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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角度分析外商投資法

發布時間:2021-02-22 10:52:50

A. ~~經濟法論文題目: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研究,要求字數3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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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外商投資法都是什麼法

都屬於經濟法。確定屬於什麼類型的法律,先要給出劃分標准,否則可能無法得到想要的答案。

C. 根據政治生活的知識,分析國家頒布《外商投資法》的意義

1.有利於推動更高水平開放型新體制
2.有利於樹立以主動開放推動全球化的國際形版象 改善投資環境最重權要的手段是立法,因為構成投資環境的許多條 件和因素最終是通過一定的法律制度而完成其作用和效力的。早期的 外資三法越來越難以適應我國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3.有利於促進我國利用外資高質量發展和穩定預期 2019 年 1 月份至 11 月份,全國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36747 家, 實際使用外資 8459.4 億元人民幣

D. 外商投資法應運而生這說明了什麼從規則的角度談談你的認識

外商投資法應運而生,這主要是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有什麼樣的經濟基礎,就會有什麽樣的上層建築與之相適應。

E. 急需經濟法案例分析題4道 經濟法律關系一章的

經濟法案例分析

《個人獨資企業法》

[例題]:

2000年1月15日,甲出資5萬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甲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丙購買價值2萬元的貨物。

2000年7月4日,A企業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並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關系情況如下:

(1)A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乙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丁10萬元;(2)A企業的銀行存款1萬元,實物折價8萬元;(3)甲在B合夥企業出資6萬元,佔50%的出資額,B合夥企業每年可向合夥人分配利潤。(4)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

要求:(1)乙於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2)試述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3)如何滿足丁的債權請求?

看一下題目,實際上第一問是說:乙於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並說明理由。這是表見代理的問題,回答:

{1}乙於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盡管從內部管理的角度看,乙的行為已經越權了。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盡管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其職權,但丙為善意第三人,該行為有效。

(2)、(3)這兩個問題涉及債務人償債順序的問題。首先(應該用企業的存款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社保費,然後是拖欠國家的稅款,所以)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計9萬元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後,剩餘78000元用於清償所欠丁的債務;(可是這78000元不夠,怎麼辦,這里涉及個人獨資企業無限責任問題,要用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清償)其次,A企業剩餘財產全部用於清償後,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個人財產清償;(為了增加這個題目的難度,這里又間接考察了合夥企業法)第三,在用甲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B合夥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或先用甲從B合夥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

《外商投資企業法》

[例題]

某西方跨國公司(以下簡稱西方公司)擬向中國內地的有關領域進行投資,並擬定了一份投資計劃。該計劃在論及投資方式時,主張採用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投資,其有關計劃要點如下:

(一)在中國上海尋求一位中國合營者,共同投資舉辦一家生產電話交換系統設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總額擬定為3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1200萬美元。西方公司在合營企業中佔60%的股權,並依據合營項目的進展情況分期繳納出資,且第一期出資不低於105萬美元。合營企業採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你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織機構;股東會為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執行機構、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監督機構。

(二)在中國北京尋求一位中國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產凈水設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合作期限為8年。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總額擬定為250萬美元,西方公司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總額的70%,中方合作者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總額的30%。西方公司除以機器設備、工業產權摺合125萬美元出資外,還由合作企業作擔保向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貸款50萬美元作為其出資;中方合作者可用場地使用權、房屋及輔助設備出資75萬美元。西方公司可與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規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業正式投產之後的頭5年分別先行回收投資,每年先行回收投資的支出部分可計入合作企業當年的成本;合作企業的稅後利潤以各佔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但中國合作者應按其殘余價值的30%給予西方公司適當的補償。

根據上述各點,請分別回答以下三個問題:

(1)西方公司擬在中國上海與中方合營者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資的數額、擬建立的組織機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2)西方公司擬在中國北京與中方合作者共同舉辦的合作企業的出資方式、利潤分配比例、約定先行回收投資的板房以及合作期限屆滿後的全部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

(1)西方公司擬在中國上海與中方合營者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該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達到其投資總額的2/5;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資的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按西方公司認繳的出資額計算,其第一期出資應不低於108萬美元;擬設立的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應為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並且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營企業無須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

(2)西方公司擬在中國北京與中方合作者共同舉辦的合作企業的出資方式有不符合規定指出,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合作企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業為其出資做擔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業擔保向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貸款50萬美元作為其出資,違反了有關規定,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約定利潤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擬約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資的支出部分計入合作企業當年成本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外國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後,才能先行回收投資,這表明,合作企業只能以其利潤用於先行回收投資,因此,先行回收投資不能計入合作企業的成本;西方公司擬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的全部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間內先行回收投資的,應約定在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擬約定在合作期限屆滿時中國合作者應按固定資產殘余價值的30%給予其補償,不符合有關規定。

