人格之獨立性——能以自己獨立意志從事交易,所有權之確定性和訂立契約的自由。
商法起源於中世紀的歐洲。在公元11世紀,商人為保護自己利益,成立了商人基爾特,採用通行的商事慣例解決商人之間的糾紛。在當時,商人是一個特權階層。他們擁有普遍人所沒有的一些商品交易的權利。正是在這種環境下,商事慣例被長期沿用,最終發展為商法。商法保護的仍是商品交易者的利益。同民法相比,它無非是以更復雜、更特殊的規則來實現其保護目的。因此,大陸法系的主要國家一般認為商法系民法的特別法,兩者均以個人利益為保護重心,在諸多方面有重合、交叉之處。
在民法的編篡體繫上,大陸法系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分。在主張民商合一論的學者們看來,無論民法大量吸收商法的最新成果,還是商法大量吸收民法已有的原則和制度,都是民商合一的重要表現。前者是「民法商法化」的合一論(德國學者李賽爾是代表人物),後者是「商法民法化」的合一論(我國民國時期林森、胡漢民是代表任務)。①而法國歷史學家費爾南布羅代爾把並存於同一經濟形態下的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的和簡單商品經濟形象的比喻成經濟的「高級齒輪」和「低級齒輪」,兩者具有不同的特點和運行規律。②
關於民法與商法關系有以下幾種論述:
一、 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二、 反對民法是商法的特別法,但未提出新的見解,希望廣大民法學者研究;
三、 「民法和商事法規之間是基本法與補充基本法的單行法規之間的關系」③
現分述之。
第一, 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此觀點認為「民法有普通民法與特別民法之分。······在采民商合一國家的民事單行法,在采民商分立國家的商法,相對於作為普通法的民法典而言,屬普通法。我國采民商合一主義,現行民法通則相當於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而公司法、海商法、保險法等均屬特別法。遇普通法與特別法均有規定的事項,應優先試用特別法的規定。」④總的說來,商法是民事特別法,它和民法都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民事關系的規范;對市場關系來說,民法提供了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行為和民事救濟的一般規定,而商法提供各種商事組織和商事交易的具體規則。前者以普遍性、穩定性和原則性著稱,後者以技術性、普遍性和靈活性而見長。此一觀點指出,「現行民法通則為民商合一之立法。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及技術合同法,雖屬商事合同法性質,但仍屬民法通則之特別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均屬民事特別法。」⑤「民商合一所反映的正好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所謂民法的商法化。」⑥
第二, 反對把商法說成是民法的特別法。持此論者最有說服力的論據是認為「商法是民法特別法」的模式是一種過時的、陳舊的、落後的模式。在簡單商品經濟下產生完善的立法模式是不能適應當今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另外,此觀點還提出,國際性是商法的天然屬性,也是其調整的市場交易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的顯著特點;商法納入國內法後,忽視商法調整對象、調整方法的特殊性,把商法與家庭人身財產關系攪混在一起,在科學技術不發達的情況下其不合理性不明顯,但在世解一體化、經濟全球化的新時代,其不合理性就暴露出來了。因此認為「不應該將一個具有國際性調整交易關系的法律部門,淪為調整家庭關系的附庸。」⑦
第三, 認為民法和商事法規間是基本法的單行法規之間的關系。王利明教授等有這方面的論述,具體可概括如下:
首先,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實際上並不存在商法部門。雖然由於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有關公司、保險、票據、破產等方面的立法相應得到了重視和加強,但這些法律規范大多都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品關系,因而可以視為我國民法的組成部分。我國民法作為調整社會商品經濟活動的基本法,是千千萬萬種商品關系的抽象化的法律現象,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商事法規不過是民法原則在具體領域中的表現,是民法規范在某些經濟活動中的具體化。
其次,「商法本身不可能組成部門法體系,而只能適用民法的一般原則,民法的總則、物權制度、債券制度實際上已對商品經濟活動的重要方面都做出了一般規定,對商事法規中的一些問題同樣適用。」⑧
(二) 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是存有爭議的。但在大陸法國家和普通法國家,在有商法典的國家和無商法典的國家,在國外和我國爭論的焦點是不同的。從總的趨勢來說,在國外,經濟法和其他法的關系主要是同商法的關系。在我國商法與經濟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因為,在西方國家中都有較完備的商事法律制度,社會是典型的商業社會,一切都早已商事化。就是有民法典的國家,也由於民法商法化,從而使民商矛盾弱化。而經濟法作為一種新型的法律制度,要突破舊有法律部門的劃分疆界,從古典商法規范中引申出來的原理重新組合為一個新的整體。這樣,在西方社會經濟法與商法的矛盾就顯得比較突出。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這樣認為:民法和商法是從橫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他們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而經濟法則既從橫向、也從縱向調整社會經濟關系。它們雖然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但並非純然無涉,而是應相互配合,相互輔助,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來保障社會經濟發展。單純以某一個部門法為主體,其必將有害於我國改革開放大業的順利進行。
① 蘇惠祥主編:《中國商法概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0頁。
② 同上,第101頁。
③ 梁慧星《民法總論》。「九五」規劃高等學校法學教材,1998年版,第2頁。
④梁慧星《民法總論》。「九五」規劃高等學校法學教材,1998年版,第2頁。
⑤梁慧星《民法總論》。「九五」規劃高等學校法學教材,1998年版,第2頁。
⑥梁慧星《民法總論》。「九五」規劃高等學校法學教材,1998年版,第2頁。
⑦ 王利明,《論中國民法典的制訂》,《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京),1998年5期44-52,83。
⑧王利明,《論中國民法典的制訂》,《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京),1998年5期44-52,83。
㈣ 如何理解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決定於它有著特定的調整對象.
