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仲裁與經濟訴訟的主要區別
內容很多啊,這個也是我們經濟法的作業,我自己都是抄書的,差不多都搬上去了。不過還沒做好,現在給你我找的
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作為解決經濟糾紛的兩種方式,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如兩者都由第三者主持解決爭議、解決爭議均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規則,作出的法律文書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等。但兩者有著明顯的區別:
1、提起案件和管轄不同
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基礎,其對案件管轄權來自於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書面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即只有當事人之間有書面仲裁協議的,仲裁機構方可受理案件。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來自於法律的規定,即國家的授予,當事人一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即可受理案件。另外,仲裁機構由雙方協議約定,而訴訟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限制,當事人不享有充分的選擇權。
2、解決糾紛的主持人不同
仲裁員由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採取聘任制。當事人有權在仲裁員名冊中選定自己信賴的仲裁員。法官由國家任命,審判人員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不能由當事人指定。
3、適用的程序不同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適用仲裁規則(包括仲裁機構自己制定的仲裁規則和當事人選擇的規則),而訴訟則必須嚴格適用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訴訟程序。
4、開庭方式不同
仲裁以不公開為原則,當事人協議公開的才可以公開進行。而訴訟以公開為原則,只有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才不公開審理;另有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也可以不公開審理:法院宣告判決,則一律公開進行。
5、審級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是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對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均可在法定的期限內按法定程序提起上訴,從而引起第二審程序,只有在法定期限內不上訴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第二審判決或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才是生效的判決或裁定。 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作為解決經濟糾紛的兩種方式,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如兩者都由第三者主持解決爭議、解決爭議均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規則,作出的法律文書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等。但兩者有著明顯的區別:
1、提起案件和管轄不同
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基礎,其對案件管轄權來自於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書面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即只有當事人之間有書面仲裁協議的,仲裁機構方可受理案件。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來自於法律的規定,即國家的授予,當事人一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即可受理案件。另外,仲裁機構由雙方協議約定,而訴訟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限制,當事人不享有充分的選擇權。
2、解決糾紛的主持人不同
仲裁員由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採取聘任制。當事人有權在仲裁員名冊中選定自己信賴的仲裁員。法官由國家任命,審判人員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不能由當事人指定。
3、適用的程序不同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適用仲裁規則(包括仲裁機構自己制定的仲裁規則和當事人選擇的規則),而訴訟則必須嚴格適用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訴訟程序。
4、開庭方式不同
仲裁以不公開為原則,當事人協議公開的才可以公開進行。而訴訟以公開為原則,只有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才不公開審理;另有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也可以不公開審理:法院宣告判決,則一律公開進行。
5、審級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是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對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均可在法定的期限內按法定程序提起上訴,從而引起第二審程序,只有在法定期限內不上訴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第二審判決或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才是生效的判決或裁定。
B. 簡述經濟法的經濟仲裁與訴訟的區別與聯系
1、仲裁和訴訟都是經濟糾紛的解決機制。
2、仲裁是一局終裁,仲裁裁決專只能撤銷不能上訴;而訴訟一般屬是兩審終審制,訴訟可以上訴、再審。
3、仲裁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時,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4、仲裁的靈活度高,當事人參與仲裁庭成員的選擇,但是審判庭的組成人員是法院確定的,當事人無權指定及發表意見。
5、當事人之間約定有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或被告在一審開庭前未提交仲裁協議的除外。
6、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由人民法院管轄。
7、仲裁一般不公開,而訴訟一般公開。
8、仲裁通過民間機構(仲裁委員會)解決,訴訟通過國家機關(法院)解決。
C. 關於經濟法中的仲裁 起訴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范圍。
D. 經濟法中仲裁與訴訟怎麼區分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的形式解決糾紛。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前者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後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
