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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體行為法定

發布時間:2021-02-22 11:15:37

A. 經濟法主體的主體分類

經濟法調整范圍的廣泛性,決定了經濟法主體范圍具有廣泛性。對於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一)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1.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等。其中,國家權力機關主要作為經濟決策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主要作為經濟管理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性質、職能、任務等,承擔組織、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的職能。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務院及其所屬的部、委、辦、局等機構,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組成。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國家作為整體也可以作為經濟實施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例如,國家對外簽訂政府貸款或擔保合同,對內對外發行政府債券,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企業等。
2.企業
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流通和服務等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包括各類法人企業、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業。企業是重要的經濟法主體,它承擔著保證國家微觀經濟運行質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聯系作為經濟管理主體的國家機關和作為消費主體的單位和個人的重要紐帶。
3.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由國家財政預算撥款或其他資金來源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文化、教育、科研、衛生等事業的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主要以經濟實施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但在根據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實施經濟管理職責時,是以經濟管理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東 奧中級職稱欄目精選稿件。
4.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組織依法自願組成的從事公益事業、黨團事務、行業管理和服務等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黨團組織、工會、婦聯、行業性、職業性協會及公益性、學術性團體等。
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經濟。
6.公民
公民個人也是重要的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其參加的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是稅收、工商管理、競爭法律關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即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分類
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製法主體兩類。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製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調控主體主要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規制主體主要包括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企業、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都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受控主體或受制主體。
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權利、義務和責任也不同。傳統民法強調主體在經濟能力、認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無差別性,因而主體才能夠是「平等」的。而在經濟法上則正好相反,主要是強調主體的差異性。其中,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是主導者,但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並非完全被動地受控或受制於人。

B. 經濟法的主體是什麼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中文名稱
經濟法主體
外文名稱
Subject of economic law
亦稱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伴隨過程
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
基本特徵
地位的層級性等
基本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有法定取得和授權取得兩種方式。相對於民法和行政法主體而言,經濟法主體具有不同於它們的本質屬性:

首先,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其次,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

最後,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准和行為准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准。

主體分類
20世紀90年代以來,學者們開始對經濟法主體進行概括和抽象。經濟法主體的歸類體現了經濟法和經濟法主體的本質。

經濟法主體相關書籍
經濟法的主體可分為宏觀調控法的主體和市場規製法的主體。前者分為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承控(受控)主體。後者分為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制的主體即規制(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主體)。

二、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並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里,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C. 簡述經濟法調制主體的職責

