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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起源

發布時間:2021-02-22 02:50:43

1. 法學是什麼

法學網路名片
法學(英文:law,science of law,又稱法律學或法律科學)是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法學一詞,在中國先秦時被稱為「刑名之學」,自漢代開始有「律學」的名稱。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us)對「法學」(古代拉丁語中的Jurisprudentia)一詞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現代的法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但是關於法學與科學的關系有不同的看法,這主要涉及價值論的研究是不是科學的問題。

法學體系
理論法學 ▪ 法理學 ▪ 法哲學 ▪ 比較法學 ▪ 法社會學 ▪ 立法學
▪ 法律邏輯學 ▪ 法律教育學 ▪ 法律心理學 ▪ 法律解釋學

法律史學 ▪ 中國法律思想史 ▪ 外國法律思想史 ▪ 法律制度史

部門法學 ▪ 憲法學 ▪ 行政法學 ▪ 民法學 ▪ 經濟法學 ▪ 勞動法學
▪ 婚姻法學 ▪ 民事訴訟法學 ▪ 行政訴訟法學 ▪ 刑事訴訟法學 ▪ 刑法學
▪ 刑事偵查學 ▪ 司法鑒定學 ▪ 軍事法學 ▪ 環境法學 ▪ 安全法學
▪ 知識產權法學

國際法學 ▪ 國際公法學 ▪ 國際私法學 ▪ 國際刑法學 ▪ 國際經濟法學 ▪ 國際環境法學
▪ 國際知識產權法學

參考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 13745-2009)文件
目錄

研究對象(object of law)
法學詞源
法學與科學
特徵階級社會中,法學有階級性和實踐性兩個特徵
法學特徵的另一類表述(根據高教法理教材)
分科法學劃分分支學科的應堅持的標准
法學體系中的四大類分支學科
法學的具體分支學科
附註:中國學科分類國家標准/820
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系法學與社會學的關系
法學與政治學的關系
法學與倫理學的關系
法學與心理學的關系
中國歷史上的法學諸子百家的法學思想
《大明律》書影
世界其他國家的法學歷史《法國民法典》亦即《拿破崙法典》
馬克思主義法學
包含專業
法學國家重點學科名單研究對象(object of law)
法學詞源
法學與科學
特徵 階級社會中,法學有階級性和實踐性兩個特徵
法學特徵的另一類表述(根據高教法理教材)
分科 法學劃分分支學科的應堅持的標准
法學體系中的四大類分支學科
法學的具體分支學科
附註:中國學科分類國家標准/820
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系 法學與社會學的關系
法學與政治學的關系
法學與倫理學的關系
法學與心理學的關系
中國歷史上的法學 諸子百家的法學思想
《大明律》書影
世界其他國家的法學歷史 《法國民法典》亦即《拿破崙法典》

馬克思主義法學
包含專業法學國家重點學科名單展開 編輯本段研究對象(object of law)
1法學的研究對象首先是法。 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說各種意義的法。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statute law)和不成文法unwrietten law,common law); 從法的體系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該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歷史類型角度說,包括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社會主義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2法學還要研究各種「法的現象」。 即基於法產生的各種現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法的起源、發展、移植、繼承、現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義;法律觀念、思想、制度、事實、規律等等。 3法學還要研究「與法相關的問題」。 法和法的現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發展同其他事物特別是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現象有著密切的聯系。研究這些相關問題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學的主要問題。

1.「法學」這一用語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紀末羅馬共和國時代就已經出現,該詞表示有系統、有組織的法律知識、法律學問。古羅馬法學家曾給「法學」下過一個經典性的定義:「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語語種,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礎上,發展出各自指稱「法學」的詞彙,並且其內容不斷豐富,含義日漸深刻。
2.關於法律問題的學問,在中國先秦時期被稱為「刑名法術之學」,或者「刑名之學」。據考證,雖然「律學」一詞的正式出現,是在魏明帝時國家設立「律博士」以後,但是,自漢代開始就有了「律學」這門學問,主要是對現行律例進行注釋。中國古代「法學」一詞最早出現於南北朝時代,然而,那時所用的「法學」一詞,其含義仍接近於「律學」。中國古代的「法學」一詞與來自近現代西方的「法學」概念有著很大區別。
3.現代意義上的漢語「法學」一詞,最早由日本輸入。日本法學家津田真道於1868年首次用來對應翻譯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詞彙並對之作了詳細說明,該詞於「戊戌變法」運動前後傳入中國。
編輯本段法學與科學
近代德國人把人文、社會科學提高到與自然科學對等的地位的,柏林洪堡大學以來的現代大學推動了社會科學的發展。法學被理解為科學與這一背景有關。 法學以價值論為主要核心內容,實質上,法學的核心僅僅是思維上的中心,而不是說法學的本體是價值的,法學最大的特點是要論證實踐中如何體現價值(或者說怎麼證實價值已經實現),這一論證形成了所有的法學部門分支。法學價值是否實現或者怎麼實現的論證,是經驗性的,可驗證的,因而是科學的。 在價值推導方面,法律也要公理理論。
法(3張)在訴訟研究方面,法學需要認知心理學這樣最微觀的支持,譬如,對抗制為什麼在認識論上是合理的 ,認知心理學會揭示所有的人都有可怕的人類弱點 法學是不是科學,最容易提出疑問的是法理學,法理學是處在價值核心部位,但這也只是某種法理學。法理學的形而上,可以藐視科學,但是法理學的形而下(解答部門法)必須訴諸綜合分析,價值只是要素之一。 科學的傳統意義,是指經驗科學。什麼是科學,在傳統意義上,並不難確定。其基本特徵是,訴諸實驗,可觀察和可驗證,卡爾·波普爾則說是可證偽。按照波普的觀點,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不是科學。 法學在本體上是科學,在核心問題上,不是科學。或者說,法學的本源精神論證,不是嚴格的科學,但是法學的應用性論證是科學。 在法學被理解為科學的那些領域,經驗可以證偽理論。譬如,對抗制必然是現代流行的訴訟制度,不這樣做,司法獨裁就是隨處可見。
包含專業
法學、法律、商務法律、法制學、憲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民法學、環境法、訴訟法學、軍事法學、法學理論、經濟法學、勞動法學、國際法、國家私法、國際經濟法、知識產權法、科技法學、民商法學、 商法、金融法學、財稅法、涉外經濟與法律、律師事務、法律事務、法律碩士專業。法學中最熱門的三大專業依次是民商法學、國際經濟法學和經濟法學。法律碩士專業從2010年開始正式分為法學和非法學兩部分

法學國家重點學科名單

擁有法學國家一級重點學科的高校:
北京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
擁有法學國家二級重點學科的高校(不含已擁有法學國家一級重點學科的高校): 法學理論 吉林大學
法律史 華東政法大學
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浙江大學
刑法學 吉林大學
民商法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訴訟法學 四川大學 西南政法大學
經濟法學 西南政法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武漢大學
國際法學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廈門大學,武漢大學

2. 煙台大學研究生古代文學專業,具體考試題型是什麼,有真題的發一下①⑥③liyuekuaiyuehao,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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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研究方向,科目集團

數量

考試科目

備注

001經濟與工商管理

16

020201國民經濟

8

1 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304數學四(4)815經濟學綜合

復試:經濟學包含全面的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政治經濟學

01個經濟發展戰略和規劃

_ 02宏觀經濟調控和區域發展

_ 03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系統設計

120202企業管理 8

①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303數學④816管理

復試:管理包含綜合管理,生產運營管理,戰略管理和物流管理

_ 01物流與供應鏈管理

_ 02國際企業戰略和組織管理

_ 03人力資源管理

002法學院 150

030101法學理論

15

1 101政治理論(2)201英語(3)717法律(包括法理學,法律刑法法)(4)817綜合(包括憲法,

復試):民法法理學

試用的憲法法理學,民法

01法律社會學

_ 02比較法

030102法律史

一個

(2)①政治理論101英語③201 717法(包括法理學,刑法)(4)817法律(包括憲法,民法)復試:中國法律史,外國法制史

加上測試:法理學,民法

01中國法律史

_外國法制史02

030103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1 101政治理論(2)英語③ 817 201 717法律(包括法理學,刑法)(4)法律(包括憲法,民法)

復試:憲法;

試驗:行政法法學民法

_ 01憲法

_ 02行政法 a>

030104刑法學校

15

英語(3)201 717(1 )101政治理論(2)「(包括法理學,刑法)(4)817法律(包括憲法,民法)

復試:刑法(犯罪學)

試用的:法理學,民法

_ 01刑法

_ 02犯罪

030105民商法學校的

①101政治理論②201英語(2)(3)717 817法律(包括憲法,民法)

復試:商法(包括商業法)加測試:法理學,民法

_ 01物權法

_ 02責任

_ 03 030106中國商法訴訟法 BR p>

1 101政治理論(2)英語(3)817 201 717法律(包括法理學,刑法)(4)法律(包括憲法,民法)

重新檢查:刑事訴訟法;

試驗:民事訴訟法的法理學,民法

_ 01刑事訴訟法

_ 02民事和行政訴訟法律

030107經濟法

1 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717法律(包括法理學,刑法)(4

復試:經濟法)817法律(包括憲法,民法)

加上測試:法理學,民法

_ 01市場規製法

BR /> 02宏觀調控法

030108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1)101政治理論②201英語(2)(3)717法律(包括法學,刑法)④817法律(包括憲法,民法)

復試:環境法

試:法理學,民法

_ 01環境法
a>

_ 02資源法

15 1 101政治理論(2)英語③201 717「(包括法理學,刑法)( 4)817法律(包括憲法,民法)

