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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小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2-21 21:22:28

經濟法簡單案例分析題

第一題
1答:該行為的性質為承諾。
2答:甲乙公司的合同存在如下的無效部分:第一,定金為合同總額的50%,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0%的上限,超過部分無效。第二,甲乙約定了雙方遲延履行之時的違約金,又單獨約定了違約金條款。若遇到遲延履行之時,除了支付遲延履行產生的違約金外還要支付20萬的違約金,此約定可能導致違約金額過高,因此,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若超過了法定的違約金比例,超過部分無效。
3.答:甲應向乙主張違約責任,因為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以及《合同法》第121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那麼根據合同的約定,乙違約,應適用違約金條款,支付20萬元違約金。

第二題
1答:乙對甲的抗辯權屬於先履行抗辯權,根據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又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2答:不可以。根據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條之規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三題
答:1. 可以向侵權人乙主張,其依據為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2.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張違賠償責任,因為甲與公交公司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302條之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題
1答:不應得到支持,因為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除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服務期約定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外,勞動者在辭職時不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答:不可以,因為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勞動者押金,若收取的,應退回。因此單位於法無據。

3答:(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的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試用期超過4個月是可以的。
(2)試用期工資為不得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Ⅱ 經濟法案例分析

(1)戊有權起訴甲。根據公司關於股東派生訴訟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 答案: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規定的情形,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 續 180 日以上單獨或者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 不設監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視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執行董事收 到股東書面請求拒絕 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 30 日內未提起訴訟,或 者情況危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 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上述股東可以依照該規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責任。
(2)受益人是公司,因為派生訴訟就是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訴訟。
(3) 假如戊的利益受到甲的損害, 那麼他所提起的訴訟屬於股東直接訴訟., 《公 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 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者區別如下: 第一,派生訴訟的訴訟權屬於公司,直接訴訟的訴訟權屬於股東。 第二,在派生訴訟中所發生的侵權行為侵害的是公司利益,原告股東不是為 了自己的利益提起訴訟, 而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在這種訴訟中, 真正的利益者是公司,而不是股東,直接訴訟中,所發生的侵權行為侵害的是股 東的利益,訴訟結果歸原告股東。 第三,派生訴訟有程序規定,只有在「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 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 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 公司利益收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提下,股東才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Ⅲ 生活中常見的有關經濟法的案例及分析

〔案情〕張某向劉某借款10萬元欲購買一套設備以建一個塑料加工廠。張某向劉某說:我付了款就能運回設備,預計兩個月可調試完備,開工後資金一周轉即可還款。劉某同意。於是,張某寫了一張「暫借劉某人民幣10萬元,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的借條。時隔不久,設備運到。張某此時發現搞塑料製品加工不如倒賣原材料賺錢,於是將自己購進的塑料加工設備租給他人,利用劉某的借款去倒賣原材料。半年過後,劉某見張某有錢做買賣卻遲遲不還借款,便上門索要。張某說借條上寫明的條件是開工後第二個月還款,現在雖有了設備卻沒有開工,故要等到開工後再還。幾次交涉,劉某見張某沒有還錢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運用所學到的經濟法律知識分析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1。因其還款期限為附條件的期限:「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債務人人為的阻止條件成立,視為條件已成立。債權人可據此要求付款;另外一種看法,將「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視為約定不明確,這樣,債權人可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該借款為一般的民間借款,無利息。

Ⅳ 經濟法案例及分析

李某可以向商場索賠。

理由如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根據以上規定,商場出租櫃台從事食品經營,因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有權向櫃台經營者和櫃台出租商主張損害賠償。

目前,出租櫃台經營權已成為本市大型商場經銷的重要手段。對商場與櫃台經營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消費者無從知悉,如商場以並非實際經營者為由進行抗辯,可能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因為櫃台實際經營者承擔風險能力和賠償能力相對較弱。而上述法律將櫃台經營者與出租者作捆綁規定,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Ⅳ 經濟法的一個案例分析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企業在10日內報價。乙企業接受甲企業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報價,並要求甲企業在10日內回復;甲企業按期回復同意其價格,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 的情況下按甲企業提出的條件發貨,甲企業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也未付貨款。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貨物價格下跌。甲企業遂提出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業盡快取回貨物。乙企業不同意甲企業的意見,要求其支付貨款。隨後,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
1)甲企業 傳真、乙企業報價 、甲企業 回復行為的法律性質。
2)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企業可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法律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答:(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性質。乙報價行為的性 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 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於承諾期限內作出。
(2)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Ⅵ 日常生活中違反經濟法的案例有哪些詳細一點的例子,最好有法律的分析。

