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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本位基礎理論

發布時間:2021-02-20 11:10:12

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是 什麼本位論

c社會整體本位論

Ⅱ 經濟法本位思想是什麼

社會本位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經濟法的本位思想。社會公共利益滿回足程度是與國家的答宏觀調控、經濟個體的行為以及市場的運行和社會分配行為緊密聯系的。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調整原則表明,經濟法在對產業調節、固定資產投資、貨幣發行、產品質量控制、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系進行調整時,要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將"社會本位"作為經濟法的法律原則,無論從其產生的社會前提上還是經濟法與其他傳統部門法的區別上看以及該原則與經濟法其他法律原則的關繫上來看,都是一種歷史的必然.它不僅反映了經濟法調整范圍的根本要求,體現了經濟法的本質特性,還統率著經濟法的基本制度.同時也提供了經濟法的行為方向和模式,彌補立法疏漏,使之具有規范性、實限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經濟法社會本位原則是經濟所特有的本質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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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如何理解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所謂法律復本位乃指法制的基本觀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依王伯倚先生之說)。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是指經濟法立足於社會整體 ,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基本目標,具有社會法的性質。經濟法是在私法社會化和公法社會化的過程中形成的,其經濟基礎、思想理論基礎、法律基礎都產生了社會化傾向,經濟法的產生正是滿足了社會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帶有社會法的氣息。經濟法屬於社會法中的一員,與民法、行政法區別開來,各盡其責,更加證明其社會本位性。經濟法所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從其內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現了經濟法這一與生俱來的性質。

Ⅳ 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的主要內容

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具有其自身的價值,主要包括經濟秩序、社會公平、效率等。之所以認為經濟法的價值有這些內容,是從經濟法的外在價值來看的。「經濟法的外在價值,即社會公眾或研究者所認同或所期望的經濟法具有或者應當具有的價值,它是主體對經濟法本身應有功用或實際功用的一種評價和判斷。」這些價值正反映了社會本位的實質,經濟法的價值以及社會本位都是統一的。
經濟法秩序價值核心體現在最終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穩定狀態。經濟法調整下的經濟秩序就是在現代社會,人類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的經濟活動過程中體現出來的不同經濟主體間的一種平衡和諧有序的經濟關系。這種平衡和諧的經濟關系,一方面為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保證,另一方面又表現為盡可能地實現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最大化。平衡和諧的經濟秩序反映了經濟法治條件下不同經濟主體經濟利益的一種相互「妥協」,為了滿足每種經濟主體長遠的經濟發展目標,而在整體上達成一致,即可以放棄現有的經濟利益而換取未來更多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的舍棄與獲得,上升到整個社會,就是社會整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這種經濟秩序具體表現為一個良好的、安全的市場環境,在這個有著國家適度干預協調的市場機制下,可以有效地防止壟斷行為、傾銷行為和其他不正當經濟行為。按照可持續發展
理論,經濟法的調控、規制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在總體上對國民經濟運行協調和控制,以及在具體方面對經濟活動進行規范、限制和引導的統一過程。
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其法益目標,經濟法所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是以社會公平為核心的, 具體為經濟領域內的社會公平。社會公平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條件下同等對待;又追求實質公平,即不同等條件下不同等對待,二者是統一的。經濟法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相統一於社會本位的基石之上,如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壟斷企業的經濟力量非常強大,所以,反壟斷法是這些國家經濟法的核心。而在我國目前,為增強經濟全球化中我國企業的競爭力,發揮企業的規模效應,應鼓勵、支持建立大型企業集團,實現同我國企業間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
「經濟法採用普遍對待與區別對待相結合的方法來達到社會公平。
首先, 經濟法為每個市場主體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秩序, 將進入市場和競爭的機會給每一個市場主體, 而不論其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的高低, 同時保護每一個市場主體擁有基本的人權與自由, 在此基礎上參與公平競爭。其次, 經濟法對部分能力超強的市場主體施以合理的經濟負擔, 防止其獨占市場機會; 對部分先天條件不足的主體給予一定扶持, 提高其競爭能力, 使其不至於還未參與競爭就被淘汰出局。」經濟法通過維護社會公平,來實現保障社會公共利益這一法益的目的,這正是社會本位理念的體現。

Ⅳ 簡述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原則

社會本位原則又稱為社會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則。它是對經濟法干預經濟生活范圍的定位,或者說是對經濟法基本出發點的規定。

每一個法律部門在確定自己調整范圍時,都以維護哪方面利益作為自己的基本出發點,也就是以什麼為本位。行政法強調國家本位,注重保護國家利益; 民法則強調個人本位,注重保護民事主體的利益。在市場經濟中,市場的缺陷已經表明個人利益只有與社會公共利益平衡發展才能得到實現。