它只調整在專國家協調本國經屬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其他關系;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也運行就是說經濟法調整的在國家協調的本國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是有自己的特徵的,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疊的。
㈤ 下列行為構成價格歧視的是 多選 謝謝
作業3一單項選擇題1.資本主義經濟法最早產生於(C)A美國 B德國 C俄國 D東歐2.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律規范調整(A)的必然結果A經濟關系 B法律關系 C民事關系 D行政關系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A)A無限責任公司 B有限責任公司 C兩合公司 D股份兩合公司4.有權決定延期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是(B) A人民法院 B債權人會議 C管理人 D債務人 5.國家稅務局系統主要負責徵收的稅種有(A)A增值稅 B營業稅 C城建維護稅 D個人所得稅6.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人不得經營(C)A信用保險 B人壽保險 C意外傷害保險 D健康保險7.關於反傾銷中傾銷進口與國內產業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表述,正確的為(C)A傾銷進口是國內產業損害的唯一原因B傾銷進口應當是國內產業損害的充分條件C傾銷進口應當是國內產業損害的必要條件D沒有傾銷進口,就沒有國內產業損害8.規定我國復式預算的編制辦法和實施步驟的機構是(A )A全國人大 B全國人大常務委會 C國務院 D審計署9.經營者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的,以(A )A行賄論處 B受賄論處 C貪污論處 D挪用公款論處10.掠奪性定價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不包括(A)A經營者應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B銷售價格低於成本 C低價銷售行為無正當理由 D損害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二、多項選擇題1.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有(ABCD)A國家經濟管理關系 B經營協調關系 C組織內部經濟關系 D涉外經濟關系2.經濟法律關系是(ABC)A一種權利義務關系B實際上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的反映C需要建立在經濟關系基礎之上D對經濟關系具有決定性的反作用3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中外雙方均可以選擇的出資方式包括(ABCD)A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B債權人會議應當設立債權人委員會C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工會代表組成D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5我國商品稅法主要包括(ABC)A增值稅法 B營業稅法 C關稅法 D消費稅法6下列選項中屬於金融市場的是(ACD)A貨幣市場 B資本市場 C外匯市場 D黃金市場7下列選項中,屬於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的情形有(ABCD)A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B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C傾銷幅度低於2%的D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於可忽略不計的8確定轉移支付的數額時必須加以考慮的因素包括(ABCD)A財政供養人口 B少數民族人口 C 疆域面積 D農業產值9各國和地區競爭立法的模式可分為(ABCD)A獨立式 B分立式 C合立式 D綜合式10.現階段,我國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主要包括(ABCD)A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B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C國家商務部 D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三、名詞解釋題1中國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個獨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門。2.合夥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3.財政法:是指調整財政分配和財政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商業秘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5.價格法:是調整價格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價格法的調整對象概括地講就是指與價格的制定、執行和監督有關的各種價格關系。四、簡答題1.簡述公司的主要特徵一、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法人是與自然人並列的一類民商事主體,具有獨立的主體性資格,具有法律主體所要求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並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二、公司是社團組織,具有社團性三、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營利性2.簡述消費者協會的職能(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三)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四)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五、論述題試述我國《反壟斷法》規定,壟斷協議的使用除外必須滿足哪些條件?各國行業豁免的范圍越來越窄。從各國反壟斷豁免的發展趨勢來看,行業豁免將逐步被行為豁免所取代。將某些特定行業排除在競爭法適用范圍之外,其實質是使該行業中同業經營者之間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免受有關卡特爾禁令的約束。在這些行業,同業經營者之間開展特定形式的聯合和合作有助於該行業的健康發展,有利於增強相關產業的競爭力以及維護社會經濟的穩定,因此,許多國家允許這些行業中的經營者實施特定形式的卡特爾。對特定行業中的卡特爾實施豁免意味著這些卡特爾所帶來的積極效益與卡特爾所帶來的限制競爭後果相比更為突出,這種積極效益受到了各國立法機關、執法當局以及法院的重視。從國外競爭法實踐情況看,被實施豁免的特定行業主要有保險業、農業、進出口業、體育業、銀行業、航空業、海運業。在不同國家,對特定行業中的卡特爾實施豁免有著不同的理由、背景和條件。我國壟斷協議適用除外順應了這一趨勢,主要是特定行為適用除外: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准即標准化卡特爾或者專業化分工的專業化卡特爾;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中小企業卡特爾;合理化卡特爾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蕭條卡特爾;行業豁免僅限於農業、進出口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豁免。