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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由經濟學

發布時間:2021-02-23 00:40:01

❶ 生活離不開經濟學的目錄

第一章
經濟學是什麼——生活中必知的十大經濟學原理
田忌賽馬——「權衡取捨」原理
比爾·蓋茨的選擇——機會成本
TCL冰箱與農夫山泉的異業聯姻——邊際效益
安全帶成了「殺手」——激勵反應
讓生活變得更美麗——貿易經濟
消費者與商家的雙贏——市場經濟
有形手的威力——宏觀調控
國富才能民富——國民生活水平取決於國民生產率的差別
鈔票為啥不能多印——貨幣發行過多,導致物價上漲,
失業,我的痛——宏觀調控與失業間的短期權衡取捨
第二章
怎樣看清經濟的大形勢——影響經濟的十二大指標
兩個經濟學研究生的賭注——國內生產總值
一腳踢出來的工業革命——工業生產指標
奇瑞「第一召」——消費者信心指數
運動員收入排行榜——個人收入
美國的失業率——失業率指標
一頭豬攪熱通脹——消費者價格指數
歌女與醫生的收入分析——利率
三個經濟學家的辯論——人民幣匯率
大將趙奢征稅,「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稅率
歷史上巔峰王朝的爭議——財政收入
你幸福嗎——幸福指數
糧食與黃金珠寶的兌換——外匯儲備
第三章
對壘與爭鋒——博弈中的經濟學
「神奇紙片」造就的笨蛋——最大笨蛋理論
做股市中的聰明小豬——智豬博弈
走不出囚徒困境的鷸鳥和河蚌——尋找商場雙贏
女王選夫——博弈中的決策
懇求、對抗還是合作——人際交往的「正和博弈」
木匠與畫家——「負和博弈」
一頭大象改變了統計學家的決定——攻守成功概率
生活現象的折射——破窗理論
第四章
職場細節——工作中的經濟學
國王的賞罰——馬太效應
好羊離不開狼——鯰魚效應
化繁為簡——奧卡姆剃刀定律
當斷不斷,反受其亂——時間的機會成本
童年賣報紙,少年賣保險——滿意效應
奧茲莫比爾的起死回生術——利己心與利他心
不走尋常路的單身女貴族——路徑依賴
職場中的「金飯碗」——不可替代性
第五章
無形的手——你看不見的市場信號
嚇死人的折扣——利潤上漲
宰你沒商量——價格歧視
只選對的,不選貴的——邊際效用遞減規律
金融風暴再回首——虛擬經濟的威力
二手車降價的背後——逆向選擇
明星與乞丐服——示範效應
小靈通的秘密——消費者剩餘
免費體驗——消費引導
超市的酸奶買二送一——捆綁銷售
渡渡鳥的絕種與家貓的永世繁衍——財產私有
第六章
商戰謀略——經營中的經濟學
《「五月花號」公約》——契約自由
鹽巴應該怎樣吃——廣告經濟學
城裡人「租地」種菜,農業「嫁接」旅遊——旅遊乘數效應
賣火柴的「大男孩」——稀缺價值理論
70隻「天價膠囊」——蝴蝶效應
高息回報的誘惑——龐氏騙局
上帝被「藍森林」感動了——誠信原則
價值7500萬美元的標點符號——交易費用

❷ 阿奎那經濟思想的兩面性及其原因原因

內容提要 本文全面歸納了國內外關於經濟倫理的定義與學科性質的觀點,從西方和古代中國兩個淵源論述了經濟倫理思想的起源與衍變。一 無論古代中國還是西方,經濟倫理的思想源遠流長。人類經濟活動中有倫理道德問題,倫理生活中也有經濟問題。從經濟學的角度研究倫理問題,那麼經濟倫理指的是規范經濟學對經濟制度和平等、效率等經濟范疇以及個人消費等經濟行為的價值判斷問題,從倫理學的角度研究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經濟倫理指的是經濟活動、經濟行為的道德前提和背景條件,人們之間經濟利益關系的應該與不應該問題,它也涉及經濟制度、經濟秩序的合理性,經濟主體的倫理關系性狀以及經濟范疇的價值判斷。經濟倫理學作為學科來說,"一方面是符合倫理學的經濟理論和倫理制度及規則的經濟學的,另一方面與經濟的倫理學也是相符的,正如政治經濟學一樣,這門學科具有雙重含義。" [1] 關於經濟倫理學的學科性質和定義,國內研究大致有以下觀點:1、經濟倫理學是關於經濟制度倫理和經濟行為倫理的學說;2、經濟倫理學是經濟活動中的倫理精神、氣質和看法的理論化形態,或者說是從道德角度對經濟活動的根本看法。3、經濟倫理學是研究社會經濟和人的全面發展的關系以及直接產生於人們經濟生活和經濟行為中的道德觀念的科學。4、經濟倫理學是研究對經濟行為的合理性的價值論證的科學。5、經濟倫理學是研究人們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完善人生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的基本規律以及明確善惡價值取向及其應該不應該行為規定的學問。6、經濟倫理學是一門經濟實踐的道德科學,它以研究經濟與倫理的關系、經濟活動中的倫理道德的形成、發展規律以及經濟行為的倫理正當性等問題為對象。7、經濟倫理是人們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生活中產生的道德觀念、道德規范以及對社會經濟行為的價值判斷和道德評價。[2]這些觀點基本上反映了國內理論界的研究成果和認識現狀。二 在西方,經濟學與倫理學的聯系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經濟一詞,源於希臘文oikonomia,原意為家計管理。色諾芬(約公元前430-公元前354)在《經濟論》中論述以家庭為單位的奴隸制經濟的管理,就是當時經濟學研究的內容。色諾芬把經濟活動看作是創造有用物品,即使用價值的過程,他是古希臘作家中第一個注意到工場內部分工的人,他告誡奴隸主,為了發財致富,必須最低限度地滿足奴隸的需要。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在色諾芬的主張中具有"市民階級的本能",[3]就是說,他試圖建立一種有利於奴隸主的經濟倫理規范。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亞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把經濟學科與人類行為的目的聯系起來,指出了經濟學對財富的關注。雖然從表面上看經濟學的研究僅僅關心人們對財富的追求,但在更深的層次上,經濟學的研究還與人們對財富以外的其他目標的追求有關。"因為很顯然財富不是我們所追求的善,它只是有用的東西,以他物為目的。"[4]在《尼各馬可倫理學》的開卷和結尾當中,亞里士多德還涉及勞動意義問題,他從現實的經濟生活出發,強調一切具體的行動和職業活動,都在追求某種目的,是在實現某一具體的善。而且勞動的普遍的善是和個別的善相聯系的。盡管亞里士多德反對以賺錢為目的的交易,但他還是對私有製表示擁護,而且反對對擁有私有財產數量的限制。從亞里士多德倫理學可以看出,古希臘倫理思想既有其深厚的經濟基礎和政治條件,也有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它反映了古希臘人對自然秩序、社會關系和人的行為品質的認識。 古希臘羅馬之後,歐洲經歷了漫長的經濟發展緩慢的中世紀。在中世紀早期,有關法律、倫理的規定是與當時的社會經濟形態和所有制關系相符合的,例如法蘭克王國制訂的《撒利克法典》是原始公社解體和封建主義產生的紀念碑,它反映了以家庭為單位的經濟獨立化的過程,因此也保護私有制。 歐洲中世紀的封建主義經濟思想也是從屬於倫理道德的。當時,基督教教會不但是歐洲封建統治的精神支柱,也是它的經濟結構的最重要支柱之一。經濟思想是基督教的道德教義的一部分。中世紀的學者--"聖典學者"認為,經濟學意味著一種能夠保證經濟活動得到良好管理的道德箴言。這些聖典學者對經濟問題的分析是以神學教義為規范去作價值判斷的。這種經濟倫理思想譴責貪婪與慾望,把個人物質生活的改善服從於他的教會兄弟的要求,服從他本人在天國中得救的需要。因此聖·奧古斯丁(354-430)擔心貿易使人們不去追隨上帝,而在中世紀早期的教會里,"基督徒不應該做商人"、"富人進天國比駱駝穿過針孔還要難"一類說法是普遍的。[5]教會時常表現出思想的兩面性,因同情窮人而譴責那些加深剝削和不平等的經濟活動,又因維護神權而進行漠視人世上一切苦難的說教。奧古斯丁就說過,因為人有罪,所以奴役制度是合理的。"比起貪婪來,服役於人還是一種比較快樂的奴役事件。"[6] 從中世紀神學家的另一著名代表聖·托馬斯·阿奎那(1225-1274)的著作中可以找到那一時代經濟倫理思想最完全的陳述。托馬斯的經濟倫理思想包括對私有財產制度、公平價格和高利貸問題的意見。托馬斯·阿奎那認為私有財產不違背自然法,他採用了一個機智的詭辯作論證。首先他引用了一個例子:"我們可以說,對人來說,裸體是符合自然法的,因為自然並沒有給他衣服。"他又說:"在這種意義上,共同佔有一切東西和普遍的自由被說成是符合自然法的,因為持有財產和奴隸制不是自然帶來的,而是人類理性為了人類生活的利益設計出來的。所以,自然法在這個方面除了添加了某種東西之外並沒有改變。" [7]在這種狡猾的論證中,實際上暗含的批評是,那些認為私有財產違背自然法的人,無異於認為穿衣服是違背自然法的。 在公平價格的討論中,托馬斯·阿奎那實際上是面對羅馬法維護契約自由的議價原則的傳統在其時代的實踐矛盾的一種表態,他表現出對等級利益的維護。托馬斯·阿奎那從基督教教義出發,強調參與買賣的人對於他人應負的法律與道義責任。在他看來,公正、誠實、與人無損,就是商業交易中應該的倫理道德標准。 托馬斯·阿奎那基本上沿襲了教會的觀念,也表示反對放高利貸。說他基本上同意禁止高利貸,是因為在此問題上他做了一些重新闡釋,他對高利貸的商品作了區分,在涉及到人們的生活必需品,例如糧食,這些必需品作為純粹消耗,又關繫到人基本生存的倫理問題,那麼,這類商品的高利貸就是非正義的。而其他商品不一而論。托馬斯·阿奎那比其他人表現出了猶豫不決的一面,他曾認為地租是一種合理報酬。 對中世紀高利貸理論的反應隨時代的不同而改變。在古典經濟學那裡,限制利息也意味著限制個人主動性,而到了凱恩斯(1883-1946 )時代,他經過思想反復,卻有了新的認識。凱恩斯認為,"過度的流動偏好造成的投資動機的消滅是突出的罪惡。" [8]他認為,"經院學派之討論,乃在找出一種方策,提高資本之邊際效率表,同時用法令、風俗、習慣及道義制裁等壓低利率。"[9]就是說凱恩斯發現了禁止高利貸作為一種經濟調控手段,具有積極的經濟倫理意義。 "教會對利息的態度不能按照教會的狹隘經濟利益加以解釋。教會聚集財富;因為比較而言,教會的債權人比債務人多,加以禁止也許轉而在經濟上對它造成不良影響。就涉及總體上的經濟而言,這個早期中世紀社會是原始的和總的來說是農業社會,為了這個緣故,對利息的禁止也許非常適合於它,正如《舊約》的規則首先用於的希伯來社會一樣。" [10]但是到了封建社會的晚期,商品經濟日益繁榮,人們迫切需要從借貸關系中獲得投資的資金。這時候,在商品經濟大潮

