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責任、經濟法責任、經濟法律責任的聯系與區別
經濟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區別: 經濟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區別: 法律責任可以分為經濟法律責任、民商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等,經 濟法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 (一) 產生的依據不同 經濟法律責任產生的直接依據是行為主體的經濟違法行為。 經濟違法行為是指經濟法主 體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經濟的過程中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經濟法律、 法規, 並依法應承擔經濟 法律責任的行為; 民商法律責任產生的直接依據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的民商事違法行為, 民 商事違法行為是指民事主體、 商事主體在民事、 商事活動中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民商事法律、 法規, 並依法應承擔民商法律責任的行為; 行政法律責任產生於行政法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 行政違法行為是行為主體違反了國家行政法律、 法規的行為; 刑事法律責任產生於刑事違法 行為, 雖然有些經濟違法行為具有經濟違法和刑事違法雙重屬性, 但一般經濟違法行為和嚴 重經濟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的界限應當是明確的,只有刑事違法行為才會產生刑事責 任。同時,刑事違法行為也並非只能產生於經濟領域。 (二)產生的過程不同 經濟法律責任產生於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的過程中, 而在市場運行過程中由 於市場調節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不能歸結為經濟法律責任; 民商事法律責任則是產生於民商 主體在進行平等的民商事活動過程中, 兩種活動過程的區別主要在於需不需要國家直接或間 接進行干預和調控; 刑事法律責任除了可以在此領域和過程產生之外, 還可以在其他非國家 干預經濟的過程和領域內產生。只要發生嚴重侵犯國家、社會、個人權益,嚴重擾亂社會秩 序的行為,就可以產生刑事法律責任。 (三)內容不盡相同 雖然經濟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具有多樣性和非財產性, 雖然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也 並非都具有經濟性, 但經濟法律責任應主要是一種經濟責任, 這是因為其產生的依據具有經 濟性;民商法律責任雖然也具有經濟性,但因民商事違法行為的多重性,也就決定了其法律 責任的內容必然具有多樣性,其中,非經濟性的人身責任就是重要的民事責任形式;雖然經 濟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都是在國家機關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過程中產生的, 但其活動的 內容存在較大區別, 因而由此活動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也必然存在很大差異。 經濟法律責任主 要是一種經濟責任,而行政法律責任則是非經濟性或者說主要是非經濟性的。 (四)實現的方式不同 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是經濟制裁、 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但以經濟制裁和行政制裁 為主。民商事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是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但以民事制裁為主。行政法律責 任的實現方式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但以行政制裁為主。 其中行政制裁又可以分為行政 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 刑事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包括刑罰處罰和非刑罰處罰, 但以刑罰處罰 為主。 (五)追究責任的程序不同 經濟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行政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此外還包括行政復議、 國家賠償等程序。 民商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等。 刑事法律責任 的追究程序主要是刑事訴訟。
⑵ 簡述經濟法律責任的形式有那些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專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責屬任是指因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范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
可分為懲罰性行政責任、強制性行政責任和補救性行政責任。懲罰性行政責任的 行政責任
主要形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強制性行政責任包括強制劃撥、執行罰等;補救性行政責任的形式較多,主要有:認錯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撤銷違法、糾正不當、返還權益、行政賠償等。
希望採納
⑶ 經濟法責任的特徵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具有以下三點特徵:
1、按照承責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責任。
2、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3、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3)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思維導圖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五個特點如下: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3]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經濟法責任
網路-經濟法
⑷ 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簡述並舉例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三種: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經濟法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構成犯罪依法應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即刑罰。根據《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①;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主體在經濟管理與經濟活動中產生的權益爭議。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的正常運行,必須採取有效的方式對經濟糾紛予以及時解決。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主要有:當事人協商和解、有權機關進行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對不同類別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糾紛,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解決糾紛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為仲裁、行政復議和訴訟。
(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仲裁是一種解決經濟糾紛的有效方式,在現實生活中被廣泛地應用,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相比,更為靈活便利。仲裁的基本法律規定是1994年8月對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次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
1.仲裁的基本原則。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如果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當事人還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後,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仲裁機構應以客觀事實為根據,以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作為作出仲裁裁決的標准;為了准確地認定事實,仲裁庭必須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和鑒定人的鑒定意見,防止偏聽偏信和主觀臆斷。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在適用法律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無明文規定的,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對任何一方施加壓力。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它不隸屬任何國家機關。仲裁組織僅對法律負責,依法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院可以依法對仲裁進行必要的監督。
⑸ 法律思維是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需要具備的思維導圖
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的特定從業思維方式,是法律人在決策過程中按照版法律的邏輯,權來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維方式。
例如:一位普通人看到鍾表不走了,可能會說「這只鍾表壞了」,但一位法官或律師看到鍾表不走了,只會說「這只表不走了」,絕不會說「這只表壞了」。這就是普通人與法律人思維的不同。即是什麼就是什麼,尊重客觀事實,不擴大不縮小不猜想不聯想。
⑹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三種責任
種類
具體責任
1.民事責任
10種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2.行政責任
行政處分(內部制裁措施)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罰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主刑
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⑺ 法律思維導圖
⑻ 經濟法責任有什麼_
經濟法責任是以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對法律責任進行分類的結果,是經濟法主體因其來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上的不利後果。經濟源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以及直接基於法律的規定而加於行為人的負擔。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可以依據不同的標准,作出不同的分類。
1.按照承責主體知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責任。
2.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3.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道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