因此,經濟法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自己的基本出發點,即強調社會本位。它要求個人必須服從社會的需要,個人必須作出利益上的讓步,只要這種讓步合乎社會的正義。

(5)經濟法本位基礎理論擴展閱讀

社會本位的概述

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經濟法的本位思想。社會公共利益滿足程度是與國家的宏觀調控、經濟個體的行為以及市場的運行和社會分配行為緊密聯系的。

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調整原則表明,經濟法在對產業調節、固定資產投資、貨幣發行、產品質量控制、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系進行調整時,要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社會本位的好處

它不僅反映了經濟法調整范圍的根本要求,體現了經濟法的本質特性,還統率著經濟法的基本制度。同時也提供了經濟法的行為方向和模式,彌補立法疏漏,使之具有規范性、實限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經濟法社會本位原則是經濟所特有的本質性原則。

Ⅵ 論述題:經濟法中社會利益本位的內涵是什麼

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指它在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於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社會本位要求經濟法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准則,無論國家還是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亦即都必須對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負責,在對社會共同盡責的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好彼此之間的關系。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調整原則表明,經濟法在對產業調節、固定資產投資、貨幣發行、產品質量控制、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系進行調整時,要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宗旨的具體體現,是經濟法的規范和法律文件所應貫徹的指導性准則。
1、平衡協調原則
所謂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2、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這是經濟法反映社會經濟之內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項核心的、基礎的原則。
3、責權利相統一原則
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個主管主體和公有制主題所承受的權利、利益、義務和職責 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

Ⅶ 如何理解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

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指它在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於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 社會本位要求經濟法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准則。無論國家還是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亦即都必須對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負責,在對社會共同盡責的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好彼此之間的關系。在整體上,國家代表全局利益、長遠利益,但在具體經濟過程和經濟關系中,它是以具體國家機關或者某種經過授權的組織,作為特定的物質利益實體和社會組織的身份、地位出現的。在具體經濟關系中,國家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和權利,對社會負責,不得以不當或過度的行政權力和長官意志,妨礙或損害市場主體及非國有主體依法行使權利,不能非法損害和侵吞其他主體的物質利益。企業和個人等經濟主體也要對社會負責,不能只講權利,不講義務;不得片面強調自身局部利益,置社會利益於不顧,借口對抗行政干預而損害他人或社會整體利益。 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不是不講權利,只講責任。相反,它強調並全面貫徹權利(力)、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它主張要正確把握權利(力)、義務設置的出發點和基礎,理解權利(力)的來源和獲取、行使的條件。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企業、個人等,都要首先對社會負責,在對社會盡責的基礎上享有權利(力)、獲得利益。因此,社會本位不是義務本位,更不是企業或個體義務本位。社會本位的思想是符合社會主義的本質、反映社會進步的要求的。

Ⅷ 能不能簡答一下經濟法社會本位的概念 原則什麼的

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指它在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於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社會本位要求經濟法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准則,無論國家還是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亦即都必須對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負責,在對社會共同盡責的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好彼此之間的關系。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調整原則表明,經濟法在對產業調節、固定資產投資、貨幣發行、產品質量控制、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系進行調整時,要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宗旨的具體體現,是經濟法的規范和法律文件所應貫徹的指導性准則。
1、平衡協調原則
所謂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2、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這是經濟法反映社會經濟之內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項核心的、基礎的原則。
3、責權利相統一原則
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個主管主體和公有制主題所承受的權利、利益、義務和職責 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

Ⅸ 經濟法的各個基本原理之間的關系如何基本原理有三:國家干預、可持續發展、社會本位

基本原理有三:國家干預,社會本位和可持續發展。首先說國家干預,國家干預是存在於市場失靈的情況下,為避免市場經濟崩潰而採取的干預措施,,可是由於各方面因素可能會導致干預過度,這種情況也會損害公共利益,所以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應時而出,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干預過度,從而保持市場經濟的穩步發展,在這種良性循環下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就是說三者的關系應該是社會本位與國家干預共同一起形成一個良性循環,從而推動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三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純屬個人觀念)

Ⅹ 經濟法的社會責任本位觀是什麼意思該從那些方面下手

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觀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回性是指經濟法答立足於社會整體 ,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基本目標,具有社會法的性質。經濟法是在私法社會化和公法社會化的過程中形成的,其經濟基礎、思想理論基礎、法律基礎都產生了社會化傾向,經濟法的產生正是滿足了社會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帶有社會法的氣息。
經濟法屬於社會法中的一員,與民法、行政法區別開來,各盡其責,更加證明其社會本位性。經濟法所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從其內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現了經濟法這一與生俱來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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