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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關貿總協定規定

發布時間:2021-02-26 05:34:01

① 國際經濟法的判斷題請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1.錯,同時要表明提議人有在其建議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方構成要約。
2.錯,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還包括國內立法等。
3.錯,反補貼協議(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 Agreement)的簡稱,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是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同名協議的基礎上修改和補充的,是對《關貿總協定》第6條、第16條規定的具體化。
反傾銷協議(Anti-mping Agreement),即《關於執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是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反傾銷守則》的基礎上修改和補充的。
4.對,國際逃稅是指跨國納稅人採取某種違反稅法的手段或措施,減少或逃避其跨國納稅義務的行為。國際逃稅屬於違法行為。
5.對
6.錯,貨款主要是跟單托收。光票托收(CLEANBILLFORCOLLECTION),是指賣方僅開立匯票而不附帶任何貨運單據,委託銀行收取款項的一種托收結算方式。一般來講,光票托收用於收取貨款尾數、代墊費。
7.對,公約只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對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不能適用該公約作了明確規定。

② 國際經濟法,求大神解答!

1.錯,同時要表明提議人有在其建議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方構成要約。2.錯,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還包括國內立法等。3.錯,反補貼協議(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 Agreement)的簡稱,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是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同名協議的基礎上修改和補充的,是對《關貿總協定》第6條、第16條規定的具體化。反傾銷協議(Anti-mping Agreement),即《關於執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是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反傾銷守則》的基礎上修改和補充的。 4.對,國際逃稅是指跨國納稅人採取某種違反稅法的手段或措施,減少或逃避其跨國納稅義務的行為。國際逃稅屬於違法行為。5.對6.錯,貨款主要是跟單托收。光票托收(CLEANBILLFORCOLLECTION),是指賣方僅開立匯票而不附帶任何貨運單據,委託銀行收取款項的一種托收結算方式。一般來講,光票托收用於收取貨款尾數、代墊費。7.對,公約只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對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不能適用該公約作了明確規定。

③ GATT的「祖父條款」是什麼意思

祖父條款是一種規定,它說的是,某些人或者某些實體已經按照過去的規定,從事一些活版動,新的法規可以免除權這些人或者這些實體的義務,不受新法律法規的約束,繼續依照原有的規定辦事。

"祖父條款",原來是指:法律規定南北戰爭前,享有選舉權的白人後代,即使沒有文化也有選舉權。

當初,美國南方的一些州,為了保持民主黨的優勢削減非洲裔美國人的勢力,在選舉方面作出某些規定與限制,比如文化水平,財產。這些主要是限制黑人選民的,但是,一些貧窮白人也受到了限制。

許多北方州也支持這樣做。1889年至1913年期間,北方九個州要求選民會閱讀英文,使得外國出生的美國人、文盲沒有選舉權。

在這里,祖父條款主要是限制非洲裔美國人的。它允許1867年以前有選舉權的人與他們的後代,繼續擁有選舉權,不受新法規的限制。

這樣,選民減少了三分之一,黑人選民減少了三分之二。

④ 國際經濟法上的gatt是什麼意

GATT指關稅貿易總協定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 是一個政府間締結的有關關稅和貿易規則的多邊國際協定,簡稱關貿總協定。它的宗旨是通過削減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削除國際貿易中的差別待遇,促進國際貿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的生產與流通。關貿總協定於1947年10月30日在日內瓦簽訂,並於1948年1月1日開始臨時適用。應當注意的是,由於未能達到GATT規定的生效條件,作為多邊國際協定的GATT從未正式生效,而是一直通過《臨時適用議定書》的形式產生臨時適用的效力。
相關資料請見http://ke..com/link?url=uhS2otYPYeWRY2pMN6OtSKkgem-

