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通說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51)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是指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地行使此項權利。
(二) 公平互利原則 (33)
公平互利原則是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並公平地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則還要求追求實質性的平等,而非僅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35)
國際合作以謀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各國都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給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條件,給予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的積極協助,要嚴格尊重各國的主權平等,不附帶任何有損它們主權的條件。
其他觀點我國學者均認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的公認,對國際經濟法各個領域均具有普遍意義,並構成國際經濟法基礎的法律原則。我國學者立論的基礎主要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一系列決議。在列舉基本原則時一般認為包括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國際合作和發展三項原則,(註:姚梅鎮:《國際經濟法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31-32頁;余勁松主編:《國際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3頁,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237頁。)也有學者還加列「有約必守」原則。(註: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98-211頁。)
關於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有學者認為其內容包括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對內方面指各國對本國境內自然資源、全部財富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其中包含有權對外資實行國有化。對外方面即指各國經濟主權平等,具體包括:各國有權自主選擇本國經濟制度;在國際經濟決策中具有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有權自主確立國際經濟關系、簽訂國際經濟條約和參加國際經濟組織。(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頁。)我國學者指出,在實踐中,發展中國家並未獲得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加權表決制等制度使得發達國家擁有實際決策權;有的西方學者企圖以世界經濟的相互依存性否定經濟主權的最高性,發展中國家須加以警覺。我國學者強調一國締結國際經濟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而導致對主權的限制是基於自願,而且是有限度的,無論如何不得損害國家的根本經濟利益。(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頁。)這些分析和論斷對我國政府的對外經濟交往具有參考價值。
關於公平互利原則,我國學者注意區分公平(equity)與平等(equality)這兩個不同的概念,(註: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頁。)強調實質公平(material equity)。
關於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有學者認為它是發展權與國際合作義務相結合而產生的新的法律原則;發展權是一項集體人權,是自決權的必然延伸;國際合作是各國實現所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的手段,也是各國的責任。(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216頁。)
綜上,我國學者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討論是有深度的,對理解和適用國際經濟法具有積極意義。但上述討論沒有涉及非歧視待遇原則、互惠原則、經濟全球化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等問題,似可在這些方面作更深入的探究。此外,認為上述基本原則皆適用於所有國際經濟法領域在邏輯上尚有不圓通之處。因為廣義國際經濟法所包括的國際商法以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等作為基本原則,與上述三項原則並不相容,這三項原則主要屬於調整國家間經濟關系的法律原則。)
B.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中國經濟法基本原則,多數經濟法學者認為應當包括:
(1)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
(2)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
(3)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
(5)堅持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經濟法主體進行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經濟法基本原則。
(2)經濟法中實質公平原則擴展閱讀:
1、構成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普遍性;法律性;經濟法特性。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並且二原則已為大量經濟法規所昭示,凸顯了公權和私權的有機統一,准確地揭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之特質。
2、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存在的靈魂和基礎,是經濟規律的高級表現形式,這些原則的作用在社會經濟建設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其對經濟法的理論建構與實踐運作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
資料參考:網路_經濟法網路_經濟法基本原則
C. 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有哪些
論經濟法的公平價值
摘要: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以社會本位為基礎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也是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相統一的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關鍵詞:公平 社會本位
一、以社會為本位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石
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是指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對,但又不是後者的集合或某種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後者合力的結果或有機總和。〔1〕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具有獨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為它建立在以社會為本位的基石之上。
