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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上一般有什麼問題

發布時間:2021-02-20 21:45:19

『壹』 經濟法方面的問題

你應該向經偵報案,同時提供你向該單位投資的證據。
如果已經立案,很有可能該專公司有問題屬或則涉嫌違法。你應該協助經偵破案。該案如果經法院判決,而你提供確切證據證明該公司收受你的投資資金,法院會判決該公司返還你的投資資金。

『貳』 今年有關經濟法的熱點問題都有什麼

新制訂和修改的經濟法是熱點,如反壟斷法,破產法,洗錢法等等。
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是一部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反壟斷法由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為8章57條,包括: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 0 0 6年8月2 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是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而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叄』 經濟法的核心問題是什麼

樓主所說的經濟法,應該指的是社會法中的經濟法部門吧?
那麼經濟法的核心問題自然就是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了,理念是社會本位和實質正義。

『肆』 關於經濟法的幾個問題

中國和美國的政體不同,法律制度框架也不同,指導思想也不一樣,必須版根據國情來談是否符合法權治思想。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大行使立法權,享有最高權力,國務院是行政機關,享有行政權,履行大部分國家職能,國家的行政管理主要是國務院來做,證券市場管理和市場經濟宏觀調控都是國務院的職能,國務院的設立及職權均是人大賦予的,具有法律依據,是合法的。法治思想本身就是個籠統地學術概念,不同立場的人可能具有不同的學術觀點,不能說誰的是對的。

『伍』 關於經濟法的一些問題

.2016年2月,長期向B公司提供各種產品的A公司生產的產品被有關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B公司要求停止進貨,A公司認為B公司停止進貨是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問,A公司觀點正確嗎?為什麼?

『陸』 中國經濟法現在所面臨的問題有哪些

我國經濟法產生於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是在改革開放以及建立和加強經濟法制建設的大背景下成長和發展起來的,經過長期,深入,廣泛的學術爭鳴和理論探索,我國經濟法劃清了自己與傳統法律部門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間的界限,明確了自己的價值定位,建立了系統完整的科學體系.
當前中國經濟法立法正處於中度發展狀態,有必要對經濟法的未來發展提出若干構想.重新審視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是今後十幾年裡經濟法立法不可迴避的問題,從」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到」公平效率並重」是社會發展對經濟法立法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採用的經濟政策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將經濟效益放在首位,但是,在我國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時,貧富差距也隨之形成並有擴大形勢,統計數據也明確反映了這個現實.在未來的十幾年裡,我國的經濟法立法不得不關注經濟公平問題,在立法保護對象的傾向性應偏向農村地區和西部地區.
我國的經濟法立法已經完成了法律部門的分化,對經濟法進行清理,匯編,編纂,並制定某種形式的法典是經濟法立法發展的趨勢,也是經濟法立法技術的最高體現.
在市場經濟初步成長的中國,法律移植仍然是未來十幾年經濟法立法的一種主要方法.首先,所移植借鑒的西方經濟法與我國當前的社會環境具有相似性.其次,植體本身較強的生命力.西方主要國家的經濟法能夠回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柒』 一些關於經濟法的問題

A.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就是需要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
它包括①,市場主體調控關系;②,市場秩序調控關系;③,宏觀調控關系;④,社會分配關系
B,單方解除·合同應當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在下列法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可克服的現象,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台風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4]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應該消滅。但通過什麼途徑消滅,各國立法並不一致。德國法系是採取合同當然且自動消滅的原則。基本上由債務人承擔風險,而不是通過合同解除的方式。這種立法表面上不拖泥帶水,解決問題乾脆利落,但實際上卻沒有顧及當事人如何採取救濟措施,把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將復雜問題簡單化之嫌。英美法系採取合同落空原則解決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問題,確認合同解除。但這種解除不經過固有意義上的程序,即不是通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而是由法官裁決。[5]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途徑解除合同。對此,《合同法》第94條第1項明文規定。總之,當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合同失去繼續存在的意義,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解除。