❸ 求問各經濟學家解釋什麼是經濟法

調整國民經濟管理和社會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有相當一部分中外法學家認為,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基礎部門。在不同國家中,根據其調整范圍的大小,可分為廣義經濟法和狹義經濟法。前者指調整國家機關、各種社會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物質資料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及與之相應的交換、分配、消費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全部法律規范。後者指國家直接干預、管理國民經濟,以及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
經濟法概述一、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經濟法是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自由競爭、自由貿易在經濟生活中佔主導地位,對法律的要求是承認絕對所有權和契約自由,不需要國家干預經濟,因而也就不存在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概念和經濟法律。當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發展到壟斷階段後,壟斷組織的出現及壟斷組織對經濟的壟斷,加深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矛盾,自發的市場調節機制受到很大影響,國家必須放棄原來的「自由放任」原則,承擔起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進行宏觀調控等職能。為達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制定有關法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預,於是在20世紀初,就誕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
「經濟法」這個概念,是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先提出來的。法國另一名空想共產主義者德薩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並且發展了摩萊里關於經濟法的思想。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謝爾曼法》,這部法律標志著資本主義國家直接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的開始。進入20世紀以來,德國學者萊特在1906年創刊的《世界經濟年鑒》中首先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各種法規,但並不具有嚴格的學術意義。1919年德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經濟法命名的法《煤炭經濟法》,1923年頒布了《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等經濟法規。德國經濟法的實踐與理論對世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有很大的影響,首先是日本全面借鑒德國的經驗,隨後,歐洲其他國家也開始使用經濟法這個概念。原蘇聯和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也很重視經濟立法,捷克斯洛伐克於1964年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經濟法典。但隨著東歐形勢劇變,法律體系也隨之發生變化。
國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人民政府進行了大量的經濟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規。這些經濟法規以土地法和勞動法為核心,輔之以其他經濟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廢除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經濟立法的基礎上,開始制定社會主義的中國經濟法。尤其是在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由於工作重點轉移,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經濟立法得到迅速發展。 國逐步制定實施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勞動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破產法、商標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於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起了重大作用。
二、經濟法的概念
對於經濟法概念如何定義,國內外理論界爭論較大。西方國家的學者特別是對經濟法理論頗有研究的德、日學者中,大多數認為經濟法是經濟秩序法、經濟干預法,屬於公法范圍;但也有人認為經濟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屬於社會法性質。前蘇聯、東歐國家的學者中,大多數曾認為經濟法是體現國家意志的,調整國家與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之間關系的法。
在 國,法學理論界較一致的認識是:經濟法是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首先,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按一定的特徵構成一個整體,成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其次,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中,經濟法所調整的是具有經濟內容的物質利益關系;最後,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因為市場經濟中,經濟主體和經濟活動眾多,經濟關系也是復雜多樣的,所以需要整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各個部門法共同調整,經濟法只調整其中的一部分。
至於「一定經濟關系」的具體內涵, 國學者一度分歧較大,有主張經濟法綜合調整縱向(管理)和橫向(協作)經濟關系的,也有主張僅調整縱向或經濟行政關系的,還有主張以縱向關系為主兼及橫向關系的。如徐傑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和經濟協作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陶和謙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與經濟管理密切相關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楊紫垣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潘靜成、劉文華教授認為,經濟法是確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的法律地位,調整它們在經濟管理和與管理、計劃密切相聯系的經濟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王榕、馬紹春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兼有商品性(財產)和行政性(權力)雙重因素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潘念之、王峻岩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組織國民經濟中、國家在管理企業中、企業在內部管理中以及企業相互之間的協作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或者說,經濟法是以企業為核心的法;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等等。但隨著以市場取向改革的深入,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提出,對經濟法定義的認識正趨向一致。
根據經濟法伴隨市場經濟孕育,發展的歷史事實和實際作用,根據不同市場經濟中經濟法的社會公益性、宏觀性的共同特徵,根據市場經濟對經濟法的內在要求, 們可以對經濟法作如下定義∶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和干預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由以上經濟法的定義可見,經濟法調整的一定經濟關系就是由國家對經濟進行協調、對市場進行干預而產生的經濟關系。 們認為,協調與干預並列,范圍可更廣些、程度也可更深些;既可包括間接調控、也可涵蓋直接管理,既可體現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特徵,也可適合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行使所有權的需要,更符合 國的實際情況。協調與干預並列,還可照顧到不同市場經濟國家經濟法的共同特點,又可兼顧學術界的一般觀點。
三、 經濟法的特徵
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較,除具備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徵外,還有自己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性:經濟性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徵。作為上層建築的經濟法是直接反映經濟基礎、調整經濟關系的,因而它不僅要對各種經濟問題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必須直接體現、反映和符合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為經濟基礎服務。同其他法律部門相比,它同經濟關系有著更為廣泛和直接的聯系。
(二)綜合性:經濟法的綜合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規范的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若干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既包括對內經濟法律規范,又包括對外經濟法律規范。其次,在調整主體上,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既包括法人主體,也包括自然人主體,既包括國家機關,也包括各類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還包括各種不同身份的個人。再次,在調整范圍上,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
(三)指導性:經濟法的指導性是通過經濟法規所具有的促進和限制兩種功能、獎勵和懲處兩種後果表現出來的。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形勢和任務,制定不同的經濟法規。有的法規側重於限制,有的法規側重於促進,有的法規則兼而有之,來引導各項經濟活動走上正確的軌道。
經濟法是一個泛稱,包括了很多單行性經濟法典,中國沒有單獨的所謂經濟法法典。一般來說,稅法、土地法、房地產法等帶有社會經濟調控手段的法律屬於經濟法,而《物權法》屬於民法范疇,以我國的部門法分類,不屬於經濟法。原來的《經濟合同法》早在1999年已經修改為《合同法》。
我國經濟法產生於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是在改革開放以及建立和加強經濟法制建設的大背景下成長和發展起來的,經過長期,深入,廣泛的學術爭鳴和理論探索,我國經濟法劃清了自己與傳統法律部門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間的界限,明確了自己的價值定位,建立了系統完整的科學體系.
當前中國經濟法立法正處於中度發展狀態,有必要對經濟法的未來發展提出若干構想.重新審視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是今後十幾年裡經濟法立法不可迴避的問題,從」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到」公平效率並重」是社會發展對經濟法立法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採用的經濟政策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將經濟效益放在首位,但是,在我國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時,貧富差距也隨之形成並有擴大形勢,統計數據也明確反映了這個現實.在未來的十幾年裡,我國的經濟法立法不得不關注經濟公平問題,在立法保護對象的傾向性應偏向農村地區和西部地區.
我國的經濟法立法已經完成了法律部門的分化,對經濟法進行清理,匯編,編纂,並制定某種形式的法典是經濟法立法發展的趨勢,也是經濟法立法技術的最高體現.
在市場經濟初步成長的中國,法律移植仍然是未來十幾年經濟法立法的一種主要方法.首先,所移植借鑒的西方經濟法與我國當前的社會環境具有相似性.其次,植體本身較強的生命力.西方主要國家的經濟法能夠回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❹ 契約自由的形成基礎

