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國當代經濟法律的特點是什麼
【摘要】經濟法到底是什麼性質的法律,這在法學界歷來存在爭議。在不同時期,不同的理論占據著主導地位。但是這些理論都是有一定製度背景的。本文在分析了三種典型的對經濟法認識的理論的基礎上,指出經濟法是處理公法與私法、政府與市場關系,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一種法律。在我國的市場化改革中,這種關系的妥善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直接關繫到我國改革能否順利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否合理地建立起來。
【關鍵詞】經濟法;公法;私法;市場
【正文】
經濟法到底是什麼性質的法律,這在法學界歷來存在爭議。[1]歸納起來有三種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一是認為是國家干預,二是認為是國家協調性質的,三是認為是國家調節性質的。在不同時期,不同的理論占據著主導地位。[2]從我國的改革看,我們是在認識和實踐上從計劃經濟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種轉變使我們對經濟法的認識存在著巨大的變化,因為經濟法與經濟密切相關。但是,這些變動是否有一些規律性的東西,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學部門,是否有一些共同的性質。假如沒有共同的規律和性質,經濟法成為一個完整的法學部門就很有問題了。也就是說,這些理論假如有合理的地方,這些合理的地方應該是共通的。
一
讓我們來分析一下這些對經濟法認識的理論。第一種是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干預性質的,這和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理論相一致,是屬於市場本位的一種認識。在市場制度的背景下,國家原來在自由市場經濟理論中是守夜人的角色,但由於經濟壟斷性的增強,以及市場經濟中的固有缺陷,使得政府要擔當更多的角色,很顯然,這是國家對自由經濟意義上的市場的一種干預,由此而進行的法律干預方法就是這種性質,這個理論的前提是有一個完整的市場的存在。長期以來(即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經濟活動被設想為屬於私事的范圍,對經濟活動的法律管理屬私法的范圍,國家的作用就只是執行維護公共秩序的任務。
隨著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私人壟斷利益集團的社會經濟力量得以極大發展,自由競爭的經濟條件逐漸消失,對競爭不完善的認識以及二十世紀30年代的大蕭條,使人們日益懷疑市場的自動調節機制,因此,國家干預得到了發展,使政府與私人力量之間的均勢發生了根本的變化。這一變化最明顯的表現是以有意識地組織經濟生活來取代市場自發機制——經濟計劃化。亞當·斯密所頌揚的處於完全競爭中的大量小單位可以實現私人利益向全局利益匯合的「無形之手」,讓位於「有形之手」——即「國家之手」。這樣的計劃化意味著配備充分的法律手段,並使法律規則在計劃制定、實施和執行過程中起主要作用。[3]從而產生了嶄新的第三類法律——經濟法。[4]它最早產生於二十世紀初的德國。
經濟法產生於立法者不再滿足於從公平調停經濟參與人糾紛的角度考慮和處理經濟關系,而側重於從經濟的共同利益、經濟生產率,即從經濟總體的觀察角度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產生於國家不再作為純粹私法保護自由競爭,而尋求通過法律規范以社會的整體利益來控制自由競爭。所以有學者說「經濟法就是組織起來的經濟法律」,[5]這不無道理。
對經濟法實施統制,在本世紀後半葉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個人和企業方面以及在整個經濟生活方面都有表現,經濟政策的手段逐漸講究起來,從「凱恩斯革命」起,經濟學家就致力於對預算政策、稅收政策、信貸政策和收入政策進行科學分析,他們尤其明確提出了利用這些手段實現國家總目標的條件,充分利用資源、穩定物價,提高國民產值增長率。[6]
國家對經濟的非系統化干預存在已久,但對經濟的系統干預,則是在壟斷產生之後,經濟法是國家系統干預經濟的法律工具。任何法律制度都與國家緊密相關。所以,作為國家直接干預經濟生活的法律起源很早,如14世紀至15世紀出現的商法。而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則是產生於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本世紀以來,經濟法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7]法律秩序要發揮整個社會價值准則體系的作用,因為與單獨的經濟效率相比,社會價值准則體系所包含的內容要廣泛得多。[8]可以說,法律秩序本就有和諧一致的要求。[9]正是由於對社會法的需求,私法與公法,民法與行政法,契約法與法律之間僵死劃分已越來越趨於動搖,這二類法律逐漸不可分地滲透融合,從而產生了一個全新的法律領域。
二
第二種是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協調性質。國家在總體經濟中起到協調的作用,如在總量控制、各方利益協調上都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很顯然,這是一種國家或是政府本位的一種認識。
國家協調應該講是一種脫胎於計劃經濟的產物。國家能否協調經濟,在計劃經濟因素下,國家對經濟的協調性質是非常明顯的。在我國改革初期,也就是我們提出計劃為主、商品為輔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時期,這種對經濟法的認識是正確的。但是我們要建立的是一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謂市場經濟,對競爭的強調顯然是它的一個最明顯的特點。而在競爭市場中,政府的力量正如我們所知道的是與競爭的力量有性質的不同,政府與市場在運作上是不同的,在市場失靈等市場不能發揮作用的場合,才會有政府力量出現的合理性。由此可見,這種國家本位的對經濟法的認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有問題的。
按照傳統的對社會主義的認識,經濟處於國家的計劃的管理之下,企業的產、供、銷、人、財、物完全由國家計劃控制。企業是整個社會「大工廠」的生產單位,所有的法律都是「公法」。在這種條件下,經濟是處於行政管理的模式之下,所有的有關經濟的法律都是行政法津和法規。毫無疑問,在這種條件下是不需要經濟法的,只要有公法和行政法就足夠了。但是這種模式由於其僵化性而不斷地暴露其低效率和非經濟的缺陷。由此,各社會主義國家都進行改革,在計劃中逐步加入或加大市場的成分。社會主義國家,包括我國的經濟法都是在這種條件下產生的。由此可見,我們經濟法的產生與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的產生是在兩個不同的條件下,後者是在完整的市場中加入國家或是政府或是公法的力量,而前者是在計劃中不斷地加入或是加大市場的力量和比重。但二者的結果卻是一樣的,都導致了經濟法的出現和對經濟法的強調。從這一方面我們也可以看出經濟法的一些本質上的特點。首先,經濟法並不是以市場或是以國家(政府)為本位對經濟的調整,經濟法並不存在國家或是市場本位的問題。其次,經濟法可以是以國家干預為主要內容,也可以是以打破國家壟斷為主要內容,在原先是公法調整的領域逐漸加入或是加強私法的內容和力量。經濟法的作用可以是擴大公法,也可以是擴大私法的功能。由此,完全可以看出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的特點。第三,將經濟法歸結為國家本位的法律,即所謂的國家協調的性質。是在形式上受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理論的影響。毫無疑問,西方市場經濟有完整的私法體系和競爭市場,以及有深遠的私法自治的傳統。國家對經濟的影響和作用是逐漸加深和擴大。因此,國家(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國家逐漸進入和加強其作用,由此表現在經濟法上就是國家的作用、公法逐漸侵蝕私法,也就是所謂的「私法的公法化」。但是自七十年代以來,在GATT和WTO的努力下,國際市場急劇擴大,壟斷在某一國家的情形在相當大程度上得到了緩和,甚至是消除。國家對政府在經濟中的消極作用也逐漸有了更深的認識。各國都在不同程度地放鬆對經濟的管制。這些國家逐漸從市場中有條件或是無條件退出的法律都屬於經濟法的內容,但若再將這些法律看成是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就不合理了。而我國在現階段,大量的經濟法的作用和功能正是為了消減或是消除過分的政府力量在經濟中的阻礙作用,經濟法的性質或是理論卻不能體現經濟法的這一功能,這種經濟法的理論顯然是有問題的。
三
第三種理論中經濟法的調節性質是為了克服對國家在經濟生活中作用的過分強調。這種觀點在國家的強調上低於第二種觀點,但對國家的本位的觀點仍是這一觀點的主要問題之所在。國家在經濟中的作用仍是主要的和不可或缺的。國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當然是經濟法的一個功能,但是,這種功能並不是經濟法的性質,在我國的經濟改革條件下,經濟法的本位仍放在國家這一方面是不足的。認為經濟法是以國家為基本的權利主體,以國家權利為本位的法律體系,而這恰恰與我們國家的全能政府作用的轉換不相一致,並沒能達到政府職能轉換的作用,因而,與我們的改革的方向是不一致的。[10]那麼,這會造成什麼影響呢。對法律性質的劃分的意義是在於揭示法律的基本價值,在於揭示法律的基本內容,給人們一種直觀的對法律體系的了解。它決定該解釋理論的價值趨向。而它的作用是對這個理論定下一個基調。它的直接效果是對法律的解釋產生影響,法律的解釋是一種整體的解釋,這在法律解釋學中是一個基本的原理。
法律,我們可以把它理解成對社會現實及其可預料的將來的一種解釋。在這個前提下,對一個社會理論的正確性與合理性的檢驗是看它的解釋與社會現實的符合程度。上面的理論可以講是對某種社會中經濟法律的一種解釋,但對我國現階段轉型社會的現實及改革趨勢的解釋有一定的偏差。用一個形象的說法,上述的經濟法理論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上是一種「TO」關系,即是進入性的、外在的。而我們現在的情況是「FROM」,我們國家現在的政府與市場是一種內生的、一體化的狀況,我們的改革所要達到的是使二者關系是一種「FOR」的狀態,即是服務性、保障性的。我們的經濟法理論應該反映這種狀況。
經濟法是處於公法和私法交界處的一個部門,它是集中和綜合的產物,它的統一性在於它的惟一目的是管理經濟活動。[11]它首先是作為一種處理問題的方法,作為一個有具體特點的部門出現的,[12]是符合正在形成的經濟社會所需要的法律秩序,是與全部傳統法律規則並存的一項新法律,[13]是從其經濟後果來看問題的法律。[14]經濟法是處理公法與私法、政府與市場關系,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一種法律。在我國的市場化改革中,這種關系的妥善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直接關繫到我國改革能否順利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否合理地建立起來。
經濟法是處理公法與私法、政府與市場關系,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一種法律。在我國的市場化改革中,這種關系的妥善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直接關繫到我國改革能否順利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否合理地建立起來。
四
我國的政府改革是一種對傳統的「全能政府」的改革,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政府是社會「大工廠」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政府既造計劃,又管理經濟;既是社會的參與者,又是社會的執法者;既是社會的生產者,又是社會消費的安排者。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政府的全能性要向社會性轉化。什麼是社會性呢?就是說,政府的管理模式與市場的競爭模式從根本上是不同的,政府的管理是一種行政管理的模式,是一種依據行政法和上級機關的授權而進行自己職能的運用,對行政機關的作用的評判是上級機關,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而市場的競爭模式正好相反,市場主體的存在價值是它在市場上是能贏利的,也就是說對市場主體的存在價值的評判是市場,而不是其它,市場主體的動力來自市場,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的國有企業要從行政管理模式中解放出來,否則就沒有出路的原因,因為原有體制剛好與市場機制相反。政府即使參於經濟也是在競爭市場之外,或是以市場主體的身份來參與到競爭市場之中,或是在市場不完善的地方,或是在市場不能發揮作用的地方。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中,市場是第一位的,政府的作用是為市場服務。這是市場經濟的共性,也就是政府的社會性。
但是政府的全能性向社會性轉換是如何來實現的呢?
