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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征稅行為

發布時間:2021-02-26 10:29:53

經濟法中免稅科目與不征稅科目有什麼區別

《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首次在我國法律上確立了「不征稅收入」概念,這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一大制度創新。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財政撥款是指政府在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時,按照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撥款,比如對農業、教育、醫療、環保、科技等領域的資金投入,具體可表現為財政補助、專項財政補貼等,企業、事業單位等主體如果獲得相應的財政撥款,不管是從獲取目的,還是從資金性質等角度分析,該項收入都具有突出的公益性,雖然財政撥款也是一種收益,但按照可稅性原理,如果一項收益具有非盈利性或公益性,就不應該對其征稅,因此不應對財政撥款征稅。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決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一方面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或具有非營利性,或具有公益性及公平性,從而不具有可稅性;另一方面,兩者多屬於財政性資金,都是國家的財政收入,基於「征稅者不對自己征稅的原理」,兩者也具有不可稅性。

雖然免稅收入如國債利息收入,也不具有可稅性,但它在性質上屬於稅收優惠,是國家基於經濟效率、社會公平、政治穩定等政策性的考慮,運用稅收政策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對特定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給予減除或減輕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進一步說,它是一種稅式支出,即國家為達到一定的政策目標,在稅法中對正常的稅制結構有目的地規定一些背離條款,造成對特定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的稅收優惠,並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以起到稅收激勵或照顧的作用。

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的區別可簡要歸納為:不征稅收入本身不構成應稅收入,而免稅收入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基於稅收優惠政策而予以免除,這可以說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理論意義所在。

⑵ 經濟法基礎消費稅徵收范圍有幾類

消費稅征稅范圍
1.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用於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1)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託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託方收回後繳納消費稅。
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三種假的委託加工:如果出現下列情形,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不得作為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受託方而應按銷售自製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1)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2)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3)受託方以委託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託方收回後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消費稅只徵收一次: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託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了消費稅,再出售的,不再徵收消費稅。
3.進口應稅消費品
單位和個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繳納消費稅。為了減少征稅成本,進口環節繳納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4.商業零售金銀首飾
5.批發銷售卷煙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在銷售時納稅。

⑶ 國際經濟法中雙重征稅的影響有哪些

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主要是指在國際經濟活動中,當發生兩種稅收管轄權重疊時,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國家,通過優先承認跨國納稅人向行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國家所繳納的稅收來藉以減輕或消除國際重復征稅。
在各國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中通常採用的避免、消除或緩和國家重復征稅的方法主要有免稅法、扣除法、低稅法、抵免法等。
(1)免稅法,免稅法也稱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國家,對本國居民來源於國外的所得免稅,只對來源於國內的所得征稅。實行該方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獨占征稅權,這就意味著居住國政府完全放棄對來自國外的所得征稅的權力,將這種權力留給該筆所得的來源國政府。
(2)扣除法,扣除法也叫列支法,是指居住國政府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時,將納稅人的國內所得和國外所得匯總後,扣除納稅人來源於國外所得所繳納的外國稅額而僅就其餘額按居住國政府規定的稅率征稅的方式。
(3)低稅法,與扣除法相類似的還有低稅法,即居住國政府通過對其居民來源於國外的所得單獨制定較低稅率的方式來減輕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4)抵免法,抵免法是指居住國政府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時,通過允許納稅人以在國外繳納的稅款沖抵本國匯總國內外所得按本國稅率所計征的稅額的方法。

⑷ 《初級經濟法》考點關稅納稅人和稅目有哪些內容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關稅納稅人

貿易性商品的納稅人是經營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物品的納稅人包括:

1.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種運輸工具上服務人員入境時攜帶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饋贈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個人物品的所有人;

4.進口個人郵件的收件人。

二、關稅課稅對象和稅目

征稅對象又叫課稅對象、征稅客體,指稅法規定對什麼征稅,是征納稅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客體或標的物,是區別一種稅與另一種稅的重要標志。

