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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公司法

發布時間:2021-02-25 22:25:19

『壹』 經濟法中 公司法的作業、

(1)食品公司與研究所的協議中,貨幣出資低於注冊資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規定,應當調整。
董事會的組成人數為5人,由雙方按出資比例選派合法,但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不正確,不應由一方股東選派,而應當雙方協商產生。經理、財務負責人由董事長任命的作法不正確,應該由董事會聘任。
(2)丁某不具備作董事長的資格。丁某因貪污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於1993年3月刑滿釋放,公司於2005年4月成立,刑滿釋放已超過5年,任職資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個人所負到期債務數額較大,未予清償,不符合董事長的任職資格。丁某向朋友借5萬元炒股一直無力償還,屬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備作董事長的資格。
(3)汪某不具備作經理的資格。根據《公司法》規定,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經理、廠長,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擔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經理。汪某對某公司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破產清算還沒有超過3年,因此不能擔任甲公司的經理。
(4)董事B的主張不正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2/3,應依法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而本案設立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以及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才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貳』 公司法和經濟法一樣不

不一樣。
首先,公司法是規定公司法律地位、調整公司組織關系、規范公司在設立、變更與終止過程中的組織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其次,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因此,公司法和經濟法不一樣。

『叄』 經濟法中有關公司法的案例分析,求高人解答,急求!!!!

(1) 丙不能以勞務出資;
(2)貨幣出資應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30%,只有甲以貨幣出資2萬,低版於這個標准;權
(3)乙不能同時任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
(4)監事應當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不能由甲提議擔任
(5)注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的公司,不能發行200萬元公司債券;
(6)如果盈利,應當提取法定公積金。

『肆』 經濟法里公司法

有違法的地方:
1,股東大會選舉更換了董事長,這是違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是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的。
2,選舉更換了全部監事,這是違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中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職工監事,其比例不低於1/3,而職工監事的選舉和罷免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的。而股東大會更換了所有監事,不對。
3,更換了公司的經理。這是違反公司法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或著解聘的。股份公司設立董事會,經理應該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4,與其他公司合並的事項是不能通過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並、分立需要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2/3以上代表權同意才可以的。

『伍』 公司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

1公司法的地位
對於公司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問題,人們有著不同的認識。有的主張應為商法的組成部分;有的認為應看做是民法的特別法,應歸屬於民法;還有的認為應歸屬於經濟法,是經濟法中企業法的一部分。我們認為,盡管我國沒有商法典,有無必要制定統一的商法典還需要進行深入的研討和論證,但作為獨立法學學科之一的商法學卻業已建立。從學科體系建設出發,將公司法及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歸類於商法學,不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十分必要的。這既有利於在商法學原理的指導下.深化對各個單行法規定的認識,也有利於盡快結束對各個單行法孤立、分散地進行研討的局面,促進商法學理論的勃興和繁榮。
無論在學理上對公司法的地位如何認識,就單行公司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而言,卻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這里僅就公司法與民法、經濟法、刑法的關系,簡要闡述如下:
(2)公司法與經濟法。經濟法實質是國家管理經濟之法。由此而論,公司法作為國家管理公司之法,最鮮明地體現出經濟法的國家干預性特徵,從性質上說,公司法與經濟法的聯系至為密切,甚至直接將公司法視為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也不是沒有道理的。 如何認識公司法與經濟法中的企業法的關系,是在公司法理論研討中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對此,有的主張實行「一元制」,或主張以公司法作為調整企業活動的基本法律,用公司法取代企業法;或主張以企業法作為調整企業(包括公司)活動的基本法律,不同意制定公司法。有的則主張實行「二元制」,即企業法與公司法並存,分別調整企業關系與公司關系。毫無疑問,由於企業類型的多樣化及公司關系的特殊性,不僅決定了中國必須制定公司法,而且還決定了在公司法之外,必須有與其他企業類型相對應的企業法,如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在這個意義上的企業法,必將同公司法形成多元並存的局面。目前,公司法與企業法是一種並存互補關系。它們各自以不同的企業關系作為其調整對象,相互補充調整各自無力所及的領域,以排除立法調整的空白。

公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司法的地位
公司法的地位系指公司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程度。公司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問題,學界一直存在爭論,認識不一,歸納起來有三種不同的主張:第一種主張把公司法編入民法典;第二種主張把公司法編入商法典;第三種主張公司法應以單行法形式出現。
從世界其他各國公司法的立法體例看,公司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外乎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情形是在民商合一的某些國家中,公司法是民法典之組成部分,如瑞士民法典、前蘇聯民法典。第二種情形是在民商分立的某些國家中,公司法是商法典之組成部分,如法國、德國的商法典便把公司法納入其中。第三種情形是公司法以單行法的形式獨立出現,這種立法體例在英美法體系國家盛行,北歐一些國家如瑞典等國效仿。從我國目前的民商立法情況來看,採用的是民商合一體例。由於公司法內容涉及多種的法律關系,不僅涉及民事法律關系,而且涉及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甚至還涉及涉外法律關系,我國公司法以單行法的形式出現。我國公司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部門,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法律。
二、公司法的作用
我國公司法的頒布和施行,標志著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正式確立。公司法的作用循其立法宗旨有以下幾方面:
( 一 ) 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法人制度
《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而公司是我國現代企業形態之中的一種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企業形態。公司法正是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為確認和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而制定的法律。
( 二 ) 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
公司法是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統一。公司法對公司從產生到消滅的整個過程中的組織和行為關系均作出規定,包括公司組織和行為的一般原則,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公司的能力,公司章程,公司的資本和財產,組織機構,財務會計以及公司與股東、股東相互之間的關系,等等。
( 三 ) 保護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享有的各種權利,如享有全部法人財產權,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可以享有其他的民事權利,等等,使公司的運作具有可靠的保證。
公司法賦予股東分紅權、投票權、公司終止時的剩餘財產分配權、股東訴訟制度等保護股東包括中小股東的權利,確保股東包括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
公司法通過規定公司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比例、對有關問題應當聽取公司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以及職工代表的產生方式,切實保護職工利益。
公司法通過規定法定資本制、各種公示和通知制度等,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 四 )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是最為重要的市場主體和基本的市場經濟微觀基礎,公司的結構是否健全、公司的行為是否規范,直接涉及到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一些組織和公司設立和運作的不規范,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諸如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等等。公司法則通過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健全市場經濟基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希望對你有些幫助!!

『陸』 合同法,公司法到底屬於什麼法屬於經濟法嗎

合同法是民法的范疇。合同法態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鉛悄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在學術上有兩種觀點,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我國現行立法採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觀點,認為《民法通則》是民法這個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槐閉渣權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屬於大民法的范疇。

『柒』 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和稅法嗎

經濟法的體系是由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通常認為經濟法的體系應採取如下的結構:
1、企業組織管理法;
2、市場管理法
3、宏觀調控法
4、社會保障法。
公司法屬於企業組織管理法,稅法屬於宏觀調控法,都是經濟法的組成部份。

請參閱:http://ke..com/view/21454.html?wtp=tt

『捌』 關於經濟法概論中公司法的問題

(1)合法(抄2)無效。原因如下:

1、依照《公司法》有關條款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因為A反對,F、G未參加,因此通過的議案未能滿足「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的規定。

『玖』 經濟法公司法!

一、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專的一個法律屬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二、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拾』 關於經濟法中公司法的一個案例分析~急~~~

1、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專估價並可以依法屬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出資方式符合法律規定。
2、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規定。
3、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約定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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