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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欺詐性市場行為的案例

發布時間:2021-02-26 15:48:33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煤氣公司的這種行為屬於違反市場競爭法性質的違法行為;
(2)這類行為為版什麼應被法律所禁止權,因為這類行為阻止商品優勝劣汰,阻礙社會進步
(3)這類違法行為應由什麼執法機構予以查處?這類違法行為應由當地工商部門處理,
(4)執法部門對煤氣公司的違法行為應做何處理?()阻止該行為;

㈡ 求助。。。經濟法 的案例分析。

1.《價格法》規定了8種經營者的不正當定價行為,包括「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內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容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2.A公司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故意隱瞞了房屋的一些重要事實,構成欺詐行為,房屋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李某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可要求A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A公司並沒有請質檢機構驗收房屋,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的銷售者的義務,也可讓其承擔侵權責任。

㈢ 經濟法案例 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所以乙廠侵權成立。
2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違反誠信公平等原則的競爭行為。如商業賄賂 侵犯商業秘密 虛假廣告 傾銷等。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如下特徵: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非經營者不是競爭行為主體,所以也不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非經營者的某些行為也會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對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利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競爭行為就是這種類型。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於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只要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破壞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蒙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如虛假廣告和欺騙性有獎銷售,還可能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有可能給我國的對外開放政策帶來消極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是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反和侵害。而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採用符合國家法律、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信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業手段進行競爭的行為。因此,凡是在競爭過程中,採用虛假、欺詐、損人利己的違反國家法律手段進行的競爭,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會損害其他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對於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下列15項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5.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6.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7.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8.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9.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10.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11.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行為: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12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13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超過五千元。
14.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15.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根據第一條,乙廠構成不正當競爭
3.我國新《商標法》第13條明確規定,商標法的保護范圍不但包括注冊商標,也包括未注冊商標,特別是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它這個知名應該跟馳名不一樣吧?但是也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是可以起訴的。

㈣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例一、吳英集資詐騙案

吳英集資詐騙案,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於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發休閑屋期間,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高息集資,欠下巨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


因此萬福生科被湖南省證監局立案調查,並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開譴責。隨著監管部門調查的深入,萬福生科以往的「惡行」終於被揭露出來。萬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稱,經公司自查發現2008年至2011年定期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初步自查結果如下:

2008年至2011年累計虛增收入7.4億元左右,虛增營業利潤1.8億元左右,虛增凈利潤1.6億元左右。據萬福生科招股說明書及2012年年報,2008~2011年,該公司凈利潤分別是2565.82萬元、3956.39萬元、5555.4萬元和6026.86萬元,四年內凈利潤總數為1.81億元。

可是其中有1.6億元凈利潤是虛構的,實際上四年合計凈利潤數只有2000萬元左右,近九成為「造假」所得。

證監會2012年5月10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專門通報萬福生科涉嫌欺詐發行及相關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的行政處罰結果,擬對萬福生科罰款30萬元,對平安證券、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博鰲律師事務所分別罰沒7650萬元、414萬元、210萬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萬福生科案的行政調查現已終結。涉及刑事處罰部分的,證監會已於2011年4月份將萬福生科及兩名涉嫌犯罪的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而涉及行政處罰部分的,現已進入行政處罰預先告知階段。

由於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和信息披露違法,萬福生科被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龔永福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19名高管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元至5萬元罰款。此外,擬對龔永福以及萬福生科原財務總監覃學軍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而平安證券在萬福生科上市保薦工作中,未能勤勉盡責,並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擬對其給予警告,沒收其該保薦業務收入255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對保薦代表人吳文浩、何濤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和證券從業資格,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另外,證監會擬對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138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撤銷其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對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7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且12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同時,證監會也對兩家機構的涉案人員進行依法處罰。

㈤ 求助,經濟法民事法律關系行為案例分析

第一章:

1、甲、乙誰應對此次事故負責?為什麽?
撞人的是乙,應由乙對丙負責,甲不施救法律約束不了的,最多就道德上譴責一下。說得直接一點,丙是被撞的,他當然應當去找撞他的人負責了,雖然甲與乙認識,但甲完全可以說「撞你的人不是我,憑什麼要我負責」
2、誰是此次事故的當事人?
乙把丙撞了,事故當事人只是乙和丙,甲只是目擊者
說明:別把這個想得這么復雜,民事法律制度里很多條文並不與正常認知沖突,很多東西按常識判斷即可
第二章:
1)丁某先後與李某、王某訂立的兩份售房合同效力如何?
合同有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情形共5種,1、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中的效力性規范;3、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的民事法律行為;5 、雙方虛假意思表示。這5條不違背就不屬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2)本案中丁的行為如何定性?法院會如何判決?
根據物權法律制度,不動產轉讓以「登記」為物權生效條件,該案例中雖然李某先簽合同,但是取得物權的是王某。涉及到的幾種情況都和你說一下,首先如果李某向法院主張不動產應歸其所有,法院不予以支持;丁某構成的是欺詐;李某可以要求丁某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同時還可以要求丁某承擔李某已支付房款金額的一倍賠償金。
具體條文: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出賣人的行為構成了欺詐,因此買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前提下,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3、甲、乙為鄰居,甲家樓房外牆皮瓷磚脫落將正在此地路過乙砸傷,共花去醫葯費1000元,甲向乙要求賠償?

