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法的程序法有什麼特點
經濟公益訴訟是指由於行政機關或其它公共權力機構、公司、企業或其它組織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社會經濟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如我國的國有資產流失、環境公益侵害、公平的競爭秩序遭受破壞進而損害消費者公益等),法律允許公民或團體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
其主要特徵在於:保護的權益是不特定人的權益,並非專屬於某個法律主體的權益,而是社會的公共利益;保護的利益是社會經濟公共利益,如消費者權益、國有資產保護等,區別於其他公益訴訟,如行政公益訴訟等;訴訟啟動主體一般是特定的機構或者專門的社會組織;程序與普通訴訟不同,有專門的公益訴訟法庭作為組織保障,實行有利於原告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建立對原告有利的訴訟費用承擔及其獎勵機制。
❷ 在社會生活中有沒有個人和單位有違法《經濟法》的行為
有的,假冒偽劣產品罪,
❸ 經濟公益訴訟的經濟公益訴訟的特徵
它是指被訴行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會性的經濟公益,一般並不直接損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單純私人利益直接受損害的情形下,只需訴諸傳統的訴訟手段即可處理,個人作為自身利益的最大維護者,理應且非常自覺地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在經濟公益訴訟之場合「原告申訴的基礎並不在於自己的某種利益受到侵害或脅迫,而在於希望保護因私人或政府機關的違法
行為而受損的公眾或一部分公眾的利益。因此,我國這里提出的是在傳統的限制資格的原則下,原告如果不能向法院提出訴訟,該如何處理。」 在此情形下,起訴資格的實質問題是「申請人是否能表明一些實質性的不負責任或濫用職權,而不在於是否涉及他的個人權利或利益」。這也從一側面反映了同「唯有法律上有直接利害關系,才有資格提起訴訟」的傳統訴訟制度相比,不斷放寬了原告起訴資格的限制,而使越來越多的公民個人或其它組織(私人力量)通過司法力量維護社會經濟公共權益的渠道愈加暢通。 1、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賦予檢察機關以原告資格符合國際通例。在法國檢察官是國家利益的代表,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檢察官參與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公民重大利益的訴訟可以發揮其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職能,檢察官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提起訴訟的這一職能在1806年法國《民事訴訟法》中獲得了明確的立法確認。法國的這一做法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現代世界各國都普遍地建立了檢察官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提起訴訟的制度。德國和日本設有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由檢察官代表社會公益提起訴訟的制度。美國環境保護法規中均授權司法部長(檢察官)提起訴訟的權利,英國只有代表公共利益的檢察長才有權提起阻止侵犯公共權利的行為的訴訟。雖然,檢察機關在前述各國一般隸屬行政系統,但代表公共利益的屬性是相通的,正如檢察機關隸屬於哪個系統均不影響它提起刑事公訴一樣,其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經濟公益訴訟啟動權不應受到權力隸屬關系的限制。
2、檢察機關提起經濟公益訴訟與其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性質相吻合。我國的憲法規定,檢察機關為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現行的訴訟法體系,檢察機關在傳統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直接監督方式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但是,這是一種單一的缺乏操作性的事後監督形式,與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是不相稱的。作為對傳統的訴訟法加以理念性更新和突破的新型訴訟方式——經濟公益訴訟,應賦予檢察機關以完整的、全面的訴訟監督權,這種「完整性」、「監督性」應直接體現在賦予檢察機關以維護社會經濟公益為目的的經濟公益訴訟的起訴權。換句話說,檢察機關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提起訴本身就是對損害社會經濟公益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3.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經濟公益訴訟有利於保證審判獨立,實現司法公正。涉及社會經濟公益的案件多涉及重大的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不僅當事人想方設法干擾公正審判,地方政府也企圖通過各種途徑對法院施加壓力。