我國經濟改革的一個特點就是它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改革,是政府推動實現體制轉換。在這一過程中,存在著一系列矛盾,一是市場發育的不完善、市場制度未建立,這種制度不僅僅是一種法律條文的規定,而是整個社會的實體運作的制度。這裡面是有原因的,在原有的計劃體制下,經濟中存在大量的國營企業,作為經濟的主體和經濟的主導力量,它和政府是一體的,但是在體制轉換中,這部分企業如何轉換市場角色與行政管理模式一直是我們不能解決的問題,也就是說,在市場中,國有企業仍是和政府有著直接的關系,企業的融資、運作、包括破產都不是按市場規則來運作的。政府在市場中的行政管理模式仍非常明顯。這是我國市場發育不完善的一個重要表現。大量的市場規則在此不能適用。表現在法律上,就是欠缺一個與民法規則的運作相對應的所謂「市民社會」。二是市場發展的長期性。市場的發展是個長期過程,不是體制上轉換了,經濟中就可以實現轉換。最明顯的例子是俄羅斯的「休克療法」,雖然制度變革了,但是市場的運作還是很成問題的。大量的資本不是按實際價值向市場轉換,而是按權力進行的分配。對這樣的分配,市場要進行長期的消化之後才能進行符合市場經濟的運作。我們應該看到,從計劃到市場,單單從經濟上看是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不是與市場經濟國家一樣的政府幹預的問題,而是政府如何從全能轉換到其社會性職能上來的問題。是政府與市場如何協調的問題。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在這一過程中,肯定不可能是「一刀切」的關系,而是在不同領域、不同時期都會不相同的一個「彎彎曲曲」的關系,這種關系如果不用法律的規則來進行確定,肯定是會由於慣性的作用而互相影響,從而保持政府的「全能性」。這在我們的經濟中已經顯示出來了。中央的改革到地方常會出現扭曲,地方保護主義的趨勢愈來愈強烈。這其實都是中央政府的改革下來之後,地方政府的職能不能局部消退所造成的。社會是個系統,是相互影響的,權力也是如此。部分權力的縮小會由於其他權力沒有變動而保持其實際的影響力,而且它的效力在法律未規定時是待定的,在法律上是不能稱其為違法。在這種情況下,按照市場經濟模式制定的法律常是得不到執行的。我國法院系統規定1999年為執行年,這說明我國法院執行難問題已經到了非常嚴重、非解決不可的地步。大量的執行難問題就是由於地方政府基於地方保護主義而造成的。
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構成了我們經濟法所要研究的一個中心問題,也決定了我國的經濟法不同於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理論,我們不可能把我們的經濟法理論放在國家干預的領域,而應放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繫上,就是政府如何在經濟穩定發展,在漸進式改革的思路下完成政府職能轉換,同時又能使在政府完成職能轉換的地方實現市場力量的填充。否則,政府職能的轉換肯定是不能實現的。
應該看到,我國的經濟法在實現一部分憲法的功能,因為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究其實質,應該在憲政制度中有明確的規定,它是由一國的基本制度所規定的,而不是由部門法來規定的。我國的情況之所以會如此,是由於我國是一個轉型社會的性質所決定的,同時,也是由我國的轉型是一種漸進式的模式所決定的。轉型意味著社會基本經濟制度的轉變,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由於這一過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所以基本制度面的確定是很難的,當然,我們也可以進行這種制度的設想,但要設計出具體的權力排列方式、具體的規則形式並使之有效力,我想我們的理智還沒有達到這樣的層次,要知道,這種改革是破天荒的,誰也沒有做過。這就意味著,在基本制度面上,我們沒有政府與市場的權力的基本劃分,也就是說,在法律上,政府可以是全能的,也可以是社會性的,而由於政府原來是全能的,因此,政府很可能自覺、不自覺地在走原來的路子。
對於政府的這種狀況,按完整的市場經濟對政府的權力進行要求顯然是不現實的。政府在社會性的功能之外還承擔著更多的職能,而傳統的全能性的職能又與我們的改革方向不符合,政府的職能在理論上是不明確的,那麼政府的職能在法律上,由於缺乏基本法的規定,其權力的解釋就存在困難,政府主要的法律依據是經濟法,因此,經濟法的體系化就顯得特別重要。
五
我國經濟法理論上的混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經濟改革是從計劃經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跨度大、難度也大。我們的改革,正如我們在上面所分析的,是在幾個階段的認識的基礎上才達到今天這一高度的,而作為與經濟改革直接相關的經濟法當然也與這一過程密切相關,同時,這也損害了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所應具有的穩定性。在國外對經濟法的不同認識也有這一方面的規則上的原因,但都不及我國的經濟轉軌給經濟法帶來的變動性大。這不但是在規則內容上的改變,也在相當大程度上改變著它的性質。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確立以及加入WTO進程的加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這種狀況。
WTO的加入在法律上給我們國家的經濟法注入大量的內容,WTO是國際法律,是對國家的一種義務約束。國際法是一種「軟法」,所謂的「軟法」,一方面它是一個缺乏體系性的東西,即使是WTO法律文件,作為迄今為止最為龐雜的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也不是包羅萬象的,正如我們在上面所指出的,它在許多方面是有欠缺的,也就是說,這個國際經濟法律體系是不完整的,一個不完整的體系,在解釋上,肯定會產生歧義,因為一個完整的體系,也可能由於法律用語、理智的局限性、以及經濟現實的變化而產生許多不確定性的東西,何況一個體系不完整的東西。WTO是個發展的體系,烏拉圭回合之後的國際經濟談判的工作也正在醞釀之中。「軟法」表現的另一個方面就是它相對於國內法是一個不完整的法律體系,即國家既是立法者,又是司法者,同時也可能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這也是為什麼發展中國家要參加到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中去的原因。否則,無法在經濟領域有效地保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中國要在未來世界經濟舞台上有發言權,要成為世界經濟強國、經濟大國,就必須盡早地加入WTO這一多邊國際經濟組織。這樣中國在第三世界國家或地區占絕大多數的WTO內,就會像在聯合國內一樣具有重要影響力,否則,被排除在WTO之外,不僅影響中國在國際上的地位,也使中國無法對發展中國家發揮影響力,也無權參與制定新的國際經貿規則,中國將長期被排除在世界經濟舞台之外。)我們在關於法律正義的知識里就知道,司法者應該是中立的,而不能充當被告或是原告。另外,它的救濟方式在相當大程度上是自力性質的,國家實力的因素起很大的作用。原先GATT是個沒有司法體系的臨時國際經濟安排,而現在的WTO設立了爭端的解決機構,但是,爭端解決的強行性在國際法中一直是個難題,是導致國際法被稱為「軟法」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隨著WTO爭端的增多,爭端所觸及利益的重要程度的增強,國際法的這一特性會暴露出來。在國際法律體系中,實力的因素是不能不考慮的。這也是為什麼越是觸及到大國,爭議的解決就越難,這是國際法的法律性不及國內法的地方。[15]
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性不如國內法,因為國內法是一個完整的體系,而且有一個權威的存在,但是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化:一是經濟的國際化,二是經濟的市場化,這二個共同點使遵守國際經濟法所帶來的利益要遠遠大於違反國際經濟法所帶來的收益。法律的遵守有一個利益的共同基礎,雖然這個基礎可能會由於國際經濟的變化而消失,但在可以預料的將來,這種變化似乎是不可能的。這也是為什麼在美中WTO談判之後,雙方認為這是一個雙贏的結果。
WTO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經濟法律的基本框架,這個法律體系盡管存在著不盡如意的地方,如它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對發展中國家的國情的考慮是存在問題的,這也是我們今後在WTO體系中應該注意的地方。但是,我們應該看到,WTO所構建的法律框架是和我們改革開放的方向相一致的,這也是為什麼大量的發展中國家要加入這一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中去的原因。在這個法律體系下,我們思考的是如何加強我國經濟主體的競爭力量,使它在這個法律體系中有更多的事實上的權利,而不是處於被動的境地。也就是說我們要適應這種法律環境,以及能獲取這種法律環境所帶來的利益,以這種環境來促進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加強我國的競爭實力。
WTO所架構的是一種市場走向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首先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意味著市場應是完整的,政府對市場不過多干預。這是加入WTO的一個制度性的前提條件。其次是政府保證不實行歧視待遇。這也就是構成WTO基本原則的多邊最惠國待遇原則。第三個是國民待遇,保證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我們以前對外商提供的是一種優於本國經濟主體的優惠條件,因為我們以前有所有制的區分,而且為了吸引外資促進本國的經濟發展。這是一種體制轉軌當中的做法,其實是一種對市場的扭曲,是為了克服舊體制的弊病而採取的一種矯枉過正的方法。對國民待遇的理解一方面是對外國人提供不低於本國人的待遇標准,而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對本國人提供一種平等的待遇和不低於外國人的標准。
WTO的文件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最完整的對政府權力重新定位的法律文件,也是我國經濟法律的最為基本的文件,是我國經濟法的基本法,也為推動我國政府職能轉換提供了一個法律的框架。我們應該利用好這一次機會來推進我們的市場化改革。
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WTO提供給我們的是一個不完善的對政府的限制,還有許多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是不可能在WTO這樣一種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來進行規定的。這就需要我們的經濟法來完善和發展,應該講,對我國這樣一個行政權傳統很強大的國家而言,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個長期的工作,而且在我們的司法、立法領域的行政化傾向也一定程度上存在,這是我們的傳統在起作用,也是我們在規定政府與市場的界限中會遇到的困難,但是這個問題又必須解決,否則,我們的市場化改革就有可能夭折,我們的改革開放就有可能停滯。
其實經濟法對這個問題的闡釋應該是在一個憲法的體系之下才會形成一個完整的解釋的體系。但是由於我國經濟的轉軌性質,這種理論上的要求是不現實的。這一點我們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經指出來了。經濟法自身要求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和價值內涵。否則,法律的解釋就會出現問題,依法行政和完善市場這兩個改革的目標的實現也會有問題。由此可見,完善經濟法的理論和經濟法的規則,對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制度的建設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構成一個含有WTO內容的經濟法是我們當前面臨的一個迫切任務。一方面既然我們作出了國際法上的承諾,那麼,在國內法上有一個具體明確的規定是必然的,否則,國際條約的執行是有困難的。構建一個與我們的國際承諾相一致的經濟法體系的工作是艱巨的。二是如何應對WTO所帶來的挑戰,如何利用WTO所帶來的法律權利,如何在WTO所給我國的寬限期內盡快地完善我們的市場,使期限過後的開放不至於帶來大的沖擊,這是我們現在應該考慮的問題,其中的中心問題是我們如何有效地利用政府資源。應對WTO所帶來的沖擊的前提是重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使得我國的經濟競爭實體在沒有政府的保護下能不斷地經受國際經濟的考驗,並利用國際經濟的廣大市場來壯大自己。經濟法若是實現這一目標,便是法律對現實的最大貢獻。加入WTO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完善和發展經濟法的契機,也使經濟法的發展面臨一個繁榮的新階段。
【注釋】
[1]參見史際春等,《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頁以下。
