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關勞動法II
樓上的律師看來只懂經濟法而不懂勞動合同法。
1.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1算起(晚於2008.1.1入職用工的按照實際入職用工日算起)到合同到期實際終止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按照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稅前收入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
2.如果當地的地方性勞動法規中沒有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是否續簽,那麼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通知是否續簽。全國性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這一規定。如果當地的地方性勞動法規有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就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執行。
3.帶薪年休假請參考以下法律條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貳』 經濟法基礎里,在不同公司工作的年休假的演算法
帶薪年休假,是一名職工給社會創造了價值,作為社會作為國家給這名職工的一種回饋,以法律形式保障職工休息的權利。所以,在計算帶薪年休假時,看的是累計工作年限,而不是看某個單位,不是看職工給這個單位創造的價值。
職工累計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叄』 會計初級經濟法裡面的勞動合同包括什麼
會計初級經濟法裡面的勞動合同屬於勞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約定,需要包含《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內容。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根據《合同法》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夠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者姓名應是勞動者戶口登記和身份證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勞動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體地點;外出務工人員一般登記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證件是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護照。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確定下來的,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期限。也就是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要用人單位具體從事什麼勞動,在什麼地點勞動,怎麼提供勞動,從事幾項勞動工作等;工作地點就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具體的工作場所,包括:場所位置、環境、條件等。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具體時間段,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計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時、每周工作多少天數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數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休息是指勞動者免於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自行支配的時間,休假是勞動者帶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節日休息、探親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相應給付勞動者的貨幣。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交通費、電話費等
(七)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的、要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以與勞動者約定為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職業危害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或在其他職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對生命健康的傷害。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上述規定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事項。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願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於自願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簽的法律後果區別
用人單位事後補簽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若「倒簽」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在補簽勞動合同時需要慎重,要理解「倒簽」與「補簽」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簽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簽」,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於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勞動合同法》的訂立的規定條文為第七條至二十八條。
『肆』 簽勞務協議的不能享受年假嗎
勞務協議與勞動合同所建立的法律關系是不一樣的。簽勞務協議,你就某一勞務問題與對方發生法律關系,對方不負責你的年假等其他事務。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和勞動力使用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務協議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體現的是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一方在特定或者不定期限之內,為他方提供勞務服務,他方給付報酬的民事關系。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在本質上有很大的區別: 其一,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於勞動法的范疇,而勞務協議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第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第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這種隸屬關系。 其四,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一方面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和社會保險;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其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 因為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法調整,所以簽訂勞務合同不受勞動法的限制,比如社會保險費可以不繳等等。但是勞動部門對勞務工的使用有比較嚴格的規定,除了下崗、協保、內退人員外,其他要用勞務工必須經過合法的勞務公司。
『伍』 這道初級經濟法的題目,知道的朋友幫我解釋下,謝謝啦
d
『答案解析』石某在A、B、C三個公司累計工作時間是8年,不滿10年。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石某應享有5天帶薪年休假(不包括「五一」法定休假日和年休假期間的周六、周日法定休息日)。
『陸』 因為休病假,單位把員工的年假,半年獎,年終獎,十三薪及病假期間的過節費全扣了。這樣做對嗎謝謝!
這樣做當讓不對了,看合同法和經濟法吧。
『柒』 經濟法合同中,上班帶薪休假分為那幾個等級的謝謝了~~~!
三檔年假(不包括國家規定的節假日:5天、10天、15天。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例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l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l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參考資料: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