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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農環境經濟學試題

發布時間:2021-02-20 15:35:44

① 急:環境法試題論述題答案

26. 環境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或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 2、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也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 3、行為的危害後果4、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7. 論環境法與中國入世
一、中國環境法制應從政府主導型邁向公眾參與型的軌道。中國環境管理模式與中國環境法制模式大致可以「政府主導型」來描述但入世以後,這種強力政府保護環境之模式實應反思,以此為契機,我國環境法制應改弦易轍,步入公眾參與的軌道:(1)明確環境權,建立有效的公眾參與機制 (2)應有一透明之環保行政程序法,使公眾可以監督環保行政部門之所為。(3)在環保決策機制中,應建立聽證會等程序,使與環境休戚相關之老百姓可以參與決策。如是,使我國環境法制適應WTO的自由之精神!
28. 試述《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體制。
《環境保護法》中將我國環境監督管理體製做了3個層次的規定,包括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地方環保部門的職責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發展,現行環境管理體制中的問題和不足日益顯現,在一定程度上已影響了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功能和效率,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統管與分管部門關系不明確,地方環保部門難以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首先,我國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受國家環保總局與地方政府的雙重領導,而由於其財權和人事任免權主要取決於地方政府,地方環保部門的工作往往受制於地方政府。其次,政府的環境保護職能分散在環保、水利、交通、國土、公安等多個部門,分管部門間關系不明確,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監督管理體系不完整,缺乏社會參與。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環境監督體制中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對公民、媒體及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環境監督管理的規定非常有限,沒有形成一種全社會參與的監督和制約機制。
29. 列舉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重要環境管理制度。
1.環境規劃制度2.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制度3.環境標准制度4.環境影響評價制度5.環境保護責任制度6.「三同時」制度7.排污收費制度8.限期治理制度9.排污申報登記制度10.公眾參與制度
30. 試述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對行政處分規定的兩種情況。
《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觀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徵收的排污費挪作他用的,由審計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回挪用款項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直接經濟損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1. 試論「誰開發誰保護」原則的意義和貫徹途徑。
32. 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依據和土地的種類。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4)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5)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土地有不同的分類。我國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種分類:(1)按土地的自然屬性分類,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進行分類;(2)按土地的經濟屬性分類,如按土地的生產水平、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分類;(3)按土地的自然和經濟屬性以及其他因素進行的綜合分類,如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33. 試分析公民環境權的概念、特徵和作用。
概念: 公民環境權與法人環境權、國家環境權相對應而存在。它是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全球環境質量的不斷惡化,及人類環境意識的不斷增強而提出的。
特徵:公民環境權是隨社會發展而產生的一項新型公民權利,它獨立於公民財產權,人身權而自成體系,應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同人身權、物權、債權和繼承權並行寫入民法
作用:其一,它順應可持續性發展要求,其二,它有利於提高公民環境權利意識。其三,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保證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質量的生存空間。其四,有利於預防、遏制、懲罰侵犯公民環境權的行為。其五,有利於健全我國的法律體系,促進法治建設。
34.試述環境責任原則的內容、意義和貫徹(要求包括污染環境者、破壞環境者、開發者和政府行政領導者的責任)。
內容:該原則最充分地體現了環境保護所必須遵循的市場經濟法則,其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污染者負擔,開發者養護,利用者補償,破壞者恢復
意義:環境責任是改善環境、控制污染,保護國家、法人、公民合法環境權益的有效手段。該原則有利於實現社會公平和防治環境污染,體現環境正義和責任公平精神的原則。可以加強開發者、利用者、污染者、破壞者在進行某一項經濟行為時充分考慮對於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壞,權衡經濟利益和環境價值之間的利弊得失,從而使人類的行為對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影響減少的最低限度。
貫徹:貫徹環境責任原則的基本途徑,是通過制定、實施體現該項原則的有關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也就是說通過有關環境立法、執法、守法活動來貫徹。首先,為了有效貫徹環境責任原則,我國有關法律對此作了各種強制性規定。其次,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最後,制定和實施具有預防性的環境資源管理制度,強化環境資源的監督管理,加強環境監測和制度改革、創新。
35.試述環境許可證制度(要求包括環境許可證制度的概念、種類、意義、程序和保障措施)。
概念:許可證制度是指凡是對於環境有不良影響的各種規劃、開發、建設項目、排污設施或經營活動,其建設者或經營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頒發許可證後才能從事該項活動的制度。是對環境行政許可的簡稱,是有關環境行政許可的原則、條件、內容、程序、保證措施的法律規定的總和,是環境行政許可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
意義:1、便於主管機關及時掌握各方面的情況,及時制止不當規劃、開發及各種損害環境的活動,及時發現違法者,加強國家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職能的行使。2、便於把影響環境的各種開發、建設、排污活動納入國家統一管理軌道,把各種影響環境和排污活動嚴格限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使國家能夠有效地進行環境管理。3、便於主管機關針對不同情況,採取靈活的管理辦法,規定具體的限制條件和特殊要求,促使企業加強環境管理,進行技術改造和工藝改造,盡量避免和減少污染和破壞,從而使各種法規、標准和措施的執行更加具體化、合理化。 許可證的種類主要有:排污許可證(如排放大氣污染物許可證和排放水污染許可證)、海洋傾倒(廢物)許可證、放射工作許可證、核設施安全許可證、化學危險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等等。
管理程序大致包括:(1)申請。提出書面申請,附為審查所必需的各種材料。(2)審查。一般要在報刊上公布該項申請,在規定的時間內徵求公眾和各方面的意見。(3)決定。作出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的決定。同意頒發許可證時,主管機關依法規定持證人應盡的義務和各種限制條件;拒絕頒發許可證應說明拒絕頒發的理由。(4)監督處理。主管機關須對持證人執行許可證的情況隨時進行監督檢查,可修改許可證中原來規定的條件。可中止、吊銷許可證,違法者要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6 分析我國的環境資源法律規范體系和法規體系。