復試:國際經濟法,國際法

試:法理學,民法

_ 01國際私法<BR /

_ 02國際經濟法

50

英語(3)201 398法律碩士聯考專業基礎課④ 498法律碩士聯考(1)101政治理論(2)復試:法律綜合(民事,刑事)

_ 01不區分研究方向

003學院人文

47

030404中國少數民族史

①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818 718通史(4

復試:中國古代歷史)歷史文選

加試驗:世界近現代史上

_ 01中國民族關系史

_ 02中國東北跨境民族歷史

_ 03中國少數民族的文化和宗教的歷史

_ 04中國民族政治史

050105中國古代文學 >(1)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719中國文學史(4)819中國文學理論,中國古代和

復試:中國文學史(先秦和漢,唐王朝)

加測試:中國通史「(古代)

_ 01在先秦和漢代文學的

_ 02唐代文學

050108比較文學與世界文學

①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720歐洲和美國文學史(4)820比較

重新審視文學和文學理論文學評論寫作

加試驗:中國文學

_ 01中西比較文學

歐洲和美國文學_ 02 BR p> _ 03俄羅斯和蘇聯文學

060102考古學及博物館學

(3)(1)101政治理論(2)201 721考古專業基礎綜合(4) - 沒有

重新檢查:專業課程(近半個世紀以來國外的考古研究和現狀,考古學理論,方法等)

加上測試:中國古代中國歷史語言學

_ 01中國古代文明起源與早期文明研究

_ 02膠東先秦考古發現和研究

060105專門歷史

①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313歷史的專業基礎(4) - 沒有

復試:歷史

加上測試:歷史上的中國文字學,中國古代

_ 01中國古代哲學,歷史

_ 02中國古代文明史

中國古代民族歷史

BR /> _ 03 _ 04中國古代文化歷史

004外國語學院

31

050201英語語言文學

① 101政治理論(2)222日語或德語(3)223 722英語(4)822英語

復試:文學鑒賞;

測試:高級英語高級聽力
>注意:英語是外國文學,英美概況

_ 01英語文學

_ 02英語和交叉研究的基本理論和知識集成社會,文化

050210亞非語言文學

韓國④①101政治理論(2)222日語或224英語(3)723個基點823語言 BR />復試韓國:現代文學

加試驗:高級韓語,韓國高級聽力

註:韓國與韓國,現代文學史概述

_ 01集成韓國現代文學和電影文化

的_ 02韓國社會,語言和文化研究

050211外國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

15

①101政治理論(2)222日語或223德語(3)724語言學概論(4)824語言學

復試:現代語言學

加測試:高級英語高級聽力

註:集成了基本的語言學英語,社會 - 語言 - 文化知識

_ 01話語分析和社交語學校

_ 02中國和外國語言對比與跨文化交際

03 _英語

005數學與信息科學系

數字媒體應用

31

070101基礎數學

①101政治理論(2)201英語(3)725數學分析(4)825高等代數

重新檢查:常微分方程或概率論;

加測試:復雜的功能;功能分析

-

_ 01功能分析

_ 02代數學

_

070104應用數學

15 <BR / ①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725數學分析(4)825 03非線性分析高等代數

相同的基本數學

_ 01非線性微分方程及其應用 BR p> _ 02電力系統

_ 03不確定性070105運籌學與控制論分析和應用

①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725數學分析(4)825高等代數

相同的基本數學

01自適應控制理論與應用

_ 02非線性系統控制

_ 03組合優化和理論計算機科學

_ 04灰色系統理論和應用

006光電070201理論物理信息科技

84

15

1 101政治理論(2)201英語(3)726高等數學(4)

重826量子力學:普通物理(力學,熱學,電磁學)

_ 01高能量物理理論和量子場論

_ 02凝聚態理論 a>

_ 03數學物理

_ 04相對論天體物理學

_ 05量子光學

070202粒子物理與核物理 8

①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726高等數學(4)826量子力學理論物理

_ 01粒子物理學唯一的唯象理論的標准模型

_ 02新的粒子物理

_ 03粒子物理和宇宙學

_ 04核結構理論

070205凝聚態物理

1 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726高等數學(4)826量子力學

理論物理
>

_ 01介觀物理理論

_ 02計算凝聚態物理

_ 03低維系統和薄膜物理

BR /> 04納米的物理



070207光學 15

①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726高等數學(4)827光學

相同的理論物理

_ 01信息光學

_ 02生物光學

_ 03激光與物質相互作用

_ 04超快光學技術

_ 05光電子學

_ 06紅外光學 070 208無線電物理

1 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726高等數學(4)828電磁

理論物理_ 01電磁場與微波

_ 02 _ 03數字傳輸理論和技術

_ 04復雜的系統中計算電磁學和電子

電磁散射輻射傳輸

077 301物理電子 15

1 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726高等數學(4)829電磁場理論

重新檢查:普通物理(機械,光學)

BR /> _ 01光電

_ 02光電探測技術

_ 03薄膜物理

_ 04電磁場與微波

BR /> 081002信號與信息處理

15

①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301數學4

830信號與系統復試:電路基礎 BR p> _ 01圖像和多維信號處理

_ 02信息處理系統

007化學和生物學技術

63

BR /> 070302分析化學 8

①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731物理化學(4)831復試:分析化學

加測試分析化學實驗:無機化學,有機化學

_ 01分離科學

_ 02現代譜分析

_ 03化學信息科學

070303有機化學

1 101政治

復試理論②201英語(2)(3)731(4)物理化學832有機化學:有機化學實驗

加測試:無機化學,分析化學

_ 01天然產物化學及應用

_ 02精細有機合成和農葯化工

_ 03雜環化合物的合成化學及其應用

070304物理化學

(1)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731物理化學(4)833無機化學

復試:物理化學實驗

加測試:分析化學,有機化學

_ 01新催化材料和催化反應 _

02環境催化

_ 03結構化學

070703海洋生物學

①101政治理論(2)201英語(3 )734生物化學(4)834普通生物學

復試:

加上分子生物學試驗:細胞生物學,微生物學

_ 01海洋藻類生物學

_ 02海洋生物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081701化學工程

①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302數學二835化工原理(4)

復試:物理化學

試驗:無機化學,有機化學

_ 01傳球和混合工程

_ 02傳質與分離工程

_ 03催化反應工程

081 705工業催化

①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302數學II (4)833無機化學

復試:物理和化學

試驗:化工原理,有機化學

_ 01新的催化劑和催化反應

02環境友好催化

097 203農產品加工和儲藏工程

(1)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734生物化學(4 )836微生物學

復試:微生物測試

加測試:食品分析,食品和營養

_ 01水果和蔬菜的存儲和處理技術

> 02動物食品科學

_ 03農業生物轉化技術

_ 04功能性食品

海洋大學008

23
>

071004水生生物學

①101政治理論(2)201英語③737生物化學(4)837普通生物學

復試:細胞生物學

試用:微生物學,遺傳學

_ 01海洋生物環境毒理學和應用葯理學

_ 02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態資源

03海洋生物

081 703生物化工

15

1 101政治理論(2)

201英語③302數學二(4)838生化工程原理復試: (生物化學,微生物學,生化分離工程)

試驗:微生物學,生化分離工程

_ 01海洋生化工程中

_ 02生化反應和生物反應器項目 BR p> _ 03生物制葯

009機電工程學院汽車工程

15

080201機械製造及自動化

15 (1)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301數學一(4)839理論力學

復試:機械設計

加試驗的基礎:材料力學,C語言程序設計

_ 01數字化製造技術

_ 02計算機輔助工程和模擬

_ 03計算機輔助設計和製造
a>

_ 04機械動力學

05特殊的加工工藝和自動化

010環境與材料工程學院

23

> 080502材料科學

15

1 101政治理論2

復試201英語③302數學二(4)840普通化學:基礎材料科學

加測試:物理化學,材料工程基礎

_ 01高分子材料

02 _ 03金屬材料

083001環境科學

①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302數學二④840普通化學

重新檢查:環境生態學

加測試:環境監測,環境介紹

_ 01環境生物技術

a>

_ 03環境污染與修復
_ 04環境污染控制理論與技術

011計算機科學

23

081202計算機軟體與理論

① 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301數學一(4)841數據結構

復試:操作系統;

試用軟體工程:C + +程序設計,計算機網路 BR p> _ 01智能信息處理

_

_ 02信息安全

采礦

081203計算機應用技術03數據政治理論(2)15

1 101 201英語(3)301數學一(4)841數據結構

復試:計算機組成原理,資料庫的基礎

加測試:C + +編程;計算機網路

_ 01分布式人工智慧

_ 02計算機智能控制系統

_ 03智能信息處理

BR /> 012土木工程<BR / 31

081401岩土工程

①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301數學④842力學材料

復試:土力學

試驗:鋼結構設計原理

_ 01環境岩土工程

_ 02岩土工程數值分析技術/ a>

081402結構工程

15 (1)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301數學④843結構力學

復試:鋼筋混凝土結構
>加測試:土力學,鋼結構設計原理

_ 01混凝土結構理論康復和加強技術

_ 02工程結構的數值分析方法研究和工程應用
>

081 405防災減災工程及防護工程

1 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301數學④843結構力學

復試:鋼筋混凝土結構

加上測試:土力學,鋼結構設計原則

_ 01結構耐火和防火減災工程

_ 02工程結構隔震和振動控制 BR p> 013葯學院

23

100701葯物化學15

1 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744葯房基礎綜合(4)(包括天然葯物化學)

