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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0-11-25 22:15:35

A. 國際經濟法的意義是什麼

調整關於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經濟組織、跨國公司、法人和自然人。調整對象是受國際經濟法規所約束的國際經濟關系(相對各國而言)或對外經濟關系(相對一國而言)。法律淵源主要包括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判例、國際經濟組織的章程和決議,以及一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內容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技術轉讓法、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經濟訴訟法。

B. 論述西方國家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經濟法可分為西方經濟法和東方經濟法兩家,中國經濟法屬於東方經濟法。東西方經濟法由於興起的歷史背景不同,從而在許多方面存在差異。總的來說,中西方經濟法的基本特徵是相同的,二者都是國家為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矯正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干預、協調、平衡和調節,最終實現社會公平和效率的兼顧,實現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但是,由於中西方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異,從而決定了中西經濟法在產生發展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從經濟法的生成背景看。我國經濟法不是生成與於自由競爭的經濟環境,不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我國的經濟法是政府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作為法制建設的一部分而主動的建立起來的,同時,經濟法也是國家作為主體,在應對外部挑戰與時代要求的一種回應。所以,中國經濟法不是在社會內部自發產生,而是政府自覺地「從治理到不斷放權的過程」,屬於「政府推進型」。與中國相比,西方經濟法是在自由市場經濟向壟斷市場經濟轉變的背景下產生的。一開始,出現市場失靈的狀況,這種情況用普通的民商法無法彌補,但是必須限制自由主義,由此,國家開始進行干預。可見,西方經濟法的產生,實為「市場經濟內部不斷完善的產物」,屬於「自然演進型」。

其次,從經濟法生成的法制環境看。我國由於2000多年的封建專制統治,及相應的自給自足封閉的經濟形式,以及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扼殺市場經濟的觀念的影響,我國市場經濟基礎薄弱,「橫向經濟關系萎縮」,「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微觀經濟日漸放開,政府職能也在不斷轉變,民商法經濟法等幾乎同時上馬」。回頭看西方,西方的市場經濟是不斷發展逐漸自然成熟的,所以與中國相對應,各種調控經濟行為的「法律制度也經歷了從孕育分離,到獨立成熟的不斷發展的過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發展之後,經濟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經濟法是在民商法發達的基礎上形成的,其產生是為了彌補民商法行政法調節經濟關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條「反民法」「異民法」的道路。而中國經濟法是民商法缺位下發展起來,其產生並非為彌補民商法不足,而是與民商法同生同榮、共同發展。

最後,從經濟法生成的路徑看。在中國經濟法體系中,最先產生的是宏觀調控法,市場規製法是在經濟法得到初步發展後才產生的。而在西方經濟法體系形成過程中,市場規製法先於宏觀調控法產生,市場規製法產生於私人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宏觀調控法產生於國家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兩者社會本位形成路徑完全不同,體現在:「西方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在個體本位上發展起來,是對個體本位的揚棄;中國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由國家本位發展而來,是對國家本位的修正」,另外,中國經濟法產生於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政府幹預經濟行為;西方經濟法產生於自由市場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發展起點在於規范市場競爭行為。

C. 如何理解經濟法是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的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它用來調整市場主體組織管理關系、調整市場管理關系、調整宏觀調控關系、調整社會保障關系。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是多層次經濟法部門組成的統一體系,包括市場主體法、市場秩序法、宏觀調控法和社會保障法。

D. 學法律(國際經濟法)去那個國家留學比較好~~~

這個很難回答。
歐洲國家,大陸法系,我國法律體系相似,成文法國家,德國沒有學費,只有注冊費。法國等周邊國家的收費也不高。但是小語種。需重新學語言。英語授課來歐洲並不推薦。法律語言要求嚴謹。不建議來歐洲國家學英語教學的法律。如果LLM很快,也學不了太多的東西。如果你只是要個文憑的話。
國家考試律師資格5年第一個考試3年第二個考試。一般要8年。看你舍不捨得投入了。

去美國或者英文等母語是英文的國家比較好,如果你打算只用英語學習。但是普通法系。要看很多案例。剛開始的人會很頭痛。學校不同收費不同。但是法律不會很低。加上書籍的支出也很燒米。即使全獎也得自己有錢才行。LLM很快,可以考bar,在那個州學,可以在那個州執業。回國英語用得廣。就業上優勢比歐洲國家好一些。