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就賠償事項來說,甲做出意思表示了

㈥ 經濟法案例分析,謝謝

第一,深圳廠商的訴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涉及到法律的表現代理,因張明原回本為該公司答業務員,用人單位既沒有公告其離職,也沒有回收有蓋章的合同,張明冒充公司代理報復公司,深圳廠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認為張明是服裝貿易廠的業務員,因此構成表現代理,故深圳廠商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張明的行為構成合同欺詐,但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張明簽訂虛假合同的目的是報復原單位,在虛假合同簽訂中並沒有非法獲取利益,故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要素,但因為其虛假合同會導致原單位經濟損失和商譽受損,故張明行為構成了合同欺詐,違反了民法通則里誠實守信原則,故張明承擔對服裝貿易公司的損失的賠償責任

㈦ 案例分析 政府有權利干涉市場的銷售行為嗎請結合經濟法的

4.國家(政府)干預是來經濟法的本自質,但案例額中的干預不合法。
國家對經濟運作的干預與調控在現代社會中,愈顯重要,是經濟法的基本理論與建構依據。經濟法作為政府幹預之法,解決了法律手段和經濟政策的矛盾,既可以保證政府以法律方式干預經濟活動,又能保障政府根據市場的變化及時採取靈活的經濟政策調節市場。「經濟法是政府幹預社會經濟之法」一話,正確概括和體現當代市場經濟之復雜條件下經濟法所應具有的理論基石,也體現出經濟法的本質所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必須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內在要求的基礎之上,這就要求政府幹預必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幹預社會經濟必須在守法的前提下以及在科學地定量分析的基礎上進行,那種不依法或違反方法論干預經濟的行為是盲目地干預。堅持干預有據,干預有度,干預有效原則,盡量平衡國家與市場兩者關系,充分發揮他們各自功效,實現「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的有機結合。

㈧ 經濟法案例!! 急,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1)法院的判決不合適。因為從本案看,何某不是被動的被欺詐。其主觀目的不是為了消費而是為了其他目的。不應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判令此案。法院的判決是會對整個社會人們的行為產生影響或指導作用的。應當考慮到對人們行為的指引作用,和公序良俗的形成。
(2)知假買假或「疑假買假」行為不應當受到保護。因為欺詐指經營者故意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中以虛假陳述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致使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在實踐中只要有下列事實就可以認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第一經營者對產品或服務的說明是虛假的,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受到欺騙或誤導,第二經營者的虛假說明與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中列舉了一些典型的欺詐行為,如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而「知假買假」或「疑假買假」行為的消費者其沒有因經營者的欺詐或誤導而被動的接受商品或服務,即經營者的虛假說明與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消費者的主觀目的不是消費而是為了牟利,這是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其有權利對不法經營者進行舉報但不應當採取這種不當的手段。

㈨ 有關經濟法的典型案例

庄建來偉,生於1954年。源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先後獲得本科和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至今。主要從事民商法的教學與研究。現任華東政法大學房地產法研究所所長,上海市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主要著作有(與他人合著):《中國民法教程》、《民法學》、《外國婚姻家庭法資料選編》、《企業法律顧問指導》、《怎樣打官司》、《聯營法律問題研究》等,發表論文有:《證券債權質與普通債權質的區別》、《票據瑕疵分析》、《票據權利外觀性特徵探討》、《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東歐國家違約金制度研究》、《英美合同法中「錯誤」的理解》等。

㈩ 經濟法案例分析

律師咨復詢:
你是在做題吧制?我幫你回答。
案例一:傢具城已經嚴重違法。具體見下:
一:傢具城對許強行搜身,侵害了許的 人身自由。
二:強行奪取許的8000元現金,屬於 搶劫 行為。
三:傢具城要求賠償19萬,後又要求賠償1萬,絕對屬於 敲詐。
四:沙發一坐就壞,屬於 商業欺詐

案例二:
1,該合同成立。因為新生商場在11月1日已經想供貨方發出了要約,在11月9日同意了供貨方的價錢,這就已經成立了一個買賣合同。
2,時間是11月10日。地點為新生商場所在地。因為是新生商場先提出的要約。
3,4題不方便回答,你看一下有關於撤銷要約的條例吧,見補充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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