經濟法是在公法對私法的介入,以國家之手對市場失靈的干預中產生的。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學上形成了孟德斯鳩、霍布斯為代表的自然法學派。自然法學派從天賦人權的哲學思想出發,認為法就是由人類理性和由事物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聯系。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現,是客觀存在的普遍規律。在經濟學上,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佔主導地位。他認為在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客觀經濟規律會自發實現「自然秩序」。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這種「自然秩序中」,當理性人在追求其個人利益的目標時,他好像被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著去實現公共最好福利。這只看不見的手就是市場。他認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對經濟的任何干預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權力應主要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國家」的模式。自然法學派和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在這個時期,以國家干預為主要特徵的經濟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發展。〔2〕
然而,亞當·斯密所描繪的完全依靠市場調節,來達到的理性的人與社會和諧發展的「自然秩序」並沒有很好地實現,展現在我們面前的是這樣一幅圖畫:環境污染、資源過度開采、貧富分化、市場壟斷、公共產品短缺等。在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進入壟斷階段後,經濟危機的周期性爆發,也桎梏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調節的盲目和滯後,個體組織生產的有序與整個社會生產的無序,個體利益的局部性與短期性,往往使個人利益得以彰顯,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忽視。對此,以個人為本位的民法是無能為力的。尚須「國家之手」的干預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進而恢復經濟的自由與有序、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格局。經濟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平。它強調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必須對社會的經濟發展而不只是對個別人的特定利益承擔義務。〔3〕有些行為,在民法來看,也許是無可厚非的,但如果這種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脅時,就會受到經濟法的規制。如微軟收購Intuit軟體公司,可謂是個互贏的商業行為。Intuit的股東希望通過其企業被收購而獲得微軟的投資,並利用微軟龐大的國際分銷網分得好處。微軟則希望獲得Intuit公司開發的已佔有個人財務軟體市場近70%分額的Quicken軟體。這場收購雙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條件要求。然而美國政府擔心收購完成後,微軟會獨霸全美的個人財務軟體市場,執意向法院起訴,最終導致了這場交易的流產。〔4〕經濟法總是以個別經濟活動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對比效果為參照,來評價公平價值的實現。
國家干預也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從某種方面講,政府因其本身的特點,在某些時候,也有產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首先政府幹預經濟,往往以國家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大多數情況下,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是一致的,例如,保護耕地與發展經濟佔用耕地是矛盾的。所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規劃,嚴格佔用耕地審批制度,遵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徹底落實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這樣,就會既有利於保護耕地,維護農民的權益,又保障了國家的建設用地,達到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統一。但是,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並不完全一致,也會有沖突。如國家為快速發展經濟,過度佔用耕地,則可能暫時有利於國家利益,而損害了社會利益。其次,政府幹預手段的落後,反應的遲鈍,往往難以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形勢。政府在宏觀調控方面有優勢,而微觀管理方面不足。政府處於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機構,信息廣泛,但也難免會有偏差,導致決策的失誤。最後,政府作為社會的一個組織,在發揮經濟職能,對社會進行規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難免會有尋租現象。且由於目前監督機制不完備,在我國官本位歷史傳統影響下,易滋生腐敗。有鑒於此,在政府幹預社會經濟生活的過程中,干預的程度、方式、方面,都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加強政府幹預的科學性,提高政府人員的素質。
二、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
羅爾斯認為,形式正義執行法律和制度時應當平等適用於屬於它們所規定的各種各樣的人。由形式正義產生形式上的公平。在民法上,公平主要是指形式公平。它意味著機會平等。而機會平等至少要有四個方面的規定性:即社會資源平等地向市場主體開放;競爭的起跑線均等;市場主體同等的不受歧視;市場主體平等的擁有實現其經濟目的的手段。〔5〕民法所強調的機會公平,是以實現抽象的人格平等和個人自由為條件,將作為民事主體的人視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視客觀存在的人所處的環境和其自身所具備的一切具體特徵,給予民事主體同樣的法律保護。
但是,法律的普遍性並不能應對社會生活的復雜組合。在以競爭為主導的市場經濟中,市場經濟主體形式上的公平卻產生著實質上的不公平。就如一個億萬富翁不可能與一個乞丐具有的條件一樣,經濟法認為,一個經濟巨人與一個經濟侏儒也是不在一個起跑線上的,即使法律賦予他們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由於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諸如行政壟斷、地方保護、信息偏差、經濟實力、地理位置、基礎設施等一系列差別因素的存在,給市場經濟帶來的實質不公,使得民法的形式公平難以實現。形式公平,也是經濟法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標。每個市場經營主體,不論其所有制形式、所在區域的不同,都有進入市場進行平等競爭的機會。經濟法既不為某個市場經營主體在競爭中獲勝創造特別優越的條件,也不特別給某個市場經營主體製造障礙,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失敗。〔6〕
