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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丁入畝的經濟學

發布時間:2021-03-01 11:32:05

Ⅰ 論述攤丁入畝的背景、內容和意義。

背景:第一,清初仍然沿用明朝的一條鞭法,但是由於地主藏匿人口和流民增多,使得土地和人口清查很難得到准確的清查;第二,由於土地兼並日益嚴重和人口增長,丁銀已經成為農民一項沉重的負擔。為了保證穩定的稅額、緩和階級矛盾,確定人口數量,清政府下令廢除一條鞭法,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攤丁入畝。
內容:攤丁入畝的實施具體分為兩步:第一步,清政府於康熙五十一年下令,按照康熙五十年的全國丁稅額為准征稅,以後增加人丁,不再額外增加稅額,這就使得每年的丁稅有了固定的數額。但是這只是不再增加丁銀,並非取消丁銀。第二步,即實施攤丁入畝,所謂攤丁入畝,也就是將固定下來的丁銀,分攤到田畝中徵收,不再以人丁為對象徵稅。具體做法是將各省原來應該繳納的丁銀,分攤到各州縣,地稅一兩分攤若干丁銀,稱「地丁制」。同時班匠銀、市丁銀等其他賦稅也分攤到田畝中徵收。至此,持續了近半個世紀的賦稅改革完成。
意義:攤丁入畝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徹底改變了我國以人丁和土地為主的二元稅制,取而代之單一的土地稅制,它的實施有著重大的意義:第一,攤丁入畝,地丁合一,減輕了無地和少地農民的負擔;第二,攤丁入畝實施後,不再以人丁征稅,即意味國家放鬆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農民遷徙、轉業不必再受到嚴格的戶籍制度制約,他們可以進入城市和礦山,成為僱傭勞動力,有利於資本主義的萌芽;而城市手工業者也不再有丁銀的負擔,有利於工商業的發展;第三,由於不再以丁為征稅對象,農民不必再擔心人口增長導致負擔加重,也就不必在隱匿人口,這對於我國人口的增長和統一,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

Ⅱ 「攤丁入畝」和「地丁銀」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地丁銀是指我國古代的賦稅制度,唐朝前期實行租庸調制,以人丁為本。安史之亂以後,以土地和財產的多少納稅,叫兩稅法.納稅分為土地稅(田賦),人口稅(戶稅)和雜稅等。

攤丁入畝,又稱作攤丁入地、地丁合一,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並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標志著中國實行兩千多年人頭稅(丁稅)的廢除。


2、內容不同

攤丁入畝的做法是將丁銀攤入田賦徵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所以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千百年來的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緩和了土地兼並;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

同時,政府也放鬆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的進步。

雍正帝繼位後,實行地丁銀制,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

3、意義不同

地丁銀制的推行,一定程度上廢除了漢唐以來的人頭稅,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進一步鬆弛,農民人身地位提高。按田畝納稅,使無地農民在法律上不再納稅,賦役不均的現象有所緩和,有利於社會生產的發展和社會安定。

另外,隱蔽人口的現象減少,人口統計相對客觀、真實,這也是乾隆時我國人口驟增的因素之一。總之,地丁銀制對我國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有重要意義。

攤丁入畝結束了地、戶、丁等賦役混亂的現象,完成了人頭稅並入財產稅的過程,徹底廢除了自西漢以來的人頭稅;由於征稅的對象是土地,政府放鬆了對戶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對活躍商品經濟起來推動作用。

無地少地的農民擺脫了丁役負擔,不再被強制束縛在土地上,進一步鬆弛了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對當時的社會經濟,特別是對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Ⅲ 清朝為什麼實行攤丁入畝其主要內容是什麼

實行攤丁入畝的原因:

一、穩定稅收數額,緩和階級矛盾。

清朝入關之初, 戰火仍在燃燒,百姓死傷流亡甚多。山河殘破,經濟凋蔽。且階級矛盾十分嚴重,國內大小起義暴動數十起。清朝統治者為了招撫流亡,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社會秩序,鞏固政權,毅然拋棄了關外的賦役制度,看中了前朝曾經小試過的「攤丁入畝」制度。

二、藉助寬松優容的賦稅政策,固結中下層民眾。

自康熙二十年(1681年)平定「三藩之亂」後, 清王朝在中原的軍事威脅已不存在, 但是其入主中原的政治合法性仍屢遭懷疑,這就是來自那些意圖復辟明王朝的「遺老」們的非議與譏詆。

