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注會經濟法考試准備要點
關於綜合題 綜合題以較復雜的案情、較長的內容為特點,要求回答的問題難度較大綜合性強。尤其是近年的考試出現跨章節的綜合案例,難度和復雜程度增大不少。對於綜合題的解答,注意以下幾點: 1.認真閱讀案例,熟悉案情,看是一個什麼樣的案件,糾紛是什麼,當事人有哪些,相互之間有什麼關系,提出的問題是什麼;也可以反過來進行,即先看清問題再帶著問題回頭去讀案情。方法因人而異,在復習過程中應明確自己適合什麼樣的方法。閱讀過程中,對一些重要的文字、句子、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可以用簡單的關系圖標明。 2.針對案情和案例提出來的問題,運用已知的條件和自己掌握的相關法律知識,分析問題,得出答案。要在頭腦中盡快調動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和法規規定,准確地與試題中提出的問題對號入座。 綜合題的提問一般有以下方式: (1)標准提問。綜合題問題的標准格式是:「……?並(分別)說明理由。」這樣的提問佔90%以上,答題的標准格式是:「……。根據《××法》規定,……」。大部分問題都是標准提問。 此處注意:「根據《××法》規定"可以簡寫為"根據《××法》"或"根據規定」,都是可以的,不影響得分。 (2)單純提問。例如,2006年考試中的綜合第2題問題(1):「甲公司是否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對此只回答「甲公司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即可,沒有要求說明理由可以不說。這種提問方式,近兩年沒有出現。 (3)統一提問。這樣的提問方式是:"按上述各點之順序,分別指出……,並說明理由。"。回答這樣的問題,應當按照案情敘述順序一一作答,例如:首先、其次、再次……;第一、第二、第三……;①、②、③……。 此處注意:這樣的提問方式一定會要求「分別說明理由」。例如,2008年考試中的綜合第4題問題(1)「趙某、錢某和孫某賣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分別說明理由。」 (4)補充提問。這樣的提問方式是:「如果……。"例如,2008年考試中的綜合第1題問題(3)「如果乙出資不實的行為屬實,應當如何處理?」這實際上相當於擴展了原有的案情。 (5)要求敘述。這樣的提問方式一般包含"試述"和"如何"等字樣。例如,2008年考試中的綜合第1題問題(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權,應當如何處理?」對此應將有關規定敘述清楚。 3.有些問題可以脫離案情,也就是說即使沒有看明白案情也可以正確解答。例如,2008年考試中的綜合題第3題問題(7):「在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土地使用權證上的記載不一致的情況下,以何為准?」因為對於任何當事人來說,在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土地使用權證上的記載不一致的情況下,以登記簿為准。 4.評分標準是答出要點即可得分。答題與標准答案不一致,文意正確的也可以得分,例如:「不符合法律規定」和「違反了法律規定」都可以。回答的問題應直截了當,不必過多展開說明,切忌畫蛇添足。 5.如果確實不會,也不要完全放棄。綜合題是按點給分的,如果說不出理由,僅對答案判斷(或猜測)正確,一般可以得1分。 6.在答卷紙上回答問題,要注意簡潔、直接、准確、避免錯別字。應當先答結果或處理方案,後根據題目要求展開理由或說明根據。需要計算的,注意是否要求要把計算過程寫出來。
❷ 注會經濟法的考試重點
經濟法知識點比較混雜,經濟法主觀題重點: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出賣人未取得預售許可而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的,合同有效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與債權人訂立的股權質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未辦理質權登記的,不影響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僅以股權質押合同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財產確定之前,浮動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的情形: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2)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約定或者法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1年,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在(經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重點法條20】在(經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❸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試重點考哪幾部法律
公司法,物權法,合同法,所得稅法等,其實沒有什麼重點不重點,書上全是重點
❹ 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是什麼時候,具體一點的
2016年注會綜合階段考試時間:
2016年8月27日
08:30—12:00職業能力回綜合測試(答試卷一)
14:00—17:30職業能力綜合測試(試卷二)
2016年注會專業階段考試時間:
2016年10月15日
08:30—11:00審計
13:00—15:30財務成本管理
17:30—19:30經濟法
2016年10月16日
08:30—11:30會計
13:30—15:30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
17:30—19:30稅法
PS:考試地點
綜合階段考試地點安排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
專業階段考試地點安排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考區。
❺ 2016年CPA考試地點在哪裡
CPA考試有中復注協統一報考制、命題、安排考場等處理相關事宜。綜合階段考試地點安排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專業階段考試地點安排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考區,報名的時候會有給你選擇范圍,最終還以准考證上信息為准。
浦江財經提醒CPA考試時候是可以自帶計算器,但對計算器有要求:無聲、無記憶存儲功能,最好就是帶平時做練習題所用的計算器,自己用慣的計算器在考試的時候用著順手,建議用科學計算器,不要用那些只能做加減乘除運算的簡單計算器。另外,CPA考試筆也可以自帶,但是紙是不準帶入考場的,考試場所會統一發紙給考生用以做草稿。
❻ 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代理與代表和行紀的區別
代理為按別人(法復律上稱制本人)的授權進行
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的後果歸本人。
代表為某自然人以法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代表人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
行紀
為
行紀人
(
商事主體
)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處理事務)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❼ 2020年注會經濟法考點
2020年注會經濟法第一批考試考點匯總:
1、單選題
CPA經濟法學習經驗
❽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點考試內容有哪些
2018年注冊會計師教材還沒有上市,我們可以先參考2017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考點:
❾ 注冊會計師(cpa)考試經濟法重點章節有哪些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代理權;無權代理;表見代理。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比例和期限;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營管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出資額轉讓;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公司法
公司法人財產權;股東權利;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利潤分配;公司發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公司的法律責任;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證券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增發股票;股票的上市與交易;公司債券的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公司債券的交易;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內容;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禁止的交易行為;上市公司收購。
第六章 企業破產法
破產申請的受理;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抵銷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重整計劃的制定與批准;和解協議的效力;別除權;破產財產的變價與分配。
第七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關系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
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物權變動;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的訂立程序;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代位權;撤銷權;保證;債權轉讓;解除;提存;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則)
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三章 票據法律制度
票據法律關系;票據行為;票據權利與抗辯;匯票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追索權;本票的出票、見票付款;支票的出票、付款、准用匯票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章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商標權;商標注冊的申請和審查核准;商標使用的管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十五章 競爭法律制度
壟斷協議及其法律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及其法律規制;經營者集中及其法律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