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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中兒童可以是產權嗎

發布時間:2021-02-21 01:58:55

1. 國內著名經濟學家對產權的定義,謝謝

產權
一、產權的內容:
1.產權首先是指特定的客體,即任何產權都是以特定客體為前提和基礎,產權中「產」即為客體,沒有特定客體的存在,產權便不再存在;同樣任何產權都是以依賴於特定客體的產權,也只能某一特定客體的產權。在現實生活中這樣了客體有多種表現形式,如財產、資產、資本、商品等。
2.產權其次是指主體對客體的權利,即主體與特定客體的關系。這種關系在現實生活中常表現為以財產權等。主要包括包括對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支配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可以說產權是主體對客體一系列權利束的總稱。
3.產權還應該包括,不同主體基於對特定客體的權利,相互之間發生的各種各樣的經濟關系。如常見的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等之間的相互關系。表現在現代公司制企業中,經常是公司的所有者與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等,構成現代公司法理理論的重要內容。
4.從權利本身的內容來講,產權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和其它主體的權能,即特定主體對特定客體或主體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或採取什麼行為的權力,二是該主體通過對該特定客體和主體採取這種行為能夠獲得什麼樣的收益。所以產權又稱權益。傳統經濟學側重於研究收益的配置機制,而現代經濟學側重於研究權力的配置機制。
二、產權的表現形式
具體而言,產權包含三層含義:
1.原始產權,也稱為資產的所有權,是指受法律確認和保護的經濟利益主體對財產的排他性的歸屬關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法人產權,即法人財產權,其中包括經營權,是指法人企業對資產所有者授予其經營的資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法人產權是伴隨著法人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一種權利;
3.股權和債權,即在實行法人制度後,由於企業擁有對資產的法人所有權,致使原始產權轉變為股權或債權,或稱終極所有權。原始出資者能利用股東(或債權人)的各項權利對法人企業產生影響,但不能直接干預企業的經營活動。
三、其它表現形式
產權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一般有六種形式:
1.按產權歷史發展動形態的不同分類:物權、債權、股權。 2.按產權歸屬和佔有主體的不同分類:原始產權、政府產權和法人產權。
3.按產權佔有主體性質的不同分類:私有產權、政府產權和法人產權。 4.按產權客體流動方式的不同分類:固定資產產權和流動資產產權。
5.按客體的形態的不同分類:有形資產產權和無形資產產權。 6.按產權具體實現形態的不同分類:所有權、佔有權和處置權。
此外,還可以根據產權所有制性質的不同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財產所有權等。

2. 權與一般經濟學意義上的產權有本質區別,主要表現在

溫室氣體排放權與一般經濟學意義上的產權有本質區別,主要表現在 (A)

A. 大氣空間具有均質特性

B. 溫室氣體排放權屬於國家

C. 大氣空間具有無邊界性

D. 溫室氣體排放權不允許交易

3. 經濟學中什麼是產權主體

產權所有者

4. 制度經濟學中影響產權形成的因素有哪些

制度經濟學當中影響產權形成的主要因素主要是包括國家的政策。

5. 未成年的兒童是否可以成為房屋產權的主人,謝謝!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專承人的行為。繼承屬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後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後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辦理贈與手續的具體步驟如下:(一)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關於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二)受贈人憑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根據《契稅暫行條例》規定交納契稅,契稅是房屋現值價格百分之二,領取契證。(三)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這里的「交付」要以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為准。即贈與人和受贈人應在贈與房屋交付之日起三個月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契證及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到房屋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

6. 政治經濟學中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是經濟學中,不是法學中

區別來
(1)所有權強調的多是對自客體的歸屬關系,而產權則更多地強調在歸屬意義上產生的多方面的權利。

(2)所有權強調的是穩定的、本質的主觀與客觀的辯證關系,而產權則強調變化的、動態的或有時效的主客觀關系。
(3)以現代市場經濟為界,過去的「所有權」帶有封閉的、凝固化的特點,而「產權」則反映了開放性的財產權利的分解和組合,反映了已發展了的財產關系。

7. 產權的經濟學涵義是什麼

產權研究是我國經濟學界和法學界共同關注的問題,「產權」一詞頻繁出現在國內經濟學和法學文獻中,但「產權」、「企業產權」這些概念的確切含義是什麼?產權與所有權、物權、債權、財產權這些原有法學概念之間的關系又如何?對於這些產權研究的基本問題,理論界卻沒有統一的認識。
「產權」概念最早誕生在經濟學理論中,但作為一種權利或者說與權利有關的概念卻不可能脫離法律制度和法學研究而存在。因此,法學和經濟學兩個領域從沒有停止過對產權與傳統法學概念之間的對比研究,並形成了幾種有代表性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產權就是財產所有權,產權是關於財產的權利,產權可以等同於所有權,因為所有權可以從廣義上來理解,即所有權是指人對資產的佔有和隸屬關系,持此觀點的大多是一些經濟學學者(如程恩富,1997;吳宣恭,1995;張維迎,1995;黃少安,1997);第二種觀點認為產權接近於物權,周林彬(2000)認為「盡管所有權的范疇在不斷發展,仍不會最終取代產權,倒是不斷擴展的物權觀念,日益接近於我們表述的產權。因此產權觀念可以作為發展的物權的目標參照」;第三種觀點認為產權是債權,劉偉和平新喬(1998)認為,「從廣義上講,產權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所有權,二是債權。„„從狹義上講,產權實際上就是債權,„„是所有權在市場運動中的一種動態的體現」;第四種觀點認為產權即財產權,產權是一種包含物權、債權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各種具體權利的復合財產權利。例如王利明(1998)在其《物權法論》中說:「法律上的產權概念並不復雜。所謂產權,就是指財產權」,這種觀點在我國一些法律法規中也有體現①,在法學界也普遍流行。
法律是一個社會中最重要的正式制度安排,產權安排則是制度安排的基礎和核心。對產權的界定與保護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也就是說,產權安排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律制度的有效性與合理性。經濟學與法學界對產權概念存在不同理解與認識,在理論上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題目,對經濟改革特別是企業改革和發展實踐也有意義,而我們發現,當「產權」發展到「企業產權」層面時,對這一題目進行研究就尤其必要。本文旨在客觀地分析產權與所有權、物權、債權、財產權這些傳統法學概念之間的關系,對這一問題進行比較深入地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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