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法律經濟學
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方法全面運用於法律制度分析」的學科。具體地說,法律經濟學採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以及不同法律規則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僅在於「使法律制度原則更清楚地顯現出來,而不是改變法律制度」。
㈡ 如何理解法律經濟學思維 熊秉元
經濟學思維,能夠幫助一個理性的成年人更加清晰地認知這個世界,更加理智地對待這個世界。
我認為,經濟學思維方式包括以下幾方面,有的是常識,有的是顛覆常識的常識,但其實並不需要多麼復雜的專業訓練,也不是非要專業人士才能掌握:
1、競爭的概念:競爭不消失,只轉化形態。
2、交易的概念:交易提高凈幸福。
3、機會成本的概念:天下絕沒有免費的午餐,號稱免費的,往往是最貴的。
4、理解價格是如何產生的,理解利息的概念。
5、邊際概念和邊際效用遞減公理。
6、理解產權的概念。
7、理解貨幣數量論。
8、理解制度和組織的巨大作用。
㈢ 法經濟學大學排名
中國海洋大學桑本謙大神
㈣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區別和聯系大概有哪些
本質來講就是法學與經濟學的區別1、研究的方向不同經濟法學研究的是經濟法本身-法學法經濟學研究的是法經濟學拓展了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場領域的問題納入經濟研究視野(簡單來講,就是研究經濟規則中,法律或其他相關政策問題對其的影響)-經濟學2、目的不相同經濟法學是要用法律來約束經濟~追求公平公正法經濟學是要用經濟學則是優先考慮效益問題,即如何有效利用資源。3、一個研究的是法律在經濟中能公平與公正
一個研究的是法律對經濟規律的影響
㈤ 經濟法學與法經濟學的區別
本質來講就是法學與經濟學的區別1、研究的方向不同經濟法學研究的是經濟法本身專-法學法經濟學研究的屬是法經濟學拓展了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場領域的問題納入經濟研究視野(簡單來講,就是研究經濟規則中,法律或其他相關政策問題對其的影響)-經濟學2、目的不相同經濟法學是要用法律來約束經濟~追求公平公正法經濟學是要用經濟學則是優先考慮效益問題,即如何有效利用資源。3、一個研究的是法律在經濟中能公平與公正 一個研究的是法律對經濟規律的影響
㈥ 法經濟學和經濟法學的差異
我也只是那麼聽一些教授的講座哈。不懂太多。
法經濟學說的就是用經濟成本的角度來研究某一個法律是否符合經濟學原理。或者說某一個法律的規定是促進還是阻礙使經濟發展。從經濟的角度來看法律,是一個理論性的東西。
而經濟法就是實實在在的規定的法律。兩者沒有必然的聯系。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概念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首要問題,也是經濟法立法,司法等活動的基礎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經濟法現象在世界各國大量出現,經濟法概念問題也成為經濟法學界爭執最多的問題。(還是給你貼點經濟法的概念我自己也說不上來)
重點是前者研究的是經濟,而後者重點研究的是法學。
每一部法律或者說每一條法律的出台必將對社會經濟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所以才會有法經濟學。而經濟法學則是對國家制定的有目的性的對經濟產生影響的法律的研究。 經濟法只是涉用到整個國民經濟宏觀的東西,而法經濟學則不公限於此,他有很多東西都是有關經濟的。
比如美國有很多立法就關第到法經濟學。
舉個例子。這個是我們學校老師講的。那就是說一個女生,一直都覺得自己挺漂亮的。上大一時覺得:我得找個有錢,又帥的男生。可是要求太高了。上大於之後想著,要不有錢也行,不帥不要緊。可是再後來,上了大三她還是沒談上戀愛,他這時候就想,隨便一個比較不錯的男生就行。再後來上大四了,她可能會想嗯。只要不太差就行。
她這些每一階段的想法都是一個價值觀,而這個價值觀如果比作經濟的話,那麼她在每個價值觀的相對應的每個想法(標准)都是給她自己立的一個「法」,也就相當於法律,這就是法經濟學的最最直觀的一個舉例了。就是價值對有對應的法律。
經濟法學我想理解起來就比較容易了。
比如我國現在有的立法《稅法》,其實也是涉及到法經濟學,但是說到底他還是從宏觀經濟來說的。而不像法經濟學細入微觀。
㈦ 如何理解科斯定理在法經濟學分析中的重要作用
科斯定理認為,損害所代表的外在性有時,或可能常常會自我糾正。我認為,市場機內制失靈的形容式多種多樣,無法根據某種相當謹慎的交易成本概念對之加以總結。因此,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論應被看作是謬誤或一種同義反復,其實外在性通過擴大交易成本的定義而獲得。雖然自發和私下解決種種外在性問題的障礙要比科斯定理所提到的更多,但政府在促進私人達成協議方面的作用(而不是發布命令),符合當代經濟學對政府調節作用的理解。
在政府必須採取行動糾正某種損害的情況下,科斯否定了庇方的如下看法:習慣法因果關系概念對確定責任是有用的指南。科斯認為,按習慣法原則判定的某人造成了某種損害,這一事實並不意味著能有效地使其受罰或指責他。在科斯看來,效率問題是由成本與效益相抵的差額來決定的,在這方面,因果關系的作用並非是決定性的。科斯認為,因果關系與跟無數法庭判決相矛盾的法律責任無關,並且它對法律的現實或理論顯然沒什麼影響。
㈧ 有搞法經濟學的嗎
本質來講就是法學與經濟學的區別:
1、研究的方向不同經濟法學研究的是經濟法本身-法學法經濟學研究的是法經濟學拓展了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場領域的問題納入經濟研究視野(簡單來講,就是研究經濟規則中,法律或其他相關政策問題對其的影響)-經濟學;
2、目的不相同經濟法學是要用法律來約束經濟,追求公平公正法經濟學是要用經濟學則是優先考慮效益問題,即如何有效利用資源;
3、一個研究的是法律在經濟中能公平與公正,一個研究的是法律對經濟規律的影響。
㈨ 法經濟學的法經濟學研究的主要特徵
具體地說,與傳統的法學研究相比較法經濟學的研究主要具有如下特徵:
1.方法論個人主義 法律經濟學是以方法論個人主義的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的。方法論個人主義的核心思想是:社會理論的研究必須建立在對個人意向和行為研究的基礎之上,分析研究對象的基本單元是有理性的個人,並由此假定集體行為是其中個人選擇的結果。因此,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經濟學實質上是研究理性選擇行為模式的方法論個人主義法學,或者說,是一種以人的理性全面發展為前提的法學思潮。
