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區別是什麼
經濟法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回角度,對具有答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概念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首要問題,也是經濟法立法,司法等活動的基礎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經濟法現象在世界各國大量出現,經濟法概念問題也成為經濟法學界爭執最多的問題。 行政法是關於國家與國家權力的法律,民法是關於市場和人的法律.民法是從市民社會中自然形成的,其理念是自由主義,其文化基礎是自由主義文化。行政法的理念是國家主義,其文化基礎是國家統治的理論。自由與統治永遠是一對矛盾。民法的價值理念之一是對抗國家力量的侵犯;行政法的價值目標之一是防止國家權力的膨脹並維護私權的合理存在。應該說,這二者都是從自由主義文化出發的。
㈡ 經濟法與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區別
所謂關系,無非就是聯系和區別,來源和發展,作為論述題,自然要長篇大論了,偶水平不夠,簡單議論幾句吧。
總的來說,民商法是是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沒有民商法的發展,就不可能有經濟法的出現,經濟法是來源於民商法之後才獨立於民商法的。而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則促進了經濟法的發展,行政法的調整手段是經濟法微觀管理和宏觀調控手段的重要來源。
從調整對象來看,傳統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財產關系,行政法調整公權力機關與普通公民之間的關系,而經濟法則是這兩者的綜合,既要保護市場主體的平等權利,又要維護市場秩序的和諧發展。在彌補了民商法無法強制保護弱者權利的同時,又限制了行政權力對於公民權利的侵犯。
從主體來看,傳統民商法只包括平等的市場主體,行政法則是公權力機關與普通公民,經濟法則是把公權力機關對市場主體的影響納入到調整的范圍內,直接在民商法和行政法之間建立了一種聯系,在兩者之間的權利(權力)義務(職責)之間進行了一次明確的再分配。
從調整手段來看,傳統民商法採取的是一種消極的調整方法,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很少強制性的對主體的行為做出規定;行政法則正好相反,積極地調整社會生活,維護秩序,規范人們的行為。經濟法介於兩者之間,可是說經濟法是用行政法的手段來調整民商法的關系。
㈢ 經濟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區別.ppt
區別 1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人身關系 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參加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屬於私法的范圍。 行政法--調整行政管理關系 2。主體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農戶和農民 民法主體是法人和自然人 行政法主體不包括企業內部組織 3。作用 經濟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為主 民法維護自然人和法人利益為主 行政法對於引導、推進和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都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方面所起的作用,經濟法比行政法的直接和明顯 4。調整方法 經濟法採取獎勵和懲罰相結合的調整方法 就懲罰而言,經濟法採取了追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相結合的制裁方式 民法採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行政法除了實行獎勵以外,採取了行政制裁的方式 商法嗎。。。中國現在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商法典,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還有爭議。雖然我覺得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但是好多專家不這么想,我苦惱阿,苦惱也沒有用 很多人要求把商法歸到經濟法裡面去,呵呵,一歸進去,就沒有區別啦哈哈
㈣ 試論經濟法與名商法,行政法的主要區別
名商法是民法、商法的總稱,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適用民法的一般規定。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 行政法是調整涉及行政權的行為的法律的總和。
經濟法的定義在學界有很多爭議,一般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的總和。經濟法算是公法,因為有太多的行政法的內容。只是因為針對的對象是經濟活動,
一、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的關系
(一)民法、商法的界定
1、傳統民法作為私法的普通法,以自由與秩序和諧為其主要價值目標,以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應遵循的人格權、財產權等民事基本制度。現代民法呈現邊緣化、社會化趨勢,自身做了局部修正,但其本質屬性未從根本上撼動,因而呈現出一定的矛盾性。今天的民法,對日新月異經濟發展的適用度、解釋力有所下降。
2、商法作為私法的特別法,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為了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以效率為其主要價值目標,規定商品交易中商事主體從事商行為應遵循的公司、合夥、票據、保險、破產等制度。現代商法的內容急劇擴張,逐漸融入大量國家管制的內容,其邊界逐漸模糊。