稅目即征稅對象的具體內容,是在稅法中對征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的征稅品種和項目。

課稅對象是一個稅種區別於另一種稅種的主要標志,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每一種稅都必須明確規定對什麼征稅,體現著稅收范圍的廣度。一般來說,不同的稅種有著不同的課稅對象,不同的課稅對象決定著稅種所應有的不同性質。國家為了籌措財政資金和調節經濟的需要,可以根據客觀經濟狀況選擇課稅對象。正確選擇課稅對象,是實現稅制優化的關鍵。

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課稅對象,如消費稅是對消費品征稅,其征稅對象就是消費品(具體如煙、酒都是消費稅的征稅對象);房產稅是對房屋征稅,其征稅對象就是房屋;征稅對象是稅制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因為它規定了征稅與否的最基本界限,凡是列入某一稅種的征稅對象,就在這種稅的徵收范圍,就要征稅;而沒有列入征稅對象的,就不在這種稅的徵收范圍,就不征這種稅;征稅對象與稅目、計稅依據、稅源、稅本的關系。

規定稅目首先是為了明確具體的征稅范圍。同時,稅目也體現了不同的稅率。稅目的設計,有列舉法,即按照每一種商品或經營項目分別設計的稅目,如電視機、錄像機等,一種商品就是一個稅目;也有以概括法設計的、即按照商品類別或行業設計的稅目,如文化用品類、電子產品類、日常用化工類等,一個類別的商品是一個稅目。這兩種方法各有其特點,前者界限明確,便於掌握,但稅目過多,不便查找:後者稅目較少,查找方便,但稅目過粗,不便准確掌握,容易出現納稅稅收負擔不合理的情況:一般而言,現代稅收制度在稅目的設計上這兩種方法有機結合,使納稅人稅收負擔公平、又有利於稅收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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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經濟法基礎中的下列8中視同銷售行為分別舉例,謝謝

(8)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比如初級實務中111頁的例子:
將電版暖氣作為福利發權放給員工,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電暖器

⑹ 經濟法中的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這是典型的合同行為,不是經濟法中的法律行為。

⑺ 經濟法中有哪些行為性質

論經濟法的公平價值

摘要: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以社會本位為基礎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也是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相統一的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關鍵詞:公平 社會本位

一、以社會為本位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石

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是指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對,但又不是後者的集合或某種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後者合力的結果或有機總和。〔1〕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具有獨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為它建立在以社會為本位的基石之上。

經濟法是在公法對私法的介入,以國家之手對市場失靈的干預中產生的。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學上形成了孟德斯鳩、霍布斯為代表的自然法學派。自然法學派從天賦人權的哲學思想出發,認為法就是由人類理性和由事物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聯系。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現,是客觀存在的普遍規律。在經濟學上,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佔主導地位。他認為在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客觀經濟規律會自發實現「自然秩序」。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這種「自然秩序中」,當理性人在追求其個人利益的目標時,他好像被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著去實現公共最好福利。這只看不見的手就是市場。他認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對經濟的任何干預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權力應主要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國家」的模式。自然法學派和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在這個時期,以國家干預為主要特徵的經濟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發展。〔2〕

然而,亞當·斯密所描繪的完全依靠市場調節,來達到的理性的人與社會和諧發展的「自然秩序」並沒有很好地實現,展現在我們面前的是這樣一幅圖畫:環境污染、資源過度開采、貧富分化、市場壟斷、公共產品短缺等。在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進入壟斷階段後,經濟危機的周期性爆發,也桎梏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調節的盲目和滯後,個體組織生產的有序與整個社會生產的無序,個體利益的局部性與短期性,往往使個人利益得以彰顯,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忽視。對此,以個人為本位的民法是無能為力的。尚須「國家之手」的干預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進而恢復經濟的自由與有序、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格局。經濟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平。它強調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必須對社會的經濟發展而不只是對個別人的特定利益承擔義務。〔3〕有些行為,在民法來看,也許是無可厚非的,但如果這種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脅時,就會受到經濟法的規制。如微軟收購Intuit軟體公司,可謂是個互贏的商業行為。Intuit的股東希望通過其企業被收購而獲得微軟的投資,並利用微軟龐大的國際分銷網分得好處。微軟則希望獲得Intuit公司開發的已佔有個人財務軟體市場近70%分額的Quicken軟體。這場收購雙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條件要求。然而美國政府擔心收購完成後,微軟會獨霸全美的個人財務軟體市場,執意向法院起訴,最終導致了這場交易的流產。〔4〕經濟法總是以個別經濟活動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對比效果為參照,來評價公平價值的實現。