[2]另外,還有認為經濟法不是一個法律部門,而僅僅是一種思考法律的方法。由於它否定了經濟法作為一種獨立規則存在,這種觀點在國外比較流行。(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在國內倒無這種論點,而且限於主題的關系,在此暫不作討論。
[3]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35頁。
[4]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79頁。
[5] 參見[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頁。
[6]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35頁。
[7] 參見[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頁。
[8]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0頁。
[9]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1頁。
[10] 參見沈敏榮:「政府、市場與經濟法的定位」,《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00年第1期。
[11]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52頁。
[12]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85頁。
[13]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79頁。
[14]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53頁。
[15]參見[英]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一分冊,王鐵崖等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頁。
⑵ 如何完善經濟法
【摘要】經濟法到底是什麼性質的法律,這在法學界歷來存在爭議。在不同時期,不同的理論占據著主導地位。但是這些理論都是有一定製度背景的。本文在分析了三種典型的對經濟法認識的理論的基礎上,指出經濟法是處理公法與私法、政府與市場關系,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一種法律。在我國的市場化改革中,這種關系的妥善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直接關繫到我國改革能否順利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否合理地建立起來。
【關鍵詞】經濟法;公法;私法;市場
【正文】
經濟法到底是什麼性質的法律,這在法學界歷來存在爭議。[1]歸納起來有三種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一是認為是國家干預,二是認為是國家協調性質的,三是認為是國家調節性質的。在不同時期,不同的理論占據著主導地位。[2]從我國的改革看,我們是在認識和實踐上從計劃經濟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種轉變使我們對經濟法的認識存在著巨大的變化,因為經濟法與經濟密切相關。但是,這些變動是否有一些規律性的東西,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學部門,是否有一些共同的性質。假如沒有共同的規律和性質,經濟法成為一個完整的法學部門就很有問題了。也就是說,這些理論假如有合理的地方,這些合理的地方應該是共通的。
一
讓我們來分析一下這些對經濟法認識的理論。第一種是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干預性質的,這和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理論相一致,是屬於市場本位的一種認識。在市場制度的背景下,國家原來在自由市場經濟理論中是守夜人的角色,但由於經濟壟斷性的增強,以及市場經濟中的固有缺陷,使得政府要擔當更多的角色,很顯然,這是國家對自由經濟意義上的市場的一種干預,由此而進行的法律干預方法就是這種性質,這個理論的前提是有一個完整的市場的存在。長期以來(即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經濟活動被設想為屬於私事的范圍,對經濟活動的法律管理屬私法的范圍,國家的作用就只是執行維護公共秩序的任務。
隨著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私人壟斷利益集團的社會經濟力量得以極大發展,自由競爭的經濟條件逐漸消失,對競爭不完善的認識以及二十世紀30年代的大蕭條,使人們日益懷疑市場的自動調節機制,因此,國家干預得到了發展,使政府與私人力量之間的均勢發生了根本的變化。這一變化最明顯的表現是以有意識地組織經濟生活來取代市場自發機制——經濟計劃化。亞當·斯密所頌揚的處於完全競爭中的大量小單位可以實現私人利益向全局利益匯合的「無形之手」,讓位於「有形之手」——即「國家之手」。這樣的計劃化意味著配備充分的法律手段,並使法律規則在計劃制定、實施和執行過程中起主要作用。[3]從而產生了嶄新的第三類法律——經濟法。[4]它最早產生於二十世紀初的德國。
經濟法產生於立法者不再滿足於從公平調停經濟參與人糾紛的角度考慮和處理經濟關系,而側重於從經濟的共同利益、經濟生產率,即從經濟總體的觀察角度調整經濟關系。經濟法產生於國家不再作為純粹私法保護自由競爭,而尋求通過法律規范以社會的整體利益來控制自由競爭。所以有學者說「經濟法就是組織起來的經濟法律」,[5]這不無道理。
對經濟法實施統制,在本世紀後半葉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個人和企業方面以及在整個經濟生活方面都有表現,經濟政策的手段逐漸講究起來,從「凱恩斯革命」起,經濟學家就致力於對預算政策、稅收政策、信貸政策和收入政策進行科學分析,他們尤其明確提出了利用這些手段實現國家總目標的條件,充分利用資源、穩定物價,提高國民產值增長率。[6]
國家對經濟的非系統化干預存在已久,但對經濟的系統干預,則是在壟斷產生之後,經濟法是國家系統干預經濟的法律工具。任何法律制度都與國家緊密相關。所以,作為國家直接干預經濟生活的法律起源很早,如14世紀至15世紀出現的商法。而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則是產生於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本世紀以來,經濟法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7]法律秩序要發揮整個社會價值准則體系的作用,因為與單獨的經濟效率相比,社會價值准則體系所包含的內容要廣泛得多。[8]可以說,法律秩序本就有和諧一致的要求。[9]正是由於對社會法的需求,私法與公法,民法與行政法,契約法與法律之間僵死劃分已越來越趨於動搖,這二類法律逐漸不可分地滲透融合,從而產生了一個全新的法律領域。
二
第二種是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協調性質。國家在總體經濟中起到協調的作用,如在總量控制、各方利益協調上都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很顯然,這是一種國家或是政府本位的一種認識。
國家協調應該講是一種脫胎於計劃經濟的產物。國家能否協調經濟,在計劃經濟因素下,國家對經濟的協調性質是非常明顯的。在我國改革初期,也就是我們提出計劃為主、商品為輔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時期,這種對經濟法的認識是正確的。但是我們要建立的是一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謂市場經濟,對競爭的強調顯然是它的一個最明顯的特點。而在競爭市場中,政府的力量正如我們所知道的是與競爭的力量有性質的不同,政府與市場在運作上是不同的,在市場失靈等市場不能發揮作用的場合,才會有政府力量出現的合理性。由此可見,這種國家本位的對經濟法的認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有問題的。
按照傳統的對社會主義的認識,經濟處於國家的計劃的管理之下,企業的產、供、銷、人、財、物完全由國家計劃控制。企業是整個社會「大工廠」的生產單位,所有的法律都是「公法」。在這種條件下,經濟是處於行政管理的模式之下,所有的有關經濟的法律都是行政法津和法規。毫無疑問,在這種條件下是不需要經濟法的,只要有公法和行政法就足夠了。但是這種模式由於其僵化性而不斷地暴露其低效率和非經濟的缺陷。由此,各社會主義國家都進行改革,在計劃中逐步加入或加大市場的成分。社會主義國家,包括我國的經濟法都是在這種條件下產生的。由此可見,我們經濟法的產生與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的產生是在兩個不同的條件下,後者是在完整的市場中加入國家或是政府或是公法的力量,而前者是在計劃中不斷地加入或是加大市場的力量和比重。但二者的結果卻是一樣的,都導致了經濟法的出現和對經濟法的強調。從這一方面我們也可以看出經濟法的一些本質上的特點。首先,經濟法並不是以市場或是以國家(政府)為本位對經濟的調整,經濟法並不存在國家或是市場本位的問題。其次,經濟法可以是以國家干預為主要內容,也可以是以打破國家壟斷為主要內容,在原先是公法調整的領域逐漸加入或是加強私法的內容和力量。經濟法的作用可以是擴大公法,也可以是擴大私法的功能。由此,完全可以看出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的特點。第三,將經濟法歸結為國家本位的法律,即所謂的國家協調的性質。是在形式上受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理論的影響。毫無疑問,西方市場經濟有完整的私法體系和競爭市場,以及有深遠的私法自治的傳統。國家對經濟的影響和作用是逐漸加深和擴大。因此,國家(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國家逐漸進入和加強其作用,由此表現在經濟法上就是國家的作用、公法逐漸侵蝕私法,也就是所謂的「私法的公法化」。但是自七十年代以來,在GATT和WTO的努力下,國際市場急劇擴大,壟斷在某一國家的情形在相當大程度上得到了緩和,甚至是消除。國家對政府在經濟中的消極作用也逐漸有了更深的認識。各國都在不同程度地放鬆對經濟的管制。這些國家逐漸從市場中有條件或是無條件退出的法律都屬於經濟法的內容,但若再將這些法律看成是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就不合理了。而我國在現階段,大量的經濟法的作用和功能正是為了消減或是消除過分的政府力量在經濟中的阻礙作用,經濟法的性質或是理論卻不能體現經濟法的這一功能,這種經濟法的理論顯然是有問題的。
三
第三種理論中經濟法的調節性質是為了克服對國家在經濟生活中作用的過分強調。這種觀點在國家的強調上低於第二種觀點,但對國家的本位的觀點仍是這一觀點的主要問題之所在。國家在經濟中的作用仍是主要的和不可或缺的。國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當然是經濟法的一個功能,但是,這種功能並不是經濟法的性質,在我國的經濟改革條件下,經濟法的本位仍放在國家這一方面是不足的。認為經濟法是以國家為基本的權利主體,以國家權利為本位的法律體系,而這恰恰與我們國家的全能政府作用的轉換不相一致,並沒能達到政府職能轉換的作用,因而,與我們的改革的方向是不一致的。[10]那麼,這會造成什麼影響呢。對法律性質的劃分的意義是在於揭示法律的基本價值,在於揭示法律的基本內容,給人們一種直觀的對法律體系的了解。它決定該解釋理論的價值趨向。而它的作用是對這個理論定下一個基調。它的直接效果是對法律的解釋產生影響,法律的解釋是一種整體的解釋,這在法律解釋學中是一個基本的原理。
法律,我們可以把它理解成對社會現實及其可預料的將來的一種解釋。在這個前提下,對一個社會理論的正確性與合理性的檢驗是看它的解釋與社會現實的符合程度。上面的理論可以講是對某種社會中經濟法律的一種解釋,但對我國現階段轉型社會的現實及改革趨勢的解釋有一定的偏差。用一個形象的說法,上述的經濟法理論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上是一種「TO」關系,即是進入性的、外在的。而我們現在的情況是「FROM」,我們國家現在的政府與市場是一種內生的、一體化的狀況,我們的改革所要達到的是使二者關系是一種「FOR」的狀態,即是服務性、保障性的。我們的經濟法理論應該反映這種狀況。
經濟法是處於公法和私法交界處的一個部門,它是集中和綜合的產物,它的統一性在於它的惟一目的是管理經濟活動。[11]它首先是作為一種處理問題的方法,作為一個有具體特點的部門出現的,[12]是符合正在形成的經濟社會所需要的法律秩序,是與全部傳統法律規則並存的一項新法律,[13]是從其經濟後果來看問題的法律。[14]經濟法是處理公法與私法、政府與市場關系,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一種法律。在我國的市場化改革中,這種關系的妥善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直接關繫到我國改革能否順利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否合理地建立起來。
經濟法是處理公法與私法、政府與市場關系,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一種法律。在我國的市場化改革中,這種關系的妥善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直接關繫到我國改革能否順利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否合理地建立起來。