個人覺得能去哈佛,劍橋,牛津當然比來洪堡,海德堡,昂熱強。

E. 國際經濟法的性質是什麼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性質和內容,國內學者有兩種大相徑庭的看法。一種意見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和超越一國范圍的經濟關系的法律;它的主體,與一般所稱的國際法的主體不同,除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以外,還包括個人、自然人和法人。另一種意見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而不調整國家與個人和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其主體是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但一般都認為包括國際投資法、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等方面。

F. 經濟法包括哪些法律

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6)國家經濟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特點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G. 為什麼說國家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國際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也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部門!與相鄰門類
有多方面的錯綜和交叉"這部分內容實用
性較強!考生理解起來有一定難度"下面
就國際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區別聯
系作一簡要分析"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關系!大體
上!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屬
於國際經濟法范疇!調整國際政治關系以
及其他非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則不
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一些綜合性的國際
公約!既調整某方面的國際政治關系!也
涉及某方面的國際經濟關系!則其中調整
國際經濟關系的有關條款!屬於國際經濟
法范疇"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區別主
要體現在$首先!權利義務主體不同!國際
公法主體限於國家%各類政府間國際組
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除國家%政府間
國際組織外!還包括民間國際商務組織%
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籍的國民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次!調整的對象
不同!國際公法調整國家之間的政治%外
交%軍事等各方面的關系!國際經濟法的
調整對象則是國家%國際組織相互之間的
屬於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以及國家或國
際組織與異國國民之間%不同國籍的國民
之間的屬於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再次!
淵源不同!國際公法的淵源主要是各種領
域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而國際經濟法
的淵源則主要是經濟性的國際條約和國
際慣例!也包括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
國國內涉外經濟立法"總之!國際經濟
法與國際公法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既
密切聯系!又明顯區別"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關系!這里
的國際私法是指(沖突規范)!即指定含有
涉外因素的民商事關系應當適用哪一國
法律作為准據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作為
沖突規范的國際私法包括調整涉外私人
間經濟關系的沖突規范!以及用以調整涉
外私人間人身關系的沖突規范"前者屬於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後者則不屬於"國際
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首
先!權利義務主體不同!國際私法的主體
常限於不同國籍國民及各種民間國際組
織機構!國家和政府間國際組織一般不作
為國際私法的主體!只有在國家和政府間
國際組織以非主權實體的身份即一般私
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籍的經濟
活動時!才可能成為國際私法的主體!而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通常包括國家和政
府間國際組織"其次!調整對象不同!國際
私法調整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間人身關
系和經濟關系!國際經濟法調整超越一國
國界的私人間經濟關系!以及私人%國家%
國際組織相互之間的經濟關系#再次!發
揮調整功能的途徑或層次不同!國際私法
是關於民商法的法律適用法即沖突法!不
屬於實體法!本身並不直接確認當事人的
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解決有關的訟爭!而國
際經濟法既包括沖突法!也包括實體法和
程序法#復次!法律規范的淵源不同!國際
私法的淵源主要是有關法律適用方面的
國內立法%國際慣例以及國際條約!而國
際經濟法的淵源則不包括國際私法上述
淵源中有關人身方面的法律適用規范!而
突出了其中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沖突規
范和法律適用規范!還包括屬於實體法和
程序法性質%有關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規
范%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的國內涉
外經濟立法"
國際經濟法與內國經濟法的關系!
內國經濟法泛指各國用以調整各種經濟
關系的各種國內立法"根據屬地管轄權!
各國對於部分或者大部分在本國境內開
展的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享有管轄權#根
據屬地優越權原則!各國的國內法在管
轄本國境內的涉外經濟交往活動%調整
本國境內的涉外經濟關系方面!應當優
先適用"因此!各國國內經濟立法中適用
於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當然是國
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各國調
整本國境內涉外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
范!其立法形式分為(涉外涉內統一)和
(涉外涉內分流)兩種!前者是指某些法
律規范既適用於內國某種經濟關系!又
適用於境內同類的涉外經濟關系!後者
是指調整內國經濟關系和調整涉外經濟
關系的法律規范是分別的!不能混用"對
於(涉外涉內統一)立法的經濟法!其既
是內國經濟法!又是國際經濟法"確認各
國經濟立法的涉外部分屬於國際經濟
法!要注意排除來自某些強權發達國家
的兩種有害傾向!一種是排除或削弱弱
小國家涉外經濟立法的(域內效力)!另
一種是無理擴張或強化發達國家涉外經
濟立法的(域外效力)"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務慣例的關系!
國際商務慣例主要是指由各種國際民間
團體制定的調整國際私人經濟關系的各
種商務規則"國際商務慣例是國際經濟法
的淵源之一!但是其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
淵源相比!有重大的獨特之處!主要體現
於$第一!國際商務慣例的確立並非基於
國家的立法或者國家間的締約!而國際經
濟法的其他法律淵源則都必須經過國內
立法或者國際締約等程序才能確立#第
二!它對於特定當事人具有的法律約束力
來源於當事人的共同協議和自願選擇!而
不是來源於國家主權!而國際經濟法的其
他法律淵源的效力則直接來源於國家強
權或其他強制權力!其約束力不依賴於當
事人的意志#第三!當事人對於國際商事
慣例可以全盤採用!也可以有所增刪!而
對於其他國際經濟法法律淵源!尤其是其
中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則沒有選擇的自
由#第四!國際商務慣例對當事人的約束
力雖然不是直接來源於國家強制力!但是
其實施或者兌現則需要藉助於國家的主
權或者其他強制權力"

