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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經濟法內容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2-22 09:35:57

經濟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經濟法的內容包括總論(經濟法主體、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理念等)、市場規製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固定資產投資法、宏觀調控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等內容。

所謂經濟法就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1)英國經濟法內容有哪些擴展閱讀: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Ⅱ 國際經濟法研究生

我在英國讀了一年的國際經濟法研究生,目前已經拿到國際經濟法碩士學位(Merit)。比較適合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不知道題主准備去哪個國家,我的回答范圍僅限在英經歷。
國際經濟法內容涵蓋范圍很廣,主要包括WTO貿易規則,國際貨運規則(買賣法,運輸和保險),國際商事仲裁規則等。國際經濟法實務的起點很高,一般的律所搞不定,基本是國際型大律所以及大型咨詢服務公司的業務了(當然你也可以去做進出口貿易,那還嘔心瀝血讀個法學院幹嘛,加入商學院的華人混派大軍就好了)。因其業務的國際性,加上作為律師(咨詢師),如果題主想從事該行業,英語必須過硬。

至於好不好考,英國大學的招生秘書是看你的導師推薦信,大學四年成績單,和personal statement三樣基本就夠了。不存在考不考的問題(除非是考語言)。英國牛津大學的法學院英語准入線是雅思7.5, 其它靠譜點的也得6.5-7分,其中寫作和口語有最低要求分數線。
作為我那一屆法學院研究生中唯一中國人,我牆裂建議你把語言學好了。比方一天連續3-4節課,最後的1-2節課一定就是seminar。教授給的書單結合問題(例如案例分析)要一一討論,教授也會根據我們課堂表現評價該學科最終得分。如果口語不好,那真是千言萬語說不出口,被同學反殺,被教授追問。。但口語好了,盡管你是除了關鍵點之外胡說八道一番,期末小論文寫得一般也會拿到高分(本人親證哈哈哈)。 我第一學期就是因為仍存僥幸心理,成績不夠好,導致最後3學期平均分差了一點點,沒拿到Distinction(一等榮譽學位),獎學金泡湯。關於語言,言盡於此了。

就業前景看你個人吧,我去年底剛畢業,長期在英國,剛回來考完今年的國家司法考試。我的職業規劃是先拿到中國律師執業資格,瞄準對華貿易咨詢行業。首先我認為,自己讀這么多年的法學院最後不當中國律師很可惜,也怕浪費念本科的時間。其次要結合個人能力,我是理論方面比較水的那種,這次司考能不能過還兩說,如果不行就乖乖去打工吧。。。我這種模式僅供參考,坑了不要回來找我謝謝。。

拿我的導師舉例,法國人,本來是國際經濟法事務律師,後因業務入坑國際商事仲裁,評價這行專業性強,需要前人帶後人,但他覺得好好『玩』。我個人從本科起也一直喜歡國際商事仲裁,准入門檻低一點,因還不完善,很多很多有趣的問題值得研究。在此想念一下這個紅鼻子老頭。
最後,就業前景都是自己開拓的。祝你盡快找到組織!

Ⅲ 英國法學家赫德曼認為經濟法是什麼

英國法學家,他認為經濟法的話就是一種可以促進全民級真正的法律。

Ⅳ 簡述經濟法所包含的主要內容

經濟法體系包括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製法兩大部分。其中,宏觀調控法包括三個部門法,即財稅調控法、金融調控法和計劃調控法,分別簡稱財稅法、金融法和計劃法;市場規製法也包括三個部門法,即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保護法。

