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反壟斷法的經濟法屬性是什麼
良性自由競爭,使價格和價值盡量相符,另一方面也可以刺激研發。
B. 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為什麼把反壟斷法作為經濟法的龍頭法
經濟法是從社會角度設立的法,考慮的經濟行為對整個社會的影響並對之有效引導規范。
在所有經濟活動中,壟斷是對社會影響最大(http://ke..com/view/34988.htm#6之中的危害),所以其立法意義最為深遠,故為龍頭法。
C.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經濟法還是民法
屬於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D. 證券法,保險法,反壟斷法是屬於商法還是屬於經濟法
證券法和保險法屬於商法。反壟斷法屬於經濟法。
商法是指調回整商事交易主答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商事單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識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並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我國主要的經濟法包括競爭法,銀行業法,環保法,土地法,財稅法,勞動法等。反壟斷法屬於競爭法。
E. 用經濟法理論解釋為什麼有些國家認為反壟斷是 經濟憲法
從根本上來說,《反壟斷法》有助於促進競爭秩序框架的形成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理由如下:
第一,對於正在完成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我國來說,分立的產權體制正在形成,如果沒有相應的競爭秩序框架,可能導致市場勢力的出現及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反壟斷法》的出台標志著競爭秩序框架的基本形成,它能給所有市場主體明晰的行為導向,並促進一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形成。
第二,在沒有強有力的外在約束的情況下,我們不能期望政府自覺地讓度權力,這意味著在過渡時期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仍廣泛存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限制競爭行為主要不是來自經濟力量或自發成長的企業,而是行政權力,或受政府管制的壟斷行業。基於此,作為「經濟憲法」,我國的《反壟斷法》專辟有關「行政壟斷」一章,將政府對市場競爭機制的扭曲和干預加以限制。這標志著我國將走入一個面向規則和程序的、強調程序公正的市場經濟,有助於推動政府轉型,促使「政府守法」。
第三,《反壟斷法》的出台和實施,將潛移默化地增強企業對市場競爭規則的認知,促進消費者對競爭文化的認同,深化政府對市場經濟規律的理解,這些都將有助於在我國公民、企業和政府形成市場公平競爭的理念和文化,並逐漸內化為公平競爭的意識和行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互補,對建立健康的市場經濟體制也具有深遠的意義。
F. 【經濟法學】論述題:為什麼說反壟斷法不能成為經濟法體制核心
經濟法體系核心為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製法,反壟斷法只是市場規製法的一個范疇。
G. 反壟斷法是如何體現經濟法的本質特徵
經濟法的本質特徵是:社會本位和實質正義。
社會本位是指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實質正義是強調結果公平。
反壟斷法是國家在發揮市場資源配置基礎作用的前提下,針對市場可能出現的缺陷,運用「有形的手」去進行的市場規制行為。它旨在維護公共利益,傾斜保護弱勢群體,體現結果公平。
H. 經濟法學簡述反壟斷法規制的內容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經濟法律應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對經濟立法、經濟司法以及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指導作用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思想。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規所體現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原理,是經濟規律與法律科學結合的具體體現.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過程中,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健全經濟法律體系具有重要的基礎作用.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必將融入世界經濟體系.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僅要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的本質特徵,還要體現我國信守對世貿組織的承諾,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應隨之注入新的內容.