要徹底孤立他們,就需要政治、經濟雙管齊下,政治上高壓震懾;經濟上迂迴徐進,先是頻繁蠲免錢糧,繼則「永不加賦」,藉助寬松優容的賦稅政策來固結中下層民眾,瓦解「遺老」們的社會基礎。除了確保國家財政足額,亦強調其社會公正的維護和社會心理的引導,也就是通過寬免賦稅的的政策來營造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社會氛圍。

攤丁入畝的主要內容:

1、將丁銀攤入田賦徵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

2、政府放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

3、明代行一條鞭法,清代繼續施行,部分丁銀攤入田畝徵收,部分丁銀按人丁徵收。

4、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3)攤丁入畝的經濟學擴展閱讀:

攤丁入畝也有階級和歷史的局限性。第一,廢除丁銀制度不是通過直接放棄丁稅銀額而是以攤丁入畝的方式來實現,是以保證封建國家的利益為前提的,代表地主階級根本利益。第二,地主往往通過增租的方式將丁銀負擔轉嫁給佃農。第三,攤丁之後徭役制度雖從法令上廢除,但徭役加派並未根除。

網路-攤丁入畝

Ⅳ 「攤丁入畝」是怎麼回事

攤丁入地,又稱作攤丁入畝或地丁合一,草創於明代,是大體完成於中國清朝雍正帝統治時的一項重大的稅制改革,將中國實行兩千多年的人頭稅(丁稅)廢除,而並入土地稅

中國自秦漢以來即有人頭稅的傳統,對於一個家庭中的人口,尤其是丁男加以課稅,此外,丁男多必須服行差役。
明代後期實行的一條鞭法是攤丁入畝的最初階段,規定免行差役,以現金代替,並與田賦一起徵收,使稅賦徵收更為簡便,同時也減少了無田地者的負擔,部分地區亦有攤丁入畝的舉措,在當時稱為隨糧派丁、田代丁編或丁隨田辦。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頒布了著名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詔令,使得丁稅的數量成為定額,新增加的人口不必再負擔丁稅。
至雍正年間開始,則正式將丁稅廢除,將康熙末年已經固定的丁銀數目,分攤入田賦,使得沒有田產的人可以不納賦稅。但這個政策在各地區實行先後不一,最早如廣東在康熙五十五年(1717年)即開始實行,大多數省分在雍正四年至七年之間實行,少數邊區省分如貴州、台灣、山西則到乾隆以後才實行,最晚的吉林在光緒八年(1883年)才完成了攤丁入地。

清朝這個政策的實行,一方面清朝皇帝希望藉減少賦稅而展現「仁政」,一方面是清初人口大量增加,戶口難以掌握,造成按人口稅收計算增加困難,因此採行此方式以減少徵收所需成本。攤丁入地的實施,使得無產者沒有納稅負擔,而地主的負擔增加,對於清朝人口的持續增加、減緩土地兼並、以及促進工商業的發展有一定的作用

Ⅳ 兩稅法 一條鞭法 攤丁入畝產生的背景和意義

土地兼並嚴重,均田制崩潰,賦稅多而雜,政府財政收入困難,宰相楊炎實行兩稅專法,按屬此產和田畝多少收稅,統一了稅收,減輕了對人口的控制,貨幣地租與實物地租並存。一條鞭法,明政府財政收入困難,土地兼並嚴重,實現了實物地租向貨幣地租的轉化,用銀兩繳稅,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額好久不學歷史了,就記得這么多希望能幫助你

Ⅵ 攤丁入畝是怎樣促進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

1.人身束縛的減弱 勢必會影響到社會生產力,使生產力得到進一步解放,促進手工業內、商業的進一容步發展。
2.人口的增加 人口的增加及戶籍的趨向穩定會增加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變化,拉動經濟的增長,活躍商品經濟。
3.有利於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長 只有國家財政的穩定增長,對廣大勞動人民而言是一種有利的,才會促進整個社會的大幅度發展。
4.有利於國家社會的穩定 只有社會和諧、國家穩定,才會促進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的發展,因為國家的是否穩定強大,直接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健康發展,這一點不論對哪朝哪代都是一樣重要。

Ⅶ 攤丁入畝的具體做法是什麼,請舉例說明.