四
我國的政府改革是一種對傳統的「全能政府」的改革,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政府是社會「大工廠」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政府既造計劃,又管理經濟;既是社會的參與者,又是社會的執法者;既是社會的生產者,又是社會消費的安排者。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政府的全能性要向社會性轉化。什麼是社會性呢?就是說,政府的管理模式與市場的競爭模式從根本上是不同的,政府的管理是一種行政管理的模式,是一種依據行政法和上級機關的授權而進行自己職能的運用,對行政機關的作用的評判是上級機關,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而市場的競爭模式正好相反,市場主體的存在價值是它在市場上是能贏利的,也就是說對市場主體的存在價值的評判是市場,而不是其它,市場主體的動力來自市場,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的國有企業要從行政管理模式中解放出來,否則就沒有出路的原因,因為原有體制剛好與市場機制相反。政府即使參於經濟也是在競爭市場之外,或是以市場主體的身份來參與到競爭市場之中,或是在市場不完善的地方,或是在市場不能發揮作用的地方。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中,市場是第一位的,政府的作用是為市場服務。這是市場經濟的共性,也就是政府的社會性。
但是政府的全能性向社會性轉換是如何來實現的呢?
我國經濟改革的一個特點就是它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改革,是政府推動實現體制轉換。在這一過程中,存在著一系列矛盾,一是市場發育的不完善、市場制度未建立,這種制度不僅僅是一種法律條文的規定,而是整個社會的實體運作的制度。這裡面是有原因的,在原有的計劃體制下,經濟中存在大量的國營企業,作為經濟的主體和經濟的主導力量,它和政府是一體的,但是在體制轉換中,這部分企業如何轉換市場角色與行政管理模式一直是我們不能解決的問題,也就是說,在市場中,國有企業仍是和政府有著直接的關系,企業的融資、運作、包括破產都不是按市場規則來運作的。政府在市場中的行政管理模式仍非常明顯。這是我國市場發育不完善的一個重要表現。大量的市場規則在此不能適用。表現在法律上,就是欠缺一個與民法規則的運作相對應的所謂「市民社會」。二是市場發展的長期性。市場的發展是個長期過程,不是體制上轉換了,經濟中就可以實現轉換。最明顯的例子是俄羅斯的「休克療法」,雖然制度變革了,但是市場的運作還是很成問題的。大量的資本不是按實際價值向市場轉換,而是按權力進行的分配。對這樣的分配,市場要進行長期的消化之後才能進行符合市場經濟的運作。我們應該看到,從計劃到市場,單單從經濟上看是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不是與市場經濟國家一樣的政府幹預的問題,而是政府如何從全能轉換到其社會性職能上來的問題。是政府與市場如何協調的問題。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在這一過程中,肯定不可能是「一刀切」的關系,而是在不同領域、不同時期都會不相同的一個「彎彎曲曲」的關系,這種關系如果不用法律的規則來進行確定,肯定是會由於慣性的作用而互相影響,從而保持政府的「全能性」。這在我們的經濟中已經顯示出來了。中央的改革到地方常會出現扭曲,地方保護主義的趨勢愈來愈強烈。這其實都是中央政府的改革下來之後,地方政府的職能不能局部消退所造成的。社會是個系統,是相互影響的,權力也是如此。部分權力的縮小會由於其他權力沒有變動而保持其實際的影響力,而且它的效力在法律未規定時是待定的,在法律上是不能稱其為違法。在這種情況下,按照市場經濟模式制定的法律常是得不到執行的。我國法院系統規定1999年為執行年,這說明我國法院執行難問題已經到了非常嚴重、非解決不可的地步。大量的執行難問題就是由於地方政府基於地方保護主義而造成的。
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構成了我們經濟法所要研究的一個中心問題,也決定了我國的經濟法不同於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理論,我們不可能把我們的經濟法理論放在國家干預的領域,而應放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繫上,就是政府如何在經濟穩定發展,在漸進式改革的思路下完成政府職能轉換,同時又能使在政府完成職能轉換的地方實現市場力量的填充。否則,政府職能的轉換肯定是不能實現的。
應該看到,我國的經濟法在實現一部分憲法的功能,因為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究其實質,應該在憲政制度中有明確的規定,它是由一國的基本制度所規定的,而不是由部門法來規定的。我國的情況之所以會如此,是由於我國是一個轉型社會的性質所決定的,同時,也是由我國的轉型是一種漸進式的模式所決定的。轉型意味著社會基本經濟制度的轉變,從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由於這一過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所以基本制度面的確定是很難的,當然,我們也可以進行這種制度的設想,但要設計出具體的權力排列方式、具體的規則形式並使之有效力,我想我們的理智還沒有達到這樣的層次,要知道,這種改革是破天荒的,誰也沒有做過。這就意味著,在基本制度面上,我們沒有政府與市場的權力的基本劃分,也就是說,在法律上,政府可以是全能的,也可以是社會性的,而由於政府原來是全能的,因此,政府很可能自覺、不自覺地在走原來的路子。
對於政府的這種狀況,按完整的市場經濟對政府的權力進行要求顯然是不現實的。政府在社會性的功能之外還承擔著更多的職能,而傳統的全能性的職能又與我們的改革方向不符合,政府的職能在理論上是不明確的,那麼政府的職能在法律上,由於缺乏基本法的規定,其權力的解釋就存在困難,政府主要的法律依據是經濟法,因此,經濟法的體系化就顯得特別重要。
五
我國經濟法理論上的混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經濟改革是從計劃經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跨度大、難度也大。我們的改革,正如我們在上面所分析的,是在幾個階段的認識的基礎上才達到今天這一高度的,而作為與經濟改革直接相關的經濟法當然也與這一過程密切相關,同時,這也損害了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所應具有的穩定性。在國外對經濟法的不同認識也有這一方面的規則上的原因,但都不及我國的經濟轉軌給經濟法帶來的變動性大。這不但是在規則內容上的改變,也在相當大程度上改變著它的性質。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確立以及加入WTO進程的加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這種狀況。
WTO的加入在法律上給我們國家的經濟法注入大量的內容,WTO是國際法律,是對國家的一種義務約束。國際法是一種「軟法」,所謂的「軟法」,一方面它是一個缺乏體系性的東西,即使是WTO法律文件,作為迄今為止最為龐雜的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也不是包羅萬象的,正如我們在上面所指出的,它在許多方面是有欠缺的,也就是說,這個國際經濟法律體系是不完整的,一個不完整的體系,在解釋上,肯定會產生歧義,因為一個完整的體系,也可能由於法律用語、理智的局限性、以及經濟現實的變化而產生許多不確定性的東西,何況一個體系不完整的東西。WTO是個發展的體系,烏拉圭回合之後的國際經濟談判的工作也正在醞釀之中。「軟法」表現的另一個方面就是它相對於國內法是一個不完整的法律體系,即國家既是立法者,又是司法者,同時也可能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這也是為什麼發展中國家要參加到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中去的原因。否則,無法在經濟領域有效地保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中國要在未來世界經濟舞台上有發言權,要成為世界經濟強國、經濟大國,就必須盡早地加入WTO這一多邊國際經濟組織。這樣中國在第三世界國家或地區占絕大多數的WTO內,就會像在聯合國內一樣具有重要影響力,否則,被排除在WTO之外,不僅影響中國在國際上的地位,也使中國無法對發展中國家發揮影響力,也無權參與制定新的國際經貿規則,中國將長期被排除在世界經濟舞台之外。)我們在關於法律正義的知識里就知道,司法者應該是中立的,而不能充當被告或是原告。另外,它的救濟方式在相當大程度上是自力性質的,國家實力的因素起很大的作用。原先GATT是個沒有司法體系的臨時國際經濟安排,而現在的WTO設立了爭端的解決機構,但是,爭端解決的強行性在國際法中一直是個難題,是導致國際法被稱為「軟法」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隨著WTO爭端的增多,爭端所觸及利益的重要程度的增強,國際法的這一特性會暴露出來。在國際法律體系中,實力的因素是不能不考慮的。這也是為什麼越是觸及到大國,爭議的解決就越難,這是國際法的法律性不及國內法的地方。[15]
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性不如國內法,因為國內法是一個完整的體系,而且有一個權威的存在,但是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化:一是經濟的國際化,二是經濟的市場化,這二個共同點使遵守國際經濟法所帶來的利益要遠遠大於違反國際經濟法所帶來的收益。法律的遵守有一個利益的共同基礎,雖然這個基礎可能會由於國際經濟的變化而消失,但在可以預料的將來,這種變化似乎是不可能的。這也是為什麼在美中WTO談判之後,雙方認為這是一個雙贏的結果。
WTO給我們提供了一個經濟法律的基本框架,這個法律體系盡管存在著不盡如意的地方,如它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對發展中國家的國情的考慮是存在問題的,這也是我們今後在WTO體系中應該注意的地方。但是,我們應該看到,WTO所構建的法律框架是和我們改革開放的方向相一致的,這也是為什麼大量的發展中國家要加入這一國際經濟法律體系中去的原因。在這個法律體系下,我們思考的是如何加強我國經濟主體的競爭力量,使它在這個法律體系中有更多的事實上的權利,而不是處於被動的境地。也就是說我們要適應這種法律環境,以及能獲取這種法律環境所帶來的利益,以這種環境來促進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加強我國的競爭實力。
WTO所架構的是一種市場走向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首先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意味著市場應是完整的,政府對市場不過多干預。這是加入WTO的一個制度性的前提條件。其次是政府保證不實行歧視待遇。這也就是構成WTO基本原則的多邊最惠國待遇原則。第三個是國民待遇,保證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我們以前對外商提供的是一種優於本國經濟主體的優惠條件,因為我們以前有所有制的區分,而且為了吸引外資促進本國的經濟發展。這是一種體制轉軌當中的做法,其實是一種對市場的扭曲,是為了克服舊體制的弊病而採取的一種矯枉過正的方法。對國民待遇的理解一方面是對外國人提供不低於本國人的待遇標准,而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對本國人提供一種平等的待遇和不低於外國人的標准。
WTO的文件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最完整的對政府權力重新定位的法律文件,也是我國經濟法律的最為基本的文件,是我國經濟法的基本法,也為推動我國政府職能轉換提供了一個法律的框架。我們應該利用好這一次機會來推進我們的市場化改革。
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WTO提供給我們的是一個不完善的對政府的限制,還有許多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是不可能在WTO這樣一種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來進行規定的。這就需要我們的經濟法來完善和發展,應該講,對我國這樣一個行政權傳統很強大的國家而言,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個長期的工作,而且在我們的司法、立法領域的行政化傾向也一定程度上存在,這是我們的傳統在起作用,也是我們在規定政府與市場的界限中會遇到的困難,但是這個問題又必須解決,否則,我們的市場化改革就有可能夭折,我們的改革開放就有可能停滯。