形式公平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礎,是在追求實質公平的條件下的形式公平。民法忽視市場主體的經濟實力、技術經驗等方面的個性特徵,而對他們一視同仁的規定,勢必造成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盛行,產生實質不公平。經濟法恰恰重視個體差異,將市場主體按一定的標准細化為不同類型,屬於同等條件的,同等對待。如同樣的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相等;同樣的生產者,所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等。
經濟法以實質公平為其更高公平價值目標。實質公平是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等方面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7〕實質公平要求一方面對具備特殊條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場主體的某些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義務或減少其權利。以反壟斷為例,從現代反壟斷法實現來看,(一個企業)單純的市場控制力通常並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評價,只有當特定的具有市場控制力的企業將其控制力濫用時,法律才對其進行限制或禁止。而企業僅僅具有市場控制但未行濫用,或企業之行為雖有濫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場控制力,則兩者均不違反反壟斷法。另一方面,實質公平對遭受或易於遭受經濟特權侵害的弱小主體進行特別保護,賦予其更多的權利,而承受較少的義務。如各國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如銷售者在銷售中存在欺詐,消費者可以商品價格的兩倍向銷售者索賠。為方便消費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這些規定,從形式上看在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他們的權利義務是不公平的。但是,生產者有責任生產出質量合格的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有誠實信用的義務。與消費者相比,他們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消費者處於弱者地位。由此可見,經濟法的實質公平體現了對弱者進行保護的實質公平。
經濟法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還相統一於社會本位的基石之上,體現在:經濟法為社會公共利益,不同時期調整內容也不同,其公平價值取向也不同。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為鼓勵吸引外商來投資,加速我國經濟發展,促進改革開放的步伐,就出台了許多優惠政府,使得那些在資本、管理經濟上比我國企業雄厚、豐富得多的外國企業,享受到了中國企業都享受不到的有利條件。這對我國企業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是不公平的。在經過二十年的改革開放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建立並初步完善,作為WTO的成員,我國的市場競爭規則要同世界接軌,就要求市場經營主體平等地參與競爭,就需要逐漸減少外資企業的優惠條件,讓他們享受國民待遇。再如,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壟斷企業的經濟力量非常強大,所以,反壟斷法是這些國家經濟法的核心。而在我國目前,為增強經濟全球化中我國企業的競爭力,發揮企業的規模效應,應鼓勵、支持建立大型企業集團,實現同我國企業間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
經濟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條件下同等對待;又追求實質公平,即不同等條件下不同等對待,二者是統一的。形式公平是實質公平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形式公平的實質公平是平均主義。平均就是在機會的擁有和財富的分配上,無視能力和特殊需要的存在而曲解為簡單的按份分攤,是與平等背道而馳的。〔8〕實質公平是經濟法的更高目標。實質公平是形式公平的必然發展。沒有實質公平的形式公平,形式公平的目標也不能最終實現。
三、經濟法的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隨著人類文明的加速發展,尤以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以來,人類面臨到了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新問題。世界財富的增長並沒有使所有的國家以及每個國家中所有的地區受益,相反,卻加大了他們之間的貧富差距。人類生產力的極大提高,人口大爆炸,使得他們能夠而又不得不向大自然攫取更多的資源。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利用,導致人類生態環境的惡化。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森林面積銳減、礦產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等,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延續。在對傳統的工業文明和發展模式進行深刻的反思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種新的發展和發展模式———可持續發展。目前,可持續發展的比較權威的解釋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9〕其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涵:第一,人類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權利,但這些權利必須通過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爭取;第二,當代人在創造與追求自己的發展時,應承認並努力作到使自己的機會和後代人的機會平等;第三,為了今世和後代的利益,環境必須成為發展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10〕
經濟法的公平觀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觀,既體現當代人間的公平,又蘊涵代際人間的公平,是追求更廣泛意義上的社會公平。當代人間的公平,即維護所有當代人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並滿足其為此的基本需要。它要求一國內地區間有平衡的發展。在一國內不同地區之間,由於區位條件、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影響經濟發展的因素不同,造成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等。在某些特定時期,國家為了整體發展的需要,甚或對一些條件好的地區予以政策優惠,來推動這些地區經濟的發展,從而加劇了不平等的存在。我國東部和中、西部的發展就是一個很好的佐證。區域經濟不平衡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快中西部地區的發展,關系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關系地區協調發展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是實現第三步戰略目標的重大舉措。」〔11〕代際間的公平,即當代人不能因為自身的發展與需要而損害人類世世代代滿足需求與發展的條件,要給子孫後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的能力的權利。科技的發展,使得後代人有可能開發出新的能源並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但其發展仍然離不開大量的自然資源。環境是人類共同的財富,我們應留給下一代一個清山綠水的世界。因而當代人既要考慮自身的發展,也要考慮後代人的發展。經濟法還為實現公平的可持續發展作了具體的規制,如土地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等,都有所體現。