攤丁入畝:將丁銀並入地畝徵收之法。明代行一條鞭法,清代繼續施行,部分丁銀攤入內田畝徵收,部分丁銀容按人丁徵收。到乾隆時通行全國,攤丁入畝後,地丁合一,丁銀和田賦統一以田畝為征稅對象,簡化了稅收和稽徵手續。

Ⅷ 關於清朝的「攤丁入畝」。

土地兼並是實行「攤丁入畝」的催化劑 「攤丁入畝」是清統治者用以緩和土地兼並的一項政策。早在滿清入關之初,他們的皇室、貴戚和大大小小的官吏就瘋狂地圈佔漢人土地,土地兼並由此一發而不可遏止。後來隨著地主經濟的復甦,他們對土地的兼並更加狂妄之極。或購買、或奏討、或投獻,手段多種多樣。尤其是在那樣一個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發展的時代,土地也被納入商品的范疇進行交易,地權轉移因土地買賣而加速,「千年田八百主」。土地集中已達無可復加的地步。於是農村裡分化出大批無業光丁。 其次,丁役負擔的嚴重不均。封建國家徵收賦役的原則是以土地和人口為依據的,人口大量流亡勢必引起丁役負擔不均。 最後,人丁逃亡和丁役不均又會引起一系列連鎖反應,危及到清政府的統治。第一,「以田為經,以丁為緯」徵收賦役會影響政府收入。因為「丁額無定,丁銀難征」造成不少的錢糧虧空。從康熙五十年到雍正四年之間,大多數省份,百年積欠錢糧都達幾十萬至兒百萬。第二,丁役負擔沉重地壓在無地少地的農民身上,造成階級矛盾的尖銳化,當時結成黨類圍攻城府的事件時有發生。 以上的論述說明,「攤丁入畝」的推行最終是由於土地兼並的危害性威脅到清政府的統治。有的論者把丁役不均說成是「攤丁入畝」最主要的催化劑,恐怕失之偏頗。 「攤丁入田」以後,地主的利益不象明代以前那樣優厚,土地的負擔大幅度加重。「攤丁入畝」的原則是「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而地主田多丁少,農民田少了多,於是「富戶也困於役,而置產困也。」當然,地主政權的這種作法,並非超脫於他們的階級利益之上,恰恰是為了挽救其臨近滅亡的命運,才如此破釜沉舟的。 二、「攤丁入畝」使人身控制進一步加強 眾多的論者認為「攤丁入畝」,「廢除了編審制度」,「人身控制削弱了」。我們的看法恰恰相反。試想,農民的人身解放怎麼會不通過階級斗爭的手段而輕易獲得呢?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事實上,「攤丁入畝」的根本宗旨就在於控制人口流動。「攤丁入畝」作為一項政策,之所以能推行起來,也是以戶籍的穩定為前提的。 中國的農民同土地有著一種天然的聯系。農民呢?只會固守土地。那些「捨本逐末」的農民完全是在破產和失業的威迫下採取的無可奈何的行動。 其實,一種被強化了的人身控制政策實行起來了。保甲制度在許多方面比以前的禁令嚴格多了:凡天下之人「出注所往,入注所來」,「稽察盜賊、逃人、奸究、竊發事例。」那麼,「攤丁入畝」後的人身控制之嚴就略見一斑了。 「攤丁入畝」使得農民更牢固地束縛於土地,也就穩定了地主經濟,強化了一家一戶的自然經濟體系,成為資本主義萌芽發展的一道障礙。 三、「攤丁入畝」以後的某些情況 「攤丁入畝」以後,社會生產力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其中自然有生產力發展的慣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這時生產力的發展,「僅僅是現有生產力的量的增加」而不是質的飛躍。農業上只是耕地面積和勞動力的增加,這正好說明農村控制了比以前更多的人口。手工業上只是工藝和專業化方面的某些改進。作為生產力諸因素中較重要的一環——生產工具卻沒較大突破。可見這時生產力的發展是十分有限的。 「攤丁入畝」對土地兼並的抑制,使大量自耕農生存下來,為清朝的統治注入了強心劑。自耕農對封建制度有很大的適應力,對資本主義關系有較大的排斥性。首先,自耕農是封建政權各種賦稅和徭役的主要承擔者,其數量的增長對封建國家政權起了穩固的作用。正如馬克思說的:「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是捐稅」。在封建社會里農業人口佔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自耕農人口的多少,往往被看作是封設經濟穩定程度的晴雨表。正因為這樣,歷代地主階級改革者,總是主張用「均田」和「限田」一類辦法來保護自耕農的大量存在。「攤丁入畝」的目的理應是有這層意思的,既然自耕農對封建經濟有很大適應性,那麼就無法與資本主義相並存了。實際上,新的資本主義萌芽所需的條件不能在自耕農中形成。因為自耕農生產規模狹小,其手工業處於服從地位,社會分工極難發展。其土地只是零星小塊,能成為自己生活的有限條件就不錯了,根本談不上成為剝削他人勞動的手段。 「攤丁入畝」後,農民的賦役負擔大致普遍均衡起來,人為地阻礙了小生產者的分化。而這些被置於相同處境上的農民,其生活是相當痛苦的。 「攤丁入畝」對丁徭的取消助長了人口的增殖。以湖北為例,這以前每年人口的增長數字極小,甚至逐年下降。《黃岡縣志》第四卷載黃岡縣從康熙十年至五十年期間,平均每年只增一個半丁。這以後就絕然不同了,人口增長達到前所未有的指標。人口的急增不但不能反映生產力的提高,反而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因為生產資料的增長趕不上人口的增長,就必然造成大多數人口忙於生活消費資料的生產,農產品中的商品部分就必然降低 它所引起的人口增長直接導致了儒教制度的崩潰,「江湖」制度的興起。