市場經濟是契約自由興起的經濟基礎
市民等級在政治上取得勝利之後,隨之而來的必然是發展經濟的要求與渴望。早在18世紀60年代即已開始的工業革命使工場手工業逐漸進入機器工業階段,大大提高了勞動生產率,實現了工業化、技術化和城市化,社會生產力獲得了極大的解放。到19世紀上半期,法國、德國、瑞士等大陸國家先後開始了以棉紡織業的機械化、蒸汽機的發明和運用及鐵路建設為內容的技術革命,工業革命已告完成或正在蓬勃發展。到19世紀中期,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已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各自的近代工業部門,並形成了較為合理的社會分工。作為工業革命的必然結果,歐洲大陸國家自19世紀中葉開始了城市化,這主要表現為城市人口的急劇增加和農村人口的大量減少,各個國家都逐漸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同時,隨著封建制度的崩潰,廣大的農奴從身份束縛中解脫出來,獲得了人身自由,勞動力成為可以自由買賣的商品。同時,民族國家的建立和統一市場的逐漸形成,也為經濟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在此基礎之上,近代市場經濟開始形成,飽受封建制度下身份限制之苦的市民等級終於可以自由地進行商品的生產和交換了。作為新生產關系的代表,他們必然要求擺脫一切束縛和限制,要求實現充分的自由競爭,能夠不受任何限制地創造財富。在市場經濟中,資本的流動、社會財富和勞動者的就業等資源的配置都是通過市場來進行和完成的,社會生產和商品交換都被看作是個人的事情。契約作為進行市場交換的手段,成為市場參與者為實現各自利益而倚重的工具,不僅商品的交換需要通過契約來完成,就連勞動力的交換也要藉助於契約來實現,封建時代的人身依附關系已經變更為通過契約建立起來的勞動僱傭關系,這使得契約的適用范圍空前擴大。同時,隨著商品廣泛進入市場,一切生產都是為了滿足市場的需要,更使得交換關系日益擴大化和頻繁化。特別是在地理大發現之後,國際貿易迅速發展和世界市場得以建立,更加擴大了契約關系的視野和應用范圍。
經濟的發展和變革要求契約為其提供一個適宜的法律工具。首先,這一法律工具必須給予契約以形式上的自由,這意味著將保證實現契約交易的必要形式減少到最低限度;其次,契約法必須給予當事人自由確定其契約內容的權利;再次,企業希望以最有效的方式利用生產要素並能合理地運用新的方式滿足市場不斷變化的要求,需要自由的契約制度以保證他們能夠選擇合適的方式使其行為最大程度的理性化,從而減少交易費用。由此可見,實行契約自由是近代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同時契約自由也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弗里德曼更是認為契約自由是19世紀自由放任經濟的奠基石之一。因此,市場經濟是契約自由的運作空間,沒有市場經濟,就不可能實現契約上的自由。 代議制民主政體是契約自由興起的政治保障
隨著17、18世紀一系列資產階級革命在歐美各主要國家的勝利,第一批近代國家誕生了。英、美、法等一批資產階級國家先後成立,作為這一系列革命的最為重要的成果,人們紛紛從封建社會的身份束縛中解脫出來,代表新生產力的市民等級掌握了國家權力,並依據社會契約理論,建立了代議制民主政體。
根據社會契約理論,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可以平等地享有自由和財產,但是卻沒有能力為這些權利提供安全的保障。在不能產生新的力量的情況下,人類只有結合在一起,運用集合起來的力量來保障自身的生存與自由。於是,人們就通過訂立契約結合在一起,建立一個由政府統轄的國家,讓國家為每一個締約者提供保障。雖然人們將自己的權利無保留地讓渡給了國家,但由於這是他們自由約定的結果,所以他們即使服從國家,也「只不過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同時,締約者為了不讓自己的權利受到國家的妨害,並將國家權力始終規范在自己手中,「全體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過由他們定期選出的代錶行使最後控制權」。這就是代議制政府的精髓。社會契約理論將國家及政府產生的法律基礎歸於人民自願締結的社會契約,將履行社會契約和維護人民的自由看作是國家義不容辭的義務。既然國家是契約的產物,如果國家的行為違背了締約者的意志,就是對人民權利的侵犯,就是違約行為,也就同時否定了其存在的基礎。因此,「這個社會公約一旦遭到破壞,每個人就立刻恢復了他原來的權利,並在喪失約定的自由時,就又重新獲得了他為了約定的自由而放棄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根據社會契約理論的擬制,在代議制政府中,捍衛契約自由是政府的天職。因此,代議制民主政體是契約自由原則的政治保障。 人文主義的哲學思想、自由主義的經濟理論和古典自然法學說是契約自由興起的理論基礎
1、人文主義的哲學思想
人文主義關於自由意志的觀念奠定了契約自由原則的哲學基礎,使人從對神的依附中解放出來,成為有獨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人。人們深信個人和團體的行動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受到限制,並且只有在個人對財富的追求不受限制和束縛的情況下,整個社會財富的增長才得以順利地進行。每一個人都有權依自己的獨立判斷來決定參與契約關系,法律不應當干預當事人的這種自主行為,而只有賦予其以法律效力的職責。因此,契約自由原則確立了平等、權利、義務、責任、自由意志等觀念在法律上的尊重,這深刻反映了盛行於當時的人文主義倫理思潮-天賦人權、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與私有財產的不可剝奪的權利的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契約自由觀念不僅是人文主義倫理觀在邏輯上推演的結果,而且還是人文主義倫理觀的組成部分,它進一步深化和發展了人文主義倫理觀念,體現著私法對人的終極關懷。
2、自由主義的經濟理論
自16世紀以後,近代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成長壯大,要求擺脫一切束縛和限制,實現充分自由競爭。與此種發展經濟的要求相適應,古典自由主義經濟理論誕生了。該理論的代表人物亞當.斯密猛烈抨擊了重商主義經濟理論和經濟政策,提倡經濟上的自由放任主義,主張廢除各種限制性法規,政府應當採取和奉行不幹涉經濟事務的政策。「每一個人,在他不違反正義的法律時,都應聽其完全自由,讓他採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勞動及資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階級相競爭。政府和法律的任務只能以任意性規范的方式保護這種自由競爭,作自由競爭的保護者和看守人,為當事人訂約提供方便。契約自由正是這種自由主義的經濟學說在法律上的反映,它體現了自由競爭時期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必然要求。
3、古典自然法學說
古典自然法的最根本的特徵就在於它是理性主義的。當時的啟蒙思想家們反對把人當作神的奴隸,強調重新發掘人以及人的價值和尊嚴。因此,自然法是理性的法。霍布斯認為,應該給予每個人一定數量的財產,應該允許人們進行買賣從而互相訂立契約,選擇自己的行業。洛克認為,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孟德斯鳩也認為人類的自由是國家應予實現的最高目標。同時,古典自然法還提倡個人主義,即以個人為中心,以個人主義為其價值觀念。它認為個人是他自己及其能力的擁有者,未經個人同意,社會沒有剝奪個人自由和財產的任何權力,國家應當盡量不去干涉個人的生活和行動的自由。自然法學說中強調個性解放、意志自由的思想,是契約自由原則得以興起的法哲學基礎。