案例分析題農民劉某承包了生產隊10畝耕地用於棉花的種植,後來劉某之子到了適婚年齡,劉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動工後,村幹部和群眾都予以勸告制止,劉某不予理睬,他辯解稱:「我已經承包了土地,就應該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屬於行使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村集體無權干涉」。試分析:1劉某的辯解理由是否合理?2劉某的行為具體違反了我國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3此案應如何處理?答:1劉某的辯解不合理。2.劉某的行為違反了土地承包法強制性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對耕地即口糧田進行承包。依據土地的性質,農民承包後,只能將土地用於農業種植,比如可以種植樹木、糧食蔬菜等,還可以進行大棚種植,但不能將口糧田用於養殖或在上面興建房屋、開礦採石。3. 法院認為,劉某違反了土地承包法強制性規定,改變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判令解除劉某的土地使用權合同。此外,劉某還要在期限內拆除流轉土地上的房屋,填平土坑,恢復地貌。作業4一、單項選擇題1經濟法區別於其他法律部門的標志之一是(B)A經濟法的地位 B經濟法的本質 C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D經濟法的淵源2甲乙雙方簽訂一份修理設備的合同,在此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是(D)A乙方修理的設備 B甲乙雙方 C甲乙雙方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D乙方修理設備的勞務行為3與公司企業、合夥企業相比,下列關於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徵表述錯誤是(C)A個人獨資企業依法具有法人資格B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個人所有C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D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4根據公司的信用基礎不同,公司可以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及人合兼資合公司。典型的資合公司是(D)A無限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兩合公司 D有限責任公司5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有()人民法院管轄、A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 B債務人住所地的中級法院 C債務人主管部門所在地法院 D債權人所在地的基層法院6某中國公民在國內一上市公司工作,2009年7月份工資收入為5000元,則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B)A360元 B450元 C325元 D385元7下列證券中屬於資本證券的是(A)A匯票 B支票 C貨運單 D股票8.下列不屬於我國土地所有權特徵的選項是(D)A所有權人只限於國家或者農民群眾集體經濟組織B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一般是分離的C土地的所有權可以進行有償買賣和商品性流轉D所有權的行使,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要受國家的計劃管理和行政監督9產品缺陷責任的訴訟時效是(B)A1年 B2年 C3年 D10年10以下不是依法降價處理的商品是(D)A鮮活商B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C降價銷售季節性商品D通過限制產量或者供應量操縱價格二 多選1經濟發的法律屬性主要表現在(ABCD)A綜合、系統調整法 B平衡協調法 C社會責任本位法 D經濟民主與經濟集中對立統一的法2經濟法主體(ABCD)A使之一切參與經濟法律關系的組織主體 B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標准C不能用法人來取代 D具有多樣性和層次性3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下列行為中,必須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的有(ABCD)A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B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C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D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所有的企業投資4.下列關於破產原因的說法中,正確的是(ABCD)A債務人被宣告破產的實質原因是喪失債務清償能力B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同時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是債務人的破產原因C債務人停止支付便達到了破產的標准D債務人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同時資不抵債是破產的原因之一。5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政府采購政府采購爭議的解決途徑包括(ABCD)A詢問 B質疑 C投訴 D行政復議或訴訟6.從事保險經營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ABCD)A保險合法原則 B保險自願原則 C境內外保險公司權利同等原則 D保險誠實信用原則7下列選項中,屬於反傾銷調查應當終止的情形有(ABD)A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B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傾銷、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C傾銷幅度低於2%的 D傾銷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於可忽略不計的8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部門的職權有(ABCD) A詢問權 B查詢權 C檢查權 D處罰權9.下列選項中,進口商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安全性評估材料的有(ABCD)A進口易變質腐化食品 B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 C首次進口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 D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10從監督主體上看,對價格行為的監督分為(ABCD)A國家監督 B輿論監督 C司法監督 D社會監督三、名詞解釋1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律規范所確認的人與人之間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2.外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簡稱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3.稅收抵免:稅收抵免是指允許納稅人從某種合乎獎勵規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以減輕其稅負。 