Ⅸ 攤丁入畝是啥意思什麼是將丁銀攤到人家所佔的地畝中去徵收賦稅,這句話是啥意思讀不懂

「攤丁入畝」是將兩種稅負合二為一,只按田畝收稅。
清朝初期中央經常項內目稅收中,包括人容頭稅(丁稅)和土地稅(田賦)。例如,某縣有人口若干萬,每年上繳中央丁稅若干;有耕地若干畝,每年上繳中央若乾田賦。耕地面積一般變化不大,而人口數量則是年年不同。並且,田賦的繳納主體是土地所有者,丁稅的繳納主體是每個人,這樣,人口發展就受到了賦稅的制約。
康熙時期,清政府以康熙五十年的人口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廢除了新生人口的人頭稅。雍正元年開始普遍推行「攤丁入畝」,把以前固定下來的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不再以人為對象徵收丁稅。
為便於理解,假設某縣康熙五十年的人口數為十萬,每個人頭白銀五錢,丁稅合計五萬兩;耕地十萬畝,每畝稅負為一兩,田賦合計十萬兩。攤丁入畝之後,每畝地丁銀為一兩半,總數沒有變,但沒有土地或土地很少的窮人不再承擔或很少承擔稅負。

Ⅹ 攤丁入畝的背景

自康熙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亂」後, 清王朝在中原的軍事威脅已不存在, 但是其入主中原的政治合法性仍屢遭懷疑, 這就是來自那些意圖復辟明王朝的「遺老」們的非議與譏詆。要徹底孤立他們,就需要政治、經濟雙管齊下, 政治上高壓震懾, 即後人熟知的興文字獄;經濟上迂迴徐進, 先是頻繁蠲免錢糧, 繼則「永不加賦」, 藉助寬松優容的賦稅政策來固結中下層民眾, 瓦解「遺老」們的社會基礎。
時至康熙五十一年的清聖祖玄燁已是武功文治集於一身, 自然也要彰顯政績, 光大恩德。 玄燁本人就曾多次向臣下標榜自己的親民愛民、體察民情。如康熙四十二年(公元1716 年) , 他說:「朕四次經歷山東, 於民間生計無不深知。東省與他省不同, 田野小民俱系與有身家之人耕種。豐年則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 而窮民所得之分甚少; 一遇凶年, 自身並無田地產業, 強壯者流離四方, 老弱者即死於溝壑。」次年,他又說:「為民牧者若能愛善而少取之, 則民亦漸臻豐裕。今乃苛索無藝, 將終年之力作而竭取之, 彼小民何以為生?」後來全面行攤丁入畝的雍正皇帝也常稟承先皇遺訓, 曾多次面諭群臣要勤政愛民, 說他自己「勤求民瘼, 事無巨細, 必延訪體察, 務期利民。而於徵收錢糧尤為留意, 惟恐閭閻滋擾, 此念時切於懷」。雍正在其繼位之初就曾向各省督、撫、司、道及府州縣各官分別發布諭令,要他們把錢糧徵收放在所負之責的首位,不得任意苛索。且對直接徵收錢糧的州縣官諭令尤嚴,指出:「州牧縣令,乃親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至於錢糧, 關系尤重, 絲毫顆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則民受一分之累, 減一分則民沾一分之澤。前有請暫加火耗抵補虧空帑項者, 皇考示諭在廷, 不允其請, 爾諸臣共聞之矣。今州縣火耗任意增加,視為成例, 民何以堪乎? 嗣後斷宜禁止, 或被上司察劾, 或被科道糾參,必從重治罪,決不寬貸。」這就是說,除了確保國家財政足額, 亦強調其社會公正的維護和社會心理的引導,也就是通過寬免賦稅的的政策來營造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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