❺ 經濟學家貢獻了什麼

定價:20.00 目錄知識的「能」與「不能」(譯者序)作者小傳致謝導言:?/丹尼爾·B.克萊因經濟學家工作的作用和價值 / 弗蘭克·D.格雷厄姆經濟學家與公共政策 / 羅納德·H.科斯經濟學家權威的衰落 / 威廉·H.赫特政策主張中的「現實主義」 / 克拉倫斯·菲爾布魯克如何兼顧學術成就與社會貢獻 / 戈登·塔洛克公共福利與經濟學敘事 / 迪爾德麗·N.麥克洛斯基經濟學家知道些什麼? / 托馬斯·C.謝林經濟學家以及錯誤的糾正 / 伊斯雷爾·M.柯茨納論作為一名經濟學家 / 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研究經濟學職業和經濟學家的推薦書目人名索引譯後小記 導言:? 丹尼爾·B.克萊因收集在本書中的論文展示了經濟學家們所做的選擇。寫作什麼樣的主題,遵從什麼樣的理論前設,吸引什麼樣的當權者,運用什麼樣的研究方法,採用什麼樣的論調,預設什麼樣的聽眾,回應什麼樣的挑戰以及想要服務什麼樣的社會目標,每一次在做如上選擇的時候一個經濟學家就扮演了一個經濟學家的角色。今天的經濟學家們所做的個人選擇能有效地促進人類社會的改善嗎?當前的大多數作者都懷疑經濟學家的諸多選擇並不是為了社會的改善。經濟學家能夠很快發現市場、政府以及其他制度的缺陷,但是他們卻極少將這一發現缺陷的本事對准他們自己所在的職業界(即使有,也不是公開的)。在這一問題上,他們的公開態度頗像對待自家孩子的態度:沒有任何批評性質疑的全盤接受。有些經濟學家也會對平常的職業常規和標准懷有一種懷疑,但這種懷疑卻僅限於私下裡的思考和朋友間謹慎的交談。只有少數的幾個經濟學家,比如阿加·克萊默(Arjo Klamer),大衛·科蘭德(David Colander),托馬斯·邁耶(Thomas Mayer),迪爾德麗·麥克洛斯基(Deirdre McCloskey)和勞倫斯·薩默斯(Lawrence Summers)才公開地表達了他們的懷疑。 對這本小冊子而言,其推動力來源於這樣一個看法,即學術機構無法為現實行動提供有效建議,而且他們還懷疑研究工作是否能夠增進政治經濟領域中的明智行動。如果是這樣,經濟學家們或許就會發現從事學術工作的壓力使得他們偏離了為社會經濟生活做出貢獻的方面。他們的身心被「撕裂」(torn)了,究竟要在學術領域作出成就還是應當為現實經濟體制更好的運作作出貢獻?這本匯集了諸多文章的小冊子希望發現一條進入學術經濟學家內心世界的通道,它建議經濟學家真正面對這一學術成就和現實貢獻之間的張力。這一張力的存在特別體現在弗蘭克·格雷厄姆(Frank Graham)、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威廉姆·赫特(William Hutt)以及克拉倫斯·菲爾布魯克(Clarence Philbrook)的文章中。那些文章寫作的年代,和弗蘭克·奈特(Frank Knight)、埃德溫·坎南(Edwin Cannan)以及其他一些作者文章中的暗示一樣,顯示了那一時代的經濟學家反對那種僅僅看重在學術領域有所成就而對社會無所助益的研究風格,這一取向也暗中體現在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那篇更富於樂觀氣息的論文中(寫作於20世紀70年代早期)。迪爾德麗·麥克洛斯基(Deirdre MeCloskey)、托馬斯·謝林(Thomas Schelling)、伊斯雷爾·柯茨納(Israel Kirzner)和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Hayek)的文章也指涉到了經濟學家在增進人類社會的福利方面起到的作用。本書中的每一篇文章都有自己重要的觀點,有時這些觀點之間還會有沖突,但是在基本問題上他們的觀點卻是一致的。因此,將這些論文匯集在一起就既能提供一種經濟學作為一門職業存在的理由,也能提供一種經濟學家應該有的社會責任的眼光。下面,我將從不同的文章以及他們各自的理論貢獻中提煉出幾個關鍵性的思想供大家參考。 政治經濟學中的決策者(Practitioner)是普通人 赫特和哈耶克指出了政治經濟學和其他一些學科,比如物理學,化學,工程學和醫學,之間的一個重大差異。對後面的這些學科而言,人們委託專家做出重大決定,因此這些領域內的決策者很有信心運用基本知識改善人類的狀況。然而,政治經濟學中的決策者卻不是經濟學專家而是每一個政府官員和普通選民——平凡的普通人(the Everyman)——他們是高度忽視和缺乏基本經濟學思想的典型。「結果是……」哈耶克說道:「……你永遠不能一次性地為所有人確立一條經濟學規律,而總是不得不付出努力使每一代人重新相信它。」作為一個群體的經濟學家們在向公眾持續地反復灌輸那些經濟學基本思想上沒能獲得成功(對於職業經濟學家而言,那些思想可能只是一些「不證自明」(inframarginal)的東西)。其結果是,在這個領域,「差不多比任何其他物種都明顯的是,人類不斷愚蠢地重復自己早已犯過的錯誤」。政治經濟學中的決策者是普通人的事實使得職業經濟學家陷入了兩難境地:他應當努力教給人們各種經濟學常識,比如,以弗雷德里克·巴斯夏(Frederic Bastiat)和亨利·黑茲利特(Henry Hazlitt)提倡的方式,以此來開導那些政治經濟領域里的普通決策者嗎?如果這樣做,該工作能獲得職業尊敬並享有職業安全嗎?如果學術界看重那種僅僅寫給學界其他人看的範式化或形式化(paradigmatic)的研究,那麼,那些想證明自己沒有白領薪水的經濟學家應該如何做呢?他能發現一個值得信賴的信念讓他既能在學術領域取得成功又能為社會福利的增進做出貢獻嗎? 被拋棄的基本觀點 很多作者在這本書中指出由於政治經濟領域內的決策者是普通人,基本的經濟學觀點和簡單的政策結論在公共事務中被拋棄了。科斯說道:「如果我們不得不提供的建議被採用的話,雖然它只包括幾條簡單的經濟學規律,但其價值是明顯的——令人泄氣的是這些簡單的規律卻被普遍地忽視了。」格雷厄姆也說過類似的話,即經濟政策的失敗在於非常缺少那些「明顯值得追求的、並能很容易認識到的目標。」哈耶克指出:「曾經獲得和廣泛傳播的知識不是被證實或證偽而是被簡單地丟棄和遺忘了。」科斯甚至還引證了弗蘭克·奈特,埃德溫·坎南和亞當·斯密的相似的評論,這些文章指出在經濟學內部,其實有一個處理該決策者困境,一代又一代地努力保持並使得經濟學基本觀點在公共領域內充滿活力的傳統。如果這些作者認為經濟學的基本思想和簡單結論被拋棄了,那麼他們心中肯定擁有一些特定的觀點和結論。大多數作者都相信政府政策應當以私有產權和契約自由為鵠的;我們還能確定幾乎所有的作者,除了謝林,也許還有格雷厄姆,都同意今天的美國政府應當立即減少或逐步減少至少一半的花銷和至少75%的政府管制。但是這本集子里的最基本的思想卻不依靠那種自由論者的政策觀點,而僅僅依靠一種信念,即如果經濟學家們更多關注和研究公共政策,更積極地參與公共事務,經濟學的基本觀念就會更好地傳達給普通公眾,而不管他們相信這些觀念是什麼。盡管作者們基本上都同意政策改革,但是說他們在何為經濟學「簡單真理」(』simple truths』)上完全一致卻是值得懷疑的。可能所有作者都會援引在經濟學入門課程中講授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則:共同目標,勞動分工,機會成本,邊際效用,激勵,競爭,比較優勢,交易成本等等;也能確定所有作者都會偏愛這個故事——在產權制度下,通過滿足人們的需求,人的慾望能為人們創造獲得它們的機會;當然也能確定他們都喜歡市場行為的有效分散化協調。但奧地利傳統的學者,包括哈耶克,赫特和柯茨納,可能認為這個清單上還應該包括機會發現,企業家才能(entrepreneurship)和分立的知識;塔洛克和其他的一些人或許認為在政治經濟學的諸多要素中還應該包括政府激勵分析;邁克洛斯基可能還會強調經濟行動中論說方式的重要;謝林會強調經濟體系中會計恆等式(accounting identities)的重要性。因此,即使大家都同意政策應當如何改革,但在哪些基本觀點應當被強調並作為證據支持那些政策的改革方案方面,他們的觀點卻有所不同。 經濟學家能夠影響公共事務 喬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曾經說過,盡管其早期對經濟學家作為政策建議者能夠影響社會表現出明顯的樂觀態度的這樣一句話被柯茨納引用:「經濟學家們對他們生活其間的社會僅僅施加了一種微弱的幾乎不能察覺到的的影響。」斯蒂格勒告訴經濟學家不要企圖勸誡普通人,他甚至宣稱經濟學家不要對教育普通人抱有任何興趣,因為普通人知道自己的興趣所在並能使信息的尋找盡量有效。斯蒂格勒告訴經濟學家他們的努力或許最好應該集中在學術追求上。相比較而言,本書的作者們(部分除了赫特和哈耶克)卻力勸經濟學家們更多地參與公共討論(public discourse)。他們確定經濟學家們對公共事務施加了影響。塔洛克指出在取消汽車業、航空業和銀行業的政府管制和降低關稅方面,經濟學家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邁克洛斯基說道:「是觀念,而不是美元,擊敗了管制機構。」;菲爾布魯克表達了「觀念力量」(idea force)的觀點,「然而一種觀念會進入一個人的頭腦。它有可能死亡也有可能匯聚成一股巨大的力量。更進一步地,一種觀念的表達在更多人的心裡播下了種子,然後,潛在地,這股力量會以一種天文數字般的速度增長。」或許作者們的信心部分來源於對知識本身所具有的性質的一種直覺。如果知識僅僅是一些信息(如同斯蒂格勒經常想要指出的那樣),經濟學無助於現實生活的改善(一種「宿命論」)就是一個不錯的判斷。人們會有足夠的激勵去尋找一些他所沒有的信息,比如一個電話號碼,而經濟學家們強塞給他的很多信息卻不太可能會影響他的行動。但是,知識並不僅僅只是信息,它還是一種解釋和判斷。普通人有時會習慣於從國會議員那裡獲得一些相關的信息,但是他們對與社會相關的經濟解釋和經濟觀點卻有一種即使有限卻很穩定的需求。這種需求往往是由工會領導人,商業發言人,環境活動家,所謂的消費者權利提倡者,律師,利益集團,權威媒體,政治家,政府官僚以及經濟學家提供的。通過提供強有力的解釋和嚴謹周密的判斷,經濟學家能夠在公共討論中起到一種極其重要的作用。塔洛克指出公眾如果知道卡特爾協議的經濟學解釋,他們一定會自始至終地反對民用航空委員會(the Civil Aeronauties Board,簡稱 CAB);邁克洛斯基認為那些運動式隱喻(sports metaphors),比如美國對日本(U.S.-versus-Japan),損害了經濟學理解,而共同目標、比較優勢等替代性解釋卻能增進這種理解;科斯引用了一個思想試驗的例子——想像一個食品和葯品管理局的官員在決定是否批准一種新葯時所面對的激勵——一個具有強大說服力的解釋。這些案例中所提供的知識主要不是信息——某種事實和數據——而是一種解釋:故事,歷史,思想試驗以及隱喻。鑒於斯蒂格勒(由於懷有那種知識僅僅是信息的看法)極力想消除社會事務中錯誤難免的觀念,柯茨納堅持認為在經濟過程中錯誤無所不在,並且一如既往地將這一觀念應用到了公共事務的討論之中。在他看來,當人們發現了一種新的解釋的時候,錯誤可能就能被糾正,因為知識不僅僅是信息,它還是一種洞察力,而洞察力即是對一種新的、更好的解釋的發現。柯茨納批評斯蒂格勒沒有把這種錯誤觀吸納到他的經濟學和公共哲學之中。本書中的另外一些作者也站在柯茨納這邊,認為經濟學家能幫助人們發現他們的錯誤。菲爾布魯克指出作為政策建議者的經濟學家能夠幫助「人們發現自己的錯誤態度」;謝林認為有了經濟學家們提供的政策改革方案,所有的「免費午餐」(free lunch)就只有乖乖等著被人發現的命了。那種認為知識僅僅是信息的觀點還遮蔽了知識的第三個面向:判斷。當存在多種解釋而人們不得不在幾種備選解釋中作出決定時,就需要進行判斷。判斷是知識的這樣一個面向,在其中人們不僅要認識到觀念,更要相信觀念和運用觀念。判斷在行動中展現並經常在這樣的只言片語中被清楚地表達:「我認為我們應當做什麼……」。如同邁克爾·波拉尼(Michael Polanyi)所解釋的,判斷中有一種信奉的要素,相信或感覺一個人的信念會部分決定他如何思考、從事什麼樣的行動以及成為什麼樣的人。它是知識的道德維度,影響著一個人未來的主張和行動。因此,經濟學家能以兩種方式影響普通人,其一是提供事實和解釋,幫助人們發現何處是他的利益所在;其二便是提供道德指導,告訴人們他們的利益應當是什麼。從亞當·斯密到邁克洛斯基,雄辯滔滔的經濟學家們都認識到了說服力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源於言說者自身的精神氣質。