在中國,經濟法學在1979年我國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改革開放的實行而產生的。在20年來的學說爭論和法治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法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理論界相當普遍地承認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體系淵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於這個基礎來討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
I. 經濟憲法和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有何區別聯系
經濟政策與經濟法兩者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經濟法實際上是經濟政策的專法律化,兩者既相互屬區別又相互聯系。對於經濟制度而言,經濟法與經濟政策構成了經濟制度正式規則的組成部分,經濟制度的變遷-經濟改革有賴於經濟政策和經濟法的變遷,正式規則的變化又是制度變遷的內容之一。作為制度正式規則的經濟政策和經濟法的變遷應當以制度事實為依據。我國的經濟改革應當堅持從現實的制度事實出發,形成中國的制度規則,中國的經濟政策和經濟法應當具有自己的制度事實依據和特色。
J. 反壟斷法是經濟法的龍頭法
反壟斷法在發達國家作為經濟法的「龍頭法」的歷史性 反壟斷法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被賦予重要地位。 它在美國被稱為 「經濟的基石」 「經濟自由的憲法」、 「自由企業的大憲章」 ,在德國也有認為其地位是「憲法的」,在日本則認為反壟斷法暨競爭法在經濟法 中佔有核心和基本的地位,是經濟法的「原則法」 。中國經濟法學界一直以來接受了美日等國的這類提法 或觀點,認為中國既然實行市場經濟,就應當像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一樣,將反壟斷法置於「經濟法的基石」 、 「經濟憲法」或者說經濟法的「龍頭法」的地位,作為追求的目標和境界。筆者曾認為,由於政府自上而 下主導轉軌時期的改革開放和歷史悠久的官本位傳統,反壟斷法在中國並不具有這種地位,財政法則在整 個經濟和經濟法中起著主導的作用,但財政法調控經濟的「切入式」特點決定了它的副作用,將來我國也 應將「維護市場之固有機制和活力、糾正市場不足來達到調控經濟」作為經濟法調控的主要手段。而從 這場國際金融危機中反映出的情況來看,所謂經濟法「龍頭法」和「經濟憲法」的命題在西方國家其實也 已時過境遷,中國實沒有必要將其作為追求的目標。 市場經濟存在兩個天然傾向,即通過限制競爭、不競爭以舒舒服服賺大錢,以及不顧既定的商業道德 不擇手段地撈錢。這是市場經濟固有的激勵機制使然,構成市場經濟的自我否定,要實行市場經濟,就必 須有效反對之,否則市場就無法正常運轉和存續。競爭法正是為了恢復被這兩個傾向扭曲的市場機制而問 世的。本來,這是維護市場經濟的一種基礎性措施,而對自由市場的崇拜者來說,只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市場經濟正常運轉,整個經濟、社會也就萬事大吉,必將得益於「看不見的手」 ,在無數個體自發追求自身 利益最大化中實現國民福祉的最大化。正如熊彼特所言: 「對典型自由主義資產階級而言,壟斷幾乎稱為所 有弊病的根源—事實上,它成為頭號妖魔。 」在這樣的認識下,將反壟斷法視作對經濟的法律調整的龍頭 老大,就是很自然的。然而,二三十年代的大危機和此次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機證明,在社會化條件下或者 說社會化的市場經濟,僅靠維護市場機制是不足以使市場正常運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 首先,市場和競爭的本性暨優越性是優勝劣汰,市場經濟的周期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而「劣汰」和周 期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嚴重的副作用。優勝固然好, 「劣汰」則意味著一些個人和企業、群體、產業、地 區等在市場競爭中敗北,經濟不景氣時失業率也會高企、人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降低,一個國家如果不能 妥善解決社會成員被「汰」或不景氣時的生計和發展問題,任由「馬太效應」滋生擴張,則這樣的經濟是 畸形的,必然會拖累社會和諧進步。這就需要國家、政府超越反壟斷,通過貨幣、利率、稅收、財政支出、 規劃和產業政策等手段對經濟進行統籌協調;為此,僅有私有制也是不夠的,還需要國有制、合作制、團 體的和任何聯合的所有制,也即「混合經濟」 ,等等。對於混合經濟來說,市場和政府兩者均為經濟所必不 可缺,沒有政府和沒有市場的經濟都是「一個巴掌拍不響」 。這就是連資本主義大本營的美國經濟也不得 不由政府主導的原因所在。如美國參議院於 2009 年 2 月通過經濟刺激計劃, 「9.11」後美國聯邦緊急撥 款 150 億給航空業, 在金融危機中聯邦政府先後提供近 500 億美元給通用汽車公司並直接策劃安排其重 組等等;就是在景氣時期,政府也通過公共及軍事采購、波音和麥道合並、在國際上推行霸權式的金 融和貿易政策等,主導著經濟。日本一度迷信「經濟憲法」說,行之有效的產業政策法的正當性受到質疑, 經濟法成為反壟斷法的同義詞,一場金融危機,以前的偏頗顯露無遺,學者和實務界看問題才變得較為持 平起來。 其次,市場機制或市場經濟存在著不及或不能的領域。市場經濟依賴社會成員的營利沖動,因此,不 能盈利或難以盈利的事業、產品就不可能由市場來提供。如果這樣的事業、產品為社會和人民所需,政府 就不得不擔負起從事該事業、提供相應產品的責任,如教育、醫療、航天、互聯網、基礎設施、公用事業 和新能源開發等。在美國刺激經濟的 7,870 億美元中,就有 65%用於投資,投資項目主要是基礎設施和新 能源。我國於 2008 年 11 月出台 4 萬億內需刺激計劃,更是藉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之際,大力促進經濟社 會協調發展。最後,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與任何公共管理一樣,自有其邊界,在市場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 個個主體的貪婪及無所不用其極,是競爭法和任何法律所不能完全控制並杜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