加測試 - 無

復試:葯物化學:無機化學,物理和化學 01中國傳統醫葯和天然葯物活性成分的研究和開發新的葯物

_ 02天然葯物ADME研究

_ 03雜環細胞毒性的抗癌葯物的合成

100706葯理
>

1 101政治理論(2)英語(3)201 306西葯或744醫葯專業基礎綜合④ - 沒有

復試:葯理學

加測試:微生物學和免疫學,有機化學 BR p> _ 01心腦血管缺血性損傷及葯物保護

_ 02抗癌葯物的篩選和有效成分的作用機制

_ 03抗損傷的葯物篩選及其機理研究

考試科目

參考書目

日本222

新編譯的日本(12),周平,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1999年

德國223

德國(12),趙傷心,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

224英語

沒有參考書目

717

法理學(第二版),編輯由張文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中國的刑事法「(第二版),全面的經驗教訓楊洗,楊敦先,北京大學大學出版社,2003

718

中國古代歷史的歷史(上中下),朱紹侯,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中國近代歷史上(1949年) (第四版),李侃如編輯,中華書局公司,1994年

719中國文學史

中國文學史,袁行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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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管理綜合

管理,徐國華,張,趙平,清華大學出版社,生產和經營管理,陳水扁說,馬士華,高等教育出版社;企業戰略管理,標准化,冷克平,王江,高等教育出版社;物流外包和管理,王順玉,孟相如,東北財經大學經濟出版社

817綜合課程II

憲法(部分),編輯由許崇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民法,喻國明銳,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818歷史文選

中國史(上下),工程和本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

819中國文學理論,中國古代

批評中國文學理論史(上下),和章燒慷的,北京大學,發表在1995年,中國古代(向上或向下),印度商業圖書館,1999年,歷代文學作品選(底部),朱東潤,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中國古代的文論選(四),審議,郭邵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

820比較文學與文學理論

比較文學,倫敦,姚Sunjing謝天振,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從現代主義到後現代主義,劉翔宇,楊恆達,曾艷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822考試

包括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外國文學,英美輪廓;讀英語文學,王守仁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美國文學選讀,陶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英語文化,汪峰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823韓國綜合

與南韓國概述現代文學史。韓國文學(現代部分),延邊大學出版社,2004年進兵民,韓國概述,鯉城美,青島海洋大學出版社,2000

824語言學綜合

基本的英語,社會史 - 語言 - 文化知識

825高等代數

更高的代數(第二版),代數群主編在首席北京大學數學系,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BR p> 826量子力學

量子力學,周氏迅系列,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量子力學導論,曾金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

827光學

光學教程,姚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光學(上下),趙凱華鍾西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828電磁

電磁,趙凱華,陳熙謀。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85。電磁學(新概念物理課程),趙凱華,陳喝遏尋求,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電磁學,吳健雄學術出版社,1983年。 (部分電路不測試)

829電磁場與電磁波的電磁理論。謝處方,饒克謹,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工程電磁場導論,馮張馳,訴訟,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電磁場與電磁波解決問題的指導,趙林,中國出版社電子科技大學,2002

830信號與系統

信號與系統,鄭君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信號與線性系統分析,吳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分析化學「(第四版),首席武漢大學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儀器分析(儀器分析佔40%),武漢大學化學系,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

832有機化學

有機化學(上下),編輯胡宏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833無機化學<br

無機化學「(第四版),大連理工大學無機化學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的p>

普通生物學(第二版),吳相鈺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834普通生物學。生命科學的基礎上,山東大學出版社,2001路耀華

化學原理(上下),姚玉英系列「,天津大學出版社,1999年

835化工原理 836微生物

周D,微生物學,高等教育出版社

837普通生物學

普通生物學,南開大學,武漢大學,復旦大學,四川大學,高等教育出版社

838

生物技術,生化工程原理張玉軍唐主編,總編輯,中國南方理工大學出版社,2002年。

839理論力學

理論力學(上下),哈爾濱工業大學技術系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840普通化學

普通化學原理,華同文由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

841數據結構

數據結構,嚴蔚敏,吳偉民清華大學出版社編輯。 2001

842材料力學

材料力學(上下),孫訓方,代碼,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材料力學,的宋栽炕,崔俠系列,同濟大學出版社,1998年

843結構力學

結構力學教程(Ⅰ,Ⅱ),龍馭球,包世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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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商法屬於國際經濟法還是屬於商法,,另外,,國際經濟新秩序中有沒有提到關於改革現有經濟結構的內容,

海商法是隨著航海貿易的興起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就其歷史發展而言,它起源於古代,形成於中世紀,系統的海商法典則誕生於近代,而現代海商法則趨於國際統一化。

海商法屬於國內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國家屬於商法范疇;但為解決國際通航貿易中的船貨糾紛,多年來已簽訂了許多國際公約和規則,主要有:《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即《海牙規則》,1968年修訂稱《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簡稱《漢堡規則》) 、 《統一有關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防止海上油污國際公約》。它們分別對承運貨物的權利和義務、責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損等作了詳細規定。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共15章。

4. 萬民法是不是國際法,為什麼在講國際經濟法的起源時都會講到萬民法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經濟法不是傳統概念
在古代的羅馬法中,有「市民法」與「萬民法」之分,後者即是專門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之間以及非羅馬公民相互之間的貿易和其他關系的法律。
羅馬法有著巨大的歷史影響
所以一般都要講到;但是如果說
萬民法是國際法
這個有點過了

5.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起源

「最惠國」這一法律概念起源於並主要應用於國際貿易。其萌芽最早可追溯到11世紀。當時地中海沿岸的義大利各城邦、法國和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到外國做生意,開始總想獨占那裡的市場擠走別人;在做不到這點時,就退而求其次,要求在該國市場上獲得同等機會。為滿足這種要求,西北非阿拉伯王子們曾頒布命令,給予他們與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薩等城邦以同樣特許權。
12世紀,威尼斯也曾向拜占庭皇帝要求同樣的特許權,使該城邦商人獲得與熱那亞、比薩的商人平等競爭的地位。這種在市場競爭中「機會均等」的權利形式,即是最惠國的原始形態。雖然這個時期的最惠國都是單方面地只給商人的個人權利和管轄優惠,但最惠國的靈魂──「市場競爭,機會均等」則自此發軔。 15世紀,「最惠國」開始出現雙邊條約的規定並逐漸流行,但大多屬於強國迫使弱國單方面給予的。 具有近代意義的「最惠國待遇」(Most Favouredo Nation Freatment)濫觴於17世紀的歐洲。當時歐洲各國普遍重視對外貿易,不允許一國給予另一國特殊權利或待遇,要求利益均沾,其內容一般為通商、航運、關稅、賦稅、投資、營業、居住、旅行、人身、財產及其他法律權利。 18世紀,隨著國際貿易規模的日益擴大,導致了政治條約與貿易(通商)條約的分家,並因此開始出現了一些相互給予「最惠國地位」的做法。其代表是1713年英法「烏特勒支通商條約」,該條約規定:一方保證把它給予第三國在通商與航運方面的好處,給予另一方。 但是,這種相互給予「最惠國地位」的做法,一直處於沉重的重商主義陰影籠罩之下,在長時期內沒有獲得大的進展。從17世紀以來,伴隨著國家主義的興起,在歐洲的國際貿易領域的主要指導原則,是重商主義(Mercantilism),即把積攢金銀作為本國財富的儲備手段,在貿易政策上追逐的目標是:獎勵出口,以達到本國盈餘;而貿易盈餘和財富積累又是與國家政治地位和權力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正是從這一意義上,對外貿易從一開始便是本國外交政策和活動的一部分。正因為如此,從18世紀直到19世紀中期以前,相互給予「最惠國地位」的做法並不是建立在科學的經濟理論基礎之上,而是作為處理國家之間政治關系的附庸而存在的。雖然18世紀後期和19世紀初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Adam Smisth)和李嘉圖(David Ricardo)的貿易自由和比較優勢理論早已為處理各國間經濟關系的國際經濟法奠定了科學的理論基礎,但是他們的卓識高見,得到人們尤其是當政人士的認可和接受,卻花費了半個世紀之久。 一直到19世紀中期,「最惠國待遇」才發生了質的飛躍。1846年英國部分地區遭到天災,飢荒遍野,當時的首相皮爾(Sir Robert Peer)大膽地廢止了禁止糧食進口的「穀物法」(ConLaw),進而接受了亞當-斯密關於單方面貿易自由化也能增加國家財富的觀點,任用了當時積極主張貿易自由的科布登(Lord Cobden)為貿易部長,與當時法國貿易部長切維利爾(Chevalier)於1860年在荷蘭烏特勒支簽訂了具有歷史意義的第一個貿易自由雙邊通商協定──「科布登-切維利爾條約」。該協定首創了無條件最惠國待遇的現代模式,為雙邊條約的多邊效應開辟了道路。自此,最惠國條款才真正成為「現代通商條約的柱石」。

