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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北省經濟法年會

發布時間:2021-02-22 21:24:57

1. 湖北省經濟管理幹部學院的大事記年

1998年學院被省人事廳定點為全省公務員培訓基地。
1999年經省教育廳批准與美國阿姆斯壯大學(ArmstrongUniversity)聯合成立中美鄂壯工商培訓學院,合作舉辦工商管理碩士(MBA)課程班、工商管理學士(BBA)課程班、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研修班(E-MBA)。2002年1月,學院又被國家經貿委確定為全國企業經營管理重點培訓基地。
2002年3月25日學院與法國洛林大區南錫礦業學院簽署了聯合舉辦工業現代化、工業轉型和可持續發展專業碩士合作項目協議。
2003年初,學院取得了美國教育測試服務中心(EcationalTestingService)ETS認證資格,成為ETSTOPE(職業英語)在湖北地區的報名、培訓、考試點。

2. 趙立新的學術研究

(一)近五年承擔的學術研究課題
1.參加呂忠梅教授主持的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一般項目:《稅法基礎理論問題研究》,排名第二
2.參加李進才教授主持的國家十五重點計劃項目:「規模與速度——高等教育與資本市場關系研究」,主持子項目「高等教育與資本對接法律問題研究」
3.參加呂忠梅教授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重大項目:《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環境侵權問題研究》,參與全國性調研和論文寫作工作
4.主持湖北省教育廳十五教育科學規劃項目:《高校管理中的大學生權利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5.主持湖北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項目:《湖北省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對策研究》
6.參加趙興教授主持的武漢市社科基金項目:《武漢市國有資產授權運營機構內部治理結構研究》排名第二
7.參加李臘生教授主持的北省教育廳省級教學研究項目:《高校人文素質類公共選修課課程體系研究》排名第四
8.參加張發坤教授主持的武漢市國資委委託項目:《安全與效率:國有獨資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問題研究》,排名第二
9.參加楊衛東校長主持的武漢市兩型社會建設研究項目:《兩型社會的內涵與建設途徑》,初稿統稿人
10.主持武漢市市屬高校科研項目:《兩型社會建設中的社區參與機制研究》
11.參加國家重大社會科學項目《環境友好型的環境侵權救濟機制研究》
12.參加中美合作《環境與健康法律項目》研究工作。
(二)公開發表的學術成果(包括論文、作品、專利、教材等)
1.《現代稅收正義的憲政基礎》獨撰、《社會主義研究》(中文核心)2005年第2期;
2.《高等教育與資本市場價值關系的法律分析》獨撰、《黑龍江高教研究》(中文核心)、2005年第8期;
3. 《科技法之創新價值芻議》獨撰、《科技進步與對策》(全國中文核心)2005年第5期;
4. 《建設信用武漢的幾點法律思考》獨撰、《理論月刊》(人文社科核心)、2003年第3期;
5.《論構建我國產業安全保障法律體系》第一作者、《湖北社會科學》(人文社科核心)、2004年第12期;
6.《論我國國有資產授權營運的法律規范》第一作者、《理論月刊》(人文社科核心)、2004年第9期;
7. 《稅權的憲政邏輯》,獨撰、《政治與法律》、中文核心、2007年第1期 8.《論WTO與中國產業立法》,《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
9.《稅收本質的法律闡釋》獨撰、《江漢大學學報》、2005第1期;
10.《論產業法的地位》獨撰、《江漢大學學報》、2004年第3期;
11.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法理念》獨撰、《江漢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
12.《高等教育與資本市場對接問題的法律思考》,獨撰,載李進才主編《運用資本市場推進高等教育——中國高等教育發展速度、規模與資本市場關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1月版;
13. 《稅法的憲政之維》第二作者、載《財稅法論叢》第5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4.《兩型社會的發展邏輯與制度路徑》獨撰,載《江漢大學學報》2008年第4期,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
15.《作為目的與工具的環境權》獨撰,載《十六大與21世紀中國發展之路》、武漢出版社、2003年;
16. 《ADR之司法正義價值及其運行機制選擇》,獨撰,載《江漢大學學報》2006年第6期;
17.《湖北省發展環境經濟的法律對策思考》,獨撰,載《法律前沿》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8月版;
18. 《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中的經濟法使命》獨撰、《載和諧社會之經濟法治理念》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6月版;
19.主編:《社會和諧之經濟法治理念——湖北省經濟法研究會第八次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6月版;
20:副主編:《經濟法》教材一部,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年1月版;
21.主編《經濟法》教材一部,中國政法大字出版社2009年版。
(三)獲得的學術研究表彰
2004年湖北省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年會暨學術研討會優秀論文三等獎
2006年湖北省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年會暨學術研討會優秀論文一等獎
2007年全國法院系統第十九屆學術論文三等獎
2008年湖北省法院系統學術論文二等獎
2009年湖北省法院系統學術論文三等獎