環境資源法律規范體系是指由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制約,旨在調整因開發、利用、改善環境所產生的法律規范所組成的系統。它包括:1.指導性的環境法律規范,綜合性的環境法律規范和部門性的環境法律規范;2. 實體性和程序性的環境法律規范;3.有關環境資源的民事法律規范、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和國家法律規范。也可以將環境法律規范分為制裁性、獎勵性、命令性、禁止性、授權性、義務性、任意性、解釋性等各種不同功能的法律規范
環境法規體系:指由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制約,旨在調整因開發、利用、改善環境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所組成的系統。我國的環境法規體系,可以從立法體制和法規的內容這兩個方面來認識其組成和結構
1.從立法體制看環境法規體系 我國環境法規有體系有憲法、環境法律、環境行政法規、地方環境法規、環境行政規章、地方環境行政規章、其他環境規劃性文件等七個層次
2.從法律法規的內容和功能看環境法規體系其基本組成有:綜合性環境法律、單行性專門環境法規、各種依法制定並具有法律效力的環境資源標准及其有關法律規定、各種依法制定並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環境資源方面的計劃和有關這類計劃的法律規定、我國締結或參與的國際環境條約、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其他法律部門的法律法規中有關開發利用和保護、改善環境資源的法律規定。
37 試述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提示: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意義、適用范圍、內容和實施程序)
環境影響評價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屬於預斷性評價,有不同於一般的預斷性評價,是一項決定有關規劃和建設項目能實施開工建設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的意義:
1、對於傳統經濟發展方式的改革,促進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持續、協調發展具有直接意義。可使決策的研究不僅從建設項目的外部條件分析對經濟發展是否有利,還要考慮建設項目本身對周圍環境的影響,以及這種影響的反饋作用,並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2、是貫徹「預防為主」原則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從法理上說,把環境影響作為一種強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權法律原則在環境保護法中的運用。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適用范圍是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和建設項目。
具體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
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即(1)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2)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專項評價;(3)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過程和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的綜合性規劃,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說明。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做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與規劃一並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專項規劃及其中的指導性規劃,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做出決策前,先由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提出書面意見。
由省級以上政府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報告書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編制機關應當組織跟蹤評價,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39 試述依靠群眾保護環境原則的意義並結合改革開放談貫徹這一原則的方式。
依靠群眾保護環境原則的意義:環境質量好壞與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尤其是日益惡化的環境污染直接威脅著每個人的生命健康;第二,保護環境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每個公民都自覺地保護環境,這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保證。因此保護環境必須緊緊依靠群眾。 公眾參與原則在我國環境法中的體現:我國環境法律法規中雖然沒有出現公眾參與的字眼,但是卻有關於公眾參與原則的體現。早在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規定的「三十二字方針」中就有「依靠群眾,大家動手」的要求。1989年12月26日頒布的《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從對環境污染破壞者的檢舉和控告方面賦予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權利,同時還把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應盡的義務加以規定。該法第8條關於「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的規定,可以說是國家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措施之一。該法第ll條第2款規定的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的制度,則是公眾參與原則中知情權的具體體現。其它環境和資源法律法規中也都有關於單位和個人對污染破壞環境者檢舉和控告權以及獎勵環境保護成績顯著者的規定。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的規定,這是公眾參與原則在我國立法中的進一步體現。
40 述環境保護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環境保護法,在廣義上又稱為環境法,是調整因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目的是為了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保護人體健康,保障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關於合理開發利用自然環境要素,防止環境破壞的法律規范,一是關於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環境的法律規范。另外還包括防止自然災害和減輕自然災害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法律規范。環境保護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徵外,還具有綜合性、科學技術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區特殊性等特徵。環境保護法律規范,最早可以追溯到三四千年前的古代國家,但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現代環境法出現在世界上是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
41.試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關於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的確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農葯及植物生長激素。國務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確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關於限期治理制度的規定。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現已存在的危害環境的污源,由法定機關作出決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並達到規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
