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的循環經濟促進法是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對嗎
對的 這是建材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試題吧?
『貳』 循環經濟法的循環經濟立法理念的建立
我國進行循環經濟立法,應當重點解決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准確把握「循環經濟」的科學內涵
循環經濟,又稱「資源循環型經濟」 它作為一種新的經濟發展的理念,是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才出現的,其歷史很短,因此,至今並沒有一個一致公認的定義。從技術層面上來講,循環經濟是與傳統經濟活動的「資源消費→產品→廢物排放」開放型物質流動模式相對應的「資源消費→產品→再生資源」閉環型物質流動模式。其技術特徵表現為資源消耗的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再生化 。從經濟運行的方式上來講,循環經濟就是按照自然生態物質循環方式運行的經濟模式,它要求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其基本特徵為節約資源和資源的循環利用。從認識論和發展觀上來講,循環經濟則是人們基於對人類和自然界關系的重新認識而提出來的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思想。其目的是建立一個科學的經濟生態系統。
從以上各個不同的角度對循環經濟概念所作的考察來看,所謂循環經濟,就是指以減少資源消耗、節約資源、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和資源循環利用率為基本特徵,以實現物質反復循環流動為目標的經濟發展模式。其本質要求是,在社會產品總量不減少的前提下,相應地減少資源和能源的投入,迫使人們將廢棄物作為資源重新利用,實現產品生產、消費過程中的物質和能量循環,使資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其核心內容是,強調資源的再利用和再循環,盡量延長產品的使用期限,提高產品的重復使用率,強化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充分發揮資源的內在價值;其基本目標是,使社會再生產過程與自然再生產過程保持協調,維護自然資源再生與發展的能力;其最終目的是,創建一種新型的、先進的經濟形態,追求全體社會成員生活福利的最大化,追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有關專家認為,在人類面臨嚴重環境問題的今天,循環經濟作為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和新的生產方式,是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手段,也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治本之策。正因為如此,以日本、德國為代表的工業發達國家,在上個世紀90年代就開始著手進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立法,以提供法律制度保證的方式,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
(二)進行立法觀念的變革與更新
循環經濟,實質上就是一種生態經濟。而生態經濟與傳統經濟運行的根本不同在於,社會的整個生產過程,不再僅僅只是物質資料的生產過程,而是與生態生產過程相互交織與統一運動的生產過程。它要求整個經濟活動朝著物資質資料生產與生態環境生產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方向運行,要求在考慮自然資源對人類物質生產的保障能力的前提下發展經濟。
當前,我們主要應當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觀念變革與更新:
1、從「末端治理」向無污染、無廢物排放轉變
我國傳統的環境保護立法,明顯地體現著污染末端治理,廢物最終處理、處置的思想。在這種觀念的支配之下,我們對一些環境法律制度或措施的設計,都是立足於「事後處理」的,例如「三同時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等。這顯然不符合循環經濟發展的要求。循環經濟強調的是產品生產過程中和產品消費過程中的物質循環和能量循環。按照這一要求,在產品的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基本上應當是沒有污染物排放和棄物產生的,也就不存在對生產活動和消費活動的「附產品」的事後處理問題。因此,在循環經濟立法的觀念或思路上,我們應當實現從污染物排放、廢物排放的末端治理或處理向無污染、無廢物排放的方面轉變。
2、從「物為我用」向「物盡其用」轉變
長期以來,人類在對自然資源的認識上存在著一個誤區,即自然資源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正是在這種認識的誤導下,人類對待自然界和自然資源一直秉承的是傳統的物為我用的觀念。這種觀念導致人類錯誤地選擇了經濟發展的模式,即把經濟增長完全建立在大量地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基礎之上,以致釀成了今天的惡果:一方面,自然資源大量地浪費,另一方面,自然資源急劇地減少或枯竭,「資源危機」隨之而至。
循環經濟的提出正是為了改變人類經濟發展的模式,引導人們用珍惜的態度對待自然界和自然資源,徹底改變過去那種自然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觀念,樹立「物盡其用」的思想。鑒於此,循環經濟立法也必須無條件地轉變觀念,變「物為我用」為「物盡其用」。立法應當引導人們建立「沒有廢物,只有放錯了位置的資源」的觀念,並保障自然資源得到最有效和最合理的利用。
3、從「資源無價」向「資源有價」轉變
傳統的經濟學理論認為,沒有勞動參與的東西就沒有價值,市場經濟中沒有交易的東西也沒有價值。自然資源不是人類勞動的產物,沒有人的勞動凝結其中,因此它是沒有價值的 ,而沒有價值的東西是不會得到珍惜和愛護的。正是在這種理論的指導下,過去各國普遍選擇了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產出的粗放型生產方式。這種生產方式不僅對自然資源造成了破壞,同時也造成了浪費。
誠然,按照馬克思主義的價值理論,自然資源作為天賜之物,是沒有價值的。但是,自然資源作為人類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的來源,作為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自然界限,具有特殊的使用價值和物質效用的屬性。人類的生產活動,只能服從和利用自然資源和自然條件所固有的屬性與動能。人類的勞動,其實也僅僅只是在遵從自然與生態規律的前提下,通過對自然資源的加工、改造,使自然資源所具有的使用價值、物質效用更加聚集、更加突出、更加完善罷了。離開了自然資源和自然條件內含著的特殊使用價值和物質效用功能,僅有人類的勞動,是什麼也創造不出來的。 況且,自然資源作為天賜之物,數量很少,絕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另外,每一種自然資源,不論其數量還是質量上的變化都將對整個生態系統的平衡造成影響。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自然資源是有價值的。有價值的東西,就應當有價格。這樣人們才會珍惜它、愛護它。
循環經濟立法,關鍵的一點就是要建立「資源有價」的觀念,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迫使人們尊重自然,最合理地、最有效地利用自然資源,使自然資源能夠永續地服務人類。而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就必須使資源有價。
4、從盲目高消費向「綠色消費」轉變
工業文明的出現,社會物質財富的增加,給人類帶來了追求物質享受的可能,同時也引起人與自然之間的尖銳矛盾。因為,人類的物質享受是建立在掠奪和佔有自然資源的基礎之上的。要享受、要高消費就必須向自然界索取。於是就有了偷獵藏羚羊、盜伐珍貴林木現象的出現。加之「消費是拉動經濟增長的動力」的誤導,人類近幾十年來的畸型高消費,客觀上導致了人類活動對自然資源的過渡索取,導致了資源危機的加劇。高消費的另一惡果是,人們在不斷提高消費要求、消費水平的過程中,往往不會考慮廢棄物的回收和利用問題,從而又引起了廢棄物的環境污染和資源的浪費。因此,發展循環經濟立法不可忽視的一點,就是要轉變人們的消費觀念,引導人們學會「綠色消費」。
所謂「綠色消費」,說到底,就是引導消費者崇尚自然、追求健康並注重節約資源;在進行消費時,應當選擇無污染或少污染、無廢物排放或少廢物排放、用再生資源生產的產品或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注意對產品使用後的處理、處置,不污染環境。
