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經濟法的幾個簡單的小問題
1可以,除公用事業單位的資產、土地所有權等不許抵押外,都可以抵押
2錯,這種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是可撤銷合同
3,中外合資企業是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外資要必須超過一定比例
Ⅱ 小夥伴們,你們覺得經濟法基礎哪一章最難
額,一直聽的是學派的王穎老師講的經濟法基礎,覺得老師講得很贊,讓這么枯燥的一門課變得生動有趣了很多,而且今年好像還有班長的經濟法基礎直播回放隨課程送給學員。
Ⅲ 經濟法小故事兩個,13號前要
買二送一, 原理你自己總結下. 故事1
一個城裡男孩kenny移居到了鄉下,從一個農民那裡花100美元買了一頭驢,這個農民同意第二天把驢帶來給他。
第二天,kenny卻發現他得到的是一頭死驢。
kenny很不高興,但是農民拒絕把錢還給他,他說:「我並沒告訴你這是一頭活的驢子呀」。
一個月以後,農民遇到了kenny,農民問他:「那頭死驢後來怎麼樣了?」
kenny說,「我靠它賺了499美元」。
農民覺得很驚訝。
kenny說:「我舉辦了一次幸運抽獎,並把那頭驢作為獎品,我賣出了600張票,每張1塊錢,就這樣我收了600塊錢」。
農民好奇地問:「難道沒有人對此表示不滿?」
kenny回答:「只有那個中獎的人表示不滿,所以我把他買票的錢還給了他,最後扣除成本100元,我賺了499美元。」
許多年後,長大了的kenny成為了安然公司的總裁。
故事2
從前有一個小孩,與媽媽一起到一個叔叔家去玩,叔叔看到這個小孩很漂亮、可愛,就對他說:「你抓一把糖帶回去吧!」小孩害羞地低下了頭,不響。
後來,快回家時,叔叔看小孩還是沒有拿糖,就又說道:「你抓一把糖帶回去吧!」
小孩還是低頭不響,害羞地看著叔叔,沒有拿糖。
於是叔叔就抓了一把糖給他,放在了小孩的口袋裡,小孩很高興地回去了。
回到家,媽媽問這個小孩,為什麼你自己不肯拿糖,而當叔叔抓糖給你時,你就要了呢?
小孩說:「因為叔叔的手比我大!」
這個小孩長大後成為了IBM的總裁。
故事3
從前在美國的葡萄鎮上,經常有旅遊者來訪問,他們有時會扔一些零錢給小孩,然後小孩們就會搶著去揀。
有一個小孩卻很特別,他每次都對那些十元、五元的大鈔票視而不見,很認真地只揀1元的硬幣,揀完後就背著書包走了。
大家都覺得很奇怪。一晃六年過去了,小孩已經長大了,可他依然只揀1元的硬幣,揀完後就背著書包走了。
隨著葡萄鎮名氣的增大,來遊玩的旅遊者也越來越多。這個小孩也成了當地的一大旅遊景點,遊客們都想看看這個小孩,扔錢給這個小孩,而小孩依然只揀他的1元的硬幣,絕對不碰其他的錢。
終於有一天,他的媽媽忍不住了,就問他:「為什麼你只揀1元的硬幣,你去商店買西時,還是認識錢的大小的呀?