6. 吧里有學國際金融法專業的學長學姐嗎

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國際金融關系是具有金融性的國際關系。在當前金融業多向度、深入發展的情況下,探尋金融的恰當含義尤為重要,這是因為國內外對金融的含義存在的不同認識和理解,直接影響到對國際金融法的概念、調整對象、范圍、淵源、理念及社會功能等問題的科學認識,影響到國際金融法科學體系的建立。因此,探討金融的含義就構成考察和掌握國際金融法基本理論的基點和起點。對於金融可以從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金融的內涵
金融的內涵,即金融的本質屬性有哪些,這是認識金融和國際金融法所必須回答且難以回答的問題。
對此,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1.金融
在訓詁意義上的基本含義「金融」是由中國字組成的詞,據考證,它並非古已有之。古有「金」和「融」,但未見「金融」連在一起的詞。《康熙字典》及其之前的工具書均無「金」與「融」連用的詞,即為佐證。將「金」與「融」連起來始於何時,無確切考證。是否直接譯自Finance亦無任何證明。一個很大的可能是來自明治維新的日本。那一階段,有許多西方經濟學的概念從日本引進——直接把日語翻成漢字搬到中國來。最早列入「金融」條目的工具書是: 1908年開始編纂、1915年出版初版的《辭源》和1905年即已醞釀編纂、1937年開始刊行的《辭海》。
《辭源》(1937年普及本第11版)對金融的釋義是:「今謂金錢之融通狀態曰金融。舊稱銀根。各種銀行、票號、錢庄,曰金融機構。」《辭海》( 1936年版)對金融的釋文是「(monetary circulation)謂資金融通之形態也,舊稱銀根。金融市場利率之升降,與普通市場價之漲落,同一原理,俱視供求之關系而定。即供給少需要多,則利率上騰,此種形態謂之金融緊迫,亦曰銀根短絀;供給多需要少,則利率下降,此種形態謂之金融緩慢,亦曰銀根松動。」
根據以上考證,我們似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始於近百年前編纂的《辭源》、《辭海》是最早有據可查的、編入金融條目的辭書,說明這個詞在20世紀初以前已經使用,並已相當定型。《辭海》注以英文,顯示該詞有可能來源於海外。《辭源》、《辭海》就其始刊時對金融的定義來看,簡單地說,金融就是資金融通,即由資金融通的工具、機構、市場和制度等構成要素相互作用而構成的有機系統。這一含義至今仍然能夠體現出金融的初始的和基本的本質特徵。
2.金融是虛擬經濟
虛擬經濟是資本以金融市場為主要依託所進行的有關的經濟活動,簡單明了地說,虛擬經濟就是直接以錢生錢的活動。虛擬經濟是與實體經濟相對應的概念。實體經濟活動就是將貨幣通過交換成勞動力、原料、機器設備、廠房等,然後經過生產產出產品,產品通過流通變成商品,商品再通過交換再變回貨幣。在實體經濟的循環中,資本增值,取得了利潤,這是實體經濟的過程。虛擬經濟的循環是在金融市場上,貨幣先通過交換成為借據、股票、債券、外匯等,然後在適當的時候,再通過交換將這些金融產品變回貨幣,直接以錢生錢。
虛擬經濟經歷了商業信貸、生息資本的社會化、有價證券市場化和金融市場國際化以及國際集成化等階段。金融最初是個人之間的借貸,財富的剩餘者將閑置貨幣借給借款人,這時貨幣變成了生息資本。
由於這樣的借貸風險比較大,而且無法優化投資方向,在這樣的情況下銀行出現。銀行把人們手中的閑置貨幣集中起來,變成生息資本,借給那些需要從事實體經濟活動的人。銀行在存款人和貸款人之間賺取利差。企業向銀行間接融資,因為有利差的存在成本較高,企業如果直接發行債券,不僅融資成本較低,而且投資人也能獲得較高的回報,這樣就產生了債券。同時,為了使投資者能夠共擔風險,股票也出現了。債券和股票面對的是社會公眾,債券和股票出現後投資品種和選擇多樣化,但流通性問題妨礙了社會投資。有價證券市場化以後就解決了這個問題。股票和債券都能在市場上隨時變回現金,這樣解決了流動性問題。最後是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和國際集成化,各國國內的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相互間的影響日益增大,虛擬經濟的總規模大大超過了實體經濟。由於電子技術、信息技術的發展,資金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進行調動,國際金融市場已到「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程度。
將金融界定為虛擬經濟,接下來的問題是,這種虛擬經濟活動包括哪些內容和形式? 這是認識金融的性質所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如上所述,金融的初始基本含義是資金融通,但是如果僅限於此,那麼還不足以反映現代金融的全貌,例如,金融衍生工具和有些保險產品等就不具有資金融通的性質。因此,以金融市場為依託所進行的金融活動,除資金融通外,還應包括非資金融通的活動,如規避風險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風險和彌補損失的保險活動等。只有這樣,金融的概念才能與時俱進,對當今的金融實踐具有周延性。
總之,國際金融法的調整對象具有金融性,而國際經濟法其他分支的調整對象則沒有金融性質,因此,金融性將國際金融法與研究國際關系問題的其它學科或科學區分開來,也將國際金融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分支,特別是國際投資法區別開來。國際間資金流動的形式,依投資方式,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國際投資法調整直接投資關系,國際金融法則調整間接投資關系。凡是以金融市場為依託進行的虛擬經濟活動都屬於國際金融法調整,而不具有以上特徵的國際間資金流動關系則由國際投資法來調整。
例如,處於國際投資法和國際金融法敏感地帶的股票購入,如果這種購入是通過證券市場進行的,這種行為本身由國際金融法調整。如果買賣的目的是為了持有能提供一定收入的證券以便在證券市場獲利,而不是為了經營管理企業,也不享有控制權,則這類交易始終都應受國際金融法調整。如果購入股票的目的是為了經營管理和控制企業,購入股票後參加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或控制,那麼,股票購入行為由國際金融法調整,購入後的經營管理或控制行為等由國際投資法來調整。如果對企業的收購不是通過證券市場而是通過產權市場進行的,且收購後對企業行使了經營管理或控制,那麼,整個活動都應受國際投資法的調整。
(二)金融的外延
金融經過多年來的發展,不僅沒有使人們對其范圍形成共識,反而似乎助長了分歧。對於金融及其外延,國內外存在不同的界定,大體上可以姑且稱為一般意義的金融和狹義的金融。以下對金融及其范圍的考察從當今對金融的兩種主要理解入手,在此基礎上找出金融的基本外延。
1.一般意義的金融
一般意義上的金融包括貨幣供給,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體系,資金借貸市場,證券市場,保險系統,以及國際金融中所具有的以上內容等。在國內,這種理解多年來存在於黨政部門、實際經濟部門、經濟學界、本土金融學界,它不是始於某種理論界定,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
在國外,對金融也存在類似上述意義上的理解。
韋氏詞典對金融的理解就與我國對金融的上述理解基本相當。根據《韋伯斯特第三版國際新辭典》(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金融包括「貨幣流通(circulation of money) 、信貸發放( granting of credit) 、投資(making ofinvestments)和銀行設施的提供(the provision of bankingfacilities)等。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還有一種對金融的廣義的理解:凡是與錢有關系的事情都可用「金融」(Finance)這個詞。《牛津辭典》(Oxford Dictionary)和一些網路全書對Finance 的解釋是: 貨幣事務(monetaryaffairs) 、貨幣管理(management of money) 、貨幣資源(pecuniary resources) ……。有時, 它指財政, 在與company、corporation、business聯用或與之有關的上下文中,指公司財務等。這種理解顯然比對金融的一般意義理解更廣,不僅包括上述一般意義的金融,並且還包括國家財政、企業財務以及個人貨幣收支等。
2.狹義的金融
狹義的金融是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產品市場,是指資本市場。持這種理解的人士認為,「金融」就是西文的Finance,Finance 即指金融市場(Financial Market) , 資本市場(Capital Market) 。據黃達先生考察,持有這樣用法者在國內主要是: 80年代開始關注金融、研究金融的一些中老年理工學者;90年代中期起,在國外學成回國的中青年學者。其共同特點是:直接或間接地來源於國外,且只將金融覆蓋面限於資本市場。持狹義理解的一些人士也承認,在自己的「金融」領域之外還存在一個被更多的人視之為「金融」的領域,可稱之為傳統領域,但認為這只不過是過時的用法,不能與國際接軌,將來必被取代。
既然對金融的狹義理解來自於西方,因此,西方也就不乏對金融的這種界定。如比較權威的《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對「Finance」的解釋則是「金融主要關注資本市場的運行, 以及資本資產的供給和定價」。
3.金融的恰當范圍
認為對金融持一般意義的理解比較合理和得當,對此可以從以下兩個向度來考察。
(1)從金融的起源和現實來看,一般意義的理解比較切合實際。
從歷史上看,現代意義上的金融起源於銀行。把金融(Finance)限定用於資本市場,在西方也是近些年在特定圈子裡的事情。從現實和發展前途看,雖然資本市場可能成為將來金融的主體,因而未來的金融可能主要指這一領域,但是商業銀行的作用今天依然極大,今後是否必將削弱尚難定論。如果銀行、貨幣趨於泯滅,金融大概也不能獨自保存下來。
(2)從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傢具體使用情況來看,一般都趨於採用一般意義的金融。
①聯合國和世界貿易組織對金融的理解和使用
聯合國統計署有對金融及相關服務(Financialand Related Service)的統計,該項目大體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務,包括中央銀行的服務、存貸業務和銀行中介業務的服務;投資銀行服務;非強制性的保險和養老基金服務、再保險服務;房地產、租借、租賃等服務;為以上各項服務的各種金融中介的服務。
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出於對WTO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的措施進行約束的目的,對金融服務進行了列舉和界定(Definitions) 。《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 的金融服務附件(Annex on FinancialServices,簡稱金融附件)規定,金融服務包括所有的保險和與保險有關的服務、所有的銀行和其它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其中,保險和與保險有關的服務包括以下活動:直接保險(含壽險和非壽險) 、再保險和分保、保險中介(如經紀和代理) 、保險附屬服務(如咨詢、精算、風險評估和理賠服務等) 。銀行和除保險之外的其它金融服務包括以下活動:接受公眾存款,發放各類貸款,金融租賃,支付和轉移服務,保證和承諾,自營或代理買賣貨幣市場工具、外匯、衍生產品、匯率和利率工具、可轉讓證券、其它流通工具和金融資產包括金條等,參加發行各類證券,貨幣經紀,資產管理,金融資產的清算服務,金融信息的提供轉移和金融數據的加工,為以上活動提供的咨詢、中介和其它附屬金融服務。
②有關國家對金融的主要理解和使用