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限期治理的對象 目前法律規定的限期治理對象主要有兩類:
一是位於特別保護區域內的超標排污的污染源。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按規定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要限期治理。
二是造成嚴重污染的污染源。實踐中通常是根據污染物的排放是否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和危害、是否嚴重擾民、經濟效益是否遠小於環境危害所造成的損失、是否屬於有條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況,來考慮是否屬於嚴重污染。
2.限期治理的決定權 :按照法律規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中央或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3.限期治理的目標和期限
限期自理的目標,就是限期自理要達到的結果。一般情況下是濃度目標,即通過限期治理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達到一定的排放標准。
限期治理的期限由決定限期治理的機關根據污染源的具體情況、治理的難度、治理能力等因素來合理確定。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
44 何謂環境保護專門立法和相關立法?我國環境保護法體系是怎樣構成的?
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是指有權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認可、修改、補充或廢止各種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活動的總稱。
46 試述我國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制。
隨著我國環保事業的發展,從70年代開始,我國逐漸建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1973年8月召開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1974年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1979年頒布的我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設專章規定了我國"環境保護機構的職責".1982年正式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內設環境保護局.根據1983年底和1984年初召開的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的建議,1984年5月正式成 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1988年把隸屬於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的環境保護局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經過20年的努力,我國目前已經建立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監督,各級政府負責實施,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體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有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負責組織起草和審議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草案並提出報告,監督環境與資源變化方面法律的執行,提出同環境與資源保護問題有關的議案,開展與各國議會之間在環境與資源保護領域的交往.一些省,市人民代表大會也相應設立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機構.國務院設立環境保護委員會(SEPC),負責研究和審議我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最後報送國務院浦准在全國實行.1988年成立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是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市,縣人民政府也相繼設立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目前,中國縣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2500多個,從事環境行政管理,監測,監理,統計,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等的總人數達10.3萬人.中國各級政府的綜合部門,資源管理部門和工業部門也設立了環境保護機構,負責相應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全國多數大中型企業設有環境保護機構,負責本企業的污染防治以及清潔生產.目前,各部門和企業的各類環境保護人員已達20多萬人
47 試述環境的責任原則
環境責任原則是環境保護的決策部門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單位或個人的一種責任規定。隨著人們對環境問題的深入研究,以及環境破壞後給人類帶來的嚴重後果,環境意識有了大大提高,開始認識到環境問題不僅是環境污染也包括環境破壞。國際通行的環境原則是「污染者負擔」或「污染者付費」原則。實行這一原則可以促進合理利用資源,防止或減輕環境污染,實現社會公平。兩者的共同精神是追究破壞或污染環境的責任,主要不同點是:責任主體不同、責任形式不同和責任范圍不同。我國環境責任原則新內容是「誰開發(利用)誰保護」,並衍生出「誰開發(利用)誰保護、誰污染(破壞)誰治理、誰主管(承包)誰負責」的系列環境責任原則,這些改變使環境意識中認識對象更加完善。
50 從立法體制和法規內容這兩個方面論述環境法規體系。
1.從立法體制看環境法規體系 我國環境法規有體系有憲法、環境法律、環境行政法規、地方環境法規、環境行政規章、地方環境行政規章、其他環境規劃性文件等七個層次
2.從法律法規的內容和功能看環境法規體系其基本組成有:綜合性環境法律、單行性專門環境法規、各種依法制定並具有法律效力的環境資源標准及其有關法律規定、各種依法制定並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環境資源方面的計劃和有關這類計劃的法律規定、我國締結或參與的國際環境條約、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其他法律部門的法律法規中有關開發利用和保護、改善環境資源的法律規定。
51 試述 「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 」 的原則。
(1)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是指在國家的環境管理中,通過計劃、規劃及各種管理手段,採取防範性措施,防止環境損害的發生。對於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和破壞,還必須採取積極的治理措施。(2)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是因為:環境污染和破壞一旦發生,往往難以消除和恢復,甚至具有不可逆轉性;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以後,再進行治理,從經濟上來說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費巨額資金;環境問題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可變性很大,環境問題的產生和發展又有一種緩發性和潛在性,再加上科學技術發展的局限,人類對損害環境的活動造成的長遠影響和最終後果,往往難以及時發現和認識,後果一旦出現,往往為時已晚,而無法救治(3)貫徹該原則的主要措施:加強對計劃(或者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的管理;全面規劃與合理布局;制定和實施具有預防性的環境管理制度。
52 試述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提示: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意義、適用范圍、內容和實施程序)。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是建設項目(二)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四)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或登記表由行業部門預審,環保部門審批。(五)對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六)徵求公眾意見。
意義:環境影響評價成為各國環境法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是環境法的科技化的一個突出表現,是當代決策方法的重大發展,是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基礎之一,是綜合決策的根據和前提。健全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對於環境影響評價活動的順利推廣和有效開展,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② 川農應用寫作試題及答案