綠色消費是符合循環經濟發展思想的最佳消費模式。它具有三個方面的基本涵義:其一,選擇資源消耗最小的產品,因為資源是有限的;其二,選擇可循環利用和可回收利用的產品,因為可以節約資源;其三,選擇廢棄物排放最少和對環境友好的產品,因為有利用環境保護。
培養人的良好的消費觀念,是發展循環經濟不可缺少的一環。
『叄』 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本法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本法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條 發展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
第四條 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
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制定產業政策,應當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等規劃,應當包括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循環經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鼓勵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教育、科學知識普及和國際合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目標責任制,採取規劃、財政、投資、政府采購等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第十條 公民應當增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權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條件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中介機構、學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目標、適用范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並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第十四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
上級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的循環經濟主要評價指標,對下級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定期進行考核,並將主要評價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五條 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對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負責回收;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對因不具備技術經濟條件而不適合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無害化處置。
對前款規定的廢棄產品或者包裝物,生產者委託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回收的,或者委託廢物利用或者處置企業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受託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負責回收或者利用、處置。
對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消費者應當將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者其委託回收的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
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名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對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築、造紙、印染等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超過國家規定總量的重點企業,實行能耗、水耗的重點監督管理制度。
重點能源消費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執行。
重點用水單位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循環經濟統計制度,加強資源消耗、綜合利用和廢物產生的統計管理,並將主要統計指標定期向社會公布。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循環經濟標准體系,制定和完善節能、節水、節材和廢物再利用、資源化等標准。
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標識等產品資源消耗標識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十八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發布鼓勵、限制和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名錄。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 從事工藝、設備、產品及包裝物設計,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要求,優先選擇採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並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對在拆解和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不得設計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電器電子等產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設計產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產品包裝標准,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第二十條 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制定並實施節水計劃,加強節水管理,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式控制制。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用水計量管理,配備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建立水耗統計和用水狀況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國家鼓勵和支持沿海地區進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節約淡水資源。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使用高效節油產品。
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以潔凈煤、石油焦、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油鍋爐。
內燃機和機動車製造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內燃機和機動車燃油經濟性標准,採用節油技術,減少石油產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統籌規劃,制定合理的開發利用方案,採用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開發利用方案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依法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開采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