其實經濟法對這個問題的闡釋應該是在一個憲法的體系之下才會形成一個完整的解釋的體系。但是由於我國經濟的轉軌性質,這種理論上的要求是不現實的。這一點我們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經指出來了。經濟法自身要求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和價值內涵。否則,法律的解釋就會出現問題,依法行政和完善市場這兩個改革的目標的實現也會有問題。由此可見,完善經濟法的理論和經濟法的規則,對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制度的建設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構成一個含有WTO內容的經濟法是我們當前面臨的一個迫切任務。一方面既然我們作出了國際法上的承諾,那麼,在國內法上有一個具體明確的規定是必然的,否則,國際條約的執行是有困難的。構建一個與我們的國際承諾相一致的經濟法體系的工作是艱巨的。二是如何應對WTO所帶來的挑戰,如何利用WTO所帶來的法律權利,如何在WTO所給我國的寬限期內盡快地完善我們的市場,使期限過後的開放不至於帶來大的沖擊,這是我們現在應該考慮的問題,其中的中心問題是我們如何有效地利用政府資源。應對WTO所帶來的沖擊的前提是重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使得我國的經濟競爭實體在沒有政府的保護下能不斷地經受國際經濟的考驗,並利用國際經濟的廣大市場來壯大自己。經濟法若是實現這一目標,便是法律對現實的最大貢獻。加入WTO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完善和發展經濟法的契機,也使經濟法的發展面臨一個繁榮的新階段。
【注釋】
[1]參見史際春等,《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頁以下。
[2]另外,還有認為經濟法不是一個法律部門,而僅僅是一種思考法律的方法。由於它否定了經濟法作為一種獨立規則存在,這種觀點在國外比較流行。(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在國內倒無這種論點,而且限於主題的關系,在此暫不作討論。
[3]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35頁。
[4]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79頁。
[5] 參見[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頁。
[6]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35頁。
[7] 參見[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頁。
[8]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0頁。
[9]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21頁。
[10] 參見沈敏榮:「政府、市場與經濟法的定位」,《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00年第1期。
[11]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52頁。
[12]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85頁。
[13]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79頁。
[14] 參見[法]阿萊克西·雅克曼等,《經濟法》,宇泉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53頁。
[15]參見[英]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一分冊,王鐵崖等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頁。
⑶ 中共中央黨校函授文憑國家教育部承認嗎
一、中共中央黨校函授文憑國家教育部是不承認的。因為中國中央黨校的學歷不可以在學信網上查詢。國家教育部承認的學歷是在中國高等教育學信網可以查到的。
二、可以報考中級會計師。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部分地區要求報考人員需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
4、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5)、取得博士學位。
三、若你符合上述條件又考過了人事部當然認同你的文憑。
(3)中央黨校經濟法擴展閱讀:
中共中央黨校的科研工作,以研究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重大現實和 戰略問題為重點,以調查研究為基礎,努力結合國內 國際形勢的發展變化進行理論創新。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分為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考試日期一般為每年9、10月中下旬。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考試科目:《財務管理》、《經濟法》、《中級會計實務》3個科目。參加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⑷ 經濟法學經典案例分析的介紹
《經濟法學經典復案例分制析》是依據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由中央黨校張忠軍主編的《經濟法》的體系框架,精心挑選了具有典型代表意義的案例編寫而成的。《經濟法學經典案例分析》通俗易懂、簡明扼要,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比較適合在職幹部、法學專業和經濟學等相關專業的研究生、本科生在經濟法學的學習中使用。
⑸ 請問,北京招收法學碩士的院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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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學 經濟法
中國農業大學 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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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學 法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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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中共中央黨校的組織機構
中央黨校設有馬克思主義理論教研部、哲學教研部、經濟學教研部、科學社會主義教研部、政法教研部、中共黨史教研部、黨建教研部、文史教研部等和國際戰略研究所,簡稱「八部一所」。設教務部統籌全校教學工作。教務部是在中央黨校校委領導下,負責全校教學管理的綜合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各主體班次的招生和學籍管理、教學設計和教學組織、教學保障和遠程教學、學科建設、教材建設以及分校教學等方面,同時還包括開展教學研究,推進教學改革。教務部下設黨校教育研究室、招生辦公室、教務處、教材處、分校工作辦公室以及部辦公室等處級機構,分別負責各方面工作的具體實施。 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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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設處級機構6個:綜合處、秘書處、機要檔案處、保衛處、地方黨校工作辦公室、外事工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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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全校和各分校教學計劃,管理、協調教學活動,招收學員,管理學籍;負責組織教學大綱的編寫與教材的審定;反映教學情況,研究並提出教學改革方案;開展黨校教育規律的研究。
下設處級機構5個:黨校教育研究室、招生辦公室、教務處、教材處、分校工作辦公室。
科研部
編制全校科研規劃,管理、協調科研活動,管理科研檔案和科研經費;負責中央黨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組織評估和宣傳科研成果,提供科研信息咨詢;組織黨校系統的科研協作;負責全校社團組織的管理。
下設處級機構4個:科研規劃處、科研管理處、科研協作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研究室 。
馬克思主義理論教研部
承擔與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有關的教學、研究、學位研究生培養和教材建設等工作。
下設教研室5個,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教研室、馬克思主義發展史教研室、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研究教研室、國外馬克思主義研究教研室、思想政治教育教研室。
哲學教研部
負責馬克思主義哲學、科技哲學與現代科技、中外哲學史、戰略學、倫理學等學科的教學科研工作;編寫本學科教材;培養本學科的博士、碩士研究生。
下設教研室6個: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研室、馬克思主義哲學史教研室、戰略學教研室、倫理學教研室、中外哲學教研室、現代科學技術與科技哲學教研室。
經濟學教研部
負責馬克思主義經濟理論、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發展經濟學、經濟管理、經濟學說史等學科的教學科研工作;編寫本學科教材;培養本學科的博士、碩士研究生。
下設教研室6個:政治經濟學教研室、宏觀經濟學教研室、微觀經濟學教研室、發展經濟學教研室、經濟學說史教研室、管理學教研室。
科學社會主義教研部
負責科學社會主義、社會主義史、社會學、民族宗教理論及相關學科的教學科研工作;編寫本學科教材;培養本學科的博士、碩士研究生。
下設教研室6個:科學社會主義原理教研室、社會主義發展史教研室、當代世界社會主義教研室、社會學教研室、民族與宗教理論教研室、社會制度比較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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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設教研室6個:政治學理論教研室、法學理論教研室、憲法與行政法教研室、人權理論教研室、公共管理教研室、經濟法教研室。
中共黨史教研部
負責中共黨史、毛澤東思想基本問題、中國現代政黨史及相關學科的教學科研工作;編寫本學科教材;培養本學科的博士、碩士研究生。
下設教研室5個:第一教研室、第二教研室、第三教研室、第四教研室、第五教研室。
黨的建設教研部
負責馬克思主義黨的學說、黨的建設理論、黨的領導與領導科學、黨的學說史、政黨制度、世界政黨比較等學科的教學科研工作;編寫本學科教材;培養本學科的博士、碩士研究生。
下設教研室5個:馬克思主義黨的學說史教研室、黨的建設原理教研室、黨的領導與領導科學教研室、世界政黨比較教研室、政黨制度教研室。
文史教研部
負責馬克思主義文化理論、社會主義文化建設、語言文學、中國歷史、世界歷史等學科的教學科研工作;博士、碩士研究生的外語教學及全校學員的體育教學;編寫本學科教材;培養本學科的博士、碩士研究生。
下設教研室4個:文化學教研室、文學教研室、歷史教研室、外國語言與文化教研室。
國際戰略研究所
負責國際政治、世界經濟、中國外交政策、港澳和台灣問題等學科的教學科研工作;編寫本學科教材;培養本學科的博士、碩士研究生。
下設教研室5個:國際政治研究室、世界經濟研究室、當代世界思潮研究室、中國外交研究室、國際關系與台港澳研究室。
研究室
負責黨校系統學員和教師思想理論信息的研究和利用工作,協助校領導組織和參與國內外重大現實問題的專項調研及重要文章的撰寫,承擔校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辦校外宣傳的組織工作,主辦《思想理論內參》,編寫《黨校年鑒》。
下設處級機構3個:一處、二處、三處。
進修部
組織實施省部級領導幹部、地廳(局)級主要領導幹部、縣(市)委書記和大企業黨委書記的輪訓工作;承辦高級研討班、專題研究班等有關事宜。
下設處級機構2個:辦公室、組教處。
培訓部
組織實施地廳(局)級中青年領導幹部、意識形態部門的理論宣傳領導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的培訓工作。
下設處級機構4個:辦公室、組教處、新疆班、西藏班。
研究生院
組織實施博士、碩士學位研究生的招生、教學與學籍管理、學位評定、就業指導工作;負責省、市(地)兩級黨校骨幹教師的培訓工作;負責在職研究生培養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國省級黨校學位管理和指導工作。
下設處級機構3個:學生處、培養處、在職研究生工作辦公室。
圖書館
負責文獻、信息的採集、整理和開發,提供信息服務;管理中央黨校及黨校系統數字圖書館文獻信息資源和網路系統。
下設處級機構3個:辦公室、數字資源綜合管理中心、文化展覽處。
下設教研室一級機構7個:文獻采編室、圖書館借閱室、報刊閱覽室、參考咨詢室、數字資源建設中心、文獻研究室、系統與技術保障中心。
組織部