這個小孩說,「如果我拿了其他的錢,以後就再也不會有人向我扔錢了!」
Ⅳ 國際經濟法的小問題
CIF下,運輸途中的風險在裝運港完成交貨時轉移,也就是說這個時候起,風險是由買方承擔,這跟保險是沒有關系的。賣方為買方買了保險,如果發生了貨損,由承擔風險的買方去向保險公司理賠,跟賣方已經沒有關系了
Ⅳ 求兩篇經濟法小論文
誠信建設是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實現社會主義建設目標的基礎和保障。國家信用關鍵在於政府誠信,政府誠信體現於公務員誠信。誠信修養和誠信行為如何,對社會公眾具有強大的引領、示範和輻射作用。掌握公共資源和公共權力,講誠信不僅是個人的道德要求,更是對公眾利益的一種承諾,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加強誠信建設,是社會誠信建設的基礎工程和先導工程。
Ⅵ 急求經濟法小論文1000字—1500字左右。謝謝
試論經濟法的獨立地位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明其獨立性,並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其萌芽至今已走過了100多年風風雨雨的歷程,它的產生以至發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作為理論思維的第一步就是給經濟法下定義,這也是經濟法研究學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此已做了相當的工作,總的說來,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是承認經濟法是一個法部門,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學科或是一種規范的綜合等等。 否定經濟法的普遍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1) 。而肯定派則認為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堅持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2)。綜觀兩方的觀點其最大的分歧就在於經濟法是否有有別於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這也是傳統部門法的劃分標准。還有部分學者為求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准提出了質疑,認為法部門的劃分並非如此,現在不得不對這一傳統理論加以徹底的改造了(3)。當然還有提「法域說」和「法體制說」的。筆者以為我們沒有必要一廂情願的為建立一套理論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認的東西,否定這一點就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研究態度。唐詩有言:「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這句詩用來說明經濟法的發展極恰。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應該得到肯定,如何去詮釋經濟法呢?首先還得從法談起,法律就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那麼經濟法也是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而存在,了解這一點給經濟法下定義就不是一件難事。從蘇聯改造過來的「縱橫統一說」在學界曾佔有相當的地位,此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橫向的經濟協作關系(4)。這一觀點試圖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顯,但無意間卻犯下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經濟協作關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不應屬於經濟法調整的范疇,而是民法調整的范疇。經濟法主要是從公權力入手來調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間的交叉關系。現在特別是象中國這樣的日益發展的經濟民主社會,公權力應該在一定的地方適可而止,不應過多的涉入私權利。因此,經濟法應定義為是調整國民經濟的管理和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和協調關系,這區別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調整的主體其中重要一方是國家相關的經濟機關,這是為擺脫行政機關對經濟的盲目干預,確定一定的機關進行經濟的管理和協調工作。雖然,經濟法是以一定的強力為基礎的,但強力並不是直接調整手段而是作為經濟管理協調的堅實後盾。 二、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而進一步研究其實重要的就是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這個問題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肯定的說經濟法是一個部門法。前面已對經濟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下面具體就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研究。 判斷經濟法是否為部門法須確立一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的標准,而不是不顧現實自封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有對象說,對象加方法說,還有方法說,還有目的說等。按照多數的觀點認為特有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准。但方法相對於對象來說是次後的,特有的調整對象才是關鍵,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的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志,它是指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雖然有人對這一傳統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還是不得不承認,對經濟法的基本界定說還是應當立足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徵,否則經濟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異於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也就值得懷疑(6)。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闡述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協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經濟機關,另一方則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大到公司企業集團,小到「戶」(7) 這種經營的單位。從客觀上說,經濟法調整的的對象是一種社會關系,具體說有宏觀調控法(或者宏觀經濟法)、市場規製法、經濟組織法等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財稅等,市場規製法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業法等方面的內容。 