⑤ 國際經濟法是如何產生和法展的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法律規范的總稱。
何謂國際經濟關系?學者界說可分為兩大類。一說認為國際經濟關系專指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由於經濟交往而產生的各種關系;其主體,限於國家、國際組織以及在國際公法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其他實體。另一說則認為國際經濟關系不僅包含上述內容,而且包含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由於經濟交往而產生的各種關系;其主體,包括在國際民商法、國際私法上具有獨立人格的個人或組織,即屬於不同國家的國民個人(自然人)及各種法人。
國際經濟法,就其廣義的內涵而言,是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各國的統治階級為了自身的利益,總是盡力把自己所需要的各種秩序建立起來和固定下來,使它具有拘束力、強制力,於是就出現了各種法律規范。法律就是秩序創建的固定化和強制化。法律與秩序兩者之間的這種密切關系,是具有普遍性的。為維護各個歷史時期的國際經濟秩序制訂了具有一定約束力或強制性的國際經濟行為規范,即國際經濟法。它是鞏固現存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衡諸歷史事實,上述第二種見解是可以接受的。迄今為止
,國際經濟法經歷了萌芽、發展、轉折更新三大階段,而每一個大階段又可劃分為若干個時期。
一、萌芽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這一階段,大約在公元前數世紀到公元16世紀,其中包括:
(一)羅得法
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現國際經濟往來和國際貿易活動。各國商人約定俗成,逐步形成了處理國際商務的種種習慣和制度,並逐步形成了有拘束力的商事法規或商事習慣法,實質上就是國際經濟法的最初萌芽。由於位於地中海東部的羅得島是當時亞、歐、非海上交通要沖和國際貿易中心,長年實踐積累形成的商務習慣常為當地的商務法庭斷案時所援引適用,並且逐漸被匯輯為法典,這就是傳說中的「羅得法」。
(二)羅馬法中的「萬民法」
在古代的羅馬法中,有「市民法」與「萬民法」之分,後者即是專門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非羅馬公民之間以及非羅馬公民相互之間的貿易和其他關系的法律。羅馬法中有關國際商務往來的規定,在古代即已逐步推行於西歐大陸,後來對世界許多地區影響甚大。
(三)中世紀的國際性商事法典
公元10-15世紀間,歐洲許多自治城市國家各有立法的局面日益不能適應頻繁商務往業的需要。必須設法排除各地法律歧異,遵守共同的行動准則,於是逐漸形成獨立於東道城市或東道國立法的另外一套行為規范。行會組織設置自己的特殊法庭,或由本地商人與外國、外地商人組成混合法庭,依據商業習慣或共同的行為規范所作出的判決,往往被編纂為各種商事習慣法法典,成為日後處理同類案件的依據。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大約編纂於13世紀的《康索拉多生活費商法典》。
(四)「漢薩聯盟式」的商務規約
歐洲中世紀時期城市國家之間締結條約以建立共同商法規則,其中某些重要的商約作為近現代國際商務條約的萌芽和先河具有一定的意義,最引人注目的是「漢薩聯盟」的商務規約,其目的在於互相保護它們的貿易利益和從事貿易的公民,並且共同對付聯盟以外的 「商敵」。對於聯盟內部各盟員城市之間的商務爭端,則應當按有關規定交付仲裁。
二、發展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17世紀以後,資本主義世界市場逐步形成,相應地,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國內立法,大量出現,日益完備。
(一)雙邊國際商務條約
這個歷史階段的各種雙邊商務條約可以大體區分為兩類,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如果締約國雙方都是主權完全獨立、國力大體相當的國家,締約時雙方都完全出於自願,條款內容是互利互惠的,這就是平等條約。反之則是不平等條約。
(二)近現代國際習慣
與雙邊國際商務條約並存的,還有許多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習慣,都貫串著強烈的殖民主義、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精神。這是強者用以維持當年國際經濟秩序的一種「惡法」。
(三)多邊國際商務專題公約
除了雙邊性商務條約和協定之外,這個歷史階段的後期又陸續出現了多邊性的國際商務專題公約。各締約國對於專門針對某些常見的商務問題作出的統一規定都有遵循、執行的義務,其中影響較大的,如《關於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關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關於商標國際注冊的馬德里協定》,等等。
(四)多邊國際專項商品協定
周期性的「生產過剩」和經濟危機使各利害沖突的有關國家為了避免兩敗俱傷,針對某些「商戰」激烈的專項商品,達成多邊性的國際協定。這就是國際卡特爾專項商品協定。早在19世紀末葉20世紀初期就已陸續出現,特別是經歷了1929年世界性的「生產過剩」和經濟危機以後,更是層出不窮。其獨特之處:第一,內容和范圍具有特定的專題性或專項性;第二,作用和效果實際上主要用來調整私人之間的涉外經濟關系;第三
,以國際公約的形式出現,對締約國政府具有法律拘束力。
(五)近現代國際商務慣例