負責校內幹部的錄用、調配、考核、獎懲、職務任免、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培訓、工資福利、離退休和工勤人員的人事管理工作,校內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學校的專家管理工作;負責出國出境人員的審查等工作。
下設處級機構5個:辦公室、幹部一處、幹部二處、幹部三處、人事處。
財務行政管理局
負責全校的後勤綜合管理,即校園規劃、基建、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和後勤其他事務的綜合管理。
財務行政管理局所屬單位2個,即基建辦公室、財務部
直屬處級機構4個:辦公室、綜合管理處、房地產管理處、衛生處;
基建辦公室下設處級機構2個:計劃材料處、工程處;
財務部下設處級機構6個:財務一室、財務二室、財務三室、資產管理室、結算中心、審計室。 負責全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及僑務工作等。
下設處級機構4個:辦公室(與團委、青年工作處一個機構三塊牌子)、組織處、宣傳處、機關紀委辦公室。校工會為機關黨委下屬單位。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政治理論學習、黨務工作、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各種活動,發揮離退休人員的作用。
下設處級機構5個:辦公室、黨務工作處、宣傳教育處、文體工作處、服務處。
報刊社
承擔宣傳和研究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以及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探討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反映黨政幹部和理論界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黨校教育方針,交流黨校建設和教學經驗等工作。
下設處級機構2個:辦公室、經營發展部。
下設教研室級機構7個:總編室、一編室、二編室、專刊室、《中國黨政幹部論壇》編輯部、《中共中央黨校學報》編輯部、《理論動態》編輯部。
幹部教育學院
主要負責受中央部門、企業及地方委託,對縣處級以上黨員幹部進行思想政治理論等方面的培訓。
下設處級機構4個:辦公室、教務處、教材服務中心、財務處。
下設教研室級機構3個:教研室、培訓辦公室、研究生辦公室。
機關服務局
負責全校後勤保障和後勤服務工作,即餐飲、交通、醫療保健、物業監管等服務工作,教學、辦公、學員生活場所的管理服務工作,供電、供水、供暖、供冷等服務保障工作、校園綠化、環境衛生、房屋修繕及社區管理服務工作。
下設按處級配備領導幹部的服務實體8個:餐飲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交通服務中心、醫院、園林修繕環衛中心、社區服務中心、物業監管中心、動力保障中心。
信息中心
負責全校課堂教學保障、遠程教學網路、校園計算機網路、有線電視和電話通信等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承辦黨校系統遠程教學網路建設的組織協調和使用管理工作。黨校電視台的管理、維護及宣傳報道工作,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等。
下設處級機構5個:辦公室、電化教學處、遠程教學處、校園網路管理處、電視通訊處。 負責黨校教材和教學參考讀物、幹部學習讀物、理論研究著作等哲學社會科學類圖書的出版和發行工作。為全國黨校的教學和科研服務,為黨的幹部教育和思想理論建設服務,為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下設處級機構5個:辦公室、總編室、出版部、發行部、財務室;
下設教研室一級機構5個:一編室、二編室、三編室、四編室、五編室(中央黨校求索音像出版社)。 進修部
中央黨校進修部,是中央黨校校委領導下的學員管理機構,擔負著輪訓培訓高中級領導幹部的任務。中央黨校進修部的前身是馬列學院一部, 1977年中央黨校復校時定名為中央黨校第一部,1983年8月更名為中央黨校進修部。
進修部承擔中央在中央黨校舉辦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專題班,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地廳級幹部進修班、地市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進修班、縣委書記任職培訓班以及中紀委、中組部、中宣部等中央部委、國家機關各類班次的服務管理工作。改革開放以來,在中央黨校進修部學習過的省部級領導幹部有6000多名,地廳級領導幹部有26000多名,縣委書記2000多名。
現任領導:黃憲起(中央黨校校委委員、進修部主任)
培訓部
中央黨校培訓部,是中央黨校校委領導下的學員管理機構,負責中青年後備幹部以及新疆、西藏等少數民族幹部的培訓。
現任領導:羅宗毅(中央黨校校委委員、培訓部主任)
研究生院
中共中央黨校研究生院,是中央黨校校委領導下的主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直屬機構,擔負著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的招生、學籍管理、教學組織與管理、學位授予、就業指導、行政管理以及黨務與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工作,並對全國省級黨校屬於國民教育系列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進行業務指導。主要為黨和國家培養具有堅實寬廣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基礎、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研和政策研究能力的高層次馬克思主義理論骨乾和高素質領導人才。具有堅定的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堅實寬廣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基礎、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獨立進行教學科研和政策研究能力的高層次的專門人才。
中央黨校研究生院的前身是中央黨校理論部,1981年,經國家計委和教育部同意,中央黨校招收首批學位研究生。通過全國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的首批28名碩士研究生,按國家統一標准,以導師制方式進行培養,為中央黨校學位研究生教育積累了初步經驗。1983年,中央黨校面向全國開始單獨招收碩士研究生,當年招生122名。這一階段的辦學方式是,由中組部、中宣部、中央黨校聯合下發招生通知,按照國家規定單獨考試錄取,嚴格按照學位研究生教育的規定標准進行培養,同時從黨校實際出發突出黨校特色。1984年,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二批審批,獲准在馬克思主義哲學、政治經濟學、政治學的科學社會主義等專業中招收博士學位研究生。
中央黨校學位研究生招生計劃編制、研究生報考及錄取工作全面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碩士、博士招生指標由教育部下達,碩士入學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博士入學考試依照教育部統一規定。2004年10月,建立了博士後科研流動站,逐漸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培養高層次社會科學人才的學科體系。已擁有馬克思主義哲學、科學社會主義與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共黨史(含黨的學說與黨的建設)3個國家重點學科;有哲學、馬克思主義理論、政治學3個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還設有哲學、理論經濟學、政治學、馬克思主義理論4個博士後流動站;經國家學位委員會批准,累計有一級學科下所屬的23個二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和33個二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點。現有教學人員700多名,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500多名,博士生導師117人,碩士生導師143人,擁有一批國內外著名的哲學社會科學的專家、學者和一批在教學科研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學科帶頭人。截至2009年7月,已畢業學位研究生2457人,其中獲博士學位811人、碩士學位1646人;授予同等學力碩士學位328人,在讀學位研究生近600人。中央黨校的學位研究生的學籍、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均由國家教育部、國務院學位辦統一注冊,屬於嚴格的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
現任領導:韓慶祥(中央黨校研究生院院長)
⑺ 哪些大學設立了法學碩士點
高校法學碩士點匯總
一、北京高校
中國社會科學院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國際法
北京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國際法
中國人民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國際法
中國政法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國際法
清華大學 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對外經貿大學 民商法 、經濟法、國際法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法學理論刑法訴訟法
北京工商大學 民商法 經濟法
北京師范大學 法學理論 刑法
中央民族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經濟法
北方工業大學 法學理論經濟法
外交學院 國際法
中央財經大學 民商法 經濟法
首都經貿大學 經濟法
中共中央黨校 法學理論經濟法
北京郵電大學 民商法
北京科技大學 民商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民商法
北京交通大學 經濟法
中國農業大學 經濟法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刑法
北京理工大學 法學理論
中國地質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二、天津高校
南開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國際法
天津師范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經濟法
天津財經大學 經濟法
天津商學院 民商法
天津大學 經濟法
天津工業大學 經濟法
三、河北高校
河北經貿大學 民商法、經濟法、國際法
河北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民商法、訴訟法
四、山西高校
山西大學 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山西財經大學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五、內蒙古高校
內蒙古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民商法、訴訟法
六、黑龍江高校
黑龍江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經濟法
哈爾濱工程大學 經濟法
東北林業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七、吉林高校
吉林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國際法
延邊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民商法
東北師范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長春理工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長春稅務學院 經濟法
八、遼寧高校
遼寧大學 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刑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大連海事大學 國際法民商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東北財經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
中國刑警學院 刑法 訴訟法
東北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沈陽師范大學 法學理論民商法
大連理工大學 民商法
華東地區:
九、上海高校
