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級經濟法的證券法律制度怎麼學
經濟法抄的都是比較零碎的襲,特別是公司法律制度這一章,要背要記得只是點特別多,數字也特別多,不過經濟法還是比較簡單的,都是我們可以想像到的場景,和一個公司改過的制度,多記多背吧!最後復習的時候根據章節目錄,自己回憶下,在想想,吧公司法律制度想像成一顆大樹,每一章節想想成一條枝椏,看看這條枝椏上有什麼內容,最後看一背一下具體的數字,還有區分各種公司性質內容的不同,做題鞏固也是必不可少的!呵呵!
Ⅱ 中級經濟法的內容和初級經濟法的內容有區別嗎
改革之後的考試,經濟法基礎和經濟法沒有什麼聯系了!
初級主要以稅法為主,增值稅,所得稅等;中級則主要考一些法律,比如破產法,合同法之類的!不像以前初級的比較基礎,中級的比較深了!
Ⅲ 中級經濟法怎麼復習
第一章經濟法總論建議跳過,直接復習第二章。第一章和第八章平時不要花太多時間。
個人認為比較重要的章節為:
第一梯隊是:第二章公司法(15分左右)第五章合同法(25左右,本章是重中之重)第六、七章稅法。
第二梯隊:第三章、第四章第三梯隊:第一章、第八章(平常只需大概了解一下,考前1天突擊一下)。
Ⅳ 關於經濟法中公司法的一個案例分析~急~~~
1、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專估價並可以依法屬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出資方式符合法律規定。
2、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規定。
3、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約定符合法律規定。
Ⅳ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經濟法的重點是哪些章節
公司法、合同法、三稅當然是重點,但具體學習方法又略有不同。作為公司法,在准確理解後,留下的就是記憶了,的確記憶的難度比較大,不論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間,還是公司法與其他主體法律制度之間,考點都易混,這方面老師都會在講義上製作成表格(指南上也有類似的表格),對比記憶的效果比較好;合同法,在准確理解後,關鍵是能靈活動運用,要通過一些大小案例來加深理解。公司法和合同法太重要了,公司法處處是重點,處處是考點,合同法雖記憶的壓力要小些,但出題方式又非常靈活,理解不到位容易丟分。所以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這兩章一定要逐字逐句地讀,不能留死角,畢竟考試時間還相對較早。稅法部分要多練題,要重視計算題。
Ⅵ 初級經濟法和中級經濟法主要有什麼區別
1、學習內容的不同
初級經濟法主要是稅法方面的,各稅種的概念內容,計算,稅率,法規。比如增值稅法,消費稅法,營業稅法,房產稅,印花稅等。
中級經濟法主要是各種經濟業務中涉及到的法規,比如公司法,票據法,破產法,合同法等法規。
2、難易程度的不同
初級經濟法知識簡單,基礎的知識比較多,而中級經濟法難度增加,進一步深化,更復雜、深奧,涉及了財務管理。
所謂經濟法就是調整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中級經濟法公司法筆記擴展閱讀: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Ⅶ 中級經濟法里股份有限公司和責任有限公司做決議時,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的事項分別都有哪些
以下事項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合並、分立;公司增加資本、減少資本;公司解散;公司修改章程;變更公司形式。
根據公司法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