稅收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企業來自國內外的所得一律匯總征稅,但允許抵扣該居民企業在國外已納的稅額,以避免國際重復征稅。4限制數量的壟斷協議:限制數量的協議,是指由參與企業通過控制或限制相關市場上產銷的供給量,進而限制價格的協議。主要包括:限制產量協議;限制銷售量協議。5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系和產品質量責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廣義的產品質量法包括所有調整產品質量及產品責任關系的法律、法規。四、簡答題1.簡述國債的形式特徵答國債,是國家公債的簡稱,它是一種財政收人形式。國債作為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顯的形式特徵。(1)自願性。所謂自願性,是指國債的發行或認購建立在認購者自願承購的基礎上。認購者買與不買,或購買多少,完全由認購者視其個人或單位情況自主決定。這一形式特徵使國債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明顯區別開來。(2)有償性。所謂有償性,是指通過發行國債籌集的財政資金,政府必須作為債務而按期償還。除此之外,還要按事先規定的條件向認購者支付一定數額的利息。(3)靈活性。所謂靈活性,是指國債發行與否以及發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據財政資金的餘缺狀況靈活加以確定,而非通過法律形式預先規定。2簡述《再生能源法》的適用范圍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本法。五、論述題試述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關系與區別。(一)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內在聯系從廣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都以競爭行為或者競爭關系為調整對象,同屬於競爭法范疇,二者有相似之處,在推動和保護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為補充。首先,一個國家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其前提條件是這個國家的經濟生活中存在著自由競爭,如果沒有自由競爭,經營者就不存在自由訂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會出現不正當競爭行為,打破壟斷和引入競爭是國家頒布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前提,可以說,反壟斷法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行提供了保障。其次,反壟斷法的實施也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配合和補充。如果一個國家只是反壟斷,而不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企業就可能會濫用它們的自由競爭權利,隨意侵犯其他企業的正當權益,或者侵犯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反對限制競爭和反對不正當競爭是同等重要的任務,市場經濟既然會同時出現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會成為一對雙胞胎,它們的產生和發展都是市場經濟本能和內在的要求。第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不僅互為條件,很多情況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這些行為之所以被視為不正當競爭,是因為它們具有不合理性,即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來說顯得不公平,另一方面,這些行為如果真正達到損害市場競爭的程度,行為人一般都佔有市場支配地位,這些行為從而也可被視為限制競爭的行為或者壟斷行為,受反壟斷法的制約。我國台灣1999年修訂後的《公平交易法》第18條(轉售價格協議)和第19條(拒絕交易行為和歧視行為)也是出於這樣的考慮,即這些行為在該法中雖然被視為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但它們同時也應被視為壟斷行為。(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的主要區別從各國反不正當競爭立法與反壟斷立法規制的行為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反壟斷法主要禁止壟斷行為,有的國家也稱之為限制競爭行為,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1、從性質上看,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私法范疇,主要維護商業倫理道德和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反壟斷法屬於公法范疇⑤,主要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公平競爭的機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與執法屬於微觀領域,限於經營者或消費者,而反壟斷立法與執法則具有宏觀特點和政策性。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反對企業以假冒、虛假廣告、竊取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攫取他人的競爭優勢,其前提條件是市場上有競爭,其目的是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保護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因此,這個法律可以簡稱為公平競爭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競爭。而反壟斷法則是通過反壟斷和反對限制競爭,使市場保持一種競爭的態勢,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保證消費者有選擇商品的權利。反壟斷法追求的是自由競爭,這個法律從而也可以簡稱為自由競爭法,其目的是保障企業在市場上自由參與競爭的權利,提高經濟效率,擴大社會福利。另外,反壟斷法是規范整個市場的競爭,涉及的問題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動和保護競爭方面所起的作用遠遠大於反不正當競爭法。 2、從立法理念方面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種「營業警察法」,旨在凈化競爭秩序,主要涉及市場競爭結構以及競爭的充分有效性。而反壟斷法則基於有效競爭的理論,力求產業組織的優化和市場結構的合理化,以提高市場效率,保證經濟資源的最佳配置、產品的最低價格和最佳質量、促進工業的最大進步。正是出於不同的理念,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關注市場上企業間的相互競爭行為,目的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關注的則是競爭者之間的協調行為,目的是防止市場上形成排除競爭或者嚴重限制競爭的局面。因此,一個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行為,例如競爭者之間商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因為這個行為沒有損害任何競爭者的利益,從而不會違反不正當競爭法。另一方面,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如假冒商標或假冒專利,這些行為因為不會影響市場競爭結構,不會減少市場上競爭者的數目,反壟斷法也不會把它們視為是違法行為。