經濟法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價值觀,是注重社會效益的價值觀。效益是指投入與產出或成本與效益之間的比較。經濟法的公平價值,不僅限於經濟效益,更強調社會效益。沒有西部地區的現代化就沒有我國的現代化,也就沒有社會效益。在消除地區經濟差距上,東部地區要加強與中西部地區全方位的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和參與西部開發,更好地發揮中西部地區的輻射帶動作用。中央也應多給予政策、稅收、財政上的支持,如鼓勵外商到中西部投資,加強中西部水利、交通、通信、電網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相關的稅收減免和財政補貼、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社會效益必然要求可持續發展的模式,經濟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的短期高速發展。我們應走出以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老路,將簡單粗放的消耗型經濟轉變為高技術含量多的集約型經濟,進行產業調整,促進產業升級,注重生態效應與經濟利益的統一。「經濟法的效益觀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在於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同時更是宏觀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微觀經濟成果的優化和發展也是社會效益的組成部分之一。」〔12〕只有注重社會效益,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才有保障。
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確立在社會公共利益基礎上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它不只強調代內公平,更將視野擴展到代際公平,顯示了其對整個人類發展的終極關懷。它也是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法律部門的產生、發展、繁榮的重要的活力源泉。
注 釋:
〔1〕程寶山:《經濟法理論的新思考》[J],《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
〔2〕李昌麒:《經濟法》[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頁。
〔3〕江合寧:《對經濟法與行政法價值定位的思考》[J],《廣東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
〔4〕美國司法部將微軟收購之舉提交法院[N],《國際電子報》,1995年8月7日,轉引自: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頁。
〔5〕公丕祥:《論當代中國法制的價值基礎法制與社會發展》[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年第2期。
〔6〕王保樹:《經濟法原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頁。
〔7〕李昌麒:《經濟法學》[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頁。
〔8〕卓澤淵:《法理學》[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頁。
〔9〕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我們共同的未來》,吉林大學出版社,1997年。
〔10〕程信和、李摯萍:《可持續發展———經濟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創新》[J],廣州:學術研究,2001年第2期。
〔11〕摘自《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
〔12〕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芻議》[J],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賴達清 李文軍
D. 淺談經濟法如何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
經濟法賦予競爭者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與公平的競爭環境。就如同資產階級在反封建斗爭中提出「天賦人權」、「人生而平等」的原則一樣,經濟法所要賦予市場主體的也是一種平等競爭的權利,從而營造出一個促進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而無論該市場主體之出身或資金來源於何處。這也可以說是公正、平等理念觀由私法到社會法的一種深化。
歷史告訴我們:物極必反,公平的自由競爭自身並不具備連續性,自由競爭按著優勝劣汰的法則進行最終會導致強大的壟斷勢力出現,而壟斷則往往意味著不公平、不正當競爭的可能出現,而這正是經濟法中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從而為公平競爭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
E. 什麼是經濟法的「合理競爭原則」這一原則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什麼是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通常也指注冊會計師考試專業階段六科之一。
經濟法基本概念: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競爭的基本原則:(部分省略)
在長期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實踐中,世界各國逐漸形成了競爭法的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是人們維護競爭機制、提高經濟績效和效率的願望的反映和提煉。盡管我國在具體的經濟水平和相應的制度設置方面與這些國家有很大不同,但經驗證明,對於作為一種調節、整合經濟競爭關系的工具和手段的競爭法,這些原則適用於一切市場經濟國家。
1.適度自由原則
適度自由原則,即在競爭法的全部具體規范中,其共同體現出來的以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為「度」,適當限制經濟主體自由的原則。
適度自由原則並不意味著對市場主體的行動自由一概加以限制。它要求區分不同的情況,允許和鼓勵那些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自由,而對真正危及經濟發展或不正當掠奪利益的行為堅決打擊、限制。但是市場行為形式多樣,錯綜復雜,這就使適度自由的「度」變得難以把握。
2.國家干預適度原則
國家干預適度原則,就是要求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要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出發,把握適度、得當。在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中,「適度」是一個高度抽象的、彈性的標准。「市場失靈」要產生效率損失,國家干預則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這種效率損失。但是,由於國家也是一個有限理性的經濟主體,它在干預經濟活動挽回一部分效率損失的時候,也可能會導致效率損失。當國家干預能以最低的效率損失挽回最大的效率損失時,就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國家干預,即國家干預的適度。…
3.實質公平原則