《證券法》

[例題]

中國證監會在組織對A上市公司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以下事實:

在A公司申請配股期間,持有A公司5.5%非流通股票的B企業認為A公司的股票將會上漲,便於1999年8月以每股8.65元的價格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A公司股票50萬股,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票、達到6%,隨後A公司的股票價格連續攀升,同年9月,B企業以14.89 元的價格拋出所持A公司的50萬股流通股票;為A公司出具1999年度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李某,在該報告公布日(2000年3月16日)後,於2000年5月購買該公司4萬股股票,並於6月拋出,獲利6萬元;C證券公司的證券從業人員錢某認為A公司的股票仍具上漲潛力,遂於2000年6月購買A公司的股票2萬股,其購買的股票被深幅套牢,虧損嚴重。

請回答:根據上述事實以及《中國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B企業、李某、錢某買賣A公司的股票的行為是否合法?並說明理由。

[答案]

(1)B企業買賣A公司的股票的行為非法,因為,B企業持有A公司5%以上的股票,其屬於內幕信息單位,其不以收購為目的,在A公司申請配股期間買賣該公司股票即為非法。

(2)李某買賣A公司股票的行為合法,因為,盡管李某是為A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人員,但其在該報告公開5日後的時間買賣該公司的股票,即為合法。

(3)錢某買賣A公司的股票的行為非法,因為,凡是證券從業人員在其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答案補充 《合同法》

[例題]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在10日內報價。乙接受甲發出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報價。亦要求甲在10日內回復;甲按期復電同意其價格,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在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按甲提出的條件發貨,甲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亦未付貨款。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該貨物價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於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故乙應盡快取回貨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見,要求其償付貨款。隨後以發現甲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關聯企業無償轉讓財產,可能是自己的貨款無法得到清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1)試述家傳真訂貨、乙報價、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法律性質。

(2)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對甲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種權力請求,以保護其利益不受侵害?對乙行使該權力的期限,法律有何規定? 答案補充 [答案](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的性質。乙報價的性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邀約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確定,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邀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本例中,乙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

甲回復報價的行為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與承諾期內作出。

(2)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大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例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形式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力消滅。

F. 關於經濟法中外行投資問題。急!

現在來創業的人群已源經越來越多,個人認為選擇一個好的項目是比較重要了,只有有了一定的項目,一定的目標,接下來的事情就針對這個目標去奮斗,現在加盟是選擇創業的一種捷徑,加盟一定要選擇知名品牌,還有根據自己的資金情況來選擇。

G. 如果你是華為的律師,從國際經濟法的角度,你會提出哪些法律建議,依據是什麼

作為律師,從國際的經濟角度來分析,必須要為社會的發展在自己的崗位上做出自己的正能量。

H. 從經濟生活的角度,如何推進外商投資法的實施提出兩點建議。

1.市場主體需要學法尊法用法護法。
2.外商投資主體和相關企業,要依法投資,依法經營,注重企業信譽與形象。

I. 中國外商投資法是否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發達國家,一般都是採取「大出大進」的政策,所以一般不曾在對投資的管制問題,此外還在信貸優惠、避免雙重征稅、其他援助等方面給與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
發展中國家的投資管制,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外國投資項目的審批。這是發展中國國家在吸收外資構成中獨立自主地行駛經濟主權的突出變現,也是在吸收外資過程中趨利避害的首要關鍵。在我國,負責審批外商投資的主管機構是國務院商務部以及他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
2、投資范圍和出資比例的限制。這是對國民待遇的合理例外。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放寬了對外商投資的股權比例限制,具體見《知道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3、經營管理權和僱傭職工的限制。發展中國家一般都是為了利用外國的先進技術和資金,所以通常都會要求使用本國的職工,只有在本國人不能勝任的情況下才用外國 人。我國也不例外。
4、投資期限的限制。在我國,期限銀行業而異,屬於服務性行業、土地開發和房地產、資源勘探的一般都有法定的期限。
5、對外國投資本地化的要求,通常會讓外國在一點年限范圍內轉讓部分股權給發展中國家,而且發展中多數都要求在本國市場上購買所需的原料,只有本國沒有時,才在國際市場上購買,我國即使這樣。
6、對外商投資企業行為的管理監督。這只要是為了防止外商投資企業非法牟利。
希望 這個對你有幫助。

J. 簡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我們強調營造平衡和諧的環境,而不是簡單地說平衡協調原則,是有深層次原因的。對經濟關系進行平衡協調是經濟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單純將平衡協調上升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高度就顯得不夠充分,並沒有完全揭示出經濟法的本質內容。