國家干預也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從某種方面講,政府因其本身的特點,在某些時候,也有產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首先政府幹預經濟,往往以國家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大多數情況下,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是一致的,例如,保護耕地與發展經濟佔用耕地是矛盾的。所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規劃,嚴格佔用耕地審批制度,遵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徹底落實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這樣,就會既有利於保護耕地,維護農民的權益,又保障了國家的建設用地,達到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統一。但是,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並不完全一致,也會有沖突。如國家為快速發展經濟,過度佔用耕地,則可能暫時有利於國家利益,而損害了社會利益。其次,政府幹預手段的落後,反應的遲鈍,往往難以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形勢。政府在宏觀調控方面有優勢,而微觀管理方面不足。政府處於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機構,信息廣泛,但也難免會有偏差,導致決策的失誤。最後,政府作為社會的一個組織,在發揮經濟職能,對社會進行規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難免會有尋租現象。且由於目前監督機制不完備,在我國官本位歷史傳統影響下,易滋生腐敗。有鑒於此,在政府幹預社會經濟生活的過程中,干預的程度、方式、方面,都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加強政府幹預的科學性,提高政府人員的素質。

二、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

羅爾斯認為,形式正義執行法律和制度時應當平等適用於屬於它們所規定的各種各樣的人。由形式正義產生形式上的公平。在民法上,公平主要是指形式公平。它意味著機會平等。而機會平等至少要有四個方面的規定性:即社會資源平等地向市場主體開放;競爭的起跑線均等;市場主體同等的不受歧視;市場主體平等的擁有實現其經濟目的的手段。〔5〕民法所強調的機會公平,是以實現抽象的人格平等和個人自由為條件,將作為民事主體的人視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視客觀存在的人所處的環境和其自身所具備的一切具體特徵,給予民事主體同樣的法律保護。

但是,法律的普遍性並不能應對社會生活的復雜組合。在以競爭為主導的市場經濟中,市場經濟主體形式上的公平卻產生著實質上的不公平。就如一個億萬富翁不可能與一個乞丐具有的條件一樣,經濟法認為,一個經濟巨人與一個經濟侏儒也是不在一個起跑線上的,即使法律賦予他們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由於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諸如行政壟斷、地方保護、信息偏差、經濟實力、地理位置、基礎設施等一系列差別因素的存在,給市場經濟帶來的實質不公,使得民法的形式公平難以實現。形式公平,也是經濟法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標。每個市場經營主體,不論其所有制形式、所在區域的不同,都有進入市場進行平等競爭的機會。經濟法既不為某個市場經營主體在競爭中獲勝創造特別優越的條件,也不特別給某個市場經營主體製造障礙,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失敗。〔6〕

形式公平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礎,是在追求實質公平的條件下的形式公平。民法忽視市場主體的經濟實力、技術經驗等方面的個性特徵,而對他們一視同仁的規定,勢必造成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盛行,產生實質不公平。經濟法恰恰重視個體差異,將市場主體按一定的標准細化為不同類型,屬於同等條件的,同等對待。如同樣的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相等;同樣的生產者,所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等。