礦山企業在開采主要礦種的同時,應當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實行綜合開采、合理利用;對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損失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三條 建築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其設計、建設、施工的建築物及構築物採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和小型、輕型、再生產品。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
國家鼓勵利用無毒無害的固體廢物生產建築材料,鼓勵使用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禁止損毀耕地燒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土地集約利用,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節水、節肥、節葯的先進種植、養殖和灌溉技術,推動農業機械節能,優先發展生態農業。
在缺水地區,應當調整種植結構,優先發展節水型農業,推進雨水集蓄利用,建設和管護節水灌溉設施,提高用水效率,減少水的蒸發和漏失。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節約使用辦公用品。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國家機關等機構的用能、用水定額指標,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指標制定支出標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築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建築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築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准,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第二十六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
本法施行後新建的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和景觀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條 國家在保障產品安全和衛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具體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對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由國務院財政、稅務和對外貿易等主管部門制定限制性的稅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區域經濟布局,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促進企業在資源綜合利用等領域進行合作,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各類產業園區應當組織區內企業進行資源綜合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鼓勵各類產業園區的企業進行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土地集約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共同使用基礎設施和其他有關設施。
新建和改造各類產業園區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採取生態保護和污染控制措施,確保本區域的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礦、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回收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等進行綜合利用。
建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並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綜合利用資源發電的企業簽訂並網協議,提供上網服務,並全額收購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先進或者適用技術,對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農用薄膜等進行綜合利用,開發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源。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發展生態林業,鼓勵和支持林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木材節約和代用技術,開展林業廢棄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綜合利用,提高木材綜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條 國家支持生產經營者建立產業廢物交換信息系統,促進企業交流產業廢物信息。
企業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提供給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推進廢物回收體系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合理布局廢物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支持廢物回收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及信息交流。
廢物回收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安全和消防等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廢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進行拆解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後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准,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應當交售給具備條件的拆解企業。
第四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製造和輪胎翻新。
銷售的再製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製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立和完善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建設污泥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提高污泥綜合利用水平,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究開發、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自主創新研究、應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列入國家或者省級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持。