華東政法學院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國際法
復旦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上海交通大學 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民商法 訴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上海社會科學院 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刑法 民商法 國際法
同濟大學 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民商法 國際法
上海財經大學 憲法經濟法國際法
上海海事大學 民商法 國際法
上海師范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
上海大學 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刑法
上海海運學院 國際法 民商法
上海對外貿易學院 國際法
華東師范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十、江蘇高校
南京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蘇州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訴訟法 國際法
南京師范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民商法 訴訟法
東南大學 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民商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經濟法
河海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南京理工大學 民商法
十一、浙江高校
浙江大學 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浙江工商大學 民商法 訴訟法
寧波大學 民商法
十二、安徽高校
安徽大學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刑法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民商法經濟法
安徽財經大學 經濟法 國際法
十三、福建高校
廈門大學 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華僑大學 民商法 經濟法
福州大學 經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十四、江西高校
南昌大學 刑法 民商法訴訟法經濟法
江西財經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刑法訴訟法 經濟法
江西師范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十五、山東高校
山東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中國海洋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經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煙台大學 法學理論 刑法民商法國際法
山東科技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青島大學 訴訟法
十六、河南高校
鄭州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河南大學 法律史 刑法民商法訴訟法
十七、湖北高校
武漢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國際法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國際法
華中科技大學 法學理論民商法經濟法
華中師范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
中南民族大學 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
武漢理工大學 經濟法
中國地質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華中農業大學 經濟法
十八、湖南高校
湘潭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湖南大學 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刑法 民商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湖南師范大學 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刑法 民商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中南大學 刑法 民商法訴訟法經濟法 國際法
十九、廣東高校
中山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廣東商學院 憲法與行政法訴訟法
暨南大學 民商法 經濟法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國際法
深圳大學 國際法
華南師范大學 民商法
華南理工大學 經濟法
二十、廣西高校
廣西師范大學 法學理論國際法
廣西大學 民商法
二十一、海南高校
海南大學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二十二、重慶高校
西南政法大學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國際法
重慶大學 法學理論 民商法經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西南師范大學 民商法
二十三、四川高校
四川大學 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民商法 刑法 訴訟法 經濟法
西南財經大學 刑法民商法經濟法
四川社會科學院 民商法經濟法
電子科技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四川師范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西南交通大學 法學理論
西南科技大學 經濟法
西南民族大學 法學理論訴訟法
二十四、貴州高校
貴州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民商法國際法
貴州工業大學 經濟法
二十五、雲南高校
雲南大學 法學理論憲法與行政法刑法 民商法 經濟法
昆明理工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雲南民族大學 經濟法
雲南財貿學院 經濟法
二十六、陝西高校
西北政法學院 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國際法
西北大學 民商法經濟法國際法
西安政治學院 法律史 訴訟法
西北工業大學 經濟法
西安交通大學 經濟法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二十七、甘肅高校
蘭州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民商法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西北師范大學 法學理論
西北民族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二十八、青海高校
青海民族學院 民商法
二十九、寧夏高校
寧夏大學 法學理論
三十、新疆高校
新疆大學 法學理論 國際法
新疆財經學院 經濟法
⑻ 推薦幾個一般的法學碩士學院吧
北京高校
中國社會科學院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北京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中國人民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中國政法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清華大學 法學理論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對外經貿大學 民商法 經濟法 國際法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法學理論 刑法 訴訟法
北京工商大學 民商法 經濟法
北京師范大學 法學理論 刑法
中央民族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經濟法
北方工業大學 法學理論 經濟法
外交學院 國際法
中央財經大學 民商法 經濟法
首都經貿大學 經濟法
中共中央黨校 法學理論 經濟法
北京郵電大學 民商法
北京科技大學 民商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民商法
北京交通大學 經濟法
中國農業大學 經濟法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刑法
北京理工大學 法學理論
中國地質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天津高校
南開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天津師范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經濟法
天津財經大學 經濟法
天津商學院 民商法
天津大學 經濟法
天津工業大學 經濟法
河北高校
河北經貿大學 民商法 經濟法 國際法
河北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民商法 訴訟法
山西高校
山西大學 法學理論 憲法與行政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山西財經大學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東北地區:
黑龍江高校
黑龍江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經濟法
哈爾濱工程大學 經濟法
東北林業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吉林高校
吉林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延邊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民商法
東北師范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長春理工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長春稅務學院 經濟法
遼寧高校
遼寧大學 法學理論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大連海事大學 國際法 民商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東北財經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民商法 經濟法
中國刑警學院 刑法 訴訟法
東北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沈陽師范大學 法學理論 民商法
大連理工大學 民商法
上海高校
華東政法學院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復旦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上海交通大學 法學理論 憲法與行政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上海社會科學院 法學理論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國際法
同濟大學 法學理論 憲法與行政法 民商法 國際法
上海財經大學 憲法 經濟法 國際法
上海海事大學 民商法 國際法
上海師范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上海大學 法學理論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上海海運學院 國際法 民商法
上海對外貿易學院 國際法
華東師范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江蘇高校
南京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蘇州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訴訟法 國際法
南京師范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民商法 訴訟法
東南大學 法學理論 憲法與行政法 民商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經濟法