從有關國家對金融的理解來看,美國1999年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Act) ,其金融服務( financial services)的范圍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儲蓄協會、住宅貸款協會以及經紀人等中介服務。如果說「金融」一詞來自日本,考察日本對金融的使用情況是有說服力的。日本中央銀行的統計報告, 前些年與「金融(日文的漢字) 」對應的是貨幣和銀行(Moneyand Bank2ing) ,這些年改為貨幣、銀行和證券(Money,Bankingand Securities) 。日本中央銀行的用法在日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權威性。我國從歷史和現實來看,對金融普遍採取的是一般意義的理解。
所以,無論是從歷史與現實的時間向度,還是從國際組織與各國的空間向度來衡量,對金融做一般意義的理解構成對金融的普遍的理解,採用這種理解既符合歷史和現實,也與國際金融實踐相吻合。據此,簡單粗略地說,金融涵蓋貨幣、銀行、證券、保險等。國際金融法應當涵蓋以上領域。 國際金融法調整的國際金融關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還具有國際性。以什麼作為標志和標准來界定「國際」? 理論和實踐都莫衷一是, 為此需要進行探討。
(一)確定「國際」的現有標准
「國際」在許多學科和法律領域中都有使用,但含義有所不同,大體上可以將判斷「國際」的標准歸為三類:國際公法標准、跨境標准和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
國際公法標准體現在國際公法對「國際」的理解。國際公法將「國際」通常限於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即認為只有國家或國際組織間的關系才構成國際關系,這是從主體的角度作出的認定。
跨境標准體現在國際經濟法學者和部分國際金融法學者對「國際」的理解和解釋。國際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一般認為,國際經濟關系是指不同國家的個人、法人、國家與國際組織由於從事跨越國境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各種關系。而跨越國境的活動,一般是行為或行為的對象、結果涉及了一個以上的國家。所以,從這一定義看,國際經濟法上的「國際」是從主體、客體或內容方面認定的。研究國際金融法的學者對於「國際」有不同的表述。有學者認為,國際金融關系就是跨越一國領域的金融關系,不僅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間發生的金融關系,而且也包括分屬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間以及它們與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發生的金融關系。這實際上是對國際經濟法上述標準的套用。需要指出的是,跨境標准所講的跨境活動或跨境關系不止是跨境交易這類私法性活動或關系,也包括多邊、雙邊和一國對外的公法活動或關系。
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見諸於國際私法、部分國際金融法學者的表述。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或曰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而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就是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或內容這三項要素中至少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因素與國外有聯系。有國際金融法學者將國際金融表述為在金融活動的主體、交易標的或交易行為中含有跨國因素的資金融通;有的認為國際金融法上的國際是各種形態的貨幣金融資產跨越國境的流通和交易。國際私法和上述國際金融法學者的共同點在於:把「國際」的內容限於民商事流轉和交易;強調主體、客體或內容三要素有涉外成分。
跨境標准雖然也強調主體、客體或內容的跨境,但它與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不同,前者強調的跨境活動不僅包括跨境交易,而且還包括交易之外的活動,如國際規制與監管等。涉外標准在國際私法中極為正常,因為國際私法調整的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這種關系發生在私法領域,具有私法性質,但是,這一標准以及其它標準是否適用於確定國際金融法中的國際性呢?
(二)國際金融法中「國際」的標准
在以上標准中,國際公法標准,與國際金融交往和活動的現實相悖,因此,是不適用的。眾所周知,國際金融交往和活動並不限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有關的法人和自然人也是這種活動的重要參加者,如一國銀行向外國借款人發放貸款,本國公司在外國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等。同時,各國的法人和自然人還同國家和國際組織發生形形色色的金融法律關系,例如,不少國家的政府將本國外匯儲備的一部分以外國商業銀行存款的形式存放和經營,形成這些政府與銀行的借貸關系。又如,世界銀行對發展中國家私人企業的貸款,形成國際組織與一國法人的借貸關系。這些都是現實生活中發生的重要的國際金融活動,不應被排除在外。
基於民商法視角的涉外標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資金融通是金融的初始基本含義。金融發展到今天,既包括資金融通,也包括非資金融通的活動。更為重要的是,金融法在性質上是規制與監管之法。因此,把國際金融關系中的國際性限於跨境民商事流轉和交易,是不妥的。
在國際經濟活動,包括國際金融活動的許多情況下,將國際經濟活動的國際性界定為跨越國境,即採用跨境標準是適當的。但是,如果將國際金融法的國際性完全限定在跨越國境的金融活動之內,認為某一金融關系只要在主體、客體或或法律關系的內容方面具有涉外性,就具有國際金融法上的國際性或跨國性,也存在不周延、不全面的問題。一個重要的依據就是WTO對金融服務的界定。
WTO的金融附件規定,金融服務是由成員方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具有金融性質的任何服務,而金融服務的提供指的是GATS第1條第2款所指跨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移動4種服務提供方式。在這四種方式中,只有跨境提供與貨物貿易的通常形式相當,即交易客體跨越了國境,而其他三種方式中的兩種方式即境外消費和自然人移動,雖然都是貨物貿易所不具有的,但能夠為跨境標准所覆蓋。在境外消費方式中,從金融服務接受者的母國角度看,金融服務的提供者、服務交易的客體——金融服務以及法律事實都發生或可能發生在國外。從金融服務提供者的母國來看,交易的主體之一——金融服務接受者構成涉外因素。在自然人移動中,金融服務的提供者——自然人,不論其以自己的身份,還是代表其所在的機構,對金融服務接受者的母國而言構成涉外因素,對該自然人的母國而言,服務接受者以及法律事實構成涉外因素。
但是,金融服務的最重要的方式——商業存在就不同。建立商業存在涉及涉外因素,如建立商業存在的投資者和所需要的投資來自於境外,但是,WTO所說的商業存在是以商業存在這種形式而發生的金融服務。以銀行為例,如果在東道國的商業存在採取的是外國銀行的分行形式,提供金融服務的該分行可以看作是涉外主體,因為外國分行是外國銀行在東道國的延伸,不具有東道國的法人資格。但是,如果設在東道國的商業存在採取子銀行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務,通常就不存在任何的涉外因素,因為子銀行是東道國的法人,交易如存貸款的客體——資金完全可能來自於東道國公眾的存款,法律事實也通常發生在東道國,所以在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等方面都沒有涉外因素,但它確實是WTO項下的金融服務貿易。不止於此,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法律關系遠不止金融服務的提供和交易,WTO將商業存在界定為服務提供的一種方式,目的是將成員方影響這種服務提供方式的成員方措施(如法律和政策等)納入其約束和規制的范圍,以建立多邊貿易秩序和推動金融服務的逐步自由化。因此,商業存在必然引起WTO對各成員方的金融規制關系以及各成員方對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建立商業存在的管理關系等。調整這些關系的法律規范顯然都屬於國際金融法,但卻並不都為跨境標准所覆蓋。
這里需要解決一個潛在的疑問:在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通過在東道國建立商業存在,特別是注冊獨立法人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務時,這種金融服務是國際金融服務本身的應有之義,還是WTO有關金融服務的法律架構對國內金融服務的延伸適用? 換言之,這種金融服務是國內金融服務,還是國際金融服務?回答這一問題需要從服務和服務貿易的特徵入手。服務具有無形性、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等性質和特徵。以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為例,生產與消費的同步性決定了服務交易通常需要服務的提供者和服務的接受者彼此接觸,而且外國服務提供者也需要通過商業存在等方式了解當地情況並對情況變化做出反應。從這一意義上講,通過服務提供者和服務接受者接觸而發生的服務貿易都是適應服務的性質和特點而發生的,而不論這種接觸是通過服務提供者的移動(自然人移動)或服務接受者的移動(境外消費)而發生的,還是由生產服務的手段跨境轉移而發生的(商業存在) 。這就導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生並不一定總是需要服務本身的跨境轉移(跨境提供) ,通過服務提供者或接受者的移動使二者接觸,或通過生產服務的手段的跨境移動而在當地建立商業存在,同樣可以發生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同時,由於服務具有上述性質和特徵,各國需要藉助國內規制的方法來管理國際服務貿易,WTO為了推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需要將成員方影響上述所有方式的措施納入到其約束范圍之內。
因此,因生產服務手段的跨境轉移以及由此所導致服務提供者在當地建立商業存在而發生的金融服務貿易,雖然可能沒有任何的涉外因素,但確實是適應服務的性質和特點而發生國際交易。然而,依據跨境標准,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有關金融法律關系顯然不具有「國際」性。這就在活生生的國際金融活動面前暴露出了跨境標準的局限性,因此,重新定義國際金融法中的「國際」性就成為現實的需要。
如何重新定義? 跨境標准在多數情況下是適用於對國際金融關系的判別的,只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這種情況下,判別金融關系是否具有國際性,只需要在跨境標準的基礎上將外國商業存在這種情形包括進來即可。因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國際金融關系不僅包括有關國家的個人、法人、國家與國際組織由於從事跨境的金融活動而產生的各種關系,也包括在外國的商業存在這種形式中沒有發生跨境活動而發生的各種關系。簡言之,國際金融關系是具有涉外因素或通過外國的商業存在而發生的各類金融關系。
國際金融法所調整的金融關系所具有的國際性使國際金融法與國內金融法區別開來。國內金融法所調整的金融關系沒有國際性。具體來說,具有國際性的金融關系由國際金融法來調整,而不具有國際性的金融關系由國內金融法調整。雖然對因商業存在而發生的各類金融關系,從表面上講,很難分清是國內金融關系和國際金融關系,但是,只要生產服務的手段和為此進行的投資發生了跨境轉移就構成國際金融關系,從而應由國際金融法來調整。

