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濟法如何保障交易公平——從功能視角研究市場規製法
摘要:合同法是規范交易的基本法,但不足以保障交易機會配置和交易過程及結果的公平。
經濟法中的市場規製法通過抑強扶弱等手段保障交易公平,從而促進交易。從交易促進的視角 研究 市場規製法,可以較好地構建市場規製法的內部結構,從而使市場規製法成為一個邏輯嚴密的經濟法子系統。
關鍵詞:交易公平合同法經濟法市場規製法縱觀經濟法學史,對市場規製法的研究很少從交易的視角展開。由此而產生的弊端主要有二:第一,市場規製法促進交易的功能得不到闡釋,其與合同法促進交易的功能得不到區分第二,由於缺乏一個正確的切入點對市場規製法進行研究,因此歸屬於市場規製法的各項 法律 似乎獨立存在,其內在的關聯卻沒有得到認識。這就阻礙了對經濟法的深入研究,使 目前 對經濟法較多 問題 的認識只停留在表層上,同時在研究路徑上使經濟法學與民法學相割裂,更給人一種經濟法雜亂無章的感覺。本文從功能的視角研究市場規製法如何在民法的基礎上促進公平交易,並基於這一功能研究市場規製法體系內在的邏輯聯系和各法律之間的關聯。
一、交易公平的障礙 分析
交易公平是指交易機會配置的公平和交易過程及結果的公平。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交易時時會發生,但交易公平並不會隨之而來。有諸多因素會 影響 交易公平的實現,如交易雙方地位、信息擁有量、討價還價能力、財產擁有量等的差異都會破壞交易公平的實現,成為公平交易實現的障礙。就其關聯而言,地位障礙是從交易主體的角度影響交易公平的實現,信息障礙是從交易標的的角度影響交易公平的實現,資源障礙則是從交易標的和交易糾紛處理能力的角度影響交易公平的實現。
(一)地位障礙
交易雙方的地位差異會直接導致交易的不公平。因為這種差異往往使處於弱勢地位者在交易決策時不敢討價還價,從而使其自身利益不能在交易中得到體現。如奴隸主與奴隸之間公權機關與私人主體之間,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②均因地位差異而使弱勢方(奴隸、私人主體、勞動者)的利益受損。交易雙方的地位差異既可能是事實上形成的,也可能是法律造成的,因此需要研究法律如何減少這種差異,對要消除的差異如何運用法律的力量進行消除。
(二)信息障礙
對交易雙方而言,交易是一種決策,而決策需要充分、有效信息的支持,如果信息有錯誤或不足,決策往往也會錯誤或不當,從而導致交易的不公平。換言之,信息問題會直接影響到交易者的討價還價能力,而能力弱者的利益在交易中往往會受到損害。實踐中,影響交易公平的信息障礙主要有二:第一,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即信息在交易雙方之間的分布不均勻,其中一方處於信息優勢,另一方則處於信息劣勢。處於信息優勢的一方往往可以利用其優勢信息侵害信息劣勢者的利益,而信息劣勢一方則因為信息擁有量不足而無奈受害。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由於分工的普遍化,信息不對稱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因此,法律對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解決就顯得相當必要和迫切。第二,交易一方故意製造虛假信息。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都有製造虛假信息的動機,如果沒有良好法律的抑制,則交易雙方製造虛假信息的行為也會普遍化,以通過這種虛假信息騙取交易對方的利益。
(三)資源障礙
從廣義上說,上述地位障礙和信息障礙都屬於資源障礙,但此處所說的資源僅指交易雙方擁有的財產。財產擁有量的差異導致不公平交易主要有兩條路徑:第一,財產擁有量的大小直接影響到交易者對交易信息的收集和處理能力,因而進一步影響到其交易決策。進言之,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財產擁有量小的主體所做出的交易決策要劣於財產擁有量大的主體做出的決策。第二,在信息充分的情形下,不公平交易往往在交易者之間產生糾紛,而糾紛的解決也需要耗費資源,所以財產擁有量的大小會直接影響到交易者對解決交易糾紛意願的強弱和能力的大小。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形之下,當交易雙方財產擁有量差異很大時,財產擁有量小的交易者在解決交易糾紛時會處於相對更為不利的地位,而這會導致後續的、更多的不公平交易。
由於眾多障礙因素的存在,公平交易並不是某一個部門法所能實現的,而需要藉助於整個法律體系的作用來實現交易公平。具體言之,公平交易的實現既需要作為交易基本法的合同法,又需要作為交易促進法的經濟法;既需要直接規范交易行為的法律,又需要優化交易環境的法律。
二、合同法規范公平交易的不足
合同法是有關交易的基本法,但作為一種私法,其對公平交易的貢獻主要在於確認形式公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 自然 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里的「平等主體」和「法律地位平等」是一種典型的對形式公平的確認。形式公平是「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理念在合同法中的具體化。它排斥了人在法律地位上的絕對差異。然而,在一個等級森嚴的身分社會
,法律地位差異的現象相當普遍,其直接後果是社會交易范圍的縮小以及交易公平的喪失。法律確認形式公平,就意味著取消身分限制,使身分社會走向契約社會。同時,這種形式公平也使任何人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強制。這就是合同法對交易公平的貢獻。但這種形式公平並沒有徹底解決人類社會中的不公平問題,對事實上存在的不公平問題通過法律宣稱公平的方式是解決不了的。也就是說,形式公平只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沒有形式公平,根本不可能有交易公平可言,但只有形式公平也並不表明一定會有交易公平。雖然法律可以宣稱交易雙方地位平等,但交易雙方的地位差異往往是一種事實。這種事實是合同法很難甚至不能改變的。雖然《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但事實上,只依據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很難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因為交易各方之間的、實質上的不平等往往使其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出現不公平。