Ⅳ 英國經濟法發展史,是什麼

在英國,經濟法在國際和國內領域中的發展是不同的。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
在國際上,經濟法的概念對於英國法學家來說,它的含義是明確的。英國法學家所考慮的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和各種國際經濟組織,如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4個經濟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歐洲經濟與互助委員會(COMECON)、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和歐洲經濟共同體(EEC)。他還要考慮的是最惠國待遇條款及其例外,優惠關稅的安排、自由貿易區和關稅同盟、商務條約、進口數量限制和反傾銷稅。
國際經濟法可以界定為國際公法的一部分,調整國際商事關系。同樣與國際商事關系有關的國際貿易法不足在國際公法方面調整此項關系,而是在私法方面,如國際貨物買賣、陸上、海上和航空運輸、保險和國際銀行業務等方面,實現對國際商事關系的調整。
國內經濟法的概念
在國內,多數英國法學家否認英國存在著經濟法的概念。在這方面的立場不同於德國,因為德國完全承認對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分。可是,缺乏對經濟法的科學闡述並不意味著英國不存在此類法規,而只說明對這一概念沒有從實務和學術的角度進行闡述。
如果一定要對經濟法作出解釋,英國法學家們認為,經濟法是由國家對工商和金融事務進行干預的法規構成。從對商業所持的基本立場看,他們應該看到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區別。商法的基礎是合同上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除了對公共政策所作的最終保留外,當事人可以任意就他們之間的事務作出安排。經濟法的基本哲理是經濟的統制經濟論,即家長式統治的國家可以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當事人的自治意思。因此,經濟法應位於商法與行政法之間。它與商法分享對經濟事務的調整,與行政法分擔政府管理的職能。
從這一觀點出發,經濟法在英國還是佔有相當地位的。當然,由於國家計劃在其一貫的模式中堅持它的作用,經濟法發展的領域所反映的是向計劃性和指導性的自由市場經濟過度。經濟法的重要性正在增加,學術界對它的無條件認可並非遙遙無期。
怎樣劃分英國經濟法呢?這個題目可包括下列有關的法律中:
1 財政法規,
2 關於競爭的經濟法規,
3 物價與所得方面的法規,
4 保護消費者的法規。

1 有關財政法規方面的經濟法包括建立在以下各項法規基礎上的法律體系:
(1)1947年外匯管製法。該法及其實施細則確立了財政部對外匯的管制,旨在實施對貨幣領域的保護。
(2)1946年借貸(管理與擔保)法及其實施條例。該法授予財政部對公共投資與私人投資進行調控的權力。「本法的目的在於通過對投資進行調控,優先保證對國傢具有重要利益的資本發展項目;同時,通過資本流動的法規,延緩從經濟高漲走向衰退的過渡。」
財政部對投資進行調控,並通過股票發行委員會行使分配發行股票的優先權。但該委員會的活動自1958年7月1日以來,在很大程度上被擱置起來。
(3)1958年頒布防止欺詐(投資)法及有關法律文件。此項重要法令頒布的目的在於保護私人投資者免遭肆無忌憚的財政上的掠奪。該法規定了證券交易人許可制度,對這些人及其交易實行嚴格管理。此外,該法還規定欺詐性地和不顧後果地從事證券交易者或非法散布財政消息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 有關保護英國經濟競爭方面的經濟法由壟斷、限制性貿易做法和企業兼並等方面的法規構成,包括:
(1)1948與1965年壟斷與兼並法;
(2)1956年限制貿易實施法;
(3)1964年轉售價格法。
關於競爭的經濟法規是英國經濟法中發展水平最高的一個分支。它代表了英國對托拉斯和卡特爾實施管理的法律。從實務工作者的觀點出發,它是一個積極發展著的法律部門,他啊司法與行政程序巧妙地結合到一起,這也是該法律部門的特點。但是,在實務工作者的領域中,它仍然處於初級階段。除了我們將在後面討論的公共利益的概念外,幾乎沒有形成學術上的概念。
3 物價與所得法規包括1966年物價與所得法及有關法律文件。
該法奠定了國家物價與所得委員會的法律框架,並規范該委員會的活動。該法第一部分規定了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第1條)和提交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包括:
「任何有關工薪或其他形式的所得,以及物價、費用或其他形式的財產或權利交易項下應支出的款項,或者任何形式的服務及包括公司紅利在內的任何財產形式的資本投資收益的問題。」(第2條)
委員會還負責對某些特定的物價與所得進行經常性的審查(第3條),並應就審議情況提出報告。這些報告也可以公布(第5條);委員會在審查物價與所得時,還應考慮到本法附件中體現的政府政策(第4條),該法第二部分包括了所謂的早期警告制度的法規,它授權國務大臣發布有關特殊物價與費用的命令;在打算提價的通知發出後30天,如果在30天內將提價事項提交委員會,則在委員會的報告公布後30天,才能對上述物價與費用實行提價(第7條);凡在此期間違反禁止提價的行為視為犯罪(第11條)。該法把早期警告制度擴大到適用於公司分配(第12條)、支付索賠及類似與就業有關的索賠(13)。該法第四部分調整目前的緊急狀態,規定自1966年8月12日起對物價與所得實行12個月的臨時限制(25—30條);並授予國務大臣發布限制物價與費用的增長(26、27)和支付增加的費用(28、29)的強制權。該部分的一個條款還允許僱主在一周前發出通知的情況下,不支付他在合同中已經答應了的增加費用(30)。這一規定受到普遍譴責,因為它規定了違反合同的法定許可權。但幸運的是,這個理由僅在有限期間內適用。第四部分的各項規定只有在社會發布命令後才能實施,並僅在1966年8月12日以後的12個月內有效(25(1))。
1966年物價與所得法的目的是:
「保證英國工業的活力,並使其產品價格具有競爭力;提高生產率和工作效力,這樣國民產值才能真正增加,並使工薪和其他各種形式的所得的增長與生產的增長保持一致;從總體上保持物價的穩定。」
關於保護消費者的法規,有兩種形式。其中一部分是在私法方面出現的,從屬於商法,如1965年分期付款法中各項保護性規定,以及由布賴頓的科恩勛爵提出的一項私人議案—1966年貨物買賣法案。這一法案旨在實施關於保護消費者的莫羅尼報告中的一些建議,特別是減少利用豁免條款的建議。保護消費者法規的另一部分則冠以經濟法的標題(從本文使用的術語的意義上說)。這方面的著名法律就是1961年消費者保護法。
政府還打算提出更多的加強對消費者保護的措施,如議會時間允許,將提出食品標記法案。1887年至1926年的商品標志法、1938和1944年食品與葯物法,就是保護消費者的立法的前驅,在這一重要的立法領域,還要推出新的法規。