7. 我國當代經濟法律的特點是什麼

【摘要】經濟法到底是什麼性質的法律,這在法學界歷來存在爭議。在不同時期,不同的理論占據著主導地位。但是這些理論都是有一定製度背景的。本文在分析了三種典型的對經濟法認識的理論的基礎上,指出經濟法是處理公法與私法、政府與市場關系,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一種法律。在我國的市場化改革中,這種關系的妥善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直接關繫到我國改革能否順利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否合理地建立起來。

【關鍵詞】經濟法;公法;私法;市場

【正文】

經濟法到底是什麼性質的法律,這在法學界歷來存在爭議。[1]歸納起來有三種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一是認為是國家干預,二是認為是國家協調性質的,三是認為是國家調節性質的。在不同時期,不同的理論占據著主導地位。[2]從我國的改革看,我們是在認識和實踐上從計劃經濟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種轉變使我們對經濟法的認識存在著巨大的變化,因為經濟法與經濟密切相關。但是,這些變動是否有一些規律性的東西,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學部門,是否有一些共同的性質。假如沒有共同的規律和性質,經濟法成為一個完整的法學部門就很有問題了。也就是說,這些理論假如有合理的地方,這些合理的地方應該是共通的。



讓我們來分析一下這些對經濟法認識的理論。第一種是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干預性質的,這和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理論相一致,是屬於市場本位的一種認識。在市場制度的背景下,國家原來在自由市場經濟理論中是守夜人的角色,但由於經濟壟斷性的增強,以及市場經濟中的固有缺陷,使得政府要擔當更多的角色,很顯然,這是國家對自由經濟意義上的市場的一種干預,由此而進行的法律干預方法就是這種性質,這個理論的前提是有一個完整的市場的存在。長期以來(即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經濟活動被設想為屬於私事的范圍,對經濟活動的法律管理屬私法的范圍,國家的作用就只是執行維護公共秩序的任務。

隨著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私人壟斷利益集團的社會經濟力量得以極大發展,自由競爭的經濟條件逐漸消失,對競爭不完善的認識以及二十世紀30年代的大蕭條,使人們日益懷疑市場的自動調節機制,因此,國家干預得到了發展,使政府與私人力量之間的均勢發生了根本的變化。這一變化最明顯的表現是以有意識地組織經濟生活來取代市場自發機制——經濟計劃化。亞當·斯密所頌揚的處於完全競爭中的大量小單位可以實現私人利益向全局利益匯合的「無形之手」,讓位於「有形之手」——即「國家之手」。這樣的計劃化意味著配備充分的法律手段,並使法律規則在計劃制定、實施和執行過程中起主要作用。[3]從而產生了嶄新的第三類法律——經濟法。[4]它最早產生於二十世紀初的德國。

經濟法產生於立法者不再滿足於從公平調停經濟參與人糾紛的角度考慮和處理經濟關系,而側重於從經濟的共同利益、經濟生產率,即從經濟總體的觀察角度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產生於國家不再作為純粹私法保護自由競爭,而尋求通過法律規范以社會的整體利益來控制自由競爭。所以有學者說「經濟法就是組織起來的經濟法律」,[5]這不無道理。

對經濟法實施統制,在本世紀後半葉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個人和企業方面以及在整個經濟生活方面都有表現,經濟政策的手段逐漸講究起來,從「凱恩斯革命」起,經濟學家就致力於對預算政策、稅收政策、信貸政策和收入政策進行科學分析,他們尤其明確提出了利用這些手段實現國家總目標的條件,充分利用資源、穩定物價,提高國民產值增長率。[6]

國家對經濟的非系統化干預存在已久,但對經濟的系統干預,則是在壟斷產生之後,經濟法是國家系統干預經濟的法律工具。任何法律制度都與國家緊密相關。所以,作為國家直接干預經濟生活的法律起源很早,如14世紀至15世紀出現的商法。而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則是產生於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本世紀以來,經濟法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7]法律秩序要發揮整個社會價值准則體系的作用,因為與單獨的經濟效率相比,社會價值准則體系所包含的內容要廣泛得多。[8]可以說,法律秩序本就有和諧一致的要求。[9]正是由於對社會法的需求,私法與公法,民法與行政法,契約法與法律之間僵死劃分已越來越趨於動搖,這二類法律逐漸不可分地滲透融合,從而產生了一個全新的法律領域。



第二種是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協調性質。國家在總體經濟中起到協調的作用,如在總量控制、各方利益協調上都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很顯然,這是一種國家或是政府本位的一種認識。

國家協調應該講是一種脫胎於計劃經濟的產物。國家能否協調經濟,在計劃經濟因素下,國家對經濟的協調性質是非常明顯的。在我國改革初期,也就是我們提出計劃為主、商品為輔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時期,這種對經濟法的認識是正確的。但是我們要建立的是一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謂市場經濟,對競爭的強調顯然是它的一個最明顯的特點。而在競爭市場中,政府的力量正如我們所知道的是與競爭的力量有性質的不同,政府與市場在運作上是不同的,在市場失靈等市場不能發揮作用的場合,才會有政府力量出現的合理性。由此可見,這種國家本位的對經濟法的認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有問題的。

按照傳統的對社會主義的認識,經濟處於國家的計劃的管理之下,企業的產、供、銷、人、財、物完全由國家計劃控制。企業是整個社會「大工廠」的生產單位,所有的法律都是「公法」。在這種條件下,經濟是處於行政管理的模式之下,所有的有關經濟的法律都是行政法津和法規。毫無疑問,在這種條件下是不需要經濟法的,只要有公法和行政法就足夠了。但是這種模式由於其僵化性而不斷地暴露其低效率和非經濟的缺陷。由此,各社會主義國家都進行改革,在計劃中逐步加入或加大市場的成分。社會主義國家,包括我國的經濟法都是在這種條件下產生的。由此可見,我們經濟法的產生與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的產生是在兩個不同的條件下,後者是在完整的市場中加入國家或是政府或是公法的力量,而前者是在計劃中不斷地加入或是加大市場的力量和比重。但二者的結果卻是一樣的,都導致了經濟法的出現和對經濟法的強調。從這一方面我們也可以看出經濟法的一些本質上的特點。首先,經濟法並不是以市場或是以國家(政府)為本位對經濟的調整,經濟法並不存在國家或是市場本位的問題。其次,經濟法可以是以國家干預為主要內容,也可以是以打破國家壟斷為主要內容,在原先是公法調整的領域逐漸加入或是加強私法的內容和力量。經濟法的作用可以是擴大公法,也可以是擴大私法的功能。由此,完全可以看出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的特點。第三,將經濟法歸結為國家本位的法律,即所謂的國家協調的性質。是在形式上受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理論的影響。毫無疑問,西方市場經濟有完整的私法體系和競爭市場,以及有深遠的私法自治的傳統。國家對經濟的影響和作用是逐漸加深和擴大。因此,國家(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國家逐漸進入和加強其作用,由此表現在經濟法上就是國家的作用、公法逐漸侵蝕私法,也就是所謂的「私法的公法化」。但是自七十年代以來,在GATT和WTO的努力下,國際市場急劇擴大,壟斷在某一國家的情形在相當大程度上得到了緩和,甚至是消除。國家對政府在經濟中的消極作用也逐漸有了更深的認識。各國都在不同程度地放鬆對經濟的管制。這些國家逐漸從市場中有條件或是無條件退出的法律都屬於經濟法的內容,但若再將這些法律看成是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就不合理了。而我國在現階段,大量的經濟法的作用和功能正是為了消減或是消除過分的政府力量在經濟中的阻礙作用,經濟法的性質或是理論卻不能體現經濟法的這一功能,這種經濟法的理論顯然是有問題的。



第三種理論中經濟法的調節性質是為了克服對國家在經濟生活中作用的過分強調。這種觀點在國家的強調上低於第二種觀點,但對國家的本位的觀點仍是這一觀點的主要問題之所在。國家在經濟中的作用仍是主要的和不可或缺的。國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當然是經濟法的一個功能,但是,這種功能並不是經濟法的性質,在我國的經濟改革條件下,經濟法的本位仍放在國家這一方面是不足的。認為經濟法是以國家為基本的權利主體,以國家權利為本位的法律體系,而這恰恰與我們國家的全能政府作用的轉換不相一致,並沒能達到政府職能轉換的作用,因而,與我們的改革的方向是不一致的。[10]那麼,這會造成什麼影響呢。對法律性質的劃分的意義是在於揭示法律的基本價值,在於揭示法律的基本內容,給人們一種直觀的對法律體系的了解。它決定該解釋理論的價值趨向。而它的作用是對這個理論定下一個基調。它的直接效果是對法律的解釋產生影響,法律的解釋是一種整體的解釋,這在法律解釋學中是一個基本的原理。

法律,我們可以把它理解成對社會現實及其可預料的將來的一種解釋。在這個前提下,對一個社會理論的正確性與合理性的檢驗是看它的解釋與社會現實的符合程度。上面的理論可以講是對某種社會中經濟法律的一種解釋,但對我國現階段轉型社會的現實及改革趨勢的解釋有一定的偏差。用一個形象的說法,上述的經濟法理論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上是一種「TO」關系,即是進入性的、外在的。而我們現在的情況是「FROM」,我們國家現在的政府與市場是一種內生的、一體化的狀況,我們的改革所要達到的是使二者關系是一種「FOR」的狀態,即是服務性、保障性的。我們的經濟法理論應該反映這種狀況。