四川農業大學應用寫作試卷作答答案

③ 自然地理學試題

一、名詞解釋(25分,每小題5分)

1、溶溝與石芽

溶溝一般長數米至數十米,寬0.05—0.5m,深0.15—1.5m,其斷面呈「」型或「U」型。石芽頂部多呈平滑的形態。溶溝、石芽構成的棋盤格狀地面比較常見,多發育在石灰岩分布區的平緩山麓地帶。

2、徑流系數

同一流域面積、同一時段內徑流深度(R)與降水量(P)的比值稱為徑流系數,以小數或百分數計,表示降水量中形成徑流的比例,其餘部分水量則損耗於植物截留、填窪、入滲和蒸發。

3、沙塵暴

沙塵暴是由於強風將地面大量塵沙吹起,使空氣渾濁水平能見度低於1000m的天氣現象。西北地區的人們常根據沙塵暴出現時天色昏暗的程度形象地稱之為「黑風」。

4、泥漠

泥漠是由粘土物質組成的荒漠。它形成於乾旱區的低窪地帶或封閉盆地的中心,這里是洪流從山區搬來的細粒粘上物質淤積的地方。變干時發生多邊形網狀裂隙,形成龜裂地。

5、地域分異

景觀作為一種系統除具有整體性,另一個重要的特點是具有地域性即地域分異的規律性。它是指地理環境各組成成分及整個景觀在地表按一定的層次發生分化並按確定的方向發生有規律分布的現象。