大陸法系各國民法與商法的關系存在著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的區別。民法、商法在表現形式上,是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涉及的是立法技術問題,它不影響民法和商法與經濟法的本質區別。
(二)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區別
1、產生的背景根源及特性不同
近代民法是順應大陸法系國家市民社會個體利益自由與秩序和諧的需要而產生的。具有一定的體制超越性和中立性,因而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制定的各種規則、制度有一定的相互借鑒性。但由於大陸法系各國社會經濟基礎不同,各國民法也有相當大的民族性、地域性。
商法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其旨在提高商品交易的效率、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商法制定的動力很大一部分源於國際性、區域性統一貿易規則建立的需要,因而有較強的國際性和通用性。
經濟法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到壟斷時期的需要而產生。其旨在消除市場弊害,修彌市場缺陷,維護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扶持經濟弱者。經濟法制定的動力部分源於國際性的壓力,但主要源於本土的迫切要求。
2、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各自的角色不同
民商法對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產生、發展起基礎和促進的微觀調節作用。
經濟法對市場經濟(商品經濟的社會化)的發達、完善起維護、保駕護航的宏觀調節作用。
3、各自的價值理念與基本原則不同
傳統民法以個體利益為本位,以自由與秩序自主和諧,私權神聖、私法自治為價值理念,以抽象主體之間人格獨立、身份平等,私權神聖、權利絕對,意思自治、契約自由,自己負責、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現代民法對其基本原則做了某些修正,加入「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回應法的社會化要求,但其本質屬性未從根本上撼動,因而呈現出矛盾性。
商法以商人團體利益為本位,為了效率、秩序、機會均等的價值理念,以商主體法定、確認保護盈利、促進交易簡便快捷、維護公平交易、保護交易安全為基本原則。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以實質正義、社會本位為價值理念,以國家適度介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實現社會經濟效益為基本原則。
此外,經濟法與民商法在法律關系、實施機制等方面還有很大區別。
(三)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民法、商法、經濟法是在人類社會發展的不同歷史時期,適應生產力發展和生產關系協調的需要,依次產生、發展的,它們在時間上繼起,在空間上並存,分工協作、相輔相成,共同為維護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提供保障。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行政法的界定
傳統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以後以判例發展起來的。本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在國民經濟運行中政府權力濫用的限制之法。行政法起源於對政府權力的控制(「控權論」),以保護國民不因權力濫用而遭受損害。傳統行政法,實際以國家利益、個人利益平衡為本位,以防止行政權膨脹,越界侵害私人利益,應對其加以防範、限制為價值理念,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為基本原則。
部分行政法學者主張,現代行政法認同國家行政權的擴張(「賦權論」)或「平衡論」),認同行政法領域從國家行政擴充至公共行政,認同行政主體及行政相對人的擴張,以使行政法與民法一樣呈現邊緣化、社會化趨勢,對日新月異經濟發展有更大的適用度、以使行政法學對當代社會生活有更強的解釋力。
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主流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的認識不一,一般來說,前者較寬,後者較窄。同一法系不同國家,同一國家不同學者對行政法的認識也不一致。我們認為控權仍是最經典的行政法的核心與本體,其宗旨、理念、基本原則和功能有所修正,但未發生根本變化。
按照我國的通說,行政法是「規定國家各個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的總稱」,是「關於國家行政組織及其行為,以及對行政組織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關於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的理解和界定偏於寬泛。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經典行政法之本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政府權力濫用的限制之法。現代行政法學起源於對政府權力的控制,以保護國民不因權力濫用而遭受損害。美國行政法學家古德諾認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並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時的行政救濟」。我國台灣學者林紀東和管歐都認為,行政法是規定行政權的組織及其作用的法。行政法為政府的組織人事和行政救濟法,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潔高效。
產生並發展於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即不是從行政法中分化出來的法,更與行政法在立法宗旨、功能作用、調整對象、理論依據、基本原則等方面有著本質的區別。
