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法 公司法
注冊資金按照公司章程規定,需要全部到位。但是實際的注冊資金基本上都是走一個流程打進去放在基本戶一段時間,然後就挪作他用了。法律上規定的很多事情,都有實際的種種手段對付。
Ⅱ 經濟法里公司法
有違法的地方:
1,股東大會選舉更換了董事長,這是違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是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的。
2,選舉更換了全部監事,這是違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中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職工監事,其比例不低於1/3,而職工監事的選舉和罷免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的。而股東大會更換了所有監事,不對。
3,更換了公司的經理。這是違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或著解聘的。股份公司設立董事會,經理應該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4,與其他公司合並的事項是不能通過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並、分立需要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2/3以上代表權同意才可以的。
Ⅲ 經濟法,公司法,商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商法與經濟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學科。要說明這一點,必須清楚經濟法的性質。經濟法是西方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階段,國家干預經濟的產物。因此最早出現的經濟法是以反壟斷為核心的。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視角也在不斷調整。國家不僅是對經濟生活進行總體管理、監督,同時肩負著組織、協調的職能,使個體經濟利益與社會經濟利益協調發展。因此,當代經濟法是對經濟的平衡協調法。
從企業來看,商法雖以企業為核心,但僅調整企業的經營關系和強調企業個體的權利,而經濟法側重於調整國家平衡協調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強調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效的一致性。因此,屬於經濟法范疇的企業往往是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一些其活動完全由市場調節與國家平衡協調無關的企業並不屬於經濟法主體的范疇。
從兩法的性質來看,商法與經濟法也是截然不同的。商法屬於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別經濟主體的利益為基礎,調整平等主體的利益關系;經濟法原則上屬於公法,並兼有一些私法的特點。經濟法的公法性體現在它的以社會為本位,著眼於超越個別經濟主體利益的整體利益,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和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經濟法兼有的私法的特點表現在,經濟法還調整體現一定國家意志的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
Ⅳ 經濟法概論公司法部分
1,可以要求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抽逃出資數額的本息范圍內。
也就是說丁需要補充賠償80+8=88萬元債務。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十四條貴姓: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可以要求二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十四條規定: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不可以再要求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十四條規定: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可以。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九條規定: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5,不可以。丙的出資一旦完成,即為公司財產。其份額一般不得抽回。以貪污得來的財物入資也是可以的。
公司法司法解釋3第七條規定: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於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
以貪污、受賄、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Ⅳ 經濟法關於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1)由於行為發生在1995年,應適用當時的《公司法》,蔡某的行為違反了當時《公司內法》容的第六十一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的規定。
(2)該合同有效。因為丙公司並不知曉情況,是善意第三人,而合同本身並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不能因蔡某自身的行為不當而否認合同的效力。
(3)根據當時《公司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蔡某負有將其合同所得收入歸入公司的責任。
Ⅵ 經濟法公司法
此單位以設抄備作為投資,襲即實物投資。則此單位成為擬設立有限公司的股東。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其出資,也就是說大股東不得抽出設備。其向他人出賣設備的行為應視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這是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所以可以轉讓該設備但須經過半數股東同意、不能隨時抽回該設備。
綜上所述,此題應選A。
Ⅶ 以 經濟法理論與實務 公司法 合夥企業法 寫2000字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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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經濟法類問題 公司法
答:
(1)不一定。《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可以,《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除外。
(3)藍天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1、應當在董事會只有5人之日起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而不應該3個月後才召開。2、董事會應當在臨時股東大會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審議事項,而不應該15日前才公告。
甲公司、乙公司、張某在補選董事的決議中各擁有的表決權是:甲160萬、乙120萬、張60萬元。
(4)有可能,因為公司章程約定存在累計投票制。
(5)能得到支持。參見《公司法》第22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Ⅸ 經濟法公司法!
一、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專的一個法律屬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二、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