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法案例分析
(1)合法。《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本案中某百貨公司股東人數只有兩人,不設董事會是合法的。
(2)不妥當。杜某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身份是公務員。《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因此,杜某不得在營利性的百貨公司中擔任總經理的職位。
(3)杜某應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杜某私下以公司的名義買下他自己買來的衣服,是一種利用自己職權的關聯行為。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杜某應當向公司賠償損失。
2. 經濟法案例 分析
甲公司使用了不安抗辯權.合法 詳細你可以去查不安抗辯權..使用該權利必須專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屬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3. 經濟法,案例分析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你說經濟法案件分析,你是要分析案件嗎?你還是要這里分享案件呢,你說清楚了我好答對你。
4.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是什麼
甲公司和乙服裝廠簽訂加工5萬套服裝,單價元的合同,約定甲公司於10月30日前向乙服裝廠支付預付款100萬元,服裝廠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裝2萬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裝廠款項200萬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裝3萬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裝後15日內將餘款200萬元付給乙服裝廠。合同約定一旦雙方出現糾紛,即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裝廠突發火災,將廠房、面料和大部分設備燒毀。甲公司知道後,便停止向乙服裝廠支付第二筆款項。經乙服裝廠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廠在1月5日前恢復生產能力,甲公司便支付餘下的全部款項,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由於籌措資金困難,乙服裝廠在1月15日才恢復生產,請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強,這時再生產服裝已錯過了銷售高峰期,很難賣得出去。於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結清乙廠已交付服裝的款項。乙服裝廠經多次與甲公司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裝廠因失火燒毀廠房、面料和大部分機器設備時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2)乙服裝廠於1月15日恢復生產能力,而甲公司卻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3)乙服裝廠在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合法?為什麼?
(4)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解題過程與步驟: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為乙服裝廠因突發火災導致廠房、布料和大部分機械設備被燒毀,說明乙廠有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能,根據法律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很強,遲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實現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裝廠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的合同糾紛應當依照他們達成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定,若雙方均放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方可由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4)鑒於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機構應確認甲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乙服裝廠時解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3萬套服裝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2萬套服裝,應按合同的規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萬元貸。
5.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甲公司和乙服裝廠簽訂加工5萬套服裝,單價100元的合同,約定甲公司於10月30日前向乙服裝廠支付預付款100萬元,服裝廠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裝2萬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裝廠款項200萬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裝3萬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裝後15日內將餘款200萬元付給乙服裝廠。合同約定一旦雙方出現糾紛,即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裝廠突發火災,將廠房、面料和大部分設備燒毀。甲公司知道後,便停止向乙服裝廠支付第二筆款項。經乙服裝廠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廠在1月5日前恢復生產能力,甲公司便支付餘下的全部款項,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由於籌措資金困難,乙服裝廠在1月15日才恢復生產,請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強,這時再生產服裝已錯過了銷售高峰期,很難賣得出去。於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結清乙廠已交付服裝的款項。乙服裝廠經多次與甲公司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裝廠因失火燒毀廠房、面料和大部分機器設備時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2)乙服裝廠於1月15日恢復生產能力,而甲公司卻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3)乙服裝廠在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合法?為什麼?