二、影響丹霞地貌的形成條件有哪些?(25分)

丹霞地貌是指發育在中生代至第三紀的水平或緩傾斜的厚層而堅硬的紅色粗、中粒碎屑岩系之上,在構造運動及間歇抬升的作用下,受流水侵蝕及崩塌後退等外力作用,形成頂平、坡陡、麓緩的地貌形態。丹霞地貌的形成條件主要包括:

(1)紅色砂岩是形成丹霞地貌的物質基礎,又是最重要的形態特徵。主要指發育於中生代至新生代早第三紀的紅色、紫紅色砂礫岩為主,夾有泥岩、火山碎屑岩等,在流水及重力崩塌作用下形成的丹霞地貌。大約在1億年前,山地隆起時,下陷地區形成山間盆地。周圍山上的泥沙碎石被流水帶到盆地內部沉積下來,形成了現在懸崖上可以看到粗細相間的沉積層理及礫岩、砂岩、粉砂岩。由於當時地球上的溫度比較高,盆地內部降水較少,形成一種高溫、干濕季節分明的氣候環境,Fe2O3在沉積物中大量富集,成為赤紅色。直到距今約3Ma以前,形成了一套厚度約數千米粗細相間的紅色沉積地層,地質學上稱為第三系地層。它是一套以河床相為主的洪積、沖積紅色碎屑堆積地層(或以湖盆相為主的河湖相紅色碎屑堆積地斷裂及垂直節理發育。由於近水平岩層間岩性的差異,在陡壁上往往風化或侵蝕形成水平帶狀突起或凹槽,突起一般是堅硬礫岩、沙礫岩層位,較大的突起往往形成狹長平台,生長條帶狀植被帶(草本、灌木、喬木),這種近水平的植被帶在懸崖上有時多層出現。細軟的泥岩、粉砂岩等多形成水平凹槽,較大的凹槽即發育成為岩洞。

(2)構造運動特別是新構造運動是形成丹霞地貌的構造條件。受區域斷裂作用和間歇式的振盪抬升,形成網格狀垂直節理。流水沿節理下切並不斷擴大,在流水和重力作用下,形成高數十米至數百米的赤壁丹崖,組成不同尺度的方山、岩牆、巷谷、石峰、石柱等地貌形態。

(3)氣候對丹霞地貌的形成有重要影響。一些礫石成分為石灰岩、白雲岩和大理岩,分選性差,鈣質鐵質膠結。在熱帶、亞熱帶地區,由於雨水多,加速流水對岩層裂隙及節理的切割和溶蝕作用,從而形成奇峻秀美的丹霞景觀。半濕潤、半乾旱地區,多以台地和方山類型為主,而谷地多呈峽谷狀。乾旱的西北地區,在暴雨作用下,也可形成多種丹霞景觀類型,由於風力可在岩壁上形成蜂窩狀洞穴。有時在頂層有黃土覆蓋,而被稱為類丹霞地貌類型。

三、簡述祁連山東段的垂直帶譜(26分)

祁連山東段每增高100m,降水量增加28.6mm,年平均氣溫降低0.33°C左右,由此導致了氣候特徵、土壤、水分、植被、動物等具有明顯的垂直地帶性,並構成了以下4個不同的自然帶:

(1)冰雪寒凍墊狀植被帶。出現在海拔3800m以上的高寒地帶,降水量>600mm,乾燥度<0.49,年平均氣溫-1℃以下。植株低矮,覆蓋度5%~20%。海拔4000m以上的祁連山峰因能攔截東南季風和西風氣流兩個方向的濕氣流,降雨多,形成「冷龍嶺降水中心」,年降水量達800~1000mm,多以冰雪形態儲存。雪線高度在4400m,冰川末端平均高度4259m,冰川面積64.82km2。

