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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無權代理

發布時間:2021-02-24 18:11:22

㈠ 用經濟法方面回答 簡述濫用代理權、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

1、表見代理制度是基於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內,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容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
2、無權代理與濫用代理權是兩種不同的制度。其主要區別是:(1)性質不同。無權代理是沒有代理權而進行的所謂代理;而濫用代理權則屬有權代理,只是代理權行使不當。(2)情形不同。無權代理包括未經授權的代理、超越代理權的代理、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而濫用代理權則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和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本人利益的行為。(3)法律後果不同。無權代理並非絕對不能產生代理的法律效果;而濫用代理權的後果情況較為復雜。

㈡ 請教經濟法中的代理問題,謝謝。

乙被授權購買50公斤某地產大米,但乙卻購買了80公斤。

屬於濫用代理權行為

丙代理A與B定力房屋租賃合同

丙可以代理A和B訂立房屋合同,但必須具備代理權資格,如:授權委託書

㈢ 經濟法中的表見代理的含義

無權代理有三種情況:沒有合法授權的行為;代理行為超越了授權范圍;代理權已經終回止後的行為答。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行為。無權代理行為應認為無效,被代理人如受到損害可向該「代理人」請求賠償。除此之外,被代理人不負任何責任,一切法律後果應由無權代理人負責。很顯然,本題中,乙屬於沒有合法授權而進行的代理行為。

㈣ 經濟法中效力待定合同中 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是指的

在「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沒有表示異議的,視為同意,這是「無權代理」的特殊情況,即此時即使該代理有效,但是還是屬於「無權代理」,其效力與「表見代理」是一樣的,即雖然是「無權代理」但是法律效果是有效。
這里的「被代理人沒有表示異議的」,是指,被代理人對於「代理人的行為」明明知道而不表示異議,所以視為同意代理人實施的行為。

「被代理人被催告後未作表示,卻視為拒絕追認」;這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規定,是指被代理人對於代理人無權代理的行為並不知情(不同於上述的知道),在無權代理人完成代理行為後,相對人對被代理人進行催告的話,如果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是指對於已經完成的代理行為),此時視為拒絕追認。

㈤ 幾個經濟法法律問題,很簡單,求專業人士解答。謝謝

作業應該自己做!

㈥ 大學經濟法無權代理被追認和不被追認的法律後果區別

說到這個的話,那麼其實我個人覺得他有很大的區別,因為有的時候的不被追認的話,那麼這種情況下的話他就會比較輕一些

㈦ 合同法中,無權代理的問題!

所謂善意相對人··就是訂約一方不知道與之進行代理行為的人沒有代理權··回並且有足夠理由相信對答方有代理權···比如甲和乙公司解約··不再是乙公司員工··與丙進行代理行為··甲帶有未上交乙公司的相關帶有公章的文書··又證明了自己確實是在乙公司工作··只是丙不知甲已和乙公司解約··這些外部條件· 使得丙相信甲是有權代表乙公司進行代理行為的人···這時候丙是為善意相對人··· 丙與乙進行代理行為時候已經知道甲不是乙公司員工··還與之訂約· ·視為惡意相對人··或者是甲與丙惡意串通進行代理行為··也視為惡意相對人···