為了減少和避免誤會和紛爭,提高國際商務活動的效率,有些國際組織或者學術團體,歸納和整理商務活動中的某些習慣做法,制訂和公布各種商務規則,供各國商事當事人自由選擇採用。一經採用,就成為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拘束力的經濟行為規范。例如,1860年《格拉斯哥規則》;1928-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1933年,《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36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等等。其特色在於:第一,有關文本都是由國際性民間團體或非政府組織制訂的;第二,所定各項規則,本身並不具備法律上的拘束力或強制力,僅供各國商務當事人立約參考和自由選用,但當事人一旦採用並訂入正式合同條款,即產生法律約束力;第三,國家政府機關或國有企業如以一般法人身份參加國際商務活動,而且在有關經濟合同中明文規定選用某種國際民間商務條規,即同樣要受它約。
(六)近現代各國商事立法
近現代各個民族國家中商事立法逐漸完備,是因為:第一,近現代較大規模的商事活動向來具有越出一國國境的特性,各國國內商事立法大多參考和吸收了國際商務活動中所約定俗成的各種慣例;第二,由於主權國家享有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因此各國的商事法規也同時適用於本國商人涉外的商務活動或商事行為,從而成為國際經濟法規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總之,在前述歷史階段時的許多事實表明:近現代各民族國家的商事法制中,不論是「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還是英美方式,其共同趨勢有二:第一,作為國內法的商事法規,內容日益豐富完備,並逐步走向國際統一化;第二,這些國內法同時被用來調整一定的國際經濟關系,成為此類涉外商務活動的行事准則或行為規范,從而大大豐富了國際經濟法的內容,推進了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三、轉折更新階段的國際經濟法
自從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40多年來,國際社會產生了並繼續產生著重大的變化,第三世界作為一支新興的、獨立的力量登上國際政治和國際經濟的舞台。它和第一、第二世界,既互相依存和合作,又互相抗衡和爭斗,異致國際經濟關系逐步發生重大轉折,出現機關報的格局,相應地,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出逐步進入「除舊布新」的重大轉折時期。
(一)布雷頓森林體制和關貿總協定
戰後「布雷頓森林體制」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在國際經濟關系領域中發揮了重大作用。 1944年7月,在美國的布雷頓森林召開了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訂了《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在1945年12月分別正式成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1947年10月,在日內瓦簽訂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關隨即成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迄今為止,參加前兩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達178個以上,參加後一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達125個以上,從而使這三項協定及其相慶機構都具有全球性的影響。
國際社會開始進入以多邊國際商務條約調整重大國際經濟關系的重要階段,具有不同於以往階段的新特點:第一,上述三個多邊協定所調整的對象,是國際貨幣金融、國際關稅壁壘和國際貿易往來等牽動整個體制的重大問題、要害問題,影響到各國經濟生活和國際經濟關系的全局和根本。第二,過去許多雙邊性的商務條約只簡略地涉及到關稅、貿易、貨幣匯兌問題,其有關規定的廣度和深度,遠遜於上述三個多邊專項協定。第三,過去這些雙邊性商務條約,規定不一,其適用范圍也只限於締約雙方,而上述三個多邊專項協定具有廣泛得多的國際統一性和普遍性。
但從本質上和整體上看,它是舊時代國際經濟舊秩序的延續,不能認為它「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創立國際經濟法新規范的斗爭
二戰結束50年來,全世界眾多弱小民族始終不渝地為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廢除國際經濟法舊規范和創立國際經濟法新規范而進行斗爭,有幾個重大回合,是特別引人注目的:
1.第一次亞非會議(萬隆會議)
1955年4月,包括中國在內的28個擺脫殖民統治的亞洲和非洲國家在印度尼西亞的萬隆,第一次在沒有殖民國家參加下,討論了弱小民族的切身利益問題,並以《亞非會議最後公報》,首先吹響了發展中國家共同為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而團結戰斗的號角。
2. 《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
在眾多發展中國家的聯合斗爭下,聯合國大會於1960年底通過了《關於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的宣言》,庄嚴宣布「必須迅速和無條件地結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在1962年底又通過了《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它們為發展中國家徹底擺脫新、舊殖民主義的剝削和控制,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提供了法理上的有力根據。