經濟法以實質公平為其更高公平價值目標。實質公平是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等方面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7〕實質公平要求一方面對具備特殊條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場主體的某些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義務或減少其權利。以反壟斷為例,從現代反壟斷法實現來看,(一個企業)單純的市場控制力通常並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評價,只有當特定的具有市場控制力的企業將其控制力濫用時,法律才對其進行限制或禁止。而企業僅僅具有市場控制但未行濫用,或企業之行為雖有濫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場控制力,則兩者均不違反反壟斷法。另一方面,實質公平對遭受或易於遭受經濟特權侵害的弱小主體進行特別保護,賦予其更多的權利,而承受較少的義務。如各國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如銷售者在銷售中存在欺詐,消費者可以商品價格的兩倍向銷售者索賠。為方便消費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這些規定,從形式上看在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他們的權利義務是不公平的。但是,生產者有責任生產出質量合格的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有誠實信用的義務。與消費者相比,他們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消費者處於弱者地位。由此可見,經濟法的實質公平體現了對弱者進行保護的實質公平。

經濟法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還相統一於社會本位的基石之上,體現在:經濟法為社會公共利益,不同時期調整內容也不同,其公平價值取向也不同。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為鼓勵吸引外商來投資,加速我國經濟發展,促進改革開放的步伐,就出台了許多優惠政府,使得那些在資本、管理經濟上比我國企業雄厚、豐富得多的外國企業,享受到了中國企業都享受不到的有利條件。這對我國企業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是不公平的。在經過二十年的改革開放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建立並初步完善,作為WTO的成員,我國的市場競爭規則要同世界接軌,就要求市場經營主體平等地參與競爭,就需要逐漸減少外資企業的優惠條件,讓他們享受國民待遇。再如,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壟斷企業的經濟力量非常強大,所以,反壟斷法是這些國家經濟法的核心。而在我國目前,為增強經濟全球化中我國企業的競爭力,發揮企業的規模效應,應鼓勵、支持建立大型企業集團,實現同我國企業間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

經濟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條件下同等對待;又追求實質公平,即不同等條件下不同等對待,二者是統一的。形式公平是實質公平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形式公平的實質公平是平均主義。平均就是在機會的擁有和財富的分配上,無視能力和特殊需要的存在而曲解為簡單的按份分攤,是與平等背道而馳的。〔8〕實質公平是經濟法的更高目標。實質公平是形式公平的必然發展。沒有實質公平的形式公平,形式公平的目標也不能最終實現。

三、經濟法的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隨著人類文明的加速發展,尤以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以來,人類面臨到了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新問題。世界財富的增長並沒有使所有的國家以及每個國家中所有的地區受益,相反,卻加大了他們之間的貧富差距。人類生產力的極大提高,人口大爆炸,使得他們能夠而又不得不向大自然攫取更多的資源。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利用,導致人類生態環境的惡化。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森林面積銳減、礦產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等,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延續。在對傳統的工業文明和發展模式進行深刻的反思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種新的發展和發展模式———可持續發展。目前,可持續發展的比較權威的解釋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9〕其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涵:第一,人類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權利,但這些權利必須通過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爭取;第二,當代人在創造與追求自己的發展時,應承認並努力作到使自己的機會和後代人的機會平等;第三,為了今世和後代的利益,環境必須成為發展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10〕

經濟法的公平觀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觀,既體現當代人間的公平,又蘊涵代際人間的公平,是追求更廣泛意義上的社會公平。當代人間的公平,即維護所有當代人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並滿足其為此的基本需要。它要求一國內地區間有平衡的發展。在一國內不同地區之間,由於區位條件、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影響經濟發展的因素不同,造成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等。在某些特定時期,國家為了整體發展的需要,甚或對一些條件好的地區予以政策優惠,來推動這些地區經濟的發展,從而加劇了不平等的存在。我國東部和中、西部的發展就是一個很好的佐證。區域經濟不平衡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快中西部地區的發展,關系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關系地區協調發展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是實現第三步戰略目標的重大舉措。」〔11〕代際間的公平,即當代人不能因為自身的發展與需要而損害人類世世代代滿足需求與發展的條件,要給子孫後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的能力的權利。科技的發展,使得後代人有可能開發出新的能源並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但其發展仍然離不開大量的自然資源。環境是人類共同的財富,我們應留給下一代一個清山綠水的世界。因而當代人既要考慮自身的發展,也要考慮後代人的發展。經濟法還為實現公平的可持續發展作了具體的規制,如土地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等,都有所體現。