當一個經濟學家反對許可限制時,勸說的理由不僅在於這個觀點是有說服力的而且事實上是被人們支持的,更在於它是真誠的,是經濟學家提出來的。「經濟學家需要留意察看一個經濟體系周圍以及隱藏在該體系背後的事物,需要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作出相關的描述。」一個經濟學家會強烈要求取消對商業活動的管制,他會勸說公眾他得出這個結論,不是因為他站在企業的立場說話而是為著整個社會的考慮著想。因為這個原因,和經濟學家的一次認真的交談能改變一個人的價值觀。邁克洛斯基指出管制委員會的「道德權威」被經濟學家們摧毀(infiltruated)了;菲爾布魯克也說過經濟學家可以通過確立「一種價值的有效性」(the validity of a value)來施加他們的影響。經濟學家能夠提供有價值的信息、解釋和判斷。一種對知識性質的全面判斷和了解能夠使得經濟學家們拒絕那種不管做什麼都沒有效率的「宿命論」思想。他們或許會採納一種艾倫·懷爾德威斯基(Aaron Wildavsky)表達過的態度:「這種對知識的全面理解會獲得一種能夠消除損害(由那些只是心地善良卻沒有經濟學常識的好人造成的)的智慧。」僅僅是好人會帶來決策的失誤,而經濟學家卻能糾正這些錯誤。而且即使經濟學家的影響不大,這些影響也是有價值的。如同科斯敘述過的,「一個經濟學家通過他的努力能夠將一個一年浪費一億美元的方案推遲一個星期(我認為這就是一個小小的成功),他的這一行為就已經掙得了他畢生的全部薪水。」科斯鼓勵經濟學家們參與公共討論,不是因為他相信他們的影響會有多大,而是因為「即使一個小小的成功也不應該被輕視」。 非主流、悲傷以及對絕望的斗爭 盡管作者們表達了經濟學家們將會影響公共事務的希望,有好幾位作者卻告訴我們為什麼這個希望是困難的和難以達成的。經濟學家們的大作很少以一種直接的方式對社會產生效果,經濟學家們的建議似乎也被人們「視而不見」,「聽而不聞」,而且當人們拒絕一個良好的建議時,其拒絕也是粗魯無理的。甚至在那些極少的、經濟學家的建議能在社會中生根發芽的情況下,智者的影響也是長久地被忽視而且他也不會獲得任何聲譽。在大多數時候,經濟學家們參與公共討論就好象在教導一個壞脾氣的、被寵壞了的孩子。經濟學家必須為獲得注意進行爭辯和論證,而一旦獲得了注意,他就會認真地和煞費苦心地將自己那套包含了一些基本觀點的方案不斷進行「預演」(reheared),盡量用一些想像的故事和案例來論證它的合理性;而當他認為公眾和政策制定者已經將他的觀點牢記在心的時候,他們卻突然拋棄了他的建議而且不給任何恰當的理由。他唯一的指望和依靠就是繼續希望和懇求,這整個的努力是徒勞無功的而且或許還使一個人看起來有點荒唐可笑。這種挫敗,甚至絕望的感覺尤其體現在寫作於20世紀30和40年代的赫特、格雷厄姆以及哈耶克的早期文章中,而那個年代,正是中央集權制(statism)不僅作為一種公共政策力量還是一種智識力量都快速增進和發展的時候。哈耶克指出經濟理性可能導致一種普遍的人類直覺與過分簡單化的幸福社會之構想的沖突。實際上,從收錄在本書中的哈耶克那篇1944年的演講辭中,我們就能夠看到那種傳統社會價值與現代社會理想規則之間相互緊張的觀念,而在隨後的四十年間,哈耶克又不斷發展和完善了這些觀念中的要點。哈耶克警告那些年輕的經濟學學生,「對一種觀點堅定不移的追求肯定會使你陷入一種差不多是孤立無助的和非主流(unpopularity)的狀態,」而經濟學家「不必為他的努力去尋求公眾的支持或同情。」赫特的忠告同樣令人心灰意冷。他說自由主義導向的經濟學家必須「意識到一種極度無助的感覺經常會周期性的再現」:「在所有的方面,他都認為他看到了存在一種對什麼影響人類福利狀況的情形既無知又困惑的思想;他也知道以他的力量無論做什麼和說什麼都無法對那些累積起來的錯誤思想以及由此導致的荒謬政策的改變產生最微弱的影響。他認識到在那些被錯誤思想影響的政策和行動的領域,眼下的他註定了只能閉口不言。他不試圖去做那些不可能做到的事。他很少發出反對的聲音,因為經驗和歷史告訴他這種反對沒有任何益處而只會損害他自己的聲譽。他認識到對他所在時代主流的錯誤觀念的持續反對只會使他聲名狼藉(notoriety),被人視為一個古怪的人。」對那些參與公共討論的經濟學家而言,這種挫敗和絕望的感覺最為強烈,讀一下赫特文章中的這樣一句話:「作為一種對現實時局的批評,經濟學家最能認識到自己最沒有什麼用。」盡管在最近幾十年,中央集權的思想不象在赫特寫作的時代那樣繼續擴展,盡管米爾頓·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和公眾的交流沒有什麼明顯的困難就贏得了喝彩,赫特和哈耶克闡述過的基本問題對今天的自由主義經濟學家而言仍然是非常恰當的。 偉大的逃離:從公共討論到學術職業 赫特繼續闡述為了應對這種挫敗感,經濟學家怎樣開展他們的工作:「因此,在實踐中,他也把他的努力主要限定在寫作一些僅僅給其他經濟學家們閱讀的著作和文章上;如果他是個教師,他還會嘗試將一種對經濟學的理解傳授(disseminate)給那些會聚在他的影響下的下一代的學生們。」赫特搭起了一座從公共討論中經濟學家經歷的基本困難到經濟學內部作為一個職業學術人的困難之間的橋梁。這一橋梁在本書的其他各篇文章中不太清晰,不過對作為一個學術職業的經濟學的失敗,很多文章倒是表達了一種深深的憂慮。因此,這些文章指出了一個經濟學家在面對兩個不同領域——公共討論領域和學術追求領域——時的問題和困難,赫特建議用一種社會學理論來連接這兩個領域,而在另外的幾篇文章中,相關理論卻是不太清晰的。作為一種對參與公共事務的挫敗的「逃避」(escape),赫特明確地承認了這種「向內的轉變」(the turn inward),即轉向學術,轉向一種嚴格的經濟學家與經濟學家之間的對話(坎南,赫特的老師,其實在更早的年代就以一種更尖銳的論調表達過這一主題)。和這種「逃避」相關的赫特承認的那種學術追求就是「純理論」(pure theory)或者「模型建構」(model building):「經濟學家可以投入到『純理論』——一個他可以逃避挫敗感的地方——的研究中。」格雷厄姆也把經濟學家們的這種「邏輯體操」視為從一種幻想破滅的(disillusioning)沉思冥想中走出來的一種智識撤退。這種逃避的理由是「一個經濟學家和其他領域內的『純科學家』沒有什麼兩樣。」這一「科學」的假定必然帶來一套和「價值自由」、「客觀性」、「實證分析」和「科學方法」等被確定的理想准則相連的職業規范和標准,但是,正如韋恩·布思(Wayne Booth)所指出的,這種種准則的匯聚不能使人們單獨地以某種准則為依據,而反倒使得它們相互依賴共同起作用。科學和已被接受的科學方法相一致,科學也是科學家說它是什麼的東西,而科學家就是那些從事科學研究的人。在被贊許的職業制度和職業實踐中,科學語言就等於一種信念;這種信念也許是有價值的,問題是經濟學家們經常沒有認識到這種科學式的語言是一套相互連結在一起的信念體系,也沒有在一個更廣闊的視野中批評性地檢驗它。如同托馬斯·庫恩(Thomas Kuhn)所說,「關於個人的諸多假定被檢驗,然後對這些假定的信奉被一個預先假定的團體所分享;另一方面,這種集體忠誠卻沒有被檢驗,而且這些信奉變動的過程也大大不同於包含了上述假設的演化過程。」因此,那些轉向學術領域的經濟學家並沒有認為這種轉向是一種「逃避」,在一定程度上,他們以科學(換言之,一種學術上的)有它自身的進度和力量來為這種轉向辯護。而且他們相信,從長期來看,發展了的科學將比和公眾直接接觸和交鋒能為這個社會帶來更多的好處,這恰好是是斯蒂格勒為「向內的轉變」所作的正當化解釋。然而,在經濟學學術界,這一正當化卻建立在一個錯誤的、在很大程度上未被檢驗的的信念上(我把這一信念稱之為「偉大的信念」)。正如赫特,格雷厄姆,哈耶克,菲爾布魯克,科斯,塔洛克,柯茨納以及麥克洛斯基以他們不同的方式提到過的,政治經濟領域內的決策者是普通人的事實意味著這個領域必然和自然科學領域有著根本的區別。經濟學職業界往往從關於這個世界是什麼的一些心照不宣的假設開始推論,但是那些假設卻基本上是錯誤的。格雷厄姆寫到:「作為一門『科學』,經濟學總是處在懷疑之中;雖然那些『科學』的支持者強行將他們的理論套進僵硬的科學形式中,這種為經濟學「科學性」辯護的結果卻使得這種理論對現實生活的分析和應用極不成功。」「很多第一流的分析技術和大多數學術產品都沒有獲到預期的效果,其原因在於要想獲得學術承認就必須依靠那種很少考慮最終目標的精緻的傳統分析技術或者勤勉的對資料的收集。對手段的重視超過了對目標的考慮。那些被迫需要展示研究技術精通程度的經濟學新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也就很快學會喜愛和運用這些技術了。」 不同的範式主義 這一「偉大的信念」依賴一套很強的已經成為「真科學」之標志的學術規范和學術實踐。換句話說,該信念是一種在學術話語中佔主導地位的形式化風格,或者一種範式。但是「範式」概念只能表明學術話語中的一種形式化風格,我們還需要一個足以表達對該範式強烈地堅定擁護的術語。為了在我的分析工作中更少一些令人討厭的歧義,我選擇「範式主義」(paradigmaticism)這個詞(一個可能的備選術語是「形式主義(formalism)」,但是該術語不足以表達對那種不需要數學化的範式的擁護)。在經濟學職業界,範式主義是本書中的很多作者發現是錯誤的那種主張,因為,在經濟學內部,他們看到了範式主義和以公共事務為導向的經濟學之間的沖突。不管表達的是否清楚,本書中的作者(部分除了哈耶克)都反對經濟學界的範式主義,因為他們認為該傾向使得經濟學家們無法有效幫助政治經濟領域的真正決策者。範式主義最主要的類型就是那種被本書中的格雷厄姆、赫特和菲爾布魯克明確反對的對正式模型建構的過分強調,在他們另外的一些作品中,哈耶克,科斯,柯茨納,特別是麥克洛斯基,也同樣表達了這種反對。本書中的科斯和菲爾布魯克反對的另一種範式主義就是那種因偏愛定量分析方法(今天的回歸分析)而導致的對經驗研究的過分偏愛。最後一種範式主義的類型可能是格雷厄姆在文中暗指的那種過分熱衷於收集各種事實的制度學派(Institutionalism)。 範式主義與相關主題的沖突 普通人不會思考或者談論「範式」這個詞。因此,要想使範式話語的傳授有任何價值的話,就必須以一種普通人能夠理解的方式傳播。盡管格雷厄姆,赫特,科斯,柯茨納和哈耶克表達過對範式成果(the fruits of paradim)的欣賞,大多數的作者還是認為範式精神(the paradigmatic spirit)太強以及很多主流研究的發現還不值得介紹給公眾。這種反對是不太明確的;同時也存在一種經濟學家在範式化研究方面是否走得太遠的爭論。那種「偉大的信念」堅持認為範式主義能最好地為社會服務,在學術職業界取得成就就是對社會的貢獻。但是本書的作者們指出了範式主義和經濟智慧(economic enlightenment)之間的沖突。對於定量分析範式,科斯寫到:「但是這一領域的發展成本極為高昂,它占據了本該全力投入到發展傳統理論的資源,也占據了對經濟系統中非計量性部分的經驗研究的資源。經濟系統中難以測量的那部分習慣性地被忽視了,這導致注意力從經濟系統本身轉移到了測量的技術問題。」格雷厄姆更是直接地對正式的模型建構範式發表了更辛辣的評論(想想這些評論寫作於1942年!):「最後,理論變得如此」科學「和抽象,以至於激起了數學家們的興趣使得他們樂於在一個復雜的永遠正在呈現的均衡中發展一種千變萬化的概念和一種原子單位的沒有摩擦力的游戲。均衡的概念使人聯想到方程式;方程式是各種數學模型的「多產的父母」(prolific parents);這一模型建構的游戲會一直繼續,直到越來越讓人難以明白的經濟學雜志中的某一頁變成了一堆只有那些知道密碼的人才能理解的象形文字(hieroglyphics)。那些越發深奧的模型建構者把所有不方便「運送」(freight)的事實都給拋棄了,直到「科學」達到一種境界,進入到了一個只為思考的目的而存在但越來越忽視理論的現實意義和重要性的純粹抽象的領域。」以一種相似的風格,赫特抨擊道:「我們的觀點是,盡管過去四十年目擊的政治經濟學(Political Economy)邏輯結構的令人印象深刻的發展對豐富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提供了有價值的貢獻,但是,對於有些最多產的方法論發明家而言,他們的研究方式已經使得他們趨向於嚴重忽視一直存在著的作為科學之基礎(the backbone of the science)的實用性。」赫特的批評性評論確鑿無疑地針對由魯賓斯坦(Joan Robinson)開創的那種研究方式,他還發現了一個至關重要的、未言明的、並且未被辯護過的對「偉大的信念」的確信,即相信只有那些在形式化模型建構中獲得的知識才是真正的科學(true science)。這種確信正當化了對其他不那麼形式化