加之我國的審判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我國的司法獨立制度還不夠完善,單憑審判人員的自律在關涉重大經濟公益的公益訴訟中保證公正司法是不現實的,可以通過檢察機關的監督權介入此類案件進行他律,促使其正確行使審判權。 當行政行為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並不直接侵害公民個人利益時,公民是否具有起訴資格?丹寧勛爵在〈〈法律的訓誡〉〉一書中指出,普通的個人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只要他在正在進行的案件中有「充分利益「。關於何謂」充分利益「?丹寧勛爵在介紹布萊克本先生對倫敦賭博俱樂部違法行為要求法院發布一項訓令,迫使警察局長去履行他的職責一案後,指出,每一有責任感的公民都有權利確保法律得到實施,而這本身就是他為確保法律得以實施在要求法院頒布調卷令和訓令時充分利益,並強調在一定意義上,充分利益與公共利益具有很大的一致性。面對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公民,如果不給予司法救濟,將公民拒絕於司法大門之外,這樣的法律是令人懷疑也是令人感到悲哀的。因此,當社會經濟公益遭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授權公民以原告資格是可行的也是必需的。
社會團體是指具有某種共同目的、利益以及其他共同特徵的人通過一定的形式組合起來的互益組織,包括各種公益性團體如環境保護組織、消費者協會及各類行業公會組織等。其主要功能為對成員利益和社會公益的維護,以及對政府活動的參與與監督等。然而,最具有現實意義的是,社會團體使作為獨立利益體系的社會利益有了最終的載體和歸依,使得經濟法(社會法)具有了堅實的物質基礎,不再是空中樓閣;它突破了傳統訴訟法只有利害關系人才能享有訴權的制約,社會團體能夠作為社會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訴訟,獲得法律的救濟和保障。鑒於經濟公益侵害行為實施者的強大性,其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一般的個人不論在哪方面都無法與其抗衡,面對經濟公益訴訟這一有力武器只能望之而不能用之,與公民個人相比,社會團體具有訴訟能力優勢,不同的社會團體基於對本團體相關的公共事務如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等的了解與熟悉,在行使原告權利或承擔相應義務方面更加方便,以團體這一組織形式介入更能產生強大效應,其影響范圍更大。因此,筆者更傾向於在我國將來真正建立的經濟公益訴訟中應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的積極功效,構築起同各種危害經濟公益行為作斗爭的經濟公益訴訟機制。
❹ 經濟法上的公益訴訟問題的經典案例有哪些
經濟公益訴訟的含義:
指被訴行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會性的經濟公益,一般並不直接損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單純私人利益直接受損害的情形下,只需訴諸傳統的訴訟手段即可處理,個人作為自身利益的最大維護者,理應且非常自覺地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經典案例:
1.2001年7月,因為在購買的電話號碼簿上查不到有關電話,丘建東狀告電話號簿公司,結果被法院駁回上訴。2004丘建東狀告廈門航空公司,要求返還機場建設費五十元,撤銷機場建設費,後來基於同樣的理由被判敗訴。
對於上述結果,絕不能過分苛責法院。因為公益訴訟通常會涉及到某些政府部門濫用權力侵犯公眾利益,或者壟斷企業將不公平的條款強加於消費者。受理、審判和裁決這樣的案件不僅需要勇氣,還要通過司法活動進行法律創新,對重大的制度性安排作出判斷,所以,除了法官個人的勇氣外,還需要高超的能力和嫻熟的司法技術,以及制度和環境的支持。
其次,原告勝訴成果不能有效轉化,公益訴訟的判決效果不彰。在當代中國的公益訴訟案件中,人們不難看到這樣的現象:雖然第一位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勝訴了,但當其他有著同樣遭遇的人們繼起捍衛個人權益時,卻不得不從頭開始提起訴訟,以個人之力去對抗強勢部門所製造的社會不公。
造成公益訴訟處於困境的現實原因固然很多,但主要原因是中國公益訴訟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者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這些條款的通常理解是,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權益爭議,才能以原告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保護其合法權益,而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司法實踐中,也是按照上述理解開展審判活動的。
❺ 求《論經濟公益訴訟的發展》論文答辯會問哪些問題
大哥,且不說你關鍵字N多,錯別字也是一籮筐,無語!
什麼叫經濟公益訴訟?經濟法領域的公益訴訟?還是經濟領域的公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算不算?
我認為重點是這個經濟公益訴訟的內涵是什麼,你說的可行性中最好有現實案例作為支撐,現實依據從訴訟法的角度去找,祝你好運。
如果我是答辯組組長:
1.什麼是公益訴訟?
2.什麼是經濟公益訴訟?
3.經濟公益訴訟存在的必要性?
4.我國法律對這一塊的規定有何缺陷和不足?怎麼解決?