實質公平原則,即競爭法眾多具體規范所共同體現出來的以維護市場主體之間實質意義上的公平為首要目標的原則。從表面上來看,為了維護競爭機制,法律應當以維護形式意義上的公平為目標,即賦予每個主體相同的權利,並使其承擔相同的義務,也就是說,法律應提供一個大致的框架,對每個市場主體都抱有相同的態度,給予相同的法律地位,讓他們自由地展開競爭。
4.整體效率優先原則整體效率優先原則是指通過眾多競爭法規范體現出來的在效率與其他因素發生沖突時,優先考慮整體效率的競爭法原則。效率問題一直是競爭法的價值指向。競爭機制的最大效用就在於通過對市場規則的明確,可以順利實現經濟效率的提高。但是人們在從事經濟生活的過程中,還形成了其他一些要求,諸如安全、正義、公平等。一般情況下,經濟效率的提高意味著更多的物質產出,對大多數市場主體而言,也同時帶來了公平、安全和正義。但是由於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並不總是一致,因而在另一些具體的情況下,為了經濟效率的提高,不得不犧牲某些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有時甚至是非常合理的、從個體的角度來看絕不應該犧牲的利益,這樣,效率和公平就處於沖突狀態。……
5.社會公益原則社會公益原則是指,國家規制市場經濟生活要以社會公益為基本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也就是說,在國家干預市場,調整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要始終以社會公益為基本尺度。在此原則中,我們所強調的「社會」是嚴格區分於「國家」的,而「公益」則涵蓋了政治、經濟以及道德等社會各方面的諸多利益。
F. 如何理解作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公平互利原則
國際經濟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其中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原則,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主權原則是密切相關的,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無公平互利可言,公平互利原則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法律規范的始終,體現著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只有實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則,才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獨立和主權完整。
從法理上說,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准則。原則源於規則又高於規則,體現著規則的精神實質。法律原則雖然沒有規定確定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後果,但在創製法律、理解法律或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
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平互利原則不僅可以指引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如何正確地適用規則,而且在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時,可以代替規則,作為國際經濟交往的准則,並且可以有把握地應付沒有現成規則可適用的新情況,具有靈活性。
公平互利原則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始終,體現著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判斷標准。因為不可能有一種強制力作為後盾,只能用一種公平互利的原則來衡量國際經濟關系的公正性,與國內法相比較,它的作用較為完整地體現在對守法的指導上。
在現實中,許多經濟大國為了一己之利,要麼在創制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過程中,作損人利已的規定,要麼對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條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釋。由於國家經濟實力的差距,許多發展中國家有時在創制中吃虧,有時在事後的補救中吃虧。因而,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使大國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這一原則,維護自己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一、從公平互利原則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的關系來說
國際經濟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其中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原則,還有全球合作原則,有約必守原則。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主權原則是密切相關的,二者是不可分離的,決不能割裂對待。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無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實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則,才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獨立和主權完整。現實中,許多借主權平等,而實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許多經濟弱國都難以實現真正的經濟主權,因而現實中正確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十分必要。
從公平互利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存在的意義和作用上說,首先,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雙贏是最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個國家都追求的,不吃虧是各個國家的底線。互利的存在,恰好是為了創造一個雙贏的環境;而公平的存在,則是對於不吃虧這一底線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則在現實中,對於在雙邊中的國際經濟具有的吸引力,對於雙方的整體發展乃至各方的發展都是有得而無害的,對於國際經濟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則對於原有的經濟實力相當、國際地位基本平等的國家,具有落實和鞏固原有的平等關系的作用;對於原來經濟實力懸殊、國際地位不平等的國家,具有糾正原有的不平等關系,確立實質平等互利的關系的作用。
最後,公平互利原則貫穿於國際經濟法的各個領域,在國際貿易、投資、稅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則不但可以促進它們規模的擴大,而且對於它們的良性發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二、從公平互利原則實踐效果上說
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互利原則的最好實踐,莫過於在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斗爭得來的普遍優惠制。雖然實行普遍優惠待遇制度尚未規定在國際條約中,被認為是根據發達國家「自行選擇」而實行的一種臨時措施。不過,由於該制度已有許多發達國家付諸實踐並在一些重要的國際文件中得到反映,我們不妨認為該制度已成為國際慣例。
當然,目前普惠制僅僅是在稅收上的待遇,隨著關稅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對發展中國家的意義將越來越小,發展中國家應爭取更多的非關稅方面的「普惠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第四部分已體現了這一點。目前最為迫切的,是將這些優惠措施穩定下來,並進一步的明確具體化,將這些優惠落在實處。