❻ 在行使個人權利的時候,不能夠干什麼

(一)
近代民法是個人本位和權利本位的資本主義民法,其典型代表是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

如果說社會是一個具有生命力的機體,近代民法就是以社會機體的基本構造單位--自然人--作為它的出發點和歸宿的。在近代民法中,只有象細胞一樣分別存在的單個自然人,沒有多數細胞聚合而成的組織器官。單個自然人是唯一的權利主體,一切民事關系不外是單個自然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牽涉。自然人的集合體(如公司或勞工團體)不能成為民事關系的主體。從某種意義上說,近代民法是以分別存在的單個自然人作為支架而建立起來的體系;而人格獨立和人格平等是個人本位思想的兩個重要構成部分。

人格獨立有以下三層意思:

(1)民法上的人格與生俱有,既不可被他人剝奪,也不得由本人放棄。政府制定剝奪人格的法律被認為是一種違反自然規則的暴行,本人放棄人格則被認為是一種違反理性的無效行為。除了死亡之外,人世間沒有任何力量可以導致人格的消滅。因此,人格是單個自然人不依附於任何人而獨立存在的權利能力。

(2)每個人在權利范圍內只服從本人的意志而不受他人制約。一方面,任何人都不得妨礙他人自行決定本人的事務,另一方面,政府應當盡量避免對私權的干預,制定任意干預私權的法律本身就超越了政府的權力范圍而不具有正義性。人格獨立意味著每個人都擁有擺脫政府幹預並對抗他人侵犯的意思自治權,與此同時,每個人也必須尊重他人免受干預的自由。

(3)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獨立承擔責任。一方面,個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沒有任何理由推卸自己的責任;另一方面,個人僅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因與己無關的行為而受牽連。

人格平等也有以下三層意思:

(1)法律一方面將現實的差別抽象化而使之從法律中消失,另一方面則避免人為地製造和擴大差別。這就完全撇開了等級、身份關系,而使每一個人在法律上處於同等的地位。

民法這一特徵集中反映了近代法與封建法的本質區別。在封建社會,存在著森嚴的等級制度,人和人之間是支配和依附的關系,任何人在受他人支配同時又支配比自己等級更低的人。凌駕在芸芸眾生之上,是操縱生殺予奪大權的國王或皇帝,但國王或皇帝又受一種超自然的人格--"天"或"神意"所支配,當皇帝自稱是"受命於天"、是"天子"的時候,他至少承認自己受制於塵世之外的權威。在等級制度下,沒有一個等級的權利能和來自更高等級的權利相抗衡,從而整個社會呈現階梯般的結構,無從產生獨立而平等的人格。