由於方法論個人主義同樣也是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礎,並且在「邊際革命」興起後的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得到廣泛的運用。因此,法律經濟學在以方法論個人主義假定作為其研究基礎時,同時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與這一方法論相一致的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機會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邊際分析」等分析方法。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在闡述運用微觀經濟理論的工具來研究法律問題的理由時指出:「法律所創造的規則對不同種類的行為產生隱含的費用,因而這些規則的後果可當作對這些隱含費用的反應加以分析」,據此,「我們認為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類的經濟概念是解釋社會,尤其是解釋理性的人們對法律規則的反應行為的基本范疇。」
2.激勵分析 激勵分析是現代經濟學理論研究經濟主體行為的一種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適用於研究分析經濟主體的預期行為。在波斯納看來,傳統的英美法學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經發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種「事後研究」(expost approach),而法律經濟學主要從事的是一種「事前研究」(exante approach),因此,它必須注重分析隨法律制度及相關因素變化所產生的預期行為刺激。「對法律經濟學家而言,過去只是一種『沉沒了的』成本,他們將法律看成是一種影響未來行為的激勵系統。」例如,法律經濟學在討論由於合同條文的不明確所產生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偶發性風險(損失)分攤問題時,之所以要確立一種規則:把損失分配給能以最低成本承擔這種損失風險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過警告未來的簽約雙方法院將利用這個規則來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損失,從而利用這一法院確立的規則來促使未來的簽約雙方設計出對損失風險作出明確分配的合同,促進經濟活動效率的改善。
3.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 規范研究和實證研究分別是經濟理論中規范經濟學和實證經濟學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規范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為什麼?」,實證經濟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 「是什麼?」。在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確立和突出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效率」標准,即研究在一定社會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效率」問題。在一些法律經濟學家看來,傳統法學研究所強調和重視的是「公平」、「正義」,而這一類概念本身的含義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時,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經濟學的分析都可以得出與法律分析相同的結論,所以,可以用「經濟效率」去取代「正義」之類的傳統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將法律轉為經濟學。
從具體的效率標准來看,法律經濟學在規范研究中所運用的經濟效率標准,主要的並不是「帕累托最優」,而是「卡爾多—希克斯補償原則」意義上的效率標准。按照這一效率標准,在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中,如果那些從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獲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補償(並不要求實際實償)在同一資源重新配置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人的利益,那麼,這種資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經濟學的規范研究所確立的這種經濟效率標准,可以認為是支撐法律經濟學理論大廈最重要的「頂樑柱」,也是法律經濟學展開實證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中,實證研究最適合用來分析法律的效果問題,或者說,實證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最適合於研究法律的「效果評估」問題,包括對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經濟學運用實證研究來分析預測各種可供選擇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說明,法律的實際效果與人們對該項法律預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實證研究在法律經濟學中的運用,不僅促進了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確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這個在法學中處於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問題研究取得了極大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