㈤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1、兩者調整范圍不同。經濟法是以生產經營管理為中心的,縱向的與一定范圍的橫向的經濟關系,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以交換為中心的財產關系。2、主體構成也不同,經濟法主體體系有很多,包括法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內部組織,具有一定的層次性。民法主體自然人與法人兩類,只講平等性。3、思想也不同經濟法採取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手段綜合調整,民法主要採取民事手段。其它我就不知道了。。。
㈥ 環境法與經濟法、行政法、民法的區別
經濟法與環境保護法的區別:
1、調整對象的不同
(1)環境法的調整對象是環境社會關系內
(容2)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經濟調制關系
2、調整方法的不同
(1)環境法中「生態性」調整方法的獨特性
(2)經濟法中「包容性」調整方法的獨特性
3、調整目的不同
(1)環境法的調整目的是實現環境安全和環境正義
(2)經濟法的調整目的是實現經濟安全和經濟正義
㈦ 如何看待經濟法的地位它與民法、商法、行政法的區別何在
這個問題抄很難回答,襲給點分吧,簡單提示,其實從某種程度上說經濟法和商法也是民法的一種,其共同點都是調節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婚姻等法律關系,只是經濟法側重於調整民事主體特別是法人之間的合同、債權債務等關系。而行政法則是調整行政主體(行政管理者)與客體(行政被管理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與民法最大的不同是,法律雙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㈧ 行政法與經濟法和民法的區別
行政法是關於國家與國家權力的法律,民法是關於市場和人的法律,經濟法則是關於市場與國家結合的法律。
我們強調三法的互動關系,其主要理由在於三者之間的特殊聯系:
第一,文化與精神的互補性。民法是從市民社會中自然形成的,其理念是自由主義,其文化基礎是自由主義文化。行政法的理念是國家主義,其文化基礎國家統治的理論。自由與統治永遠是一對矛盾。民法的價值理念之一是對抗國家力量的侵犯;行政法的價值目標之一是防止國家權力的膨脹並維護私權的合理存在。應該說,這二者都是從自由主義文化出發的。經濟法在價值功能上具有雙重性,它主張自由與統治的協調,即它一方面以維護私權的合理存在為己任,但它又要超越個人的私權,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另一方面,它既賦予國家適當的干預權,它又要防止國家公權的濫用。所以,三法的互動是自由主義、國家主義和集體主義的融合與互補的產物。
第二,法功能的相互矯正性。這種相互矯正性可分為三個層次:首先,三者的功能表現為對權利的調控功能互補。民法的功能是保護私權並對抗公權。行政法的功能是規范與限制行政權的擴張。然而,民法以人本主義為出發點張揚私權,但它又容易導致私權的泛濫。行政法是以國家本位主義為基礎,它可以保護私權行使,但是它的某些行政偏好又可能助長不適當的行政擴權。個人本位與國家本位都是社會利益兩種極端的表現,在許多情況下,很難達到對立的統一。當然,二者也存在著相互制約的關系,假如沒有個人本位主義與私權,就不可能有自由與平等的追求,從而也就不可能有人的解放與人類文明的不斷發展;假如沒有國家本位主義與統治權,就不可能形成統治與秩序。但是,社會是在努力克服不斷出現的各種對立與矛盾中而發展的,單靠行政法與民法自身的力量是不能兼顧這一目標的。而經濟法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它既要限制私權的濫用,又要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因此,三法的協調必然成為社會發展的基礎方式。其次,三法功能的互補主要表現為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互補。民法與行政法均強凋形式正義,而形式正義有時會忽視結果的合理性。經濟法則是以維護實質正義為目標,矯正民法與行政法因追求形式正義而產生的不公平後果,然而,經濟法所追求的實質正義可能由於缺少程序正義的保障而最終導致不公平,所以又需要民法、行政法的矯正。在三法的互動關系中,行政法通過行政權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私權的泛濫;民法通過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和責任制度可以阻止行政權的對私權的無端侵擾;經濟法通過維護公平競爭、社會可持續發展、宏觀經濟的平衡可以為社會各群體的利益營造一個公平的社會制度環境,同時也為國家權力界定了基本的范圍及介入市場的方式和途徑。從這一角度講,經濟法實際上是協調個人、集體、國家三者利益的制度通道。對於經濟權利的行使,我們不僅要追求程序公正,更重要的是要追求實質公正。以合同為例,就存在一個因合同自由的極端發展,而導致的需要通過競爭法對壟斷行為進行矯正的問題。
第三,調整對象的交叉性。三法調整對象的交叉,淵源於以下兩個重要因素,一是,由於三法都處在市場關系之中,而某種市場關系的形成又往往呈現出錯綜復雜的情況,這就必然要導致三法在調整對象上的部分重疊與交叉。調整對象的交叉又需要三法從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層面上共同去維系社會關系的存在。例如合同關系,民商法從合同平等與自由角度保護合同關系,行政法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行政性合同進行規范,經濟法則從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等角度維護市場秩序。又如,對公司的法律調控,民商法著重規范公司的民事行為;行政法則著重規范公司的注冊與登記;經濟法則從市場運行的角度控制其市場行為的對社會秩序的影響。因此,對於這些交叉調整的關系,只有三法的互動,才能形成有效的協調機制,消除各個部門法之間的矛盾與沖突,維護社會的穩定與發展。二是,由於某個具體的法律關系,單靠一個法律部門的作用是難以形成的,如所有關系、經營管理關系、競爭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產品質量關系、知識產權關系、價格關系等皆屬此種情形。這就決定了諸如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租賃權以及工業產權的取得和行使在不少的情況下,需要三法的配合才能發揮作用。以專利權為例,它的取得以及某些情況下的轉讓,需要取得國家行政機關的批准或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