相反,在近代民法上,權利完全失去了等級的色彩。人們既免受他人的支配也不得支配他人,平等人格之間憑合意形成彼此之間的關系。英國法學家梅因用"身份到契約"概括了古代法到近代法的全部演變,實在是看到了問題的本質之所在。

(2)在近代民法上,每個人的權利范圍完全一致。"人權宣言"所主張的"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而且始終是自由和平等",在民法規范中得到了最生動的體現。民事關系是完全排斥特權或差別待遇的領域,誰也不會在這一領域內得到比他人更廣泛、更充分的權利或免受法定、意定義務的約束。這至少在形式上為每一個人提供了自我實現的均等機會,從而激發了人與人之間的自由競爭。

(3)在近代民法,每一個人的權利都受到同等程度的法律保護。只要一個人生命尚存,無論其性別、年齡、出身、宗教信仰、財產狀況、職業狀況如何,法律都對他(她)的權利給予保護,沒有厚此薄彼的區別。同等程度的法律保護,使每一個人都具有對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感,並確信個人權利的實現是以法律的強制力作為保障的,從而增強了每一個人的權利意識和實現權利的信心。

近代民法是通過維護個人權利來實現社會正義的。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不僅是對特定的人造成損害,而且也是對社會正義的挑戰;相反,制止他人對自己的侵犯,既維護了個人尊嚴,也維護了社會正義。

"息事寧人"、"委曲求全"與權利本位思想是格格不入的。如果一個人對他人所實施的侵害行為一味忍讓、退避,那麼,他不僅容忍了個人所遭受的損害,而且也容忍了對社會正義的踐踏,因為對侵害的姑息無異於鼓勵侵害人反復對自己和他人實施侵害。在一個國家,一旦大多數人都對自己遭受的侵害忍氣吞聲,那麼,法治的基礎也就盪然無存,再好的法律也就是一紙空文。

公民權利觀念淡薄是人性受到封建專制統治長期摧殘的不幸後果。封建專制的法任意干涉和限制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從來不對這些關系進行有效的保護--當私人財產和人身受到貴族、官僚的侵犯時,法律往往不是制裁侵害人,而是想方設法給受害人增加更多的痛苦,因此,人們普遍認為:希望法律伸張正義只是一種幻想,避免侵害或減少侵害後果的唯一辦法是忍耐。世世代代的忍耐,一方面使人們對自己所遭受的侵害無動於衷,另一方面又使人們對他人的權利漫不經心,最終是導致民族的退化。

如果說社會是一血肉之軀,個人就是血肉之軀的基本構造單位--細胞,社會機體的健康程度取決於每一個社會細胞的活躍程度,法律的作用正是為了確保細胞外液適宜於細胞的生存。一個功能健全,精力充沛的社會機體,它的組織細胞必定充滿了驚人的活力;相反,一旦社會細胞失去活力,輕則某一個社會器官出現病變,重則整個社會機體衰敗不堪。可見,權利本位的深遠意義在於它使組成社會的細胞--個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個人本位與權利本位相輔相成,構成了私法自治理論的核心內容。根據這一理論:任何私法關系的形成、變更和終止都是個人意思自主、自願選擇的結果,法律的作用不過是確認私權並保護私權的實現,因此,法律應當給個人意思自主留下廣泛的活動餘地,盡量避免對個人意思自主的限制和干預。法院代表國家對私法關系進行干預,原則上是以當事人的請求為前提,只是在個別例外的情況下才主動進行干預;法院干預的范圍受當事人請求范圍的限制,此外,當事人還可以通過仲裁排除法院的審判權。

(二)

近代民法是以個人主義作為它的哲學基礎。如果不了解個人主義哲學,對近代民法只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從中世紀後期開始,個人主義哲學一直在西方文化中處於主導地位,從文藝復興、宗教革命、啟蒙運動、法國革命、北美獨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的人權運動都可以毫無例外地看到個人主義哲學的影響。近代民法在某種意義上是個人主義哲學在法律領域的結晶,個人主義哲學則是近代民法植根其中的土壤。

個人主義哲學大致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1.個人主義的價值觀念。個人主義認為,一切價值判斷都是以人為中心,雖然價值未必都由人創造,但價值必由人感受。個人權利本身是最終目的,因而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個人之所以拋棄一部分自然權利,通過社會契約設定公權,正是為了個人自由和安全得到更可靠的保障,因此,個人權利在價值觀念上超越公權。

如果以社會需要壓倒一切為理由而犧牲個人權利,則意味著:公權已經由保障個人權利的手段異化為扼殺個人權利的桎梏,公權的存在也就違反社會契約而失去其正義性。

從個人主義的價值觀念出發,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因此,誰也不能通過侵犯他人的權利來追求幸福,誰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他人,平等的個人共同遵循的行為准則是法律。

個人權利平等意味著少數人和多數人的權利、弱者和強者的權利具有同等價值。當少數人和多數人、弱者和強者之間發生爭議時,多數人或勢力強大的一方並沒有特權作為爭議的仲裁,因為承認多數人或強者的支配地位等於承認強權即公理。

2.個人主義的人性論。

中世紀早期的基督教對人性持悲觀態度,認為人因為擺脫不了自我中心而陷於無窮的精神痛苦,人的靈魂無法靠自身的力量獲得拯救,這就是所謂"原罪"。救贖"原罪"的唯一途徑就是避世修行、否定自我,與神合作而使靈魂得救。總而言之,人性是充滿了罪惡的淵藪,擺脫人性、遠離塵世才是進入天國的正途。

文藝復興時代崛起的人文主義思想則對人性持相反的看法:世界上無所謂"原罪",墮落並不是人的本性,而是專制君王和教士所製造的貧困、愚昧、壓迫、戰爭使人變得殘忍、自私和卑鄙。人不應當消極避世,而應當積極入世;不是靠神意,而是靠理性來獲得解救。

人的理性脫離神意而自然存在。經過理性坩鍋的冶煉之後,感覺的印象就結晶成真理,成為人生的向導。如果人們能夠遵循理性的引導,就會實現無限完美的人性和由此而產生的無限完美的社會。因此,人應當擁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去追求幸福。但丁的《神曲》就集中反映了這一思想,他認為宇宙間的一切存在都是為了人的利益,神的權威也是為了實現塵世的和平與正義;人通過理性可以避惡擇善,追求幸福並不是一種過錯,與其他罪惡相比,受慾望支配是最輕的罪行。

由人性和理性的發揮,找到了個人的自然地位,確立了個人的自然權利,進而上升為以個人權利為本位的法律,這一歷史過程被稱為"人的發現"、"人的解放"。

3.個人主義的人生觀。

從個人主義的人生觀出發,一個人應當保持不同於其他人的獨立性格,人生最大的不幸莫過於在團體的熔爐中被鍛造成千篇一律的形態。一個性格完善的人應當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素質:

第一,他(她)對自己的能力具有自信心。他總是獨立地進行判斷和選擇,不願意輕易地追隨"權威";他期望有機會充分展現自己的能力,通過正當的競爭去超過別人。

第二,他(她)具有強烈的個人權利意識,常常敏感地意識到權利的不可侵犯性,並且總是有勇氣來維護個人的權利。

第三,他(她)尊重他人的權利,謹慎地避免一切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行為。他(她)在主張本人權利的同時,總是清醒地意識到:別人擁有與自己同等的權利,同等的權利意味著彼此互不妨礙的義務。

個人主義與利己主義是兩個絕然不同的概念。前者主張個人權利,注重個性發展,崇尚個人尊嚴,其處世態度是"自己活,也讓別人活"(live and let live);後者則是以自我為中心、妄自尊大、自私自利的利己主義(Egoism),其處世態度是"拔一毛利天下而不為"、"自己活而不讓別人活"(live and not let live)。把個人主義與自私自利視為同一概念,完全是一種望文生義的誤會。個人主義恰恰以否定自我中心作為它的發展起點,最初的基督教人文主義有兩層含義:其一,每一個人不論社會地位多麼卑微都有同等價值;其二,否定自我中心。人文主義由西方思想家發展為近現代的個人主義哲學。"人文主義"的拉丁詞根是"Humus",原意"土地",出自"創世紀"上帝用泥土造人的故事,它的意思是:人應當意識到自己在天地萬物之間象泥土那樣微不足道,因此,人不能狂妄自大,唯我獨尊,而是要意識到自己在理性認識上的局限性,以謙卑的態度對待人生。

4.個人主義的財產觀。

在個人主義哲學看來,私有財產是人類生存和延續的物質條件,個人在原始狀態就通過對某一部分共有物的佔有而分離出個人財產,因此,保護私有財產是人性和理性的要求,合乎自然規則;每一個人都應當有均等的機會去獲得個人財產,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去支配個人財產,法律的作用在於確認和保護個人財產的所有權。

近代民法所確立的"所有權絕對"原則顯然是個人主義財產觀在法律上的反映。所有權被定義為"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的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所有權不僅足以對抗任何個人對私有財產的侵犯,國家以公共利益為理由而徵用私人財產也必須事先給予所有者公正的補償。