利用財政性資金引進循環經濟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消化、吸收和創新方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由其監督實施;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協調機制,對重大技術、裝備的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實行統籌協調,並給予資金支持。
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並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設備和產品,限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應當將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金融機構應當給予優先貸款等信貸支持,並積極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企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資源高消耗行業中的限制類項目,實行限制性的價格政策。
對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並網發電項目,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確定其上網電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行垃圾排放收費制度。收取的費用專項用於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國家鼓勵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物。
第四十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採購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示範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發現違反本法的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責任,或者承擔有關處置費用。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向本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該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期限或者區域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網企業拒不收購企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生產的電力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企業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的;
(二)銷售沒有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肆』 《循環經濟促進法》從什麼時間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伍』 循環經濟法什麼時候頒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立法計劃近日出台。根據這一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將專修改《民事訴訟法屬》、《刑事訴訟法》等一批現行法律,制定《社會保險法》、《循環經濟法》等一批新法律,安排審議修改《節約能源法》等法律。全國人大環資委有關負責人近日表示,《循環經濟法》已形成徵求意見稿。 根據立法計劃的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將集中力量,確保提請審議或通過20件法律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法律案為《物權法》和《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安排繼續審議的法律案為《勞動合同法》、《行政強製法》草案等5件。計劃初次提請審議的法律案13件。其中,今年6月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安排審議修改《節約能源法》等3部法律;8月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安排審議《循環經濟法》、《刑法》(修正案)等法律。
『陸』 世界上最早出台有關循環經濟法律的國家是日本嗎
是的,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出台有關循環經濟法律的國家,也是循環經濟立法最完善的國家。
日本在進入了經濟軟著陸之後,為了適應發展需求,於2000年左右相繼頒布了《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提高資源有效利用法(修訂)》等一系列法律, 用以建立循環經濟社會。
『柒』 什麼是循環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什麼是循環經濟,《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給出了定義: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循環經濟的推進,只有這一部總綱性質的《循環經濟促進法》還是不夠的,要落實這部法律,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最重要的是要使循環經濟變成經濟生活中被各方參與者視為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還需要制訂更加詳盡的分門別類的法規、規范、標准等等。這是當前迫切的工作。先進的發達國家有很多教訓與經驗,他們經過多年的探索,已經形成了完整的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以日本為例,循環經濟法就有《容器包裝回收利用法》、《家用電器回收利用法》、《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建築材料循環利用法》、《食品循環利用法》、《廢物處理法》和《綠色消費法》等法律,這些法律是日本現實經濟生活中的硬約束,確保了日本在發展「動脈產業」的同時發展「靜脈產業」,做到了「動脈產業」與「靜脈產業」同時發展,步入更加環保的循環經濟,步入良性軌道,這是值得我們學習的。我們也注意到,我國有關部門組織人員去日本學習環保和垃圾處理,取得一些成績,但我國在立法上,還有很大差距,在對垃圾處理方面遵循循環經濟原則研究的比較多的是家電等大宗垃圾的處理上,而對日常生活垃圾中的塑料回收等遵循循環經濟原則來處理的研究還比較薄弱,這和一部分人用焚燒技術誤導有很大關系,焚燒技術似乎能夠解決垃圾成山的問題,卻忽視了大氣污染與製造有毒飛灰等問題,而且也嚴重偏離了循環經濟的方向。
『捌』 循環經濟促進法名詞解釋
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名詞解釋是:
循環經濟促進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是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本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8月29日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8)循環經濟法擴展閱讀:
早在2016年的時候,國家發改委體改所循環經濟室主任楊春平對修訂循環經濟促進法提出四項建議:一是要認真評估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後的成效、作用和存在的問題。
二是要對我國循環經濟實踐進行認真總結;三是要從全球視野深化對循環經濟的認識;四是要強化循環經濟法的執行力度和法規配套性。
中國工程院院士、清華大學教授錢易認為,修訂循環經濟促進法,要將生態文明建設等新內容納入法律,梳理新舊名詞內涵外延。
進一步豐富法律內涵,要涵蓋小循環、中循環、大循環,並著重加強中循環,建設生態工業園區。此外,要強化法律的約束力,明確政府、企業、消費者等相關方的法律責任,如增加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同時完善配套的制度和政策。
『玖』 我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立法思考有哪些
5.2 我國循環經濟的法律制度的問題思考