❻ 民事公益訴訟區別於普通民事訴訟的特點是什麼
一、訴訟目的不完全相同。
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同於普通版民事訴訟僅牽涉權私人民事紛爭,公益訴訟具有重大的社會價值。
二、保護利益的特點不同。
三、對訴訟當事人的要求不同。
四、公益訴訟糾紛所涉及的損害往往具有廣泛性、嚴重性和長期性。而普通民事糾紛主要涉及普通個全之間的權益損害,損害的范圍一般較易界定。
(6)公益訴訟經濟法擴展閱讀
在20世紀90年代,中國理論界首先出現的是經濟公益訴訟概念,論者認為經濟公益訴訟就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活動。
將經濟公益訴訟看作經濟法領域維護國家經濟利益的工具,為此主張建立專門的經濟訴訟程序以有利於經濟公益訴訟的進行。也有論者認為,公益訴訟實際上是行政訴訟的一種。
公益訴訟的提法是中國行政法學者的獨有見解,域外均未見有闡釋者。公益訴訟是中國學者在談論行政公訴時製造的「概念」。英國講越權之訴,美國講司法審查的范圍,大陸法系一般按照法院的管轄權進行分類,諸國均未發現以訴訟標行為基準命名的公益訴訟。
❼ 公益訴訟的認識變遷
據可查的資料顯示,國外的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一種知識最遲在年已經被介紹到國內,在美國的環境法中有一種公民訴訟制度,是公益訴訟的一種形式。在九十年代,中國理論界首先出現的是經濟公益訴訟概念,論者認為經濟公益訴訟就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組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活動。將經濟公益訴訟看作經濟法領域維護國家經濟利益的工具,為此主張建立專門的經濟訴訟程序以有利於經濟公益訴訟的進行。 也有論者認為,公益訴訟實際上是行政訴訟的一種。公益訴訟的提法是中國行政法學者的獨有見解,域外均未見有闡釋者。公益訴訟是中國學者在談論行政公訴時製造的「概念」。英國講越權之訴,美國講司法審查的范圍,大陸法系一般按照法院的管轄權進行分類,諸國均未發現以訴訟標行為基準命名的公益訴訟。
還有論者認為公益訴訟就是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有論者認為公益訴訟覆蓋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三大領域,目前中國只有刑事訴訟是公益訴訟,還應當建立和完善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公益訴訟不等於公訴,它既可以由國家授權的檢察機關和政府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又可以由利害關系人以國家授權機關的名義或以個人的名義提起訴訟。
根據公益訴訟的主體不同,有論者認為,公益訴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其中,廣義的公益訴訟包括所有為維護公共利益的訴訟,既有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訴訟,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團體、個人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訴訟。而狹義的公益訴訟是指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以國家的名義提起的公益訴訟。
❽ 經濟法程序法(經濟公益訴訟)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你這個要求也太高了,不要網上搜到的,還要越詳細越好,能力有限,只能總結這么多了,別的你自己發揮吧,祝你好運。
經濟公益訴訟是指由於行政機關或其它公共權力機構、公司、企業或其它組織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社會經濟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如我國的國有資產流失、環境公益侵害、公平的競爭秩序遭受破壞進而損害消費者公益等),法律允許公民或團體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
其主要特徵在於:保護的權益是不特定人的權益,並非專屬於某個法律主體的權益,而是社會的公共利益;保護的利益是社會經濟公共利益,如消費者權益、國有資產保護等,區別於其他公益訴訟,如行政公益訴訟等;訴訟啟動主體一般是特定的機構或者專門的社會組織;程序與普通訴訟不同,有專門的公益訴訟法庭作為組織保障,實行有利於原告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建立對原告有利的訴訟費用承擔及其獎勵機制。
❾ 公益訴訟制度與經濟法有何關系
傳統的經濟法研究一直在努力證明自身獨立存在的價值,多局限於實體法上的思考,卻缺乏理性地構建獨立的程序法架構,尤其缺乏對經濟法程序理念的提升,有些自說自話的感覺,從而動搖了人們對經濟法獨立性的信任,沒有自身獨特的程序保障的經濟實體法也只能是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了。所以,提升體現經濟法本質的獨特的經濟法理念與建立相應的經濟法程序規則是經濟法研究的當務之急。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部門法,與之相適應,經濟法的程序始終貫穿著一條主線即對社會公益的關注,一種旨在建立一套程序規則,以有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理念。出於有效保護公益的考慮,經濟法程序中的原告與傳統的法律程序相比往往不明確,其保護的利益也經常與自身不具有必然的直接聯系,更多的情況,表現為一種擴散性的趨勢,以保護與原告處於同一立場的利益階層的人們的擴散的片斷性利益。因而,西方有學者把這類訴訟稱為保護擴散性利益訴訟。這種訴訟實際上就是公益訴訟。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有獨立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而我國現有的三種訴訟制度對違反經濟法的行為的追究都有很大的局限性。按現行程序制度操作,需要按不同程序處理同一經濟違法行為:即違法者的民事責任應按民事訴訟法由法院民事審判庭來追究;違法者的經濟責任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由行政機關追究;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還可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行政審判庭審判;違法者的刑事責任則按刑事訴訟法由法院刑事審判庭追究。