經濟法是處於公法和私法交界處的一個部門,它是集中和綜合的產物,它的統一性在於它的惟一目的是管理經濟活動。[11]它首先是作為一種處理問題的方法,作為一個有具體特點的部門出現的,[12]是符合正在形成的經濟社會所需要的法律秩序,是與全部傳統法律規則並存的一項新法律,[13]是從其經濟後果來看問題的法律。[14]經濟法是處理公法與私法、政府與市場關系,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一種法律。在我國的市場化改革中,這種關系的妥善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直接關繫到我國改革能否順利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否合理地建立起來。

經濟法是處理公法與私法、政府與市場關系,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一種法律。在我國的市場化改革中,這種關系的妥善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直接關繫到我國改革能否順利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否合理地建立起來。



我國的政府改革是一種對傳統的「全能政府」的改革,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政府是社會「大工廠」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政府既造計劃,又管理經濟;既是社會的參與者,又是社會的執法者;既是社會的生產者,又是社會消費的安排者。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政府的全能性要向社會性轉化。什麼是社會性呢?就是說,政府的管理模式與市場的競爭模式從根本上是不同的,政府的管理是一種行政管理的模式,是一種依據行政法和上級機關的授權而進行自己職能的運用,對行政機關的作用的評判是上級機關,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而市場的競爭模式正好相反,市場主體的存在價值是它在市場上是能贏利的,也就是說對市場主體的存在價值的評判是市場,而不是其它,市場主體的動力來自市場,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的國有企業要從行政管理模式中解放出來,否則就沒有出路的原因,因為原有體制剛好與市場機制相反。政府即使參於經濟也是在競爭市場之外,或是以市場主體的身份來參與到競爭市場之中,或是在市場不完善的地方,或是在市場不能發揮作用的地方。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中,市場是第一位的,政府的作用是為市場服務。這是市場經濟的共性,也就是政府的社會性。

但是政府的全能性向社會性轉換是如何來實現的呢?

我國經濟改革的一個特點就是它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改革,是政府推動實現體制轉換。在這一過程中,存在著一系列矛盾,一是市場發育的不完善、市場制度未建立,這種制度不僅僅是一種法律條文的規定,而是整個社會的實體運作的制度。這裡面是有原因的,在原有的計劃體制下,經濟中存在大量的國營企業,作為經濟的主體和經濟的主導力量,它和政府是一體的,但是在體制轉換中,這部分企業如何轉換市場角色與行政管理模式一直是我們不能解決的問題,也就是說,在市場中,國有企業仍是和政府有著直接的關系,企業的融資、運作、包括破產都不是按市場規則來運作的。政府在市場中的行政管理模式仍非常明顯。這是我國市場發育不完善的一個重要表現。大量的市場規則在此不能適用。表現在法律上,就是欠缺一個與民法規則的運作相對應的所謂「市民社會」。二是市場發展的長期性。市場的發展是個長期過程,不是體制上轉換了,經濟中就可以實現轉換。最明顯的例子是俄羅斯的「休克療法」,雖然制度變革了,但是市場的運作還是很成問題的。大量的資本不是按實際價值向市場轉換,而是按權力進行的分配。對這樣的分配,市場要進行長期的消化之後才能進行符合市場經濟的運作。我們應該看到,從計劃到市場,單單從經濟上看是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不是與市場經濟國家一樣的政府幹預的問題,而是政府如何從全能轉換到其社會性職能上來的問題。是政府與市場如何協調的問題。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在這一過程中,肯定不可能是「一刀切」的關系,而是在不同領域、不同時期都會不相同的一個「彎彎曲曲」的關系,這種關系如果不用法律的規則來進行確定,肯定是會由於慣性的作用而互相影響,從而保持政府的「全能性」。這在我們的經濟中已經顯示出來了。中央的改革到地方常會出現扭曲,地方保護主義的趨勢愈來愈強烈。這其實都是中央政府的改革下來之後,地方政府的職能不能局部消退所造成的。社會是個系統,是相互影響的,權力也是如此。部分權力的縮小會由於其他權力沒有變動而保持其實際的影響力,而且它的效力在法律未規定時是待定的,在法律上是不能稱其為違法。在這種情況下,按照市場經濟模式制定的法律常是得不到執行的。我國法院系統規定1999年為執行年,這說明我國法院執行難問題已經到了非常嚴重、非解決不可的地步。大量的執行難問題就是由於地方政府基於地方保護主義而造成的。

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構成了我們經濟法所要研究的一個中心問題,也決定了我國的經濟法不同於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理論,我們不可能把我們的經濟法理論放在國家干預的領域,而應放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繫上,就是政府如何在經濟穩定發展,在漸進式改革的思路下完成政府職能轉換,同時又能使在政府完成職能轉換的地方實現市場力量的填充。否則,政府職能的轉換肯定是不能實現的。

應該看到,我國的經濟法在實現一部分憲法的功能,因為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究其實質,應該在憲政制度中有明確的規定,它是由一國的基本制度所規定的,而不是由部門法來規定的。我國的情況之所以會如此,是由於我國是一個轉型社會的性質所決定的,同時,也是由我國的轉型是一種漸進式的模式所決定的。轉型意味著社會基本經濟制度的轉變,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由於這一過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所以基本制度面的確定是很難的,當然,我們也可以進行這種制度的設想,但要設計出具體的權力排列方式、具體的規則形式並使之有效力,我想我們的理智還沒有達到這樣的層次,要知道,這種改革是破天荒的,誰也沒有做過。這就意味著,在基本制度面上,我們沒有政府與市場的權力的基本劃分,也就是說,在法律上,政府可以是全能的,也可以是社會性的,而由於政府原來是全能的,因此,政府很可能自覺、不自覺地在走原來的路子。

對於政府的這種狀況,按完整的市場經濟對政府的權力進行要求顯然是不現實的。政府在社會性的功能之外還承擔著更多的職能,而傳統的全能性的職能又與我們的改革方向不符合,政府的職能在理論上是不明確的,那麼政府的職能在法律上,由於缺乏基本法的規定,其權力的解釋就存在困難,政府主要的法律依據是經濟法,因此,經濟法的體系化就顯得特別重要。



我國經濟法理論上的混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經濟改革是從計劃經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跨度大、難度也大。我們的改革,正如我們在上面所分析的,是在幾個階段的認識的基礎上才達到今天這一高度的,而作為與經濟改革直接相關的經濟法當然也與這一過程密切相關,同時,這也損害了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所應具有的穩定性。在國外對經濟法的不同認識也有這一方面的規則上的原因,但都不及我國的經濟轉軌給經濟法帶來的變動性大。這不但是在規則內容上的改變,也在相當大程度上改變著它的性質。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確立以及加入WTO進程的加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這種狀況。

WTO的加入在法律上給我們國家的經濟法注入大量的內容,WTO是國際法律,是對國家的一種義務約束。國際法是一種「軟法」,所謂的「軟法」,一方面它是一個缺乏體系性的東西,即使是WTO法律文件,作為迄今為止最為龐雜的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也不是包羅萬象的,正如我們在上面所指出的,它在許多方面是有欠缺的,也就是說,這個國際經濟法律體系是不完整的,一個不完整的體系,在解釋上,肯定會產生歧義,因為一個完整的體系,也可能由於法律用語、理智的局限性、以及經濟現實的變化而產生許多不確定性的東西,何況一個體系不完整的東西。WTO是個發展的體系,烏拉圭回合之後的國際經濟談判的工作也正在醞釀之中。「軟法」表現的另一個方面就是它相對於國內法是一個不完整的法律體系,即國家既是立法者,又是司法者,同時也可能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這也是為什麼發展中國家要參加到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中去的原因。否則,無法在經濟領域有效地保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中國要在未來世界經濟舞台上有發言權,要成為世界經濟強國、經濟大國,就必須盡早地加入WTO這一多邊國際經濟組織。這樣中國在第三世界國家或地區占絕大多數的WTO內,就會像在聯合國內一樣具有重要影響力,否則,被排除在WTO之外,不僅影響中國在國際上的地位,也使中國無法對發展中國家發揮影響力,也無權參與制定新的國際經貿規則,中國將長期被排除在世界經濟舞台之外。)我們在關於法律正義的知識里就知道,司法者應該是中立的,而不能充當被告或是原告。另外,它的救濟方式在相當大程度上是自力性質的,國家實力的因素起很大的作用。原先GATT是個沒有司法體系的臨時國際經濟安排,而現在的WTO設立了爭端的解決機構,但是,爭端解決的強行性在國際法中一直是個難題,是導致國際法被稱為「軟法」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隨著WTO爭端的增多,爭端所觸及利益的重要程度的增強,國際法的這一特性會暴露出來。在國際法律體系中,實力的因素是不能不考慮的。這也是為什麼越是觸及到大國,爭議的解決就越難,這是國際法的法律性不及國內法的地方。[15]

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性不如國內法,因為國內法是一個完整的體系,而且有一個權威的存在,但是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化:一是經濟的國際化,二是經濟的市場化,這二個共同點使遵守國際經濟法所帶來的利益要遠遠大於違反國際經濟法所帶來的收益。法律的遵守有一個利益的共同基礎,雖然這個基礎可能會由於國際經濟的變化而消失,但在可以預料的將來,這種變化似乎是不可能的。這也是為什麼在美中WTO談判之後,雙方認為這是一個雙贏的結果。