普遍優惠制的實行,把不過,從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從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實到實質的公平層面上,對於發展中國家的平等發展有了一定的作用。優惠制也有一些問題,因而,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在國際經濟的實踐中,應當進一步加強,從而,在更多的層面上實現公平互利。
三、從我國的國情上來說
在我國有關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則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中國現今
正處於改革開放的重要階段,國際經濟交往是對外開放的重要方面。
我國是國際社會最早提出並推行平等互利原則的國家之一。2004年4月剛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2001年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國家把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對外經濟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則,由此可見,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國內立法中的指導地位。
四、從公平互利的宗旨來說
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強調公平互利和平等,究其主要宗旨,在於樹立和貫徹新的平等觀。
對於經濟實力相當的同類國家說來,公平互利落實於原有平等關系的維持;對於經濟實力懸殊的不同類國家說來,公平互利落實於原有形式平等關系或虛假平等關系的糾正以及新的實質平等關系的創設。就應當讓經濟上貧弱落後的發展中國家有權單方面享受特殊優惠待遇。
貫徹公平互利原則不僅對發展中國家有利,從世界戰略全局和發達國家本身利益出發,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建立公平互利關系,有助於緩和發達國家的經濟困難,也有利於世界的和平與穩定。
總的來說,現在公平互利原則不僅適用於發達國家之間的政治關系,而且也適用於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所以國家從立法上確立了公平互利的原則,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對外經濟關系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G. 經濟法奉行什麼原則
通說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51)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是指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地行使此項權利。 (二) 公平互利原則 (33) 公平互利原則是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並公平地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則還要求追求實質性的平等,而非僅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35) 國際合作以謀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各國都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給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條件,給予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的積極協助,要嚴格尊重各國的主權平等,不附帶任何有損它們主權的條件。其他觀點我國學者均認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的公認,對國際經濟法各個領域均具有普遍意義,並構成國際經濟法基礎的法律原則。我國學者立論的基礎主要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一系列決議。在列舉基本原則時一般認為包括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國際合作和發展三項原則,(註:姚梅鎮:《國際經濟法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31-32頁;余勁松主編:《國際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3頁,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237頁。)也有學者還加列「有約必守」原則。(註: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98-211頁。) 關於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有學者認為其內容包括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對內方面指各國對本國境內自然資源、全部財富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其中包含有權對外資實行國有化。對外方面即指各國經濟主權平等,具體包括:各國有權自主選擇本國經濟制度;在國際經濟決策中具有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有權自主確立國際經濟關系、簽訂國際經濟條約和參加國際經濟組織。(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頁。)我國學者指出,在實踐中,發展中國家並未獲得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加權表決制等制度使得發達國家擁有實際決策權;有的西方學者企圖以世界經濟的相互依存性否定經濟主權的最高性,發展中國家須加以警覺。我國學者強調一國締結國際經濟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而導致對主權的限制是基於自願,而且是有限度的,無論如何不得損害國家的根本經濟利益。(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頁。)這些分析和論斷對我國政府的對外經濟交往具有參考價值。 關於公平互利原則,我國學者注意區分公平(equity)與平等(equality)這兩個不同的概念,(註: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頁。)強調實質公平(material equity)。 關於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有學者認為它是發展權與國際合作義務相結合而產生的新的法律原則;發展權是一項集體人權,是自決權的必然延伸;國際合作是各國實現所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的手段,也是各國的責任。(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216頁。) 綜上,我國學者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討論是有深度的,對理解和適用國際經濟法具有積極意義。但上述討論沒有涉及非歧視待遇原則、互惠原則、經濟全球化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等問題,似可在這些方面作更深入的探究。此外,認為上述基本原則皆適用於所有國際經濟法領域在邏輯上尚有不圓通之處。因為廣義國際經濟法所包括的國際商法以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等作為基本原則,與上述三項原則並不相容,這三項原則主要屬於調整國家間經濟關系的法律原則。(註:左海聰:《論國際法部門的劃分》,載《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1998年),第275頁。)