Ⅵ 經濟法包括哪些內容

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價格法,環保法以及自然資源保護法;財政法、預演算法、稅法以及國債法;勞動法等;社會保障法。

Ⅶ 經濟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1.總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2002.6.29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8.30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2008.10.28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
(1980.8.26公布)
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
2.財政
(1)財政、財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1994.3.22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
(1995.11.22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002.6.29公布)
(2)會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85.1.21公布1993.12.29修正1999.10.31修訂)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2000.6.21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1993.10.31公布)
3.稅務
(1)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9.10公布1993.10.31第一次修正1999.8.30第二次修正2005.10.27第三次修正2007.6.29第四次修正2007.12.29第五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4.1.28公布2005.12.19第一次修訂2008.2.18第二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3.16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007.12.6公布)
(2)流轉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1993.12.29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訂)
(3)財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1988.9.27公布2006.12.31第一次修訂2011.1.8第二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9.15公布2011.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12.13公布2011.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1993.12.25公布)
(4)行為、目的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2011.2.25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1988.8.6公布2011.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
(2006.4.28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2007.12.1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1997.7.7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2000.10.22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1985.2.8公布2011.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
(1991.4.16公布2011.1.8修訂)
(5)關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2003.11.23公布2011.1.8修訂)

Ⅷ 經濟法基礎里都是那些內容大概說一下

1)、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部門法,它不是一部法律,而是眾多有共同調整對象和共同調整方法等共同基礎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經濟法的定義迄今還存在爭議,這主要源於在傳統的法律部門中無經濟法這一類別。在自由經濟發展到壟斷經濟時,法律調整經濟關系時傳統的民商法原則受到挑戰,形成了一系列新的原則、方式方法,國家由不幹預私人經濟轉而全面滲透。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規范與傳統部門法差異很大,這類法律是歸入某一傳統部門法,還是形成新的部門法等問題學者之間存有分歧。有關經濟法的諸多問題和諸多觀點,有待於時間的檢驗和實踐的檢驗。

3)、今天我們理解經濟法一定要和市場經濟相聯系,在封建社會,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都有調整管理經濟領域經濟關系的法律。這些法律和我們今天所講的經濟法不論是立法宗旨、立法原則、調整范圍、調整方法是不可比擬的。今天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法律。

4)、市場經濟發育的特點以及發育的階段對法律和經濟法的影響。在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發育有自身的特點,比如說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是封建自然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動力來自市場本身,市場經濟取代自然經濟是一個自發逐步的過程。而我國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是計劃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來源於政府,整個進程是政府推進型的。我國市場經濟的這些特點導致法律仍然被視為一種手段,而不具有制約行政權力的功能,沒有體現出市場經濟的法律是以經濟主體的權力為核心的選擇法體系,而不能是以行政權力為核心的命令法體系。我國目前還處在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處在不斷發展與完善之中,經濟發也是如此。

Ⅸ 經濟法涉及的內容有哪些

企業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法、涉外企業法、破產法、證券法、物權法、合同法、票據法、外匯管理制度、知識產權法、會計法等。

Ⅹ 國際經濟法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隨著國際經濟關系專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屬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
國際經濟關系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關系、國際投資關系、國際技術轉讓關系、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和國際稅收關系,是由於貨物、技術、服務、資金和人員的跨國流動所形成的。調整這些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別形成了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和國際經濟組織法,這些實體法規范和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程序法規范構成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兩大類。其中,國際法規范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慣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決議等;國內法規范主要是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在某些國家還包括法院判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列舉了15項原則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國家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和國際合作以謀發展三項基本原則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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