3.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在發展中國家的積極倡議下和大力推動下,1964年底組成了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以逐步改變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亞非拉許多發展中國家以及南斯拉夫在1964年聯合組成了「77國集團」,在許多重大的國際問題上,特別是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問題上,都採取統一行動。
4. 《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50年代和60年代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在除舊布新方面取得的初步成就,為70年代國際經濟法的重大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1971年,中國恢復了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70年代以來,南北矛盾上升到一個新的層次:發展中國家開始要求對現存的國際經濟結構,從整體上逐步實行根本變革。
聯大於1974年4月召開了第6屆特別會議,圍繞著「原料和發展」這一主題,一致通過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這是發展中國家戰後多年來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各項基本要求的集其大成,其確立的基本法律觀念和基本法理原則,是新型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發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今後進一步建立新型國際經濟法規范體系的重要基石。
(三)多邊國際商務專題公約的發展
二戰結束以來,又增添了相當數量次要的、帶技術性的國際商務專題公約,體現了國際范圍內商事法規統一化日益加強的客觀趨勢。1952年簽訂了《世界版權公約》;1964年簽訂了《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以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1966年,聯大第21屆會議設立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並在其主持下,制訂通過了一系列國際商務專題公約,諸如1974年的《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1978年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通常簡稱《漢堡規則》)、1980年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等等。從此以後,國際商事法規的統一化和法典化,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
(四)區域性或專業性國際經濟公約的出現
二戰結束以來,形形色色的區域性或專業性的國際經濟條約及其相應組織不斷出現,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以西方發達國家為締約國的國際經濟條約及其相應組織,第二類是以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為基本締約國的國際經濟條約及其相慶組織,第三類是以發展中國
家為締約國的國際經濟條約及其相應組織。
值得注意的是:1988年4月間,「77國集團」中的46個國家在南斯拉夫正式通過並簽署了《全球貿易優惠制協定》。這有助於它們在經濟上實現集體的自力更生,減少對發達國家的依賴;在政治上也可以提高它們在南北談判中的地位。這將對世界多邊貿易體制和格局產生一定的影響
,並將推進整個世界貿易的健康發展。
(五)國際商務慣例的發展
二戰結束以來,國際商務慣例的編纂成文,不斷更新並日趨完備。例如,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歷經多次修訂補充,內容大為豐富發展,適用范圍也更加廣泛;1933年公布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歷經五度修訂,並自1962年起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又於1958年草擬、1967年修訂公布了一套《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並於1978年再次修訂,並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這對於減少國際商務紛爭、促進國際商務發展,都起著重大的作用。
(六)各國涉外經濟法的發展
各國分別制定的涉外經濟法也有重大的發展和轉折,主要表現是:
第一, 發達國家中,各國的經濟立法,包括涉外經濟法,層出不窮,日益細密;
第二, 戰後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互相滲透和逐步交融,內容和形式上常互相吸收和互相參照。歐洲共同體已進一步發展成為「歐洲聯盟」,今後聯盟內部兩系各成員國涉外經濟立法的互相滲透與交融,勢必更加廣泛和深化。
第三, 戰後各種區域或專業性的國際經濟組織的有關條約、規則和章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促使這些國家各自對國內的經濟立法作出相應的調整,從而這些成員國的涉外經濟法在有關地區或有關領域內漸趨一致或統一。
第四,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戰後相繼擺脫殖民統治、取得政治獨立的眾多弱小民族,都極其注重創建自己的涉外經濟立法體系,在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各個方面制定有關有法律和條例,藉以保衛國家經濟主權,維護民族經濟權益。