從字面上講,和諧與協調兩詞的含義互通,這就是在許多法學著述中「和諧」與「協調」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說「和諧」和「協調」是有很大區別的:和諧是一種相互依存與共同發展的客觀狀態,是國家和市場都要順應客觀規律、應用客觀規律的表現;

而協調更強調的是主體間相互一致的積極行為,是帶有主觀意志色彩的一種行為模式。就經濟環境狀態的描述而言,「和諧」一詞較「協調」更貼切,例如我們常說的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首先,「平衡和諧」充分體現了經濟法治條件下經濟環境應有的狀態,強調的是不同主體的配合而不是對抗,又在哲學范疇「度」的問題上強調適當,而不能「過火」或「不及」。

有學者認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張將其納入經濟法的理念,但我們認為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調」之意,例如人們常說「生態平衡」。

其次,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不是靜止的而是動態的,不是一種中庸理念的體現而是建立在對客觀經濟規律認識基礎上的一種應然的狀態。在這樣一種經濟環境下,能夠實現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和諧,現實利益與未來利益的平衡和諧,國家、社會與個體之間的平衡和諧。

最後,經濟法律的完善本身並不代表這種良好經濟環境已經大功告成,由於社會經濟體系是動態向前發展的,這就要求經濟法制不斷地「與時俱進」,具有前瞻性、規劃性地從立法、司法和執法等方面來建立和維持這種環境。

當前,在國際上以和平與發展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國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日益突出,大都將實現可持續發展作為根本目標。

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有一個良好的環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這個問題在上層建築層次已經被納入到環境保護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

而我國某些地方一級的政府和部門、行業的管理者顯然對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的重要性缺乏應有的認識: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某些部門和行業長期壟斷,損害了普通百姓的經濟權益,也阻礙了該行業實現自身更大的發展,更有損於中國在世界的經濟民主形象。

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是我國加入WTO後與國際接軌的基本要求,是我國要獲得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得到國際社會認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兩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正常發揮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場經濟自發規律之理。

價值規律由對經濟個體的決策和行為之微觀作用實現對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宏觀調節和配置,順利完成經濟資源的初次分配,市場規製法在其中發揮著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國家超越整個社會的優勢地位進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國家社會自覺調整之理。

國家根據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後產生的不公平傾向,立足於社會整體利益進行再次資源分配和調整,宏觀調控法在其中居於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資源」不僅包括國家與市場如何協調資源優化配置問題,還有進一步防止貧富兩極分化的問題。

中世紀的阿奎納認為:「正義由兩部分組成:第一種是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們的地位而將不同的東西分配給不同的人』……在分配正義中,一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愈突出愈顯要,那麼他從共同財產中亦將得到愈多的東西。」

這種按人們地位來分配經濟資源的思想是封建社會的分配原則,到了資本主義社會該原則為按資本分配原則所取代。

從「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資分配較按地位分配無疑是人類社會分配原則的一大進步。但按資分配所帶來的貧富分化日趨嚴重,一方面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出現,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也是對資本主義世界所要樹立的平等觀念的一種諷刺。

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重大貢獻之一就是不僅在道義上對兩極分化、貧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從科學的角度論述了兩極分化的社會根源與危害,並在理論上提出了防止兩極分化的意義和途徑。

實踐證明資本主義社會歷史上的經濟危機與社會動盪都直接源於嚴重的貧富兩極分化,因為單靠市場這一隻無形之手是無法實現將稀缺經濟資源進行合理分配的。

從現代經濟學的角度看,經濟資源不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相對於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資源永遠是稀缺的。經濟資源既包括生產資料也包括生活資料。

生產資料資所有制最終決定了社會資源的分配製度。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資源的分配製度必然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多種分配製度並存。

這樣一種復合的分配製度一方面保證了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於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這種分配製度也正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的體現。

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決定指出「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這將成為未來幾年關於如何貫徹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指導思想。

綜上所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

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更側重於稀缺經濟資源中生產資料的分配,側重於經濟的發展,是效益優先的全面體現。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更側重於稀缺經濟資源中生活資料的分配,側重於社會的穩定,是社會公平的最終體現。

(三)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在中國上升到一種治國方略的高度。

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人類認識論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義的突破,這一思想強調的不僅僅是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更是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也唯有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才能實現人類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會本位理念的進一步深化:不僅僅以人類社會橫向的當代利益和諧為出發點,更以人類社會縱向的代際利益和諧為出發點。這種發展不強調盲目的快速,而強調連續與穩定下的高速發展。因此可持續發展就是在穩定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穩定的辯證的邏輯統一。

(10)經濟法角度分析外商投資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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