H.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貿易法的區別、就業方向

一、內涵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貿易法是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調整關系不同

1、國際貿易法調整著兩類關系:

一類是國際間商品買賣關系本身,其內容為買方與賣方之間在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表現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專門調整這類關系的規范,屬於國際貿易法規范。另一類是附屬於國際間商品買賣的關系,為實現國際間商品買賣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卻不是商品的買賣關系。

2、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必然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在經濟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鋒—磋商—妥協—合作—協調—新的矛盾中曲折行進的。

三、作用不同

1、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緊密相關的,實際上兩者難以分割。從整個世界范圍看,當今國際經濟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起來的經濟秩序。

其核心內容就是「布雷頓森林協定」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見國際貨幣法)、《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建立的體制。

2、國際貿易法的作用

(1)符合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目標。

(2)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貿易。

(3)照顧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

(4)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

四、就業方向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畢業生可以到政府對外貿易經濟管理部門從事外貿管理工作,到外貿企業從事對外貿易業務及國際市場的營銷工作。

到國家機關、國民經濟綜合部門、商業部門、涉外企業、合資企業、大型工商貿易公司或企業從事貿易經濟、市場營銷、經營管理工作,到各大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從事教學及科研工作等。

I. 為什麼說經濟法是規范政府幹預經濟的法

1.經濟法產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經濟管理模式所產生的市場秩序失衡,從而要求國家公共權力的介入以維護公共利益、穩定市場秩序、促進效率與公平。

2.由於經濟法是國家利用其公權力對市場經濟主體以及運行的調控、管理、監督、引導,所以經濟法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為國家相關主管機關,另一方為經營者(包括市場被管理主體和中介組織,其中中介組織又同時具有市場主管機關授權的監管職能和接受管理的義務)。它們之間是調控和被調控、監督和被監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導和被引導的關系,是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關系。

3.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有宏觀和微觀兩的領域(例:相關經濟法對經營者不正當競爭方面的管理就是微觀方面的管理;而相關經濟法對市場運行的管理便是宏觀方面的管理),所以經濟法可具體分為:宏觀調控法律關系;國有參與法律關系;涉外管製法律關系;市場監管法律關系。

4.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上述對象和范圍不同於其它部門法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所以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5.盡管法律從整體上來說是用來維護和平衡效率與公平這兩大價值,但作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有其所側重的追求價值,即經濟法總體上追求的價值是:可持續的社會整體效益。

6.由追求價值便引出了經濟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為:經濟民主原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公正原則。

7.結合綜上所述,故經濟法的概念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門為了修正市場運行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另外,有關經濟法之性質的爭論,即公法、私法抑或公私混合法,本人認為已無現實意義,皆因當今行政權力之擴張於社會生活各領域。社會本位法律觀念的回歸,所以,本人認為於現實中再討論這一性質問題已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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