調整的對象基本上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在經濟的管理協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調整手段,這並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實的情況非常復雜,使得國家必須用多方面的手段進行調整。另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如「經濟不名譽」處罰等。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經濟法有明確的調整對象並輔以一定的調整方法,它就具有作為一個法部門的獨立性,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四、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若要進一步明確其部門法的地位,須與相鄰的部門法加以比較,不能區別就難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涉及公私權利的問題,一方面它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方面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與行政聯系緊密,所以准確的區分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才能說明經濟法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較而言,其他部門法就沒有什麼可比較的必要,本文由於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與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門法相比較。 與民法相比較,雙方調整關系的主體明顯是不一樣的,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經濟法則是調整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管理協調關系,與人身關系無關。明確的區分經濟法和民法是為了讓公權利不幹預私權,讓市場經濟按價值規律發揮最大的作用。經濟法與民法並不是對立的,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補充,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是民法的保障。 眾所周知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後來才出現的特別民法。盡管有民商分離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屬於廣義的民法是沒有異議的,其基本的價值理念與民法是相同的,調整的對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脫離這點商法就不成其為民法。一般認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這些同時又被納入經濟法的范疇,如何具體的區分商法和經濟法呢?有的學者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考證了商法的來源,認為商法本來就是一個不十分規范的叫法,也就是說沒有商法,建議把調整平等主體的部分劃入民法中,而餘下的劃歸經濟法(8)。筆者以為這完全沒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現有提法已是共識,所以屬於商法的相關法中可以有經濟法規范,只是雙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從主體資格、權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規定和研究,而經濟法則從經濟組織、競爭規范等方面進行規定和研究。商法與經濟法並不矛盾,它們是相輔相成的,其區分關鍵在調整的主體不同。 與行政法相比較,二者主體方面存在相似之處,行政機關有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就是說國家一方面是統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組織者,在某些時候還是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行使行政職能的由行政法調整,行使經濟職能的由經濟法加以調整。傳統的行政法內容龐雜,不利於提高行政機關的效率並規范行政行為,一些原來行政領域的東西應分離出來納入新的法律部門如經濟法來調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沒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統的法規繼續留在行政法中,最終行政法調整餘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應該是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並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的行政救濟(9)。因此區分經濟法和行政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首先從調整對象上看,行政法只調整發生在行政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如公安管理關系,人事行政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活動中的管理協調關系,包括產業政策管理關系,工商管理關系等。再是從調整的方法上看,經濟法更廣,不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還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上更多的是採用間接調控方式。最後,經濟法規范專業性更強,更復雜。
Ⅶ 急求經濟法小論文一篇,1000字到1500左右的,要最新的,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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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小論文參考
【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現如今,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已經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法指的是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它不僅僅考慮的是經濟的增長而且還同時兼顧到社會、文化、環境等各個方面的協調、綜合的發展和進步。它追求的是社會正義,維護的是社會的整體利益。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經濟法中圖分類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法概念可持續發展理論的形成經歷了相當長的歷史過程,最終在1987年正式提出。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後代人滿足其自身需要的發展,既考慮當前發展的需求又考慮未來發展的需求。這種發展模式的提出是基於對18、19世紀那種掠奪式的發展的反思後做出的。當今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已經滲透到了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既滿足當代人發展的需求,同時又不損害後代人滿足需求的能力」這是關於可持續發展的經典表述。經濟法小論文根據這個表述,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就不能夠只追求經濟的自我增長,而是既要考慮到經濟的主要的產值方面的實現,又要保持能夠在未來能夠擁有永不衰竭的發展的動力。