二者相同點就是都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
不同點主要有以下十點:
第一,性質不同。訴訟審判是國家司法權的體現;仲裁則是帶有民間性的居中裁決,是私權處分權的授予。仲裁機構只享有權利,不享有權力。
第二,受案范圍不同。訴訟對一切因私權發生的糾紛均可受理;仲裁只能受理當事人有處分權的私權的爭議。
第三,受案的方式不同。訴訟中只要一方當事人起訴合法就受理;仲裁必須有雙方當事人事前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才能受理。
第四,案件的管轄不同。訴訟有地域、級別和專屬的強制性管轄;仲裁無級別和地域、專屬的限制,實施協議管轄。
第五,審級制度不同。訴訟實行四級二審終審、一般兩審終審,還可以申請再審;仲裁實行一裁終結。
第六,仲裁員和法官來源、形成不同。訴訟實行法官專職化,由人大任命,實行任命制;仲裁員實行兼職,由各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規定的條件從有關方面進行聘任,聘任條件較高,專業性較強,體現了專案專辦。
第七,審判庭組成不同。訴訟由法院指定審判庭和組成人員,審判權由法院行使,有的案件還要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仲裁由當事人選定仲裁庭人員,其中也有因當事人意見不一致而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情形,還有的是當事人不選時才指定,裁決權由仲裁庭行使。個別疑難案件不排除仲裁委專家委員會進行討論,但形成的意見僅供仲裁庭參考。
第八,審理的方式不同。訴訟案件一般應當公開審理,允許旁聽、采訪。只有涉及隱私、商業秘密、國家機密和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除外;仲裁不公開審理,不允許旁聽,只有經雙方當事人協議公開的除外。
第九,強制力不同。訴訟可以傳呼證人,追加當事人,可直接保全證據和財產,法院可強制執行生效的裁判文書;仲裁不能傳呼證人,追加當事人,證據和財產保全通過法院進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十,監督的方式不同。法院內部有審判委員會、上級法院監督,外部有人大、檢察機關、社會大眾、新聞輿論的監督;仲裁內部由中國仲裁協會監督,外部則由法院監督。
E. 簡述經濟法的經濟仲裁與訴訟的區別與聯系
1、仲裁和訴訟都是經濟糾紛的解決機制。
2、仲裁是一局終裁,仲裁裁決版只能撤銷不能上權訴;而訴訟一般是兩審終審制,訴訟可以上訴、再審。
3、仲裁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時,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4、仲裁的靈活度高,當事人參與仲裁庭成員的選擇,但是審判庭的組成人員是法院確定的,當事人無權指定及發表意見。
5、當事人之間約定有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或被告在一審開庭前未提交仲裁協議的除外。
6、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由人民法院管轄。
7、仲裁一般不公開,而訴訟一般公開。
8、仲裁通過民間機構(仲裁委員會)解決,訴訟通過國家機關(法院)解決。
F. 初級會計經濟法中仲裁和民事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行政仲裁、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屬於我國行政司法的主要內容,也是公民求助或訴訟的版重要法律途徑。權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對其內部發生的行政爭議做出最終裁決的一種行政司法行為。通俗的說,當我們與別人發生糾紛無法協調時,可以向政府申請行政裁決。行政復議是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應行政爭議特定方當事人的申請,審查對方當事人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並作出相應裁決的行政司法行為。通俗的說,當我們不服政府機關的某一執法行為的時候,可以想該機關的上級申請裁決。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對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做出裁決的活動,通俗的說,當我們不服政府機關的某一執法的時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裁決。行政訴訟具有終局性。
G. 經濟仲裁與經濟訴訟的主要區別
經濟仲裁和經濟訴訟作為解決經濟糾紛的兩種方式,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如兩者都由第三者主持解決爭議、解決爭議均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規則,作出的法律文書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遵守等。但兩者有著明顯的區別:
1、提起案件和管轄不同
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基礎,其對案件管轄權來自於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書面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即只有當事人之間有書面仲裁協議的,仲裁機構方可受理案件。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來自於法律的規定,即國家的授予,當事人一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即可受理案件。另外,仲裁機構由雙方協議約定,而訴訟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限制,當事人不享有充分的選擇權。
2、解決糾紛的主持人不同
仲裁員由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採取聘任制。當事人有權在仲裁員名冊中選定自己信賴的仲裁員。法官由國家任命,審判人員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不能由當事人指定。
3、適用的程序不同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適用仲裁規則(包括仲裁機構自己制定的仲裁規則和當事人選擇的規則),而訴訟則必須嚴格適用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訴訟程序。
4、開庭方式不同
仲裁以不公開為原則,當事人協議公開的才可以公開進行。而訴訟以公開為原則,只有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才不公開審理;另有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也可以不公開審理:法院宣告判決,則一律公開進行。
5、審級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是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對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時,均可在法定的期限內按法定程序提起上訴,從而引起第二審程序,只有在法定期限內不上訴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第二審判決或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才是生效的判決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