1、「鮑師傅」商標侵權糾紛案

鮑才勝公司成立於2015年5月4日,經營范圍包括餐飲管理、酒店管理、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等。2014年9月28日,彭某麗申請注冊了第12484211號「鮑師傅」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在「糕點、蛋糕、麵包、餅干」等第30類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彭某麗將上述商標依法轉讓給鮑才勝公司,至此鮑才勝公司成為該商標的權利人。

分析:

法院結合在案證據經審理認為,鮑才勝公司系「鮑師傅」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就17899179號注冊商標而言,盡管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包含第30類中的麵包,但該注冊商標為圖形商標,不包括任何漢字,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麵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60注冊商標而言,該商標為圖文商標,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包括第32類的礦泉水、果汁等飲料,並不包含麵包、糕點商品。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麵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96號注冊商標而言,該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包括第43類的餐廳、餐館服務,但現有證據表明被告經營的涉案店鋪提供了麵包、糕點等商品的銷售,且麵包、糕點均是事先製作而陳列在櫃的,與通過及時製作加工、應消費者需求製作並提供食品、設施、消費場所的餐飲服務存在本質區別。

因此涉案標識使用范圍與易尚公司授權其使用的第17899096號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不一致。綜上,緣朵飲品店未規范使用易尚公司授權的注冊商標,其將涉案標識使用在其銷售的麵包、糕點上的行為落入鮑才勝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據此,蘇州工業園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緣朵飲品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鮑才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共計5萬元。

2、消費者權益保護案

近日,准格爾旗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消費者楊某在薛家灣某農機銷售處購買了一台拖拉機,在使用過程中一直出現高溫情況,幾次找商家處理,但始終解決未果,迫不得已,楊某到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

處理結果:

准格爾旗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之後,立即聯系楊某了解具體情況,並且針對具體情況聯系商家進行核實,確認楊先生所投訴內容真實無誤,確實是商家商品有問題。經過幾次調解,最後達成一致協議,商家給楊某解決拖拉機高溫問題,如不能解決,商家更換發動機,如還未解決高溫問題,商家同意更換新的拖拉機。

案例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四十八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案例中,因商家商品本身存在問題,所以楊某可以依照國家規定,要求商家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3、中介敲詐案

2018年4月1日,北京市消費者劉先生通過北京市「我愛我家」在西城區四合上院小區租下了一間房屋。據介紹,該房屋是由我愛我家從原房東處包來後,再租給劉先生的。月租金12000元,雙方簽訂1年合同,「我愛我家」收取了相當於1個月房租的中介費。

一年後,劉先生想續租,但被告知房租上漲至12500元/月。

劉先生對租金上漲的問題也沒有太計較。而在劉先生打算交錢時他發現,費用裡面又多出來12500元!一問才知,「如續租還需再繳納一遍中介費」。劉先生一算,這相當於每月多出1000多元租金。

「我愛我家的做法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劉先生的義務。」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續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介市場魚龍混雜,盡管監管部門一直在管理,但是仍然有一些中介機構,未提供居間服務,卻在合同中私自標注「中介服務」,強迫消費者繳納中介費,如遭拒,則採取斷水斷電或者強迫換鎖等威脅手段,情節嚴重的已經屬於是一種假借中介服務為名實施的侵犯被害人財產所有權的敲詐勒索行為。

Ⅶ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甲公司和乙服裝廠簽訂加工5萬套服裝,單價100元的合同,約定甲公司於10月30日前向乙服裝廠支付預付款100萬元,服裝廠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裝2萬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裝廠款項200萬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裝3萬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裝後15日內將餘款200萬元付給乙服裝廠。合同約定一旦雙方出現糾紛,即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裝廠突發火災,將廠房、面料和大部分設備燒毀。甲公司知道後,便停止向乙服裝廠支付第二筆款項。經乙服裝廠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廠在1月5日前恢復生產能力,甲公司便支付餘下的全部款項,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由於籌措資金困難,乙服裝廠在1月15日才恢復生產,請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強,這時再生產服裝已錯過了銷售高峰期,很難賣得出去。於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結清乙廠已交付服裝的款項。乙服裝廠經多次與甲公司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裝廠因失火燒毀廠房、面料和大部分機器設備時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2)乙服裝廠於1月15日恢復生產能力,而甲公司卻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3)乙服裝廠在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合法?為什麼?
(4)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解題過程與步驟: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為乙服裝廠因突發火災導致廠房、布料和大部分機械設備被燒毀,說明乙廠有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能,根據法律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很強,遲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實現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裝廠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的合同糾紛應當依照他們達成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定,若雙方均放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方可由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4)鑒於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機構應確認甲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乙服裝廠時解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3萬套服裝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2萬套服裝,應按合同的規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萬元貸。

Ⅷ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公司的董事、監事的任期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法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②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③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2)《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①挪用公司資金;②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③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④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⑤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⑥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Ⅸ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丁某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1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丁某應償還2萬元。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償。
【依據】《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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