H.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通說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51)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是指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地行使此項權利。 (二) 公平互利原則 (33) 公平互利原則是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並公平地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則還要求追求實質性的平等,而非僅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35) 國際合作以謀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各國都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給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條件,給予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的積極協助,要嚴格尊重各國的主權平等,不附帶任何有損它們主權的條件。 其他觀點 我國學者均認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的公認,對國際經濟法各個領域均具有普遍意義,並構成國際經濟法基礎的法律原則。我國學者立論的基礎主要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一系列決議。在列舉基本原則時一般認為包括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國際合作和發展三項原則,(注:姚梅鎮:《國際經濟法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31-32頁;余勁松主編:《國際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3頁,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237頁。)也有學者還加列「有約必守」原則。(注: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98-211頁。) 關於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有學者認為其內容包括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對內方面指各國對本國境內自然資源、全部財富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其中包含有權對外資實行國有化。對外方面即指各國經濟主權平等,具體包括:各國有權自主選擇本國經濟制度;在國際經濟決策中具有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有權自主確立國際經濟關系、簽訂國際經濟條約和參加國際經濟組織。(注: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頁。)我國學者指出,在實踐中,發展中國家並未獲得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加權表決制等制度使得發達國家擁有實際決策權;有的西方學者企圖以世界經濟的相互依存性否定經濟主權的最高性,發展中國家須加以警覺。我國學者強調一國締結國際經濟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而導致對主權的限制是基於自願,而且是有限度的,無論如何不得損害國家的根本經濟利益。(注: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頁。)這些分析和論斷對我國政府的對外經濟交往具有參考價值。 關於公平互利原則,我國學者注意區分公平(equity)與平等(equality)這兩個不同的概念,(注: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頁。)強調實質公平(material equity)。 關於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有學者認為它是發展權與國際合作義務相結合而產生的新的法律原則;發展權是一項集體人權,是自決權的必然延伸;國際合作是各國實現所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的手段,也是各國的責任。(注: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216頁。) 綜上,我國學者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討論是有深度的,對理解和適用國際經濟法具有積極意義。但上述討論沒有涉及非歧視待遇原則、互惠原則、經濟全球化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等問題,似可在這些方面作更深入的探究。此外,認為上述基本原則皆適用於所有國際經濟法領域在邏輯上尚有不圓通之處。因為廣義國際經濟法所包括的國際商法以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等作為基本原則,與上述三項原則並不相容,這三項原則主要屬於調整國家間經濟關系的法律原則。(注:左海聰:《論國際法部門的劃分》,載《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1998年),第275頁。)
I. 論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
J.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啊〉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經濟法律應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對經濟立法、經濟司法以及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指導作用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思想。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規所體現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原理,是經濟規律與法律科學結合的具體體現.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過程中,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健全經濟法律體系具有重要的基礎作用.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必將融入世界經濟體系.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僅要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的本質特徵,還要體現我國信守對世貿組織的承諾,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應隨之注入新的內容.
在中國,經濟法學在1979年我國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改革開放的實行而產生的。在20年來的學說爭論和法治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法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理論界相當普遍地承認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體系淵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於這個基礎來討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