這種由不同訴訟程序轉換所帶來的時間延誤和其他弊病,不可避免地影響對經濟違法行為的有效打擊。為保證經濟法的實施,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種新型訴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在這種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經濟、刑事三方面解決違反經濟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避免由不同訴訟程序轉換所帶來的時間延誤和其他弊病,以保證對違反經濟法行為處理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具有社會性的經濟關系,即直接涉及或影響社會或公眾重大利益的經濟關系。」這樣一種新型社會經濟關系的出現決定了必然會有新型法律關系主體的出現,經濟法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一定為新型法律關系主體所分配和承擔。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呈現出社會性的特點。社會性的財產(即國有資產或公有財產)以及社會性的行為是經濟法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因為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的社會性特點,決定了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以及權利救濟方法的特點。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同客體一樣,也具有社會性的特點,經濟法權利主體擁有的權利可以稱之為「社會權」;經濟法義務主體的義務是對社會的義務,而不是對特定主體的義務;經濟法權力主體的權力是為實現經濟法權利主體的「社會權」而設置。因為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具有社會性的特點,因此,經濟法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是對社會的責任;法律責任追究的司法程序應當主要適用公益訴訟程序。為什麼對違反經濟法行為提起的訴訟,一般均應屬於「公益訴訟」?依據在於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本質與宗旨。違反經濟法的行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全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行為。那麼,追究違反經濟法行為法律責任適用的程序就不應當是私益訴訟,而應當是公益訴訟。因為私益訴訟對應的是個體權利的保護;適用私益訴訟程序處理關系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全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案件顯然是小馬拉大車,不僅不經濟,而且沒有效率,這應當是不需要論證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法律關系與經濟法責任等都可以驗證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
有人試圖否定實體法與訴訟法之間的邏輯聯系,進而達到否定經濟法與公益訴訟之間存在契合性的目的。其理由之一是:目前在民事法律領域中,一方面,除了作為基本法的民法通則以外,還有獨立的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保險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實體法律、法規,它們各自都沒有也不可能都有專門的訴訟法相對應。但是,豈不知,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實體法律法規與民法不是同一層次的部門法,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或子法,有了民事訴訟法及其特別規定也就不需要另行制定與這些民法之特別法相對應的訴訟法。同時,這個理由也不足以駁倒經濟法與公益訴訟之間存在契合性。因為誰也不認為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或子法,而一般公認經濟法與民法是同一層次、相互獨立、相互補充的部門法。其理由之二是:我國實體法領域並不存在獨立的、統一的經濟法部門,也很難制定出統一的經濟法典,更不能取代民法的基本地位。事實上,經濟法歷來沒有取代民法作為基本法地位的企圖,否則就是對經濟法地位的嚴重誤解和歪曲。至於說實體法領域不存在獨立統一的經濟法部門,這是對經濟法固有理論的簡單否定。盡管由於種種原因,致使統一的經濟法典無法出台,但並不足以證明經濟法作為部門法就不存在,也不足以說明經濟訴訟獨立存在缺乏實體法的前提。試問:我國沒有出台統一的行政法典,但為什麼又有獨立的行政訴訟法呢?所以形式意義上的實體法不完全是相應訴訟程序獨立的前提條件,但同一層次的實質意義上的實體法應當有相應的訴訟程序作司法保障,應當是相應訴訟程序獨立的前提條件之一。
同時,經濟法沖突或經濟法糾紛的大量存在及其與民事糾紛的嚴格差異是經濟法訴訟產生和獨立的現實前提。經濟法沖突表現為內部不經濟和外部不經濟兩種狀態。內部不經濟又表現為投資者對經營管理者喪失信心、經濟管理混亂、經濟效益嚴重低下、成本費用過高、分配顯失公平等。外部不經濟表現為不正當競爭、壟斷、可持續發展受阻、經濟負增長、供需嚴重脫節、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明顯化等。這些沖突顯然與民事沖突有著極為鮮明的差異。而且,由於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法沖突越來越趨於綜合性,同一經濟法沖突往往同時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諸方面的不同性質。因此,經濟法糾紛並不是「特定類型的民事案件」,在本質上與民事糾紛有區別,民事訴訟與經濟法訴訟在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方面都不完全一致,是不同性質的訴訟活動,經濟法訴訟突出表現為具有公益訴訟的特性。
❿ 請用楊紫煊的觀點回答以下兩個名詞解釋:小額訴訟、公益訴訟
這是民訴問題 楊老師是搞經濟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