我們不難看出:近代民法的個人權利本位思想完全是個人主義哲學的法律觀,離開了個人主義哲學也就無法解釋為何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以自然人為唯一的權利主體並確認民事權利生而具有。

(三)

對近代民法產生重要影響的另一種思想是古典經濟學,雖然古典經濟學同樣滲透了個人主義哲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但畢竟有其固有的屬性。民法是與經濟關系聯結得最為緊密的法律,因此,分析古典經濟學對近代民法的影響,有助於我們從另一個方面來了解近代民法的文化背景。

古典經濟學又稱為自由主義經濟學,它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主張:

1.經濟個人主義。

任何人都可以用他(她)繼承的或者通過其他手段獲得的財產來追求最大的個人利益。一個人只要不侵犯別人的同等權利,沒有任何強力可以阻止他(她)對個人財富的追求。

2.經濟自由放任。

國家的作用僅限於維護公共秩序和保護個人財產。國家對經濟的干預應當減少到最低限度;干預的方式猶如設置一個路標,讓人們在選擇方向時進行考慮,而不是代替人們進行選擇。國家實行"無為而治"的經濟政策。國家聽任個人按一定規則自由競爭,個人必定被"無形的手"所操縱,共同在競爭機制的作用下推動社會的發展。

3.服從經濟規律。

象宇宙中的其他范疇一樣,經濟領域也有一些不可改變的規律,象供求律、報酬遞減律、地租律等等。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必須承認和尊重這些規律。

4.契約自由。

任何人能根據雙方協議,簽訂對自己最為有利的契約。一個人是出於自願來選擇合同當事人,如果他(她)沒有這樣願望,誰也不能強迫他(她)與自己簽訂合同;一個人是出於自願來決定合同條款,如果他(她)不同意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條件,誰也不能阻止他(她)作出拒絕的表示。

可見,契約自由已成為近代民法學與自由主義經濟學共同主張的內容,法學與經濟學之間往往有許多令人驚奇的相似之處,這也說明:學術思想總是在無形中受到社會經濟需要的支配。

5.自由競爭和自由貿易。

競爭是為了維護低廉的價格,淘汰效力不高的生產者,保證生產力的發展適應公眾不斷增漲的需要。因此,在經濟上既不能容忍強者的壟斷,也不能容忍對弱者的特殊保護,因為兩者是從不同的方向出發共同造成不公平競爭的後果,一旦在競爭中出現某一集團的特權,整個自由競爭機制就會受到威脅。

(四)

個人權益本位思想對近代西方文明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它的重要價值是不可抹煞的。

但是,個人權利本位思想也有自身的缺陷,這些缺陷又加劇了資本主義社會固有的矛盾。

第一,它忽略了貧富差別對意思自治的影響。在勞動力成為商品的社會,勞動者"自由得一無所有",沒有實現勞動力所必要的生產資料,他(她)在強大的社會壓力、經濟壓力之下,除了按資本家的意思簽訂僱傭合同之外,沒有其他的選擇。失業大軍的存在,使勞動者總是被迫接受最苛刻的僱傭條件;勞工團體被禁止,使勞動者總是處於分別受資本家制約的劣勢地位;因而,在表面上的人格平等後面掩蓋著極大的不公平。勞動力的買賣,在表面上"確實是天賦人權的真正樂園。那裡占統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權和邊沁"(《資本論》第一卷,第199頁)但是,在它的背後則是資本主義社會的異化勞動,人的活動的產物--商品--反過來又與人對立成為支配和統治人的力量。

第二,它過多地強調了社會細胞--個人的權利,忽略了社會作為整體而存在的屬性。無論是在一個組織器官內還是在一個微小的細胞中,它的組成部分都不是彼此獨立、毫不相關的,而是在時間上和空間上嚴密組織起來。過分強調個人權利本位,往往是用形式上的自由、平等代替了社會公正。在二十世紀,個人權利本位思想逐漸被醇化為文化主義的法治國思想:各國民事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認國家得在適當范圍內限制個人的自由競爭,通過計劃來干預經濟生活,以保障個人的生存權利並促進其人格的實現;另一方面,隨著國家職能的強化,尤須加強防止權力濫用的措施,進而積極調整各種社會需要與人類文明社會各種目的價值,尤其是精神的、人身的自由得到更充分的強調

❼ 比較自由放任主義與凱恩斯主義的區別

凱恩斯主義經濟學或凱恩斯主義是根據凱恩斯的著作《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凱恩斯,1936)的思想基礎上的經濟理論,主張國家採用擴張性的經濟政策,通過增加需求促進經濟增長。 即擴大政府開支,實行財政赤字。刺激經濟。維持繁榮。 凱恩斯的經濟理論認為,宏觀的經濟趨向會制約個人的特定行為。18世紀晚期以來的「政治經濟學」或者「經濟學」建立在不斷發展生產從而增加經濟產出,而凱恩斯則認為對商品總需求的減少是經濟衰退的主要原因。由此出發,他認為維持整體經濟活動數據平衡的措施可以在宏觀上平衡供給和需求。因此,凱恩斯的和其他建立在凱恩斯理論基礎上的經濟學理論被稱為 宏觀經濟學 ,以與注重研究個人行為的微觀經濟學相區別。 1. 凱恩斯主義經濟學或凱恩斯主義就是根據凱恩斯的著作《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凱恩斯,1936)的思想基礎上的經濟理論,包括新古典綜合派、新劍橋學派、新凱恩斯主義、新凱恩斯主義、新興的新古典綜合。他們主張國家干預;新自由主義是指20世紀30年代凱恩斯革命以後特別是60、70年代後出現的一股企圖復興傳統自由主義的經濟思潮,包括貨幣主義、理性預期學派、供給學派、新奧地利學派、公共選擇學派、倫敦學派、新制度經濟學。其基本理論觀點主要是主張自由經營反對國家干預。 2. 產生背景上,凱恩斯經濟學是30年代大蕭條的直接產物,是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必然產物;而新自由主義經濟學興起的歷史背景是從20世紀60年代末期起,西方經濟由戰後初期的繁榮階段步入停滯膨脹階段,凱恩斯主義主義無法解釋。 提倡市場機制,反對人為干涉經濟的經濟理論和政策體系。最初作為一種口號由法國路易十五的外交大臣達讓遜提出,後來魁奈等人確認社會中存在著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秩序支配著社會的發展。亞當·斯密宣揚「一隻看不見的手」的原理,對經濟自由思想做了進一步的發揮。「自由經濟」思想是斯密整個經濟學說的中心,李嘉圖也闡明過同樣的思想。經濟自由主義在資本主義世界是長期發揮重要作用的思想主張。 經濟自由主義是一種支持個人財產和契約自由權利的意識形態。經濟自由主義主張限制政府在經濟事務中的操控,讓市場機制發揮調節資源的作用。經濟自由主義者並非無政府主義者,他們並非一概反對政府的作用,然而在絕大多數的案例中,他們的研究結果都表明,政府的干預過度了。 經濟自由主義包括斯密的經濟自由主義和新自由主義。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一書中,認為在商品經濟中,每個人都以追求自己的利益為目的,在一隻 「看不見的手」的指導下,即通過市場機制自發作用的調節,各人為追求自己利益所做的選擇,自然而然地會使社會資源獲得最優配置。 20世紀30年代凱恩斯國家干預主義取代了經濟自由主義而占據統治地位。到了70年代,在凱恩斯主義面對「滯漲」局面而束手無策的形勢下,資本主義世界又紛紛興起了新的經濟自由主義思潮。它認為:生產資料私有制是一切經濟活動的前提,特別是市場經濟中一切活動的前提;交換和市場的自發運行有充分 的效率;自由貿易是最好的外貿政策。新自由主義是堅決反對政府的過多干預。 新自由主義不同於斯密經濟自由主義之處在於,斯密經濟自由主義主張實行完全自由放任,新自由主義則一般都主張在國家干預下強調經濟自由。 3. 經濟觀點上,凱恩斯經濟學包括總量分析法、充分就業理論、有效需求理論、消費傾向和乘數理論、流動偏好和貨幣數量論、經濟周期理論、國民收入決定理論等;新自由主義則並非是一個統一的團體,經濟觀點上有所不同。 4. 政策主張上,凱恩斯經濟學提出國家採用擴張性的經濟政策,通過增加需求促進經濟增長;極力主張私有制,反對公有制;而新自由主義主張自由經營,反對國家干預;提出「自然失業」理論,反對工會組織;堅持健全財政原則,反對通貨膨脹;宣揚自由貿易,鼓吹經濟全球化。 5. 貢獻上,凱恩斯經濟學的政策主張為當時的資本主義經濟擺脫危機和困境,提供了一條現實可行的途徑,並最終挽救了資本主義;而新自由主義在英美的實施均不同程度地帶來了負面效應。 對資本主義社會發展的作用: 經濟自由主義和國家干預主義都是近代西方的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這兩種思潮以表面上對立的形式,成為不同歷史時期西方社會的統治經濟思想。這兩個思潮的對立是表面的,其階級性的同一是本質的。它們者維護資本主義制度,維護資產階級的利益,反對工人階級,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所不同的是在經濟政策方面,國家干預主義學派主張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管理,新自由主義學派主張自由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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