㈧ 求助,經濟法代理制度案例分析

1、問:其弟弟代為登記是否有效?
無效,按照婚姻法規定,結婚登記應當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2、問:
1) 王武離職後,以原公司名義訂貨的行為在民法上如何定性?屬於無權代理
2)法院是否會支持上海廠家的主張? 並說明理由。法院會支持上海廠家的主張,上海廠家可以以「表見代理」為由(即有理由相信王武有代理權,理由就是「原單位尚未收回的蓋有北京某電子產品銷售有限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紙」),此時北京公司一點主動權都沒有了,只能履行合同,但北京公司可以找王武賠償損失。順便說一下上海廠家還有什麼玩兒法:上海廠家也可以要求王武履行合同;或者如果不想玩兒的話,主張無權代理,由北京公司或者上海廠家其中之一撤銷合同即可。不考慮表見代理的話,北京公司還有一種說話權,就是追認代理有效。上面說的這些情況都是建立在上海廠家是善意相對人的情況下,即不知道王武已離職的情況下的。
3、 問:本案中關雲父親是否有代關雲起訴侵權人王林的權利? 有。關雲,年齡15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除純獲益以及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直接認定有效以外,其他行為應由監護人代理實施。如果獨立實施的,需經監護人追認。
4、問:1)張代餐館采購物品是否屬於有權代理?不屬於有權代理,這屬於濫用代理權中的「自己代理」,除非被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才被認為是有權代理。
2)張的行為按民事代理制度該如何定性?見第1)問回答
5. 問:該電腦還能否要回?可以要回,剛滿10周歲,按老的民法,不滿10周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含10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修訂後的民法,10周歲改為8周歲,所以無論按新的還是老的民法,張某其子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該行為屬於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在行為實施後的1個月內是可以撤銷的,經撤銷後,該行為自始無效。
6.王某身為北京某知名國有建築公司工程原材料及設備處經理,2009年10月其將一批工程用彎頭管件的50萬元訂單交給了河北滄州某管件企業(王為該企業法定代表人).
問:1)該訂單是否有效? 該訂單有效
2)王某的行為屬於民事代理制度規定的哪一類型代理? 為什麼?屬於濫用代理權中的「自己代理」。說明:法定代表人從事的行為不屬於「代理行為」,故王某的行為也不屬於「雙方代理」。
案例三:
王與趙是相交多年的老朋友, 2008年5月,王找到趙,說自己即將赴加拿大探望3年未見的兒子。估計可能要待上較長一段時間,家中一幅元代祖傳名畫留在家裡不放心,帶又不便,故托趙某代為保管,趙某雖知責任重大,但還是答應。一年以後, 趙某家中突生變故,急需用錢,情急之下,未徵得王同意,便將古畫賣與古董收藏店鋪。
問:1、該買賣行為是否有效?買賣行為有效
2 、趙的行為是否構成民法上的無權代理? 構成民法上的無權代理
3、倘若王某事後得知不同意,它能否要回自己的古畫?不能要回自己的古畫。原因:古董店依照善意取得制度(需符合三個條件:1.不知情;2.合理對價;3.動產已交付[物權轉移:動產為交付時轉移,不動產為登記時轉移])合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除非古董店同意王某要回,此時王某沒有主動權,但可以找趙某賠償其損失。

㈨ 關於經濟法,能解答一下下面的問題嗎謝謝!!!

1.B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所以該題行為是表見代理,而且表見代理對於本人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所以合同有效。

2.D 1.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行為在我國現行法中是代錶行為。 2、因為公司的售票員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向旅客賣票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它是一個代理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職務代理
3.C 店主欺詐消費者。
4.A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包含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所以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甲受到丙的欺詐。
5.D 生效後又變更了。
6 D 訂立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
7 C 依《民法通則》規定,法人分立後,其債務承擔,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約定的,依其約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約定的,由分立後的法人負連帶責任。分立法人之間的協議(丙丁公司之間的約定)對債權人不具有效力。
8.A 駕駛員是乙公司的職工,乙公司自己要負責賠償,而乙公司可以對職工採取其他措施。

9.C 他沒有將要建立一棟大樓的消息告訴給對方,違背了誠信原則。
10.D 民事法律行為訴訟是調解的平等主體之間人身及財產關系,學生和學校屬於上下級隸屬關系,屬於行政訴訟范圍

㈩ 經濟法,就大神幫忙

該問題已經問過一次抄1、若乙副食品已經知道李某被解聘,該合同無效。該情況下,李某構成無權代理,且乙副食品非善意第三人,該合同無效。2、若乙副食品不知道李某被解聘,該合同有效。李某持有空白合同書和介紹信,乙副食品有理由認為李某擁有代理權,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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