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5月4日,甲將自家的耕牛出租給乙使用兩個月。經濟法內容,有誰知道答案嗎
耕牛屬於動產,在5月11日簽訂合同時,標的物已經在乙手裡了,也就是說月11日所有權就轉移了。
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對於航空器、船舶、車輛,它們屬於動產,但因其價值較大,可移動,故法律對其所有權轉移做出了登記的規定,如車輛,以登記為權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權就不能隨交付而轉移,必須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動產均以交付而獲得所有權,而車輛等特殊動產因登記而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1)經濟法特殊動產擴展閱讀:
所有權轉移的方式
1、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為交付的常態。
2、簡單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系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系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但在物權讓與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4、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支付。
5、擬制交付,即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交與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如倉單、提單等。
『貳』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題目
經濟法知識點比較混雜,經濟法主觀題重點: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出賣人未取得預售許可而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的,合同有效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與債權人訂立的股權質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未質權登記的,不影響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僅以股權質押合同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抵押財產確定之前,浮動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的情形:(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2)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3)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5)約定或者法定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1年,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在(經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重點法條20】在(經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叄』 經濟法,物權法,一物二賣,特殊動產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動產的權利轉移是以交付為要件,如果動產未版交付,那麼表明上面的所有權權也沒有轉移。
回到你問題,如果與甲訂立合同並且交付了,即使沒有登記也不影響物權的轉移,關鍵點是動產的物權轉移是以交付為準的。
但是不動產的物權轉移是以登記為准,如果是房產的話,那麼登記了才是物權轉移的關鍵。
『肆』 如何學注會《經濟法》:買賣合同雙方當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償合同,故《合同法》規定,其他有償合同,法律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則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有以下權利與義務:
1、交付標的物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當事人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②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此條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
(3)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此類單證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1)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故交付標的物時,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不得隨意轉讓,應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2)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規定的除外。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3)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在此類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5)《買賣合同解釋》規定,在普通動產情形,如果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②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③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在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情形,如果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③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④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買賣合同中的風險承擔就是在風險發生後,誰負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但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8)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4、標的物的檢驗
(1)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
(3)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時間的限制。這里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在超過合理期間或者兩年期間後,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價款支付
(1)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2)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3)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6、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則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標的物的從物因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即從物有瑕疵的,買受人僅可解除與從物有關的合同部分。
(2)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
①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②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③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以上總結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六個方面,都是需要考生理解和掌握的,可能內容比較多,但建議重復多看幾次,有意識地記住其中的重要內容,再做些練習鞏固記憶。
『伍』 經濟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區分原則,張三與李四買賣合同成立;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李四取得所有權;銀行與張三的抵押合同生效時,是否適用善意取得而取得汽車的抵押權尚有爭議;李四已取得汽車所有權,有權要求張三協助變更登記,亦有理由拒絕銀行實現轎車的抵押權。
『陸』 注會經濟法術語
1.能修飾後邊的"船舶","航空器".
2.以船舶製造業為例
建造中船舶,是指處於造船人佔有之下的用於和將要用於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機器和設備的總稱,屬於正在建造尚未獨立存在且將來一定存在的未來財產。
依據傳統民法理論,物權客體應是已經客觀存在的獨立物,從此意義上講,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不能作為抵押物。
但在實踐中,船舶的建設周期長,所需資金巨大,如果不允許以正在建造中的船舶作為融資擔保,建設者將陷入融資難的困境,很難保證在建工程的順利完工。
因此,出於融資便利的需要,法律上將前述特定材料、機器、設備等作為單一的物權客體,允許權利人在該客體上創設抵押權,以充分利用其經濟價值,發揮其融通資金的能力。
設立建造中船舶抵押,一方面,抵押人可以獲得貸款,繼續造船,增加在造船舶價值,提高其償債能力,另一方面,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也獲得了有保障的擔保。
在國外,船舶融資問題主要是通過對正在建造中船舶設立抵押來解決的。
而早在1992年,我國《海商法》就已借鑒了這一先進船舶融資方式,該法第14條明確規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建造中的船舶辦理抵押權登記,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2007年3月頒布的《物權法》第180條再次明確「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將在建船舶的范圍擴大到所有船舶,而不僅限於《海商法》第3條所定義的船舶范圍。並且,《物權法》第188條明確在建船舶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不難看出,相對於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以及交通運輸工具來說,船舶、航空器屬於特殊動產,其與建築物一樣,都是建造周期長、資金密集型的建設工程,《物權法》第180條將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包括在可以抵押的財產范圍內,主要是為了解決建設者融資難,保證在建工程順利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