(4)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解題過程與步驟: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為乙服裝廠因突發火災導致廠房、布料和大部分機械設備被燒毀,說明乙廠有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能,根據法律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很強,遲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實現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裝廠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的合同糾紛應當依照他們達成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定,若雙方均放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方可由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4)鑒於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機構應確認甲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乙服裝廠時解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3萬套服裝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2萬套服裝,應按合同的規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萬元貸。
6.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1)有效,」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1條進一步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
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可知,本案中,甲以林木採伐權、乙丙以貨幣作為出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三人對出資
范圍的約定是有效的。
(2)無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4條的規定:「 新合夥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用於清償對A公司的債務,對B公司的債務則不可以。《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
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第43條規定:「合夥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夥人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
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對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
利。」
本案中,對A公司10萬元的債務是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所以應首先由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不足的部分再由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
任。而對B公司的5萬元債務是乙的個人債務,所以不能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得到的受益或者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4)丙應當賠償由於其強行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合夥企業法》第46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
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
企業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合夥協議約定了經營期限但是沒有規定退夥條件,丙退夥應當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但是,丙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擅自退夥,其應當承擔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求採納我為最佳呀,親自給你手打答案)
7. 經濟法----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件平等法律關系的民商事合同案件,無關於經濟法律關系。
①合同主體內是某印刷廠與某文具商店,根據容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合同是依法成立並合法有效。印刷廠多提了三箱印刷紙,這是印刷廠的工作人員不當行為,但並不構成什麼的行政或刑事責任。經文具商店請求後,已返還多提的紙張。假如印刷廠另外再付這三箱紙的貨款也是可以的。
②有關主體方面,前面已經說過了,但相對於提貨行為人,他是受雇於印刷廠的員工,其行為對印刷廠負責。他們的內容是為完成履行合同的交易行為。客體是紙張的所有權和貨款的所有權。
8. 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
【正確答案】 (1)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2)該合夥企業與果農簽訂的水果買賣合同及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
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雖然合夥人甲、乙、丙在合夥協議中約定了「凡5萬元以上的業務須經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該約定對善意第三人(果農和銀行)無效,故水果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均為有效。
(3)該合夥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貨車抵押合同在效力上應認定為成立但未生效,銀行在其債權未受清償時不能對貨車主張抵押權。根據擔保法律制度規定,抵押人以車輛作抵押的,應在該車輛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夥企業孝察雖以貨車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物羨慎余登記手續,依前述規定該貨車抵押合同未生效,另外,抵押權的行使以有效抵押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銀行因抵押合同未生效而不能對抵押貨車行使抵押權。
(4)如果合夥企業的債權人銀行兄滾、趙某、錢某同時對合夥企業行使債權,應以該合夥企業的財產按比例清償;不足部分,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為,第一,銀行與該合夥企業之間的貨車抵押合同並未生效,由此決定了銀行對合夥企業的債權屬於無擔保的普通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第二,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提示:本題(4)中涉及了《擔保法》的有關內容。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以法律規定的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作為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通過此題,建議大家關注一下企業法和其他法律相結合的綜合題。