經濟法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價值觀,是注重社會效益的價值觀。效益是指投入與產出或成本與效益之間的比較。經濟法的公平價值,不僅限於經濟效益,更強調社會效益。沒有西部地區的現代化就沒有我國的現代化,也就沒有社會效益。在消除地區經濟差距上,東部地區要加強與中西部地區全方位的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和參與西部開發,更好地發揮中西部地區的輻射帶動作用。中央也應多給予政策、稅收、財政上的支持,如鼓勵外商到中西部投資,加強中西部水利、交通、通信、電網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相關的稅收減免和財政補貼、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社會效益必然要求可持續發展的模式,經濟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的短期高速發展。我們應走出以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老路,將簡單粗放的消耗型經濟轉變為高技術含量多的集約型經濟,進行產業調整,促進產業升級,注重生態效應與經濟利益的統一。「經濟法的效益觀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在於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同時更是宏觀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微觀經濟成果的優化和發展也是社會效益的組成部分之一。」〔12〕只有注重社會效益,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才有保障。

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確立在社會公共利益基礎上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它不只強調代內公平,更將視野擴展到代際公平,顯示了其對整個人類發展的終極關懷。它也是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法律部門的產生、發展、繁榮的重要的活力源泉。

注 釋:

〔1〕程寶山:《經濟法理論的新思考》[J],《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

〔2〕李昌麒:《經濟法》[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頁。

〔3〕江合寧:《對經濟法與行政法價值定位的思考》[J],《廣東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

〔4〕美國司法部將微軟收購之舉提交法院[N],《國際電子報》,1995年8月7日,轉引自: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頁。

〔5〕公丕祥:《論當代中國法制的價值基礎法制與社會發展》[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年第2期。

〔6〕王保樹:《經濟法原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頁。

〔7〕李昌麒:《經濟法學》[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頁。

〔8〕卓澤淵:《法理學》[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頁。

〔9〕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我們共同的未來》,吉林大學出版社,1997年。

〔10〕程信和、李摯萍:《可持續發展———經濟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創新》[J],廣州:學術研究,2001年第2期。

〔11〕摘自《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

〔12〕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芻議》[J],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賴達清 李文軍

⑻ 從個人所得稅法看經濟法的價值

一、我國經濟法原則的基本內容概括

經濟法原則是貫穿在經濟法律、法規之中,用於指導經濟行為的准則。據此,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即經濟法基本原則必須貫穿於經濟法的全部實踐過程,能夠指導經濟立法,規制經濟執法和司法,並保障和促進經濟守法;(2)法律性,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具有規范性的內容和可以作為執法和適法之依據,即任何違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行為,均會導致一種直接的法律後果,其行為被確認為無效,不會導致上述法律後果的原則,不應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3)經濟法特性,經濟法基本原則應是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而且能從現有法律規范中抽象和概括出某一類社會經濟關系的共同本質特性;(4)可操作性強,原則雖然抽象,但原則一經確定總是要為經濟活動的參與者提供明確的行為導向。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計稅手段缺乏調節性:在我國諸多稅種中,個人所得稅是唯一直接擔任個人收入調節重任的稅種,對縮小貧富差距、緩解收入的兩級分化意義十分重大,現在一些人的收入不僅包括合法收入,還包括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但是個人所得稅只調節個人合法收入,那些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還得靠公安、司法、紀檢、監督等部門去處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增收成本。