河海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南京理工大學 民商法
浙江高校
浙江大學 法學理論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浙江工商大學 民商法 訴訟法
寧波大學 民商法
安徽高校
安徽大學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民商法 經濟法
安徽財經大學 經濟法 國際法
福建高校
廈門大學 法學理論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華僑大學 民商法 經濟法
福州大學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江西高校
南昌大學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江西財經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訴訟法 經濟法
江西師范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山東高校
山東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中國海洋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煙台大學 法學理論 刑法 民商法 國際法
山東科技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青島大學 訴訟法
河南高校
鄭州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河南大學 法律史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湖北高校
武漢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華中科技大學 法學理論 民商法 經濟法
華中師范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民商法 經濟法
中南民族大學 法學理論 憲法與行政法
武漢理工大學 經濟法
中國地質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華中農業大學 經濟法
湖南高校
湘潭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湖南大學 法學理論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湖南師范大學 法學理論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中南大學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廣東高校
中山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國際法
廣東商學院 憲法與行政法 訴訟法
暨南大學 民商法 經濟法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國際法
深圳大學 國際法
華南師范大學 民商法
華南理工大學 經濟法
廣西高校
廣西師范大學 法學理論 國際法
廣西大學 民商法
重慶高校
西南政法大學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重慶大學 法學理論 民商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西南師范大學 民商法
四川高校
四川大學 法學理論 憲法與行政法 民商法 刑法 訴訟法 經濟法
西南財經大學 刑法 民商法 經濟法
四川社會科學院 民商法 經濟法
電子科技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四川師范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西南交通大學 法學理論
西南科技大學 經濟法
西南民族大學 法學理論 訴訟法
貴州高校
貴州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民商法 國際法
貴州工業大學 經濟法
雲南高校
雲南大學 法學理論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經濟法
昆明理工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雲南民族大學 經濟法
雲南財貿學院 經濟法
陝西高校
西北政法學院 法學理論 法律史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訴訟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西北大學 民商法 經濟法 國際法
西安政治學院 法律史 訴訟法
西北工業大學 經濟法
西安交通大學 經濟法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甘肅高校
蘭州大學 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經濟法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國際法
西北師范大學 法學理論
西北民族大學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PS:除了那幾個比較好的學校,如法大、北大、人大、之類, 剩下的你都可以考慮,綜合自身情況,再去查下想包括學校的考試科目就OK了,預祝順利考試法學碩士。
⑼ 我想考中央黨校的法學類研究生,可是我不知道這個學校的研究生好就業嗎
我只想向你說明一抄個情況:那就是黨校08年還是哪年的公布過一次進入復試的考生結構,近1000人參加初試進入復試的是180多個,其中應屆本科生有87個。我當然相信母校是公平公正的;但是確實會有各種各樣的人參考,水平參差不齊,錄取與就業都要靠個人實力。
祝你成功!
⑽ 中共中央黨校2008年本科生招生簡章
報考人員必須具有大學專科畢業文憑,建議你先弄個大專文憑。
入學條件
①曾被評為省部級和軍隊軍級及其以上單位先進個人者;
②軍隊、公安等系統一、二等功榮立者;
③已具有大學本科學歷者;
④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者。
最近的一次入學考試時間2008年4月中旬
考試科目
1、語文
2、馬克思主義基礎理論
3、專業課根據你報考的專業選擇
復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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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簡章(每年基本不變)
一、培養目標
培養忠誠於馬克思主義、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既有專業知識又有管理能力、具有本科文化程度的黨員領導幹部和業務骨幹人才。
二、招生對象和報考條件
1、招生對象:招收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中的黨員、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
2、基本條件:報考人員必須具有大學專科畢業文憑,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思想政治覺悟高,遵紀守法,身體健康,能長期堅持學習。
3、免試條件:凡具備報名基本條件,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人學。
①曾被評為省部級和軍隊軍級及其以上單位先進個人者;
②軍隊、公安等系統一、二等功榮立者;
③已具有大學本科學歷者;
④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者。
4、專升本條件:
①中函和省函大專畢業學員;
②其他院校大專畢業學員也可擇優直升中函本科與其大專所學相同或相近專業。
5、加分條件:凡具備報名基本條件,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加 20分。
①受到地(廳、局)和軍隊師級以上單位表彰的先進個人;
②曾榮獲軍隊、公安等系統三等功獎勵者;
③處以上領導幹部;
④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台灣省籍報考者;
⑤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③邊疆、山區、牧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報考者。
三、招生辦法
自願報名,組織同意,統一考試,擇優錄取。
錄取方案經總院審核批准後,由分院簽發《學員入學通知書》。報考者可購買總院編印的入學考試復習資料進行復習。
四、報名時間和手續
報名時間:自招生簡章公布之日起,至2006年2月底止。
凡報名者必須填寫《報名登記表》,經本人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報名時,須繳驗大專學歷證書、身份證的原件,並繳復印件各2份;繳近期同版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張。
免試人學者按規定辦理報名的全部手續後,還須繳驗有關榮譽證書、學歷證書、證明材料原件,並繳復印件各2份。
加分者按規定辦理報名的全部手續後,須繳驗有關榮譽證書、獎勵證書或有關證明材料原件,並繳復印件各2份。
五、專業和學制
開設公共管理、經濟管理、法律和工商管理等四個專業,學制均為二年半。
六、考試科目
馬克思主義基礎理論、專業課和語文。
七、考試時間
4月1*日 上午9:00—11:30 語文
下午2:00—4:00 專業課
4月1*日 上午9:00—11:00 馬克思主義基礎理論
八、畢業文憑和待遇
根據中發[2000]10號文件精神,學員學完規定課程,經過以中央黨校為主體,吸收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參與組織的考試、考核,並通過畢業論文答辯,成績合格者,由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待遇參照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規定。
九、課程設置
公共管理專業
馬克思主義基本問題
政治學
法學
公共管理學
人力資源管理
行政學(選修)
社會調查方法(選修)
公共組織學(選修)
公務員制度(選修)
政策執行與評估(選修)
英語
黨性教育
經濟學
社會學
公共政策分析
管理學
當代中國政府與行政(選修)
組織行為學(選修)
公共財政學(選修)
公共倫理(選修)
公文寫作
電子政務
經濟管理專業
馬克思主義基本問題
當代中國經濟
發展經濟學
國際貿易
區域經濟學
投資經濟學
國有資產管理
商務談判(選修)
電子商務(選修)
計算機應用基礎(選修)
黨性教育
貨幣銀行學
國際金融
經濟法學
西方經濟學
當代世界經濟
組織行為學
系統科學(選修)
WTO理論與實務(選修)
英語(一、二冊)
當代科技(選修)
法律專業
馬克思主義基本問題
憲法學
刑法學
民事訴訟法學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
經濟法學
商法學
國際私法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選修)
司法文書(選修)
英語(一、二冊)
黨性教育
法理學
民法學
刑事訴訟法學
知識產權法
國際法
國際經濟法
證據法學(選修)
財稅法(選修)
計算機應用基礎(選修)
WTO理論與實務(選修)
工商管理專業
馬克思主義基本問題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
企業概論
人力資源管理
市場營銷
會計學
組織行為學
商務談判(選修)
國際貿易(選修)
WTO理論與實務(選修)
黨性教育
西方經濟學
經濟法
企業戰略管理
財務管理
統計學
電子商務(選修)
風險投資與風險管理(選修)
公共關系
計算機應用基礎(選修)
英語(一、二冊)
十、教學方法
學員按照總院制定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和自學導讀的要求,參加面授教學、遠程教學、互聯網教學和自學並定期完成作業。總院、分院、學區、輔導站堅持學員為本、質量第一,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組織教學活動,進行教學管理,優化教學資源,為學員提供全過程、全方位的教學服務,不斷滿足學員個性化的學習需求。
十一、組織領導
中央黨校函授教育由中央黨校主辦,參照成人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結合黨校幹部教育的特點,依託省、市委黨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吸收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參與組織考試、考核。中央黨校函授學院,在辦學方針、班次、專業和課程設置、教材編寫、教學、教務等方面,實行統一領導;辦學方針、教學計劃、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全面落實,由所在省、市委黨校設立的函授部門負責。學員以地區或部門為單位編成班組進行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