(2)高寒草甸、灌叢草甸、森林灌叢草甸帶。位於海拔2600~3800m之間的中高山地帶。降水量380~560mm,乾燥度0.49~1.5,年平均氣溫-1~2.6℃。其中,3800~3500m為高山草甸植被;3500~3400m為亞高山灌叢草甸帶,3400~2600m為森林灌叢草甸帶。這里是乾旱荒漠區的「綠色水庫」,為水源涵養區,是河西走廊的「生命線」。

(3)山地草原、荒漠草原帶。主要是祁連山淺山區的山間盆地、石質低山,剝蝕丘陵地帶和山前地帶。海拔2300~2600m為山地草原,2000~2300m為荒漠草原。年降水量350~400mm,乾燥度0.8~3.3,平均氣溫-1.0~5.8℃。

(4)山前溫帶礫質荒漠、半荒漠地帶。主要分布在海拔1600~2000m的低山山地、山前丘陵和沖洪積扇上部的礫質傾斜平原地帶。年平均氣溫5.5~7.2℃,年降水量150~320mm。河流穿過本區時70%以上滲入巨厚的卵石層中,形成「地下儲水庫」。沿河人們引水灌溉開墾,形成山前冷涼灌溉農業區。

四、分析論述題(24分,每小題12分。要求:觀點正確、論據充分、論證過程符合邏輯,綜合運用知識)

1、分析說明如何進行自然區劃

對每一個自然地理區域都可以採用向上而下的劃分或自下而上的結合這兩種自然區劃方法。前者是通過對地域分異各種因素的分析,在大的地域單位內從上至下或從大至小揭示其內在的差異,逐級進行劃分。後者是通過連續的組合、聚類,把基層的較簡單的自然地理區域合並成為比較復雜的較高級的地域。前者通常採用地理相關法和主導標志相結合的方法來進行,後者主要在土地類型制圖的基礎上,把地域結構上和發生上有空間聯系的相毗鄰的地域合並起來,成為具有完整地域結構的各個區域。這種方法簡稱類型組合法。

無論採用那種區劃方法,首先都必須注意到地域結構的層次性,即存在不同等級的自然地理區域,確定各地域之間的層次關系,並建立區劃的等級系統。其次,須重視各層次、各區域單位中的地域結構研究,即注意區域內部各組成部分之間物質和能量運動在空間上的聯系性,以及其發生發展上的共同性。最後,根據上述的區域層次關系和結構上相聯系性質和特點,確定劃區的具體指標和標志,劃出各區域的界線。

4、舉例說明洋流對氣候的影響

洋流對氣候的影響以厄爾尼諾現象最為典型。在南美厄瓜多和秘魯沿岸,海水每年都會出 現季節性增暖現象,因為這種現象發生在聖誕節前後,則被當地漁民稱為厄爾尼諾,是「聖嬰」(上帝之子)的意思。現在厄爾尼諾一詞已被氣象和海洋學家用來專門指那些發生在赤道太平洋東部和中部海水的大范圍持續異常增暖現象。這種現象一般2—7年發生一次,持續時間為半年到一年半。80年代以來,厄爾尼諾發生頻數明顯增加,強度明顯加強,1982/1983年和1997/1998年的事件則是本世紀最強的兩次事件。

厄爾尼諾對氣候的影響:當厄爾尼諾發生時,熱帶中、東太平洋海溫的迅速升高首先直接導致了中、東太平洋及南美太平洋沿岸國家異常多雨,洪澇災害頻繁;同時使得熱帶西太平洋降水減少,印度尼西亞、澳大利亞一帶發生嚴重乾旱。它還會通過大氣環流的作用,影響到中高緯度地區,甚至給全球氣候帶來異常。因此,厄爾尼諾還常常引起非洲東南部和巴西東北部的乾旱、加拿大西部和美國北部暖冬以及美國南部冬季暖濕多雨;它與日本及我國東北的夏季低溫、日本和我國的降水等也有一定的相關性。此外,厄爾尼諾常常抑制西太平洋和北大西洋熱帶風暴生成,但使得東北太平洋颶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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