2.計稅內容缺乏公平性:2007年1月1日實行的新企業會計准則中明確規定了職工薪酬的內容,不僅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還包括免費用車、免費住房等費用,而稅法中的計稅內容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並沒有明確指明免費用車、免費住房等費用屬於個人所得,從而沒有納稅,目前來看這對於一般沒有享受此待遇的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3.計稅單位缺乏科學性: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為計稅單位缺乏科學性,而以家庭為計稅單位的徵收方法更為合理,也更為經濟,因為它不僅充分地照顧到納稅人的納稅能力,而且還能有效地減少納稅人數,提高征管效率。

4.計稅標准缺乏適應性:從今年3月開始,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准(免徵額)提高到2000元,僅僅幾個月後,建議提高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的呼聲再次響起。原因何在?主要是目前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工資收入水平和物價水平也參差不齊,「一刀切」的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准不能適應各地的具體情況。

三、個人所得稅法如何體現經濟法原則

(一)個人所得稅法應符合經濟法國家干預原則的基本要求

國家干預原則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具體要求有二,即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

1.正當干預:正當干預是國家干預的最基本要求。必須做到:(1)國家干預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國家只能在經濟法事先確認的市場失靈的范圍內干預經濟,不得隨意擴張。(2)國家干預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現代經濟法十分關注程序的法制化建設,強調國家干預之程序化運作。(3)國家干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國家干預經濟往往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需要在運用法律、貨幣、財稅、金融等通用手段的同時,兼用經濟計劃、產業外貿政策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因此,個人所得稅在修訂中就應該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實施正當干預,既可以照顧到各地的實際情況,又不會發生地方制定政策影響中央稅收利益的現象。

2.謹慎干預:謹慎干預是對國家干預更高層次的要求。具體講,這主要是指:(1)國家干預不可取代市場的自發調節成為資源配置的主導型力量。(2)國家干預不可成本大於收益。(3)國家干預不可違背經濟法所追求的經濟自由、經濟公平、經濟效率、經濟安全等價值目標。由於我國工薪所得中的高收入者大多是掌握最新科技知識並能帶來大量資金的高層次人才,他們是推動新興的高科技產業發展,維持經濟長期增長的重要因素,故為提高效率、增強國家競爭力,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應當考慮把有關工薪所得適用的稅率降至與其他國家大體相當的水平,以免由於稅負過重而造成人才和資金的外流,危害我國經濟發展後勁。

(二)個人所得稅法應符合經濟法優化資源配置原則的基本要求

國家征稅有二個目的:一是增加財政收入,二是實行社會宏觀調控。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是最主要的任務,而要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就必須講求效率。因此,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必須注重效率和公平的有機結合,在效率和公平的矛盾中,效率是我們關注的主要方面。把效率放在優先地位,就是要求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應當以能夠刺激納稅人對效率的追求為前提,把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放在優先地位考慮,讓勤奮努力者因其工作或經營具有較高的效率而取得較多的收益,這樣就不會出現計稅內容上所謂的不公平了。

(三)個人所得稅法應符合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原則的基本要求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開征並不是要讓富人向窮人看齊,而是首先要允許和鼓勵人們致富,然後讓先富起來的人通過向國家納稅來幫助窮人致富。而伴隨「平均主義」的收入分配機制的打破,收入檔次的拉開,兩極分化現象日益嚴重,貧富差距的拉大,特別是憑借勤勞和才智獲得的所得遠遠不及那些非勤勞所得,不僅挫傷了人們發展經濟的積極性、影響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還有可能激化社會矛盾,引起社會不穩定。如果全體社會成員都長期處於貧困狀態,那麼即使收入分配再公平也是毫無意義的。所以只有先建立鼓勵人們致富的激勵機制,才能實現共同富裕的美好理想。此外,針對一些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依靠假合同、假協議,少報經營、資本或勞務報酬等收入,共同實施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個人所得稅法有必要引入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作法,以防止關聯交易損害稅收公平公正,同時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最大限度的減少灰色和黑色收入。

因此,根據我國國情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法改革的趨勢,現階段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目的,是要通過對納稅人、稅基、稅率、減免等方面的設計直接調節社會成員的收入水平,以此縮小貧富差距,維護社會公平,實現社會收入的宏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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