⑥ 國際經濟的判斷題!很著急謝謝

1.錯,同時要表明提議人有在其建議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方構成要約。 2.錯,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還包括國內立法等。 3.錯,反補貼協議(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SCM Agreement)的簡稱,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是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同名協議的基礎上修改和補充的,是對《關貿總協定》第6條、第16條規定的具體化。反傾銷協議(Anti-mping Agreement),即《關於執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GATT 1994),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是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反傾銷守則》的基礎上修改和補充的。 4.對,國際逃稅是指跨國納稅人採取某種違反稅法的手段或措施,減少或逃避其跨國納稅義務的行為。國際逃稅屬於違法行為。 5.對 6.錯,貨款主要是跟單托收。光票托收(CLEANBILLFORCOLLECTION),是指賣方僅開立匯票而不附帶任何貨運單據,委託銀行收取款項的一種托收結算方式。一般來講,光票托收用於收取貨款尾數、代墊費。 7.對,公約只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對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不能適用該公約作了明確規定。

⑦ 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問題

圖書目錄-WTO反傾銷協議解讀
第1章 概述
第1節 傾銷與反傾銷的基本概念——《WT0反傾銷協議》第1條
1.傾銷的概念
2.傾銷的分類
3.反傾銷制度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
第2節 國際反傾銷法律制度概述
1.反傾銷制度的產生
2.美國反傾銷法
3.歐盟反傾銷法
4.中國反傾銷法體系的建立
第3節 《關貿總協定》以及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議的歷史發展過程
1.《關貿總協定》第6條的產生
2.20世紀50、60年代《關貿總協定》第6條的有關規定適用情況
3.肯尼迪回合《關於執行第6條的協議》
4.東京回合《1979年反傾銷守則》
5.烏拉圭回合《關於執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
第4節 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議的結構
第5節 經典案例
第2章 傾銷的確定——《WTO反傾銷協議》第2條
第1節 傾銷的相關定義
1.《WTO反傾銷協議》對傾銷的定義
2.同類產品的確定
第2節正常價值的確定
1.國內市場銷售價格
2.向第三國出口價格
3.結構價格
第3節出口價格的確定
1.實際出口價格
2.推定價格
3.轉口貿易的影響
第4節 價格比較及傾銷幅度的計算
1.傾銷幅度計算
2.價格比較的原則
3.比較方法的選擇
第5節 經典案例
第3章 損害的確定——《WTo反傾銷協議》第3條和
第4條
第1節 與損害調查有關的概念
1.確定產業損害的意義
2.協議第3條的結構
3.產業損害調查期限
4.傾銷進口產品的范圍
第2節 國內產業——《WTo反傾銷協議》第4條
1.國內產業的定義
2.關聯企業的排除
3.地區產業
4.國內產業的定義與損害調查之間的關系
5.區域經濟共同體
第3節 調查機關對損害的審查標准
1.產業損害調查的一般標准
2.對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的變化的審查
3.關於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影響的審查
4.實質性損害之威脅
5.對國內產業的新建產生嚴重阻礙
第4節 產業損害的其他問題
……

圖書簡介-WTO反傾銷協議解讀
本書對每個單一法律文件逐條進行解釋,每一個協定的釋義均構成一篇獨立文章,且均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簡要說明該協定的相關背景、發展,在WTO整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部分:逐條闡釋,根據每一條的不同情況繁簡不同,突出重點……重點解釋特殊條款和主要條款,同時用相關的案例作為佐證。對於協定條文涉及的其他國際條約及相關協定或協定的內容,盡可能地作出介紹,幫助讀者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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