正由於合同立法只重視形式公平而不考慮實質不公平的現實,故其實現公平交易的能力十分有限。對此,我們還可以從交易資格與交易能力的角度進行分析。交易資格是一個法律問題,合同法上的形式公平只是使盡可能多的主體都擁有交易資格,亦即只解決交易資格問題;而交易能力則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純粹的事實問題。不同的交易能力導致在交易中做出不同的交易決策,從而使交易主體對自身利益的維護程度也會不同。交易各方的交易能力差異越大,交易不公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一般而言,交易能力的改變主要通過對強者的抑制或對弱者的扶助等方式實現,但這是作為私法的合同法力所不及的,不能要求《合同法》必須在確認形式公平的基礎上創造各種實質公平,實質公平環境的創建應該是經濟法的功能。但《合同法》可以對因實質不平等而導致交易不公平的這種結果設定相應的矯正制度,如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制度。《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第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或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種制度確實有助於促進實現交易的公平,但這種公平的實現是事後的,是一種對已然的不公平交易的事後解決。如果進行經濟分析就會發現,相對於經濟法構建交易前公平交易環境的制度設計,這種制度的成本是很高的,並且其對不公平交易的減少或消除是間接的,其功能也不在於對不公平交易的預防。因此,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制度不應該成為應對實質不公平的惟一制度。對由實質不公平導致不公平交易的問題,更應該考慮一種事前的預防機制,在這種機制之下,不公平交易的數量會大大減少。
《合同法》作為 現代 法對實質公平所給予的應有關注,還突出地表現在附隨義務的法定化上,即將以往僅以判例、學說、習慣為依據的附隨義務,在《合同法》中予以明確肯定,使之轉化為法定義務。如「總則」中第42條關於締約責任的規定,第43條關於先合同義務中保密義務的規定,第60條關於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協作、保密等義務的規定,第92條關於後合同義務的規定:「分則」中也有許多條款,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分別對若干種合同的重要附隨義務做出規定。這些規定對於附隨義務的形態變遷具有劃 時代 的意義,有助於交易中實質公平的實現。但是,合同法的私法本質決定了其對實質公平的追求仍存在局限。這主要表現在:附隨義務的法定化並未改變其在合同當事人義務體系中的附隨地位,並且其 內容 在《合同法》中仍不夠明確和具體;法定化的附隨義務僅有違約責任制度一般保障,《合同法》並未給予特別保障。因此,不能期望僅靠《合同法》將附隨義務法定化就能達到理想的實質公平目標。③三、經濟法對公平交易的貢獻及市場規製法的內在結構
合同法直接規范交易,
經濟法則並不直接規范交易,而旨在促進交易,其在交易公平促進問題上的主要貢獻在於對交易前公平的構造。作為公平交易促進法的經濟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其體系中的市場規製法。它構造公平交易環境的主要路徑有二:第一,禁止人為製造不公平交易環境的行為,如對製造虛假信息行為的禁止。這種禁止性的工作必須由經濟法完成,作為私法的合同法由於缺乏公權的支持和法律責任形式的不足往往不能勝任。第二,抑強扶弱以在一定程度內實現實質公平,如對壟斷力量的抑制和對信息劣勢者直接提供交易信息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中存在兩處類似抑強扶弱的條款。《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該條款對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事實上剝奪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締約權,這主要是為了排除出現過多的不公平交易現象。在這種權利剝奪的背後更主要的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是對弱者的扶助。《合同法》第39-41條對有關格式合同做了詳盡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這些規定採取了與一般合同法完全不同的一邊倒的做法,使格式合同提供方承擔了更多的義務,同時也給予了格式合同接受方更多的利益。與市場規製法中的促進公平交易的制度一樣,這種類似抑強扶弱的規定的功能之一也在於促進交易的公平,從這里可以看到民法和經濟法在功能上的銜接,但其中還是有區別的,《合同法》中的制度僅限於對交易一方的權利限制,沒有涉及公權的成分。鑒於《合同法》不可能運用公權進行大范圍的限權,所以大規模的抑強扶弱工作還是需要由經濟法中的市場規製法來完成。
② 經濟法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
經濟法主要調節經濟主體與政府之間的法律關系,其主要特徵為在兩個平等主體之間介入了政府這一「第三隻手」,主要內容包括市場規製法與宏觀調控法,涉及法律有財稅法、競爭法、房地產法、勞動法等。
③ 論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保障作用
中國目前已經形成了經濟法的基本框架,然而究竟應該如何定位經濟法,經濟法在我國經濟運行中起著什麼樣的作用以及怎樣更好地履行經濟法的使命,筆者擬通過與世界其他國家的經濟法對比,對我國經濟法重新進行定位,並針對我國經濟法架構方面的問題提出針對性的建議。
經濟法的定位 一般來說要對一個事物進行定位,必須對其所處的外圍關系予以判斷,只有這樣才能得出符合客觀實際的結論。
我國法學理論界比較一致地把法律調整的對象和法律調整的方法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根據。法律部門,一般而言是指調整因其本身性質而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那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個標準是我們判斷和構建內部協調統一、內容縝密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把尺子。它為我們如何劃分法律部門、確定彼此之間的分工合作關系奠定了理論基石,推動了部門法學的繁榮和發展。但也在我國法律實踐過程中表現出了一定的局限性。