WTO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經濟法律的基本框架,這個法律體系盡管存在著不盡如意的地方,如它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對發展中國家的國情的考慮是存在問題的,這也是我們今後在WTO體系中應該注意的地方。但是,我們應該看到,WTO所構建的法律框架是和我們改革開放的方向相一致的,這也是為什麼大量的發展中國家要加入這一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中去的原因。在這個法律體系下,我們思考的是如何加強我國經濟主體的競爭力量,使它在這個法律體系中有更多的事實上的權利,而不是處於被動的境地。也就是說我們要適應這種法律環境,以及能獲取這種法律環境所帶來的利益,以這種環境來促進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加強我國的競爭實力。

WTO所架構的是一種市場走向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首先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意味著市場應是完整的,政府對市場不過多干預。這是加入WTO的一個制度性的前提條件。其次是政府保證不實行歧視待遇。這也就是構成WTO基本原則的多邊最惠國待遇原則。第三個是國民待遇,保證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我們以前對外商提供的是一種優於本國經濟主體的優惠條件,因為我們以前有所有制的區分,而且為了吸引外資促進本國的經濟發展。這是一種體制轉軌當中的做法,其實是一種對市場的扭曲,是為了克服舊體制的弊病而採取的一種矯枉過正的方法。對國民待遇的理解一方面是對外國人提供不低於本國人的待遇標准,而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對本國人提供一種平等的待遇和不低於外國人的標准。

WTO的文件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最完整的對政府權力重新定位的法律文件,也是我國經濟法律的最為基本的文件,是我國經濟法的基本法,也為推動我國政府職能轉換提供了一個法律的框架。我們應該利用好這一次機會來推進我們的市場化改革。

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WTO提供給我們的是一個不完善的對政府的限制,還有許多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是不可能在WTO這樣一種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來進行規定的。這就需要我們的經濟法來完善和發展,應該講,對我國這樣一個行政權傳統很強大的國家而言,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個長期的工作,而且在我們的司法、立法領域的行政化傾向也一定程度上存在,這是我們的傳統在起作用,也是我們在規定政府與市場的界限中會遇到的困難,但是這個問題又必須解決,否則,我們的市場化改革就有可能夭折,我們的改革開放就有可能停滯。

其實經濟法對這個問題的闡釋應該是在一個憲法的體系之下才會形成一個完整的解釋的體系。但是由於我國經濟的轉軌性質,這種理論上的要求是不現實的。這一點我們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經指出來了。經濟法自身要求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和價值內涵。否則,法律的解釋就會出現問題,依法行政和完善市場這兩個改革的目標的實現也會有問題。由此可見,完善經濟法的理論和經濟法的規則,對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制度的建設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構成一個含有WTO內容的經濟法是我們當前面臨的一個迫切任務。一方面既然我們作出了國際法上的承諾,那麼,在國內法上有一個具體明確的規定是必然的,否則,國際條約的執行是有困難的。構建一個與我們的國際承諾相一致的經濟法體系的工作是艱巨的。二是如何應對WTO所帶來的挑戰,如何利用WTO所帶來的法律權利,如何在WTO所給我國的寬限期內盡快地完善我們的市場,使期限過後的開放不至於帶來大的沖擊,這是我們現在應該考慮的問題,其中的中心問題是我們如何有效地利用政府資源。應對WTO所帶來的沖擊的前提是重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使得我國的經濟競爭實體在沒有政府的保護下能不斷地經受國際經濟的考驗,並利用國際經濟的廣大市場來壯大自己。經濟法若是實現這一目標,便是法律對現實的最大貢獻。加入WTO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完善和發展經濟法的契機,也使經濟法的發展面臨一個繁榮的新階段。

【注釋】

[1]參見史際春等,《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頁以下。

[2]另外,還有認為經濟法不是一個法律部門,而僅僅是一種思考法律的方法。由於它否定了經濟法作為一種獨立規則存在,這種觀點在國外比較流行。(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在國內倒無這種論點,而且限於主題的關系,在此暫不作討論。

[3]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35頁。

[4]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79頁。

[5] 參見[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頁。

[6]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35頁。

[7] 參見[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頁。

[8]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0頁。

[9]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1頁。

[10] 參見沈敏榮:「政府、市場與經濟法的定位」,《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00年第1期。

[11]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52頁。

[12]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85頁。

[13]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79頁。

[14]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53頁。

[15]參見[英]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一分冊,王鐵崖等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頁。

8. 有沒有數學院的同學,求張正良老師的聯系方式

交流學院的幾個專業都不錯,尤其是從就業層面考慮的話。交通運輸的幾個方向、物流管理、物流工程都不錯的,其實以前我們海商法也是老管理學院的一部分,當時的管理四大王牌專業「多國部隊、海外兵團」,多式聯運、國際航運管理、海商法(又叫國際海事)、外貿運輸,海商法去了法學院,其他三個專業就演變成了現在的交通運輸、物流幾個專業,後來海事管理從航海學院並入交流。
海事管理最大的優勢在於,畢業後很容易去海事局,而且海事局就是專門要這個專業的,每年都保有大量的名額,其他專業的同學搶不走的,呵呵。
不過要是不去海事局,交流的其他幾個專業就比海管優勢大了,船、船代、貨代等等都是不錯的去向。
接下來談談我們海事的法學,尤其是海商法。現在海事大學法學院本科設置一個法學專業(大家都以為是倆專業呢),分為兩個方向,海商法和國際經濟法,兩個專業的錄取分數都很高,尤其是海商法,分數線為海大各專業之最,而且基本上每年海大錄取最高分都在海商法,我上本科的時候,我們同學好幾個都是他們自己所在縣的高考狀元,98級有位師兄是遼寧省高考狀元。研究生,海學院現在具有一級法學碩士點,可以自主設置任何一個法學專業進行碩士招生,現在包括:國際法學(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海商海事——就是海商法)、民商法學(中國民法、比較商法兩個方向)、環境資源與保學、刑法學……(還有些新設立的方向我就不是特別了解了)。博士,海大具有國際法學博士點(包括多個方向),是國內最早批准設立的國際法學博士點之一,也是國內第一個海商法博士點,去年申請民商法博士點沒批下來,不過應該下一批能批下來,隨著海大人才引進和學科建設,最終海大將會擁有法學一級學科博士點(期待這一天早日到來!)現在,海學院的博導包括:司玉琢老師,我們的老校長,海商法泰斗,帶的是海商法方向的博士;傅庭中老師,原海學院院長,現清華法學院副院長,帶的也是海商法方向;沈四寶老師,原外經貿大學法學院院長,帶的是國際經濟法方向;黃進老師,武漢大學副校長,帶的是國際私法方向;屈廣清老師,原海學院院長,現南方某高校副校長,帶的是國際私法方向;胡正良老師,海商法方向,在咱們海大帶博士,在上海帶碩士;翟雲嶺老師、李志文老師,現在都是海學院副院長;韓立新老師,海商法系主任;關正義法官,大連海事副院長……(這些是博導,碩導也有好多牛人,包括最高、最高檢察院的幾個庭長)
再來說說海學院的就業,應該說,國內法學專業就業情況最近幾年普遍不好,人大、政法等大學的法學專業畢業生工作都不怎麼好找,而我們海學的學生,畢竟還算是背靠大樹好乘涼,圍繞「海」字,依託航運業,工作還是比較好找的,我們同學,尤其是海商法的,大部分都從事了航運相關工作,船、船代、貨代都不少;國際經濟法的同學有不少在銀行工作的,我一個同學宿舍四個人,三個在銀行的;從事法律行業的不是很多,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有(研究生畢業從事法律行業的比例比本科高一些),海大司法考試通過率也很高,大連一年通過一二百人中,有將近一半是海學的學生;還有很多同學出國了,我們同學有二三十個出國的,出國不難申請,海大的招牌在那邊還是比較吃得開的。
再說說海上專業,海事大學之所以稱為「海事」大學,必然離不開海上專業的支撐,包括兩個專業——航海技術、輪機工程(輪機管理方向),這兩個專業海大在國內都是響當當的老大,在全球排名也是必然的名列前茅,海大的百年歷史就是起源於這兩個專業,這兩個專業的人才也是我國航運界的最大人才支撐,我們學校的知名校友大多數畢業於此二專業,有共和國的部長、副部長等等。畢業後待遇那是沒的說,我有朋友在東方海外工作,他們的三副(航海專業畢業實習完後即可任職)的月薪是刀,比一般的陸上專業收入高得多得多了

9. 文科生可報哪些專業

1、文科生可以報哲學類、經濟學類、教育學類、歷史學類、法學類、文版學類、管理類。這些都權是人文社會科學的專業,而文科即是以人類社會獨有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為研究對象的學科。

2、文科生的經典學科是文學、歷史學、哲學與藝術、人文地理學;「史」包括歷史、考古等;「哲學與藝術學」是講究方法的,當代的美學、藝術學等皆屬「哲學與藝術」范疇。

3、社會科學是研究社會發展、社會問題、社會規律的,是法學、教育學、經濟學、管理學4個學科門類的統稱,共有19個學科大類(一級學科),120個本科目錄內專業(二級學科)。2004年,設立社會科學本科專業的大學共有597所。

4、社會科學類是人類認識和改造人類社會的科學。它研究的對象是人類社會。這類專業文科生也可以去報。

(9)國際經濟法起源擴展閱讀:

1、世界大學文史社科類排名,包括所有人文社會類學科(如經濟、法律、傳媒、歷史、文學、政治、哲學等)的綜合評價。

2、地理類專業也屬於文科,是關於地球及其特徵、居民和現象的學問。它是研究地球表層各圈層相互作用關系,及其空間差異與變化過程的學科體系,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學和人文地理學兩大部分。

10. 根據主流觀點,國際經濟法什麼時候起源 a 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階段的產物 b 二

根據主流觀點,我今天就說了,什麼時候去辦證,對方的鬧鍾斷就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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