在經濟法學中,主體的法律責任都是角色責任,即不同的經濟法主體在經濟法律的運行過程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不像民法當中把一切民事法律主體都假設為勻質的、無差別的平等主體,遵循相同的私法規則。而經濟法各主體是有差別的,處於不同的法律地位,如稅收徵收主體與繳納主體,各類主體在性質上並不相同從而決定了經濟法責任必然不像民事責任那樣適用於所有的民事主體。因此,只能依據不同的角色來確認不同性質和內容的經濟法責任。
然而,在現行的立法中,對於調制受體的法律義務及法律責任作了具體的規定,可操作性強,主要體現在市場規製法中。而對於調制主體的責任,無論在制度設計還是理論研究上都還存在很多盲點。在現行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都是以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來代替調制機構的責任,如《促進就業法》第六十一條。這樣的追究方式很難達到預期的目的。在現行的制度中,調制受體的法律責任不斷被強化的同時調制主體的法律責任卻被忽視,所以筆者基於這個現狀出發,對調制主體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調制主體及其責任概述
對於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有學者根據經濟法的調整領域把它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製法主體兩類。其中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市場規製法主體可以分為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其中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是主導者,但受控主體與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由於調控與規制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而可以將調控行為和規制行為合稱為調制行為,所以經濟法主體可以分為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兩類。所謂調制主體即代表國家行使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能的各類型國家機關,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對具體的調制主體又可以根據職能的不同將它們劃分為調制決策主體與調制執行主體。調制決策主體指的是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過程中享有立法決策權的主體,包括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國務院及各部委、地方政府等。調制執行主體指的是在調控與規制過程中依照法定程序享有執行權的主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等。需要強調的是調制主體不僅限於行政主體,同時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是調制主體,因為許多機關並不擔負國家的宏觀調控或市場規制的職能,所以調制主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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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並不同於行政主體的法律責任。所謂調制主體的法律責任指調制主體在調控與規制過程中違反法定義務,在事實上給社會或個人造成了損害應否承擔責任及承擔怎樣的責任。以下都是基於這個界定而展開論述的。
二、調制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及困境
(一)調制主體承擔責任的必要性1.政府失靈的存在
國家對經濟進行調節都由具體的人來實施,而這些人也是經濟人,有自己的利益,很可能會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做出一些不符合國家要求的行為,且他們也存在個人能力的局限性,從而有可能導致調制主體行為的任性與擴張,對信息及成本的錯誤分析產生更嚴重的後果。這說明政府也不是萬能的,也有失靈的情況。
2.權力制約的需求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有可能濫用權力從而損害他人的利益。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領域也不例外,所以要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來保障權力的正確行使。
3.權利保障的要求
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是政府對私權利的介入與干預。調制受體在這一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他們所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權利的實現都依賴於責任機制的保障。
4.調制主體公信力的保證
若調制行為的作出違反法定程序給相對人造成損害,同時調制主體的責任不能落實,相對人的權利得不到救濟,政府的公信力將無法得到保障,政府的權威性就無從談起,所以建立調制主體法律責任具有緊迫性。
正因為政府失靈難以避免且後果嚴重,而現行的立法對調制主體的法律責任規定存有空白,因而,此時相關權利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就無法得到救濟,這樣會影響到政府的公信力,會使公眾對政府行為產生不信任,造成更加惡劣的社會後果。所以有必要追究調制主體的法律責任,形成職責權相統一的立法模式。
(二)追究調制主體責任的困境
雖然調制主體承擔責任具有緊迫性,但是追究調制主體的法律責任在理論及實踐上都存在很多難點。(1)政府經濟行為主要利用經濟政策、
計劃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具體而言,政府經濟行為通過經濟杠桿、經濟參數等手段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對市場進行微觀管理。所以調制行為一般是抽象的行為,特別是在宏觀調控領域,所以不能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追究調制主體的責任。(2)調制主體作為非營利性的組織體,在保障經濟和社會穩定發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是其他的公共物品提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一般很難讓它歇業、關閉或處以自由罰。同時由於經濟來源的財政補償性,處罰的經濟後果最終還是要由納稅人來承擔,一般也很難對其進行有實際意義的處罰。
因此,調制主體法律責任問題顯然是個難題並存在很多盲點,但我們仍然可以試著研究。
三、調制主體法律責任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即在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動所應遵循的原則。如前所述我們可以將調制主體分為調制決策主體與調制執行主體。因調制主體決策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筆者認為應採取程序違法歸責原則,即調制決策主體只要決策程序合法,對造成的損失無需承擔責任。
調制決策行為可能造成兩類損害:(1)對特定社會主體利益的損害。如為拉動內需鼓勵投資作出降低利率的決定,則一些存款人的利益會因利率的下降而遭受損失。然而,這個決策是出於整體宏觀經濟健康發展的考慮而做出的,對某類主體的利益必定會造成損害,這種損害是客觀存在的。(2)對整體經濟利益的損害。如因經濟決策不當使經濟增長停滯、失業率升高等。但這種損害不一定是調制決策主體主觀上的故意引起的,可能更多的是其他原因。可能是體制性因素,即由我國經濟體制轉軌所帶來的。
在兩種情況下損害都是客觀存在的,若以有實際損害作為決策主體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不合理的,且會產生負面影響。認識到這一點,程序違法原則應作為調制決策主體的歸責原則。因為任何一個決策的作出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包括計劃、起草、審查、聽證或批准和發布、備案、反饋以及再修訂幾個階段。而程序有其自身的特點:
(1)程序能夠加強理性的思考,是對恣意的限制。(2)使各種不同的利益、觀點和方案均得到充分的比較和推敲,從而做出優化選擇。所以當適格主體按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決策是合法的,當決策主體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決策造成損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在現行的立法中,當立法錯誤違反憲法承擔的只有違憲責任。對於調制決策行為的救濟,有學者提出了「宏觀調控復議制度」,即復議機關可以根據形勢,對具有明顯重大瑕疵或具備法定無效要件的宏觀調控行為進行事後補救,從而使違法的宏觀調控行為因補足要件而成為合法的宏觀調控行為,繼續其效力;對合法的宏觀調控行為,因事後形勢的變遷,而調整、改變宏觀調控的內容或消滅其效力。筆者認為這個制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調制決策行為的合法性。