3. 經濟法案例分析,急!

  1. 本文核心問題來,村紀委、源督辦室聯合下發了督辦處罰通報給予嚴、周通報批評和罰款問題是否合理合法。

  2. 其中涉及出台的《堯治河村婚喪喜慶事宜管理辦法》涉及村民的私人生活自主權,即是公權力和私權利的權利沖突問題。

  3. 如何限制公權力從而保證公民的私權利不受侵犯,可以此為結論論述。

4. 湖北省財政廳領導成員

截止2020年6月,湖北省財政廳領導班子成員有:

1、龍正才,省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

2、葉叢版,省紀委省監委駐權省財政廳紀檢監察組組長、省財政廳黨組成員;

3、鍾芝清,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4、黃明,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5、陳明,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6、劉輝文,省財政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7、劉仁樵,省財政廳總會計師.

(4)2014湖北省經濟法年會擴展閱讀:

湖北省財政廳是湖北省政府主管全省財政工作的組成部門。負責全省財政運行情況的穩定。設20個內設機構,分別為:

1、辦公室

2、綜合處

3、法規稅政處

4、預算處

5、國庫處

6、政府債務管理處(省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7、經濟建設處

8、行政處

9、政法處

10、科教和文化處

11、社會保障處

12、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處

13、產業發展

14、農業處

15、農村處(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16、金融處

17、國際財金合作處

18、會計處

19、監督處

20、預算績效管理處

5. 2014湖北黃石事業單位考試申論真題

您好,
關於考試的申論真題,
您可以在 華圖網校 里查看到歷年來的考試真題內,
相信能夠幫您容進行有效的考試復習,
筆試內容:筆試按考用一致的原則,考核招聘崗位所必需的公共知識、專業知識、業務素質和工作技能,分為《公共基礎》和《專業知識》兩門。按 3:7比例折算入筆試成績。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託任何機構舉辦培訓班。《公共基礎》為各類應聘人員通用考試科目,包括政治、經濟、法律、管理、歷史、人文、科技等綜合基礎知識。《專業知識》為崗位專業要求的相關專業知識。
希望能夠幫到您,謝謝

6. 會計專業——經濟法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專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屬後的6個月內舉行。於2001年7月8日舉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東大會年會錯誤;增加2名獨立董事不屬於普通決議,屬於特殊決議。

7. 經濟法高手進~~~題目哇~~謝謝~

甲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情況如下:
(1)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由A企業、B企業、C企業共同投資於2006年4月1日成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其中A企業認繳的出資為600萬元,B企業認繳的出資為300萬元,C企業認繳的出資為100萬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A企業、B企業、C企業的首次出資額為各自認繳出資額的25%,其餘70%的出資在2007年10月1日前繳足。
(2)2006年5月,甲公司為A企業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該擔保事項提交股東會表決時,A企業、C企業贊成,B企業反對,股東會通過了該項決議。
(3)2006年6月,A企業將實際價值100萬元的設備作價250萬元轉讓給甲公司,為此,給甲公司造成了150萬元的經濟損失。
(4)2006年7月,C企業擬將自己的全部出資對外轉讓給D企業,C企業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A企業、B企業徵求同意,但A企業、B企業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45日內未予以答復。
(5)2006年8月,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給甲公司造成了200萬元的經濟損失。B企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
【舉例說明:股東代表訴訟】
①侵犯的利益,是公司還是個別股東
若侵犯是個別股東的利益,則個別股東作為原告,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訴訟)。
②若A、B、C、D成立甲公司,甲公司欲與乙公司合並,2/3以上股東通過,但是少數股東堅持反對,其可以請求甲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在合並決議作出之日起60天,不能達成回購協議,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在90天之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若侵犯了公司的利益

