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增值稅視同銷售
經濟法基來礎第4章流轉稅法律制自度里有講: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分支機構可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你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在外縣市有個銷售點,非獨立核算的,總公司這邊應該繳納增值稅 17,在銷售處所在地還要繳增值稅。總公司發過來的貨可以抵扣進項稅,
所以並沒有重復繳納啊!因為分支機構開立了銷項稅的同時也用進項稅抵扣了啊!
B. 視同銷售行為怎樣進行的會計處理
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賬務處理方法比較獨特,它們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稅收的問題。
在財會賬務中的處理方式是:
業務發生後,一般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於基建項目)
應付福利費(用於集體福利項目)
營業外支出(用於個人消費)
生產費用(用於免稅項目,包括生產成本和製造費用,以下同)
貸:產成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經濟法中視同銷售擴展閱讀:
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11月28日,財稅(2005)165號文件: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於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徵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這一規定與會計處理產生了差異,其意在維護國家稅權、也防止納稅人通過所謂代銷形式無限期遞延納稅義務的產生。所以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也要視同銷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
視同銷售行為是從會計和稅法兩個角度來說的,會計上認為這些行為由於大多數不符合常規會計上的收入確認標准。
而從稅法上看,它們與銷售行為類似,所以需要繳納增值稅,並對其所獲相關收益進行計量並對其所得繳納所得稅。
C. 視同銷售的幾種情況都有什麼
稅法中視同銷售的情況 :
1、所得稅視同銷售: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2、消費稅視同銷售行為:
納稅人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3、營業稅視同銷售行為:
①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②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4、土地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債、換取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視同銷售房地產。
5、資源稅視同銷售行為:
視同銷售的自產自用產品,包括用於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兩部分。
《營業稅條例細則》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資料:
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范圍是不同的。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並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項目,用於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D. 視同銷售收入的銷項稅在申報時該如何填列
視同銷售在納稅申報表中按開具發票和未開票分別填列,例如將自產的產品作為福利發給職工,應視同銷售可以填列在未開票欄。又如,將自產的產品用於本單位建築工程,視同銷售只計算銷項稅,不做收入處理,不用填制報表。
在主表第1項「(一)按適用稅率征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欄數據、第2項「應稅貨物銷售額」欄數據 、附表一的「未開具發票」欄數據里反映。
視同銷售只需在所得稅匯算清繳表填列即可,同時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銷售額除另有規定外應該按照資產移送時的公允價值確認。
(4)經濟法中視同銷售擴展閱讀:
新《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收入確認包括以下5個條件:
⑴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⑵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⑷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⑸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因此,對於上述8種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對照銷售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其中用於非應稅項目(如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和捐贈這兩項業務不能產生可准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對於新稅法下的視同銷售業務(如將自產產品用於捐贈、贊助、廣告、樣品),此類業務不能產生可准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E. 經濟法基礎中的下列8中視同銷售行為分別舉例,謝謝
(8)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比如初級實務中111頁的例子:
將電版暖氣作為福利發權放給員工,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電暖器
F. 稅法中有視同銷售嗎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版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權;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同時說明如下,以上是稅法的規定,也就是發生這種情況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但是要注意,會計准則和稅法是有差異的,平時我們會計處理的銷售收入確認必須要根據企業會計准則來定。
給你舉一個例子,例如公司領用自己生產的產成品用於廠房建設,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是不能確認銷售收入的,但是根據稅法要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於是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G. 所得稅法中視同銷售行為包括哪幾種情況
得稅法中的抄視同銷售與增值稅的視同銷售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以下是增值稅的視同銷售的情形: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託方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託方
(3)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於銷售的,移送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區別在於:
一、建設工程,管理部門,總分機構 二、贈送 三、投資、分配、職工福利
增值稅 √ √ √
H. 視同銷售在什麼情況下要確認收入
會計中的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准則原文中,關於收入確認的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
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視同銷售是否確認為收入,還是要從這4個點來衡量。
例如,委託代銷,以銷貨清單結算的,你的風險報酬沒有轉移,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還沒有流入企業(委託代銷是,代銷商不付錢,你拿貨給他,他賣了多少有個清單,拿給你,你根據清單收到貨款,然後與代銷商結算代銷費用,所以在委託代銷的時候,你沒有經濟利益流入)
例如,委託代銷,以買斷方式結算的,你的風險報酬已經轉移,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所以確認收入(買斷方式結算,代銷商給你支付一筆錢買了這些貨物,以後這些貨物是賺是陪都是代銷商的,與你無關了。)
再例如鏈接中的「第三點」以存貨投資換取長期股權投資的。准則規定以存貨公允價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事實上,你不可能拿10塊錢的貨物還8塊錢的股票。存貨換成股票,與存貨相關的風險報酬轉移,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所以確認收入。另外,他舉得2007年版本中級教材中,我個人認為那個時間的教材不具有代表性,因為2007年正好是新准則第一年全國使用。事實上大部分人用的還是舊准則,所以教材很可能與准則脫軌。事實上現在的教材基本上以存貨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均確認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