D.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有哪些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一、經濟法的主體可分為宏觀調控法的主體和市場規製法的主體。前者分為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承控(受控)主體。後者分為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制的主體即規制(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主體)。

二、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並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里,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4)經濟法主體行為法定擴展閱讀:

一、經濟法主體行為的特徵:

1、范圍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2、地位的層級性: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並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並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

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變動性: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於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於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於其他競爭者而言)。

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於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於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二、經濟法主體行為的性質:

1、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2、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

3、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准和行為准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准。

三、經濟法主體行為的作用:

1、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論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

2、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

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並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E. 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在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主題的行為在現實中存在的問題解決措施有很多種的

F. 經濟法關系的主體有哪些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k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要素要掌握)

(一)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及含義

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1.能夠以自己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系。即使是國家機關代表國家參與經濟管理、經濟協調法律關系,也不是以國家名義,而只能以自己名義獨立地進行經濟法律行為。

2.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擔當者。

3.能夠獨立地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一定財產權,有相應的財務作為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

(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取得方式

1、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規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准成立;

3、依照法律、法規或章程由經濟組織自身批准成立;

4、依照法律、法規由主體自己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請並核准登記而成立;

未取得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依法成立的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只能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范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系,超越法律規定或認可范圍的,則不再具有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這段話的中心思想就是,超越了法律規定范圍,就變成不合法的了,就沒有資格了)

(三)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范圍

1、經濟管理主體。其主要為國務院及其承擔經濟管理職能的部、委、局、會、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應機構,也包括各級權力機關,以及國家和法律授權而承擔某種經濟管理職能的其他組織等。

2、經濟活動的主體。

包括:各類企業;職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雖不具有獨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之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如發行國債,國家作為債務人。

G. 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規定,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

B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題考核民事責任的種類。根據規定,經濟法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內式有:停容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屬於行政責任。A、D屬於行政責任,C屬於刑事責任。

H.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范圍、客體、內容是什麼

1.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規定和調整而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國家機關;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和有關人員;個人。
3.經濟法律關系的主要特徵:(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組織,即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內部組織。當然,這並不排斥在一定條件下公民個人也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2)經濟法律關系是組織管理要素與財產要素相統一的法律關系。(3)經濟法律關系是國家意志與企業等社會組織意志直接協調結合的法律關系。(4) 經濟法律關系是採取較嚴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關系。一般應用書面形式,有的還要鑒證、公證。
但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一般主體

I.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受經專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屬的資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
經濟法對經濟法主體資格的認可,一般採用法律規定一定條件或規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未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J. 經濟法主體有什麼分類

對於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一)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1.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等。其中,國家權力機關主要作為經濟決策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主要作為經濟管理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性質、職能、任務等,承擔組織、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的職能。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務院及其所屬的部、委、辦、局等機構,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組成。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國家作為整體也可以作為經濟實施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例如,國家對外簽訂政府貸款或擔保合同,對內對外發行政府債券,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企業等。

2.企業
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流通和服務等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包括各類法人企業、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業。企業是重要的經濟法主體,它承擔著保證國家微觀經濟運行質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聯系作為經濟管理主體的國家機關和作為消費主體的單位和個人的重要紐帶。

3.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由國家財政預算撥款或其他資金來源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文化、教育、科研、衛生等事業的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主要以經濟實施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但在根據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實施經濟管理職責時,是以經濟管理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東 奧中級職稱欄目精選稿件。

4.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組織依法自願組成的從事公益事業、黨團事務、行業管理和服務等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黨團組織、工會、婦聯、行業性、職業性協會及公益性、學術性團體等。

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經濟。

6.公民
公民個人也是重要的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其參加的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是稅收、工商管理、競爭法律關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即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分類
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市場規製法主體兩類。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製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調控主體主要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規制主體主要包括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企業、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都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受控主體或受制主體。
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權利、義務和責任也不同。傳統民法強調主體在經濟能力、認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無差別性,因而主體才能夠是「平等」的。而在經濟法上則正好相反,主要是強調主體的差異性。其中,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是主導者,但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並非完全被動地受控或受制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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