2.拒絕履行(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拒絕履行,又稱為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債務人拒絕履行的行為又稱為預期違約。[6]所謂預期違約,又稱為先期違約,在我國《合同法》上主要有兩種類型。[7]一是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2項的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8]對方當事人得取得法定解除權。二是根據《合同法》第68、69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並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3.遲延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為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一方面,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至於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是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予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9]

顯然,《合同法》第94條第3項說規定的「遲延履行」是指上述第一種情形。上述第二種情形屬於第94條第4項規定的「遲延履行」。為便於理解,筆者將前者稱為「二次遲延」,將後者稱為「一次遲延」。一次遲延產生解除權,必須是合同目的落空,達到了根本違約程度,無須催告,下文詳述。在二次遲延中,僅有一次遲延尚不能產生解除權,必須經催告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即發生「二次遲延」)時方可產生解除權。由此可見,在「二次遲延」法定解除條件的情形,當發生一次遲延時,必須指定相當的期間進行催告。

催告,是債權人催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作為解除權的發生要件,必須提示對方應該履行的債務,並且給對方相當的猶豫期間催促其履行。對於催告的方法則無限制。結合民法學理論及相關國家立法及判例經驗,催告的大致規則可以歸納如下:[10]

(1)催告必須可以判明債務的同一性。在過度催告場合,即在作出履行催告時,提示的數量超過債務人應該履行給付數量的場合,如果債務人應該給付的數量已經確定,即使債權人錯誤地進行了超出該數量的過錯催告,如果債務的同一性可以判明,則催告有效。不過,解除權當然僅就債務人應該履行的數量發生。[11]相反,如果債務人應該給付的數量沒有確定,但債權人在催告中提示的數額超出客觀上的恰當數額不是過多,催告仍然有效,但如果請求額遠遠超過客觀上的恰當數額,則催告無效;不足催告的場合,在可以判明債務同一性的場合當然是有效的。不過,在這種場合下,原則上解除權就催告中提示的數量發生。原因是債權人可以催促債務人對應為給付的一部分,特別應該盡快履行(並且也僅就該部分進行解除)。但是,如果在不足催告中不足的數量很輕微,債權人的意思顯然是就全部債務進行催促的場合,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應該解釋為就全部債務發生解除權。

(2)催告的內容,只要表明在一定的日期或者一定的期間內應該履行的意旨即可,沒有必要註明如果不履行將解除的意旨。

(3)作為解除的要件之一,催告應該實施的時期,沒有必要將其限制為在債務人發生履行遲延責任之後。如果定有確定期限,在此期限後即可。另外,在未定有期限的場合,任何時候都可以催告。

(4)債權人在進行催告時,必須提示「相當的期間」。相當的期間,是指債務人作出履行准備與作出履行的必要期間,依據債務內容以及其他客觀情勢決定。債務人外出履行或者罹病等主觀情勢則不被考慮。如果期間不夠「相當」,催告是否完全無效?有種有力學說認為無效,判例前也採取這種態度。其主要理由是在期間不夠相當的場合,如果仍然解釋為催告有效,並且在催告後經過客觀上相當期間發生解除權,則債務人需要負擔判斷期間是否相當的風險,這是不公平的。我妻榮先生認為,對負有債務卻不履行的人,加以如此的保護,反而是不公平的。如果由於期間不夠相當,即認為催告不發生任何效果,極端而言,如果催告指定的期間不夠相當,無論重復多少次也不發生解除權,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

太不正義了,你連分都不給~~~~~~

『捌』 經濟法中的問題

問題1:
訴訟時效期間從2000年1月5日起算。訴訟時效為兩年
問題2
甲對乙的付款請求權未過訴訟失效。因為在訴訟失效屆滿前的6個月內,甲發生了可以是訴訟時效中斷的事項,所以訴訟失效延長到2002年2月5日。甲公司的訴訟尚在有效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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