9. 經濟法問題案例分析
1\企業合並時,原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隨之轉移,從案件上看,這個並不是破產專的案件,不使用債權申報制屬度。因此,甲公司的一切合法債務乙公司必須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如果是甲公司破產,W沒有在期限內申報債權就無法得到清償了。
2、區某涉嫌欺詐,本案中吳某授權區某出售相機,區某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在授權范圍內對相機進行出售,區某謊稱相機有裂紋的根本目的是在於侵吞吳某的出售價款,已經構成的詐騙罪,可從刑法角度處理。如果從民法角度,那麼區某屬於不當得利,吳某可以要求區某返還相機或者補上對應價款。
3、買彩票的8元錢四個人已經平分,這屬於四人對共同出資的處分,也就是把共同出資分掉了,此時每人手上的2元錢是屬於自己的,其他人無權干涉,自然也就無權就彩票所的要求瓜分了。
4、顯然可以行使,代位求償主要針對三角債,從題中說述,完全符合相關要件,甲上法院要求行使即可。相關條文就不贅述了。
你是不是要交作業呀 哈哈
手都寫酸了 多給點分吧
10. 急!關於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賽格進出口公司訴中國農業銀行無錫市郊區支行票據承兌糾紛案
發布時間:( 2003-04-01 09:30:19)
原告:廣東省深圳市賽格進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金堂,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樊成瑋、熊斌,深圳市君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農業銀行無錫市郊區支行。
代表人:朱炳倫,該支行行長。
委託代理人:程明山,中國農業銀行無錫市郊區支行職員。
委託代理人:宋政平,江蘇省無錫市金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廣東省深圳市賽格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賽格公司)因與被告中國農業銀行無錫市郊區支行(以下簡稱郊區農行)發生票據承兌糾紛,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賽格公司訴稱:我公司持由被告加蓋銀行匯票專用章並承諾到期付款的銀行承兌有效匯票向被告收款時,被告無理拒付。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票面所載金額1100萬元和截至1998年3月17日的延期付款利息123948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郊區農行未答辯。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6年1月22日,原告賽格公司根據與案外人深圳市聯京工貿有限公司和無錫市北塘恆昌車輛貿易總公司(以下簡稱恆昌公司)簽訂的代理進口摩托車發動機總成協議,對外開立了信用證。為此,恆昌公司按照約定簽發了金額分別為450萬元和650萬元,到期日分別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均為賽格公司的兩張銀行承兌匯票,均為被告郊區農行承兌。
這兩張銀行承兌匯票,被恆昌公司在交付給原告賽格公司前遺失。恆昌公司曾於1996年8月2日在《南方日報》登報聲明匯票作廢,又於同年9月2日向無錫市郊區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無錫市郊區人民法院於當天通知被告郊區農行停止支付。在法律規定的公示催告期屆滿時,恆昌公司未向無錫市郊區人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恆昌公司後來交付給原告賽格公司的,是遺失的銀行承兌匯票第一聯(此聯由承兌行支付票款時作借方憑證)復印件和被告郊區農行於1996年8月28日出具的說明函。在銀行承兌匯票第一聯復印件上的匯票簽發人簽章欄內,加蓋了郊區農行的匯票專用章,但是沒有恆昌公司的簽章。郊區農行說明函的內容是∶由於銀行承兌匯票被出票人遺失,出票人已登報聲明作廢,因此同意在遺失匯票的底聯復印件上加蓋本行匯票專用章,作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據;匯票到期後,收款人必須派員憑此復印件結算票面款項。賽格公司按復印件記載的日期,在到期後持上述遺失匯票第一聯的復印件向郊區農行提示付款時,遭到郊區農行拒付,因此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1、1996年1月22日賽格公司、恆昌公司及聯京公司簽訂的代理協議;2、1996年7月16日恆昌公司簽發的兩份銀行承兌匯票第一聯復印件,其上有郊區農行加蓋的匯票專用章;3、郊區農行於1996年8月28日出具的說明函;4、恆昌公司申請公示催告的有關證據;5、恆昌公司的證詞。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條規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案外人恆昌公司雖然簽發並經被告郊區農行承兌了兩張銀行承兌匯票,但是這兩張銀行承兌匯票在向原告賽格公司交付之前即被恆昌公司遺失,故恆昌公司並未完成出票的票據行為,賽格公司也未實際持有該銀行承兌匯票。現賽格公司據以主張票據權利的,只是恆昌公司交給它的銀行承兌匯票第一聯復印件。該復印件上雖然有「匯票」字樣、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等復印內容,但是沒有出票人恆昌公司的簽章、且未經郊區農行同意承兌,另附的郊區農行說明函又對支付限定了條件,這些內容都不符合票據法第二十二條對匯票的規定,所以復印件上雖然有郊區農行加蓋的匯票專用章,也不能作為有效的匯票使用。賽格公司持此復印件請求行使票據權利,不符合票據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駁回。據此,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8年7月24日判決:
駁回原告賽格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1210元,由原告賽格公司負擔。第一審宣判後,賽格公司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從1996年8月28日說明函的內容看,被上訴人郊區農行承兌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法律手續也是完備的,符合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精神;上訴人所持加蓋了郊區農行匯票專用章的第一聯復印件,應視為與匯票第二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郊區農行答辯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製作必須嚴格符合法律的規定。上訴人賽格公司從案外人恆昌公司得到的銀行承兌匯票第一聯復印件,不符合票據法對匯票的規定,不是有效票據,賽格公司不能據此主張行使票據權利。原審判決駁回賽格公司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應當維持。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恆昌公司是因賽格公司為其代理進口了摩托車發動機總成,才給賽格公司出具匯票。賽格公司雖因票據無效而喪失了票據權利,但是其因代理行為而對恆昌公司享有的債權並未喪失,原審也沒有否定賽格公司的這一民事權利。賽格公司起訴時,只是主張對被上訴人郊區農行行使票據權利,本案據此以票據糾紛立案。賽格公司與恆昌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系原因關系,屬民法調整,與本案的票據關系無關,不應一並審理,賽格公司可另行起訴。賽格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據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於1998年10月15日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71210元,由上訴人賽格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