舉例:A、B、C、D成立甲公司,乙侵犯甲公司的利益。則甲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甲公司不提起訴訟,則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通過董事會或監事會或直接提起訴訟)。

要求: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出資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出資期限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在本題中,甲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額、出資總期限均符合規定。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股東會對擔保事項的表決有哪些不符合規定之處?並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首先,A企業不應參加表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在本題中,A企業作為接受擔保的股東不應參加表決。其次,股東會不能通過該項決議。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由於B企業反對,因此,該項決議未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指出A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A企業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指出C企業能否轉讓自己的出資?並說明理由。

答案:C企業可以轉讓自己的出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在本題中,由於股東A企業、B企業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視為同意轉讓。因此,C企業可以轉讓自己的出資。

(5)根據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指出B企業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說明理由。

答案:B企業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證監會2006年8月在對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進行例行檢查中,發現以下事實:
(1)2006年2月,甲公司擬為控股股東A企業2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甲公司股東大會對該項擔保進行表決時,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的表決權總數為15000萬股,其中包括A企業所持的6000萬股。A企業未參與表決,其他股東的贊成票為5000萬股,反對票為4000萬股。

(2)2006年3月,甲公司擬為乙公司2億元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該擔保數額達到了甲公司資產總額的35%。甲公司股東大會對該項擔保進行表決時,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的表決權總數為15000萬股,表決結果為贊成票為9000萬股、反對票為6000萬股。

(3)2006年4月,甲公司擬租用股東B企業的設備。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甲公司董事會對該租賃事項進行表決時,有關表決情況如下:甲公司董事會由6名董事組成,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為5人,其中包括B企業的派出董事王某。王某未參加投票表決,董事會的表決結果為3票贊成、1票反對。

(4)2006年5月,甲公司擬為丙公司200萬元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甲公司董事會對該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有關表決情況如下:甲公司董事會由6名董事組成,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為5人,董事會的表決結果為3票贊成、2票反對。

要求及答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股東大會能否通過為A企業的擔保事項?並說明理由。

甲公司股東大會可以通過該擔保事項。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在本題中,接受擔保的A企業未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9000萬股)的半數以上通過。

【解釋】該考點見教材第8章第5節(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擔保的具體規定)。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股東大會能否通過為乙公司的擔保事項?並說明理由。

甲公司股東大會不能通過該擔保事項。根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在本題中,該項擔保未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15000萬股)的2/3以上通過。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董事會能否通過與B企業的租賃事項?並說明理由。

甲公司董事會可以通過該租賃事項。根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除王某外,無關聯關系董事為5人,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為4人,贊成票為3票,均符合法定要求。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指出甲公司董事會能否通過為丙公司的擔保事項?並說明理由。

甲公司董事會不能通過該擔保事項。根據規定,上市公司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在本題中,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人數為5人,贊成票為3票,未達到2/3的法定要求。

【解釋】該考點見教材第8章第5節(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擔保的具體規定)。

(1)股東大會

①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該擔保事項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應當迴避,該事項需要經過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②只要在1年內擔保數額超過上市公司資產總額30%的,屬於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

(2)董事會

①關聯交易

會議的召開條件必須經過無關聯關系董事的過半數出席,決議時必須經過無關聯關系董事的過半數來通過。

②擔保

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進行表決時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一般規定:需要經過全體董事的過半數

2)特殊規定(僅限於上市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需要經過出席董事會的董事2/3以上通過。

一定做:公司法案例三!!!
By 張海峽 發表於 2008-8-7 23:54:00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題下稱"股份公司")是一家於2000年8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董事會於2006年3月28日召開會議,該次會議召開的情況以及討論的有關問題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出席該次會議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國考察不能出席會議;董事F因參加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託董事A代為出席並表決;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會議,委託董事會秘書H代為出席並表決。

(2)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作出決定,於2006年4月8日舉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東大會年會,除例行提交有關事項由該次股東大會年會審議通過外,還將就下列事項提交該次會議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即:增加2名獨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據總經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同意,聘任張某為公司財務負責人,並決定給予張某年薪10萬元;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表決時,除董事B反對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後存檔。