3、從立法目的上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反對經營者出於競爭的目的,違反市場交易中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攫取他人競爭優勢的行為。因此,它首先保護的是受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善意經營者的利益,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從這個意義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公平競爭。反壟斷法則是從維護市場的競爭性出發,目的是保證市場上有足夠的競爭者,以便使交易對手和消費者在市場上有選擇商品的權利。根據反壟斷法的理論,只有當市場上出現了壟斷或者壟斷趨勢的時候,政府方可干預市場,干預的目的是降低市場集中度,調整市場結構。因此,概括地說,反壟斷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自由競爭,目的是保障企業有自由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提高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的社會福利。4、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⑥及其權利義務內容上看。凡是參加市場競爭的經營者,無論經濟實力強弱,市場份額多少都可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它們之間形成的競爭關系都是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關系。而反壟斷法所調整的則往往是經濟實力強、市場份額大的經營者和以它們為中心,憑借其占據市場支配地位或交易優勢地位與弱小經營者之間形成的不平等主體間的競爭關系。從某種程度當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多地替名牌企業、大企業著想,而反壟斷法則體現著對中小企業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關系主體有依法從事正當競爭、抵制不正當競爭的權利和不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而反壟斷法律關系主體有依法自由參與競爭並抗拒壟斷的權利和不從事壟斷行為的義務。 5、從二者調整角度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都是保護公平競爭的重要法律,它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來保障和促進公平。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規范形形色色的不正當競爭入手,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避免有失誠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危害,並締造自由、公正的競爭秩序,體現的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對市場進行微觀調控。而反壟斷法則是從規范限制競爭的狀態和行為出發,通過對壟斷和限制競爭的行為和狀態進行規制,防止出現少數經營者控制和操縱市場,限制競爭,從而維護經濟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競爭秩序,體現的是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也就是說,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著眼於對競爭秩序的保護,而反壟斷法則體現著對企業自由和市場競爭的雙重保護。6、從行為方式及其救濟和制裁上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形式多種多樣,常表現為一種侵權行為。壟斷則主要是企業(廠商)以獨占、寡佔⑦及聯合行為等控制市場,排斥或限制競爭,各種形式的壟斷協議或壟斷組織(托拉斯、卡特爾、辛迪加、康采恩⑧等)是設置市場壁壘⑨,阻礙他人進入市場的通常表現形式,常表現為一種合同行為。 反壟斷法自其誕生之初就強調國家或行政機關的主動干預,而無論大陸法國家還是英美法國家,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採取私法救濟,國家對其採取不告不理的態度。不正當競爭行為相對於壟斷行為來說,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過私人訴訟來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後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過行政程序來制止壟斷行為,甚至用刑罰來懲罰嚴重壟斷行為。 7、從法理的正義性及其具體規定的變化看,不正當競爭行為本身的違法性是永恆的,在人類法律哲學和道德規范中永遠也不會有正名的侯。而壟斷等一些限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由於國家產業政策上的變化,會導致反壟斷法律制度也相對多變,需要經常修正,而且這樣的修正並非只增不改,常常會改變原本違法的一些行為的性質。六、案例分析題某公司生產銷售一款新型汽車,該車有些新設計不夠成熟,結果導致部分車輛在行駛中出現了故障,並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事後,該公司拒絕就故障原因做出說明,也不向受害人提供賠償。試分析:1試闡述消費者在消費時所應該享有的法定權利有哪些? 2根據上題,該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哪些權利? 3此案應如何處理?答:1 消費者在消費時所應該享有的法定權利有哪些(1)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2)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3)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4)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5)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6)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7)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8)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9)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這九項權利是消費者進行消費活動必不可少的,其中前五項權利是基礎,與消費者的關系最為密切,後四項權利則是由此派生出來的2上題說明了該公司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獲取賠償權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的權利。其中第7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8條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10條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11條規定了消費者的獲得賠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某公司生產的汽車因為設計上的缺陷導致駕駛故障,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該公司事後拒絕就故障原因做出說明,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最後該公司拒絕對受害人提供賠償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獲得賠償權
㈥ 商法和經濟法有什麼區別物權法屬於哪類法律部門裡面呢 謝謝!