5.2.1 循環經濟立法理念滯後
在中國,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和其他新的概念和內容保護沒有被納入憲法和基本法律。雖然生產實踐中,中國的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問題十分突出,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的矛盾依然突出,和我們現有的環境法律和法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基於治療或分段的末端治理的概念,規則,減少廢物的產生和沒有足夠的重視。
因此,我們必須調整循環經濟立法的價值,立法過程中必須注意的是,最後的循環經濟模式和治理的概念和建設具有顯著差異的方法。循環經濟立法必須強調法律和經濟手段,節約資源的有效利用,污染控制和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增強法律的主動控制,通過循環經濟立法,決定了政府,企業,權利,責任,引導和促進積極的循環經濟體系建設的公共參與義務在我們的過去;在環境立法領域的配置和利用自然資源的主要目的,環境惡化,很少有針對性的重大事件,所以這一立法思想是被動立法。同時,在循環經濟立法的國際環境是一個更大的國家的一些規范認同的一部分,也是我國循環經濟立法必須明確,例如,其管轄范圍內的世界的自然生態資源的永久主權的規范,規范和公平的全球團隊責任規范。
5.2.2循環經濟立法體系有待完善
根據國外成熟的立法經驗說明,我們國家在循環經濟立法方面有以下幾方面需要完善:「
首先是需要修改憲法。通過修改現行憲法承認的環境是一個基本的所有權人的基本屬性,並給它的憲法權利的地位。事實上,不僅是環境的生存權利,而且發展權是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因此,我們必須調整我國現行憲法的一些對循環經濟的明確聲明的國家發展戰略環境保護規定。
第二是《環境保護法》需要修訂。循環經濟價值到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文件。在環境保護法的一般規定,使循環經濟綱領性的要求是在子行清潔生產和資源回收和循環利用的規定。同時,明確相關的程序要求,以增強其可操作性。
第三是循環經濟基本法律《循環經濟促進法》的配套立法需要制定。首先,根據基本法制定發展循環經濟涉及各種特殊規律。我國應是《循環經濟促進法》為基本法律框架,及時制定更為具體的法律和法規。根據發展循環經濟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立法的現實,我認為,我們目前沒有一個大循環經濟包括至少一個單一的法律《汽車回收法》、《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重新包裝回收法》、《綠色消費法》、《電子回收法》、《廢物處置法》。同時,從經濟立法循環系統,現有的《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循環經濟系統需要一個特定的區域分散的、抽象的,系統的身體和訴訟解決機制的缺乏,因此,需要特別立法相結合加以解決,很有必要。此外,法律體系不完善體現在資源法,基本規律和特殊規律之間的環境保護,一類跨部門和跨缺乏資源和環境保護的要求,綜合利用部門的全面的法律秩序,如日本的《資源法》和《廢物處置法有效利用促進法》。
第四是需要制定和完善循環經濟的專門條例和行政規章。為了與這些法律的比賽,我們的政府也需要法律法規的支持。例如,《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污染物排放控製法規》、《能源發展環境管理條例》、《能源開發管理條例》、《環境法規手冊》、《生物安全條例》、《包裝材料回收管理》、《節約石油管理辦法》、《資源開發的生態保護管理辦法》等。此外,特殊的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必須與中國的國情,充分結合,強調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對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為了與這些法律的相比,我們的政府也需要法律法規的支持。例如,《可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條例》、《污染物排放控製法規》、《能源發展環境管理條例》、《能源開發管理條例》、《環境法規手冊》、《生物安全條例》、《包裝材料回收管理》、《節約石油管理辦法》、《資源開發的生態保護管理辦法》等。此外,特殊的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必須與中國的國情,充分結合,強調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相結合的原則,對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五是有關循環經濟的立法文件需要修改。只有少數的相關法律和循環經濟的法規,以及相關的循環經濟方面的立法較少,但過去由於缺乏法律之間存在的一些綜合性的指導和協調統一還有很多沖突和矛盾,一般不具備實際操作。例如,
第二,具體的立法不足,當地的循環經濟。例如,在名冊上建立強制回收和再利用,廢棄條件設定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建立了回收和再利用率的測定,循環在目前非常缺乏可操作性的專項法規在這方面信息披露等法律問題。
第三,缺乏企業實踐循環經濟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這些措施,如稅收,價格等方面的投資和相應的財務利益激勵機制的缺失,一些公司更願意在發展循環經濟的支付罰款,也不願意增加投資。當地企業的許多地方政府,在法律和循環經濟的違反規定,你不能增加處罰,不是企業行為發揮有效的調節作用,使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和經濟活動的實踐中仍然存在的邊緣狀態的執行往往由企業在規避。[12]」
5.2.4 相關配套的制度建設不夠完善
發展循環經濟必須對傳統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循環經濟是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也需要逐步建立在支持轉型成功的經濟發展方式轉型過程中的一個系統,新的經濟體系。這個國家應該優先考慮以下方面需要完善的配套系統:一個稅收體系的完善。如企業排污費的徵收標准,需要增加,以減少污染排放;對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生態建設,將所得的稅收部分主要是用在中西部地區生態建設;對新鮮的材料和產品包裝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的,所以使用較少的原材料企業;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垃圾費;同時也有毒有害物質應引入電池包裝或包裝容器押金返還制度。第二,價格體系需要改進。需要被實現以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價格和收費政策,提高我國的自然資源和價格形成機制,與最終產品調整資源產品的價格關系,更好地分配資源的市場發揮基礎性作用。三須按照「污染者付費使用的開發者使用的生態環境有償的原則推進系統破壞者恢復」保護補償。第四,要進一步完善循環經濟產品標簽制度,推動政府綠色采購,循環經濟,鼓勵公眾購買產品。
『拾』 名詞解釋:什麼是循環經濟
以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為特徵、與環境和諧的經濟發展模式。強調把經濟活動組織成一個「資源一產品_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
循環經濟的特徵:
1、在資源開采環節,要大力提高資源綜合開發和回收利用率。
2、在資源消耗環節,要大力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3、在廢棄物產生環節,要大力開展資源綜合利用。
4、在再生資源產生環節,要大力回收和循環利用各種廢舊資源。
5、在社會消費環節,要大力提倡綠色消費。
(10)循環經濟法擴展閱讀
循環經濟的建立方法:
1、要緊密結合生產實踐,做好規劃。按照循環經濟的要求招商引資、優化產業布局,力爭實現污染物零排放,積極發展生態產業,有形成第二代開發園區的趨勢。
2、加快立法。適當的時候還可以考慮修改現行環保法律,增加固體廢物責任延伸制度和排污交易制度。
3、綜合規劃。發展循環經濟模式需要有長遠規劃,這是一項涉及經濟、社會、環境、資源、體制、機制等諸多方面的系統工程。政府在其中起主導作用,負責制定相關政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循環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