要求及答案: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是否符合規定?董事F和董事G委託他人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是否有效?並分別說明理由。

首先,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其次,董事F電話委託董事A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再次,董事G委託董事會秘書H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只能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託董事之外的人代為出席。

(2)指出本題要點(2)中不符合有關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首先,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時間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召開股東大會的,應該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該事項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董事會通過的兩項決議是否符合規定?並分別說明理由。

首先,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通過的聘任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的決議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該事項屬於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其次,批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董事B反對該事項後,實際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過全體董事7人的半數。

(4)指出本題要點(4)的不規范之處,並說明理由。

董事會會議形成的會議記錄無須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根據規定,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董事會由11名董事組成,董事會於2006年2月1日召開董事會會議,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為7名。該次會議的召開情況以及討論的有關問題如下:
(1)為適應市場變化,經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

(2)2005年甲公司發生重大虧損,董事A提議對此不予公告,但在會議表決時,董事B、董事C明確表示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但該提議最終仍由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其他5名董事表決通過。

(3)經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解聘張某的公司總經理職務,會議決定由王某擔任甲公司的總經理。董事D提議對公司經理的變動情況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以公告,但遭到了甲公司董事長的拒絕。

要求:

根據以上事實和《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董事會決定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是否符合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董事會會議決定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不符合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募集資金用途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批准。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董事會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規定之處?並說明理由。

答案:首先,董事會不能通過該項決議。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在本題中,只有5名董事贊成,低於董事會全體董事(11人)的半數。其次,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發生重大虧損,屬於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

(3)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如果甲公司董事會的決議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董事B、董事C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董事B、董事C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4)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董事長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董事長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屬於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

2006年5月,中國證監會在對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進行例行檢查中,發現以下事實:
(1)甲公司於2001年1月1日由乙企業、丙企業等6家企業作為發起人共同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成立時的股本總額為8000萬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2005年3月,甲公司獲准首次發行4000萬股社會公眾股,此次發行完畢後,甲公司的股本總額達到12000萬股。

(2)甲公司的主要發起人乙企業將已經作為出資應當交付給甲公司的機器設備(摺合2000萬元)作為自己的資產使用,至今尚未交付甲公司。

(3)甲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2006年2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出席該次會議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國考察不能出席會議;董事F因參加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託董事A代為出席並表決;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會議,委託董事會秘書H代為出席並表決。根據總經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同意,聘任張某為公司財務負責人,並決定給予張某年薪10萬元。此外,經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並一致同意,決定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的募集資金用途。該次董事會會議,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後存檔。

(4)在2006年3月18日舉行的臨時股東大會上,除審議通過了發行公司債券(通知中列明表決事項)的決議外,還根據控股股東丙企業的提議,臨時增加了一項增選一名公司董事的議案,並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5)2006年4月20日,經董事會同意,甲公司為控股股東乙企業的銀行貸款提供了抵押擔保。

(6)為甲公司出具2005年度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陳某,在2006年3月 10日公司年度報告公布後,於3月 20日購買了甲公司2萬股股票,並於同年4月8日拋售,獲利3萬余元;某證券公司的證券從業人員李某認為甲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漲潛力,於2006年3月 15日購買了甲公司股票1萬股。

要求: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開發行的股份應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在本題中,甲公司的股本總額為12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超過了股本總額的25%。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A企業的行為屬於何種性質的違法行為?A企業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案:乙企業的行為屬於虛假出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15%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2%-10%的罰金。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董事會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規定之處?並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首先,董事F、董事G的委託無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本題中,董事F採取電話方式而非書面形式委託董事A代為出席並表決不符合規定;而董事G委託董事會會議秘書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規定。其次,董事會通過「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的決議不合法。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如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的募集資金用途,應當經股東大會批准。最後,董事會會議記錄的簽名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而無需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臨時股東大會增選一名公司董事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增選一名公司董事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5)根據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為控股股東乙企業提供抵押擔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為控股股東乙企業提供抵押擔保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6)根據本題要點(6)所提示的內容,陳某、李某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首先,陳某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符合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在本題中,陳某是在審計報告公布5日後買賣甲公司股票的,因此符合法律規定。其次,李某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間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在本題中,李某為證券業從業人員,因此,買賣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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