商法屬於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別經濟主體的利益為基礎,調整平等主體的利益關系;經濟法原則上屬於公法,並兼有一些私法的特點。經濟法的公法性體現在它的以社會為本位,著眼於超越個別經濟主體利益的整體利益,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和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經濟法兼有的私法的特點表現在,經濟法還調整體現一定國家意志的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
物權法屬民法商法法律部門(按照目前的七部門分法)。
㈦ 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基本內容
經濟法與民商法
經濟法與行政法
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
經濟法與民法的兩者都調整經濟關系,兩者的一些概念、原則、制度、手段可以通用。區別在於① 民法與經濟法調整的內容不同。② 民法以個體權利為本位,在微觀經濟領域,經濟法以社會責任為本位,在宏觀經濟領域。③ 民法與經濟法的主體系列各不相同。
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系時,必要時也採取行政手段。但經濟法與行政法又有所不同,具體表現為:①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 關系不同於行政法所調整的行政管理關系。②經濟法主體之間的關系與行政法不同。③經濟管理法律關系追求的是一定經濟目的與經濟效益,行政法的目的在於使得控制行政權力,提高行政效率。
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也有著密切的聯系,都是調整經濟關系,但二者也有著很大的區別:① 經濟法主要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關系,國際經濟法多是跨國的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② 經濟法的調整方式多為綜合方式,國際經濟法的則多為民事方式③ 經濟法的責任方式多種多樣,國際經濟法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
要點精解
1、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關系不僅僅是一個比較鑒別的問題,其更多的關繫到經濟法是否能夠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學界就曾經有過民法與經濟法的大討論。如今法學界一般認為經濟法具有獨立性,經濟法的范疇也從「大經濟法」理性回歸到我們今天對經濟法的理解上來。2、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有著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調整對象,調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則等內容。社會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個特徵之一,基於國家、社會、個人的三元結構劃分,經濟法在社會層面擔負起了重任,與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構成了現代性的法律體系。3、經濟法以其新穎性和活力形成了這樣一種手段,這種手段可以用來突破法律部門之間舊有的疆界,並把從不同的傳統規范、尤其是從傳統的商法規范中引申出來的各種原理重新組合一個整體。這也是其與其他部門法相比的一個重要特徵。
復習指導
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前幾年一直是考研命題中的熱點,一般以簡答題的形式出現,主要是考查基本知識點。比較困難的是一些比較邊緣的題目,例如:試論述消費者權益法是經濟法的一個部門。這就不僅要求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著比較好的把握,更是要對什麼是經濟法,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有何種聯系和區別都要有著熟練的運用。可見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掌握是應付此類綜合性較強的考題的關鍵。
㈧ 經濟法學與經濟法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1、經濟法:研究人類經濟活動的規律即價值的創造、轉化、實現的規律——經濟發展規律的理論。
2、經濟法學:研究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
二、起源不同
1、經濟法起源:人類經濟學起源於中國古代以實踐為代表的價值觀,均富、損有餘而補不足為代表的平等觀,交相利、義利統一為代表的生產關系觀,通功易事為代表的貿易觀,農本工商末為代表的產業觀等等早期經濟思想。
2、經濟法學起源:經濟法學產生於20世紀20年代的德國。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和戰後,德國制定了《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通知》、《煤炭經濟法》、《碳酸鉀經濟法》、《防止濫用經濟力法令》等一批經濟法規范性文件。
這一新的法律現象引起了德國法理學界的廣泛關注並得到了研究。隨著經濟法學研究和教學的發展,一批經濟法學著作相繼出版,並提出了一些有影響的經濟法學理論,逐步產生了經濟法學。
三、研究對象不同
1、經濟法研究對象:經濟學的對象是人類經濟活動的本質與規律。
2、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經濟法學以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