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一個全面戰略,它主要包括在經濟方面的可持續發展,在生態方面的可持續發展,在社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經濟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指的是鼓勵經濟增長而不是以環境保護為名取消經濟增長,但可持續發展不僅重視經濟增長的數量,更追求經濟發展的質量。生態可持續發展指的是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要與自然承載能力相協調。發展的同時必須保護和改善地球生態環境,保證以可持續的方式使用自然資源和,使人類的發展控制在地球承載能力之內。社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是指改善人類生活質量,提高人類健康水平,創造一個保障人們平等、自由、的社會環境。在人類可持續發展系統中,經濟可持續是基礎,生態可持續是條件,社會可持續才是目的。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法是一種與各個要素之間建立廣泛而又友好的關系,並實現其良好的互動局面的法則。著中法則的最終實現會對社會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實現又是需要各個方面相互配合的。因此,可持續發展是在人與自然,經濟與環境,文化,社會等各個方面建立良好關系基礎之上,而後實現的一種多邊的相互作用的共贏局面。
經濟法價值觀念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統一談論這個話題,主要是從可持續發展理念的三個原則入手,公平性原則,持續性原則,共同性原則。2.1可持續性原則可持續性原則指的是在能夠承載范圍內的自然、經濟、社會各個系統的協調發展。其主旨是,人類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等都在生態環境的承載范圍內。在追求經濟發展的同時,要對自然資源有限度的利用。社會的發展,生活質量的提高如果只是重視眼前的利益,用浪費資源的方式來獲得經濟的增長是不可取的。所以這一點在經濟法中必須體現。它的存在可以保證經濟發展的同時,也不至於是以犧牲其他的資源,環境等作為條件的交換。這樣是督促經濟的發展走集約型路線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2.2公平性原則可持續發展強調發展應該追求兩方面的公平:一是本代人的公平即代內平等。二是代際間的公平即世代平等。可持續發展就是要滿足全體社會人民的願望,兩極分化是不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它是可持續發展最大的敵人。滿足這一代人的願望,也必須以不犧牲後代人的發展需要作為前提。經濟法所追求的最終目的,引入公平性原則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夠保證經濟的持續的,有效的發展。
共同性原則可持續發展作為發展的總目標,所體現的公平性原則和持續性原則,則是應該共同遵從的。一方面,共同性原則其實是和公平性原則相互聯系在一起的。作為社會的一員,我們必須共同的去遵守經濟發展過程中應該遵守的法律,而不是為了個人的利益去損害集體的或者他人甚至是下一代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指它要實現的是經濟、社會、教育、資源等各個方面的共同發展,而並不是某一方面的提高。所以,這一點也是經濟法立法必須引入的規則。3經濟法的必由之路———可持續發展社會的發展是以各個方面的協調發展作為成功的衡量的標准,如果僅僅是經濟利益上取得了收益,那將是不能夠被定義為社會的發展。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社會的發展遵循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究其實質是體現了經濟法的公平價值。經濟法強調的並不是絕對的公平,但是他要求在成人社會成員差異的條件下來保證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公平。
從這個層面上來看,可持續發展理念與經濟法的理念具有一致性。首先,無論是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還是經濟法的觀念,都始終是從社會出發的,是對於社會整體作為思考對象的。從經濟法的角度來說,強調的是社會整體利益,但同時也不放棄個人的利益。就是將集體的利益和個人的利益都納入考慮的范圍。而作為可持續發展而言,也是從社會整體成員考慮為出發點,經濟法小論文並且根據社會的不斷變化的情況做及時的調整,對於會破壞經濟平穩發展的不利因素採取相印的措施,及時的進行調整。由此可見,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和經濟法的觀念都是站在社會全體利益的視角進行思考的。其次,從市場和經濟法的角度來看,市場的調節具有相對的滯後性,不公平性,而是常規製法就彌補了由於各種因為壟斷或者不正當的競爭而導致的一些阻礙市場正常運行的因素。
我們從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可知,可持續發展是既要滿足當代人發展的需求,又不損害後代發展的需求。這也就是說既要實現同代的公平又要實現代際間的公平。從此看到,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和經濟法的觀念不謀而合,都是要實現公平,共同發展。把阻礙當代人和同代人不平衡發展的因素消除,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第三,從國家的宏觀調控和經濟法之間來看。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是保持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推動社會的進步。經濟法的制定最終也是要實現這樣的目標為目的的。以保證國家的戰略目標能夠實現。總之,經濟法和可持續發展是一脈相承的,是存在著不盡暗合的。用經濟法來保證可持續發展的實現是一種最自然的結合。在可持續發展的觀念指導下,經濟法會在理念和價值觀上得到新的突破。
Ⅷ 經濟法的小問題
逾期:超過要約有效期的承諾,稱為遲到或逾期承諾
如果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導致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但B的確是逾期了
Ⅸ 經濟法知識小問答
我認為不成立來.
理由:
事件的過程可源以理解為:
百貨公司稱"我公司..."這並不是一份有效的要約,沒有明確受要約人,而且其中提出讓對方"速來傳真",在這里可以將其視作一份"要約邀請",即邀請對方來做要約.
之後三家鋼材廠的回復都可以理解為對百貨公司的要約.
百貨公司面對三分要約選擇了冰場的作出承諾.
這樣可以看出,百貨公司和甲,乙兩廠根本就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只有和冰場有合同關系.甲廠向百貨公司提供的的要約沒有被承諾,自然談不上違約.
補充:
沒有了,你的問題一共就兩問,我實在寫不出其他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