傳統經濟法定位的局限性。首先,在把法律的調整對象作為劃分不同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的時候,往往表現為顧此失彼。例如在我國,《勞動法》與《反壟斷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同屬於經濟法范疇但是彼此調整的對象大相徑庭。如果想嚴格地區分不同性質或不同類別的社會關系必然以社會關系能進行嚴格的割裂為前提,但是社會生活是復雜的,這也決定了不同事物從不同角度看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如果固守以調整對象作為劃分不同部門法的根據,將必然導致經濟法的單一維度,難以滿足法律實踐的需求。
其次,以法律的調整方法來作為劃分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界線的時候往往也表現出一種方法為多個部門法公用,或者是一個部門法之內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調整方法,即出現跨域的現象。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其第四十條直接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這也就是說民法的調整方法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一樣適用於經濟法領域。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同樣是行政法的調整方法。
經濟法新的定位方法。鑒於法律部門劃分的傳統理念在面對現代社會的要求所表現出來的局限性,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定位經濟法,同時也為劃分法律部門提供參考。
第一,從經濟法的作用入手,以經濟法所應該擔負的任務為旨歸,設定經濟法的范圍,而不要糾結於社會關系的劃分。筆者認為經濟法的任務應包括:首先,維護國民經濟安全、健康運行,落實國家經濟宏觀調政策。其次,規范市場主體經濟運行准則,維護消費者利益。在當下企業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作為行為准則的環境下,此點尤為重要。衣食住行的危機使得社會穩定面臨威脅,這不僅不符合踐行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甚至是與其背道而馳的。因此法律作為實現政治主張的手段需要擔負起這方面的任務。再次,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在當代立法實踐中出現一種社會法,即它不明顯地表現統治階級的意志,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社會公眾的利益。
第二,法律部門拓撲化,即不以嚴格的定性定量為標准,而是以它符合幾個特定的要求為標准來界定法律部門的構成,這是客觀現實的需要。筆者認為經濟法的標准可有以下幾方面:首先,主體間的不平等性;其次,法律關系內容上的經濟性;再次,調控手段的多樣性。
我國經濟法的基本架構設想
第一,從調整內容的角度,我國經濟法可以分為經濟主體法和經濟行為法。
經濟主體法,是市場經濟的活的靈魂,沒有主體就沒有生產交換分配,它是經濟活動的基礎。這方面法律包括《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國獨資企業法》等等。
經濟行為方面的法律。經濟行為方面的法律是經濟主體法的延伸,它是對經濟主體的進一步規范。這方面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等。
第二,從經濟維護利益的歸屬角度,我國經濟法可以分為維護國家利益的法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和維護部分人利益的法律。
維護國家利益的法律。在當今中國,這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統計法》等等。
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維護相關的利益使之得到保障和實現,經濟法亦是如此。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等。
維護部分人利益的法律。在一般保護的基礎上加強對薄弱環節的保護,這是非常必要的,認為整齊劃一能夠解決問題的想法是不成熟的。這方面的法律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等。
完善我國經濟法的建議
第一,加強有關經濟宏觀調方面法律的制定。2011年12月份,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同比上漲4.1%。其中,城市上漲4.1%,農村上漲4 .1%。民眾存款出現了負增長。這些問題的解決可以借鑒日本市場「間接」規制的方法,加強政府行政指導,利用法律手段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行為。
第二,制定有關外匯管制方面的法律。2011年7月末,外匯局下發《關於核定境內銀行2011年度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控制跨境資金湧入,打擊熱錢的又一措施,同時配合了國內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我國現行外匯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是1996年1月29日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最近的一次修訂也是在5年前。因此,其在應對經濟全球化程度日益增高,及國際金融大鱷大量進入的局勢等方面顯然力不從心。如果我們能夠參照世界其他國家外匯管理方面的管理法規和經驗制定一部系統綜合的外匯管理法,這對於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確保國民經濟的安全顯然具有重大的意義。
第三,加強對社會公益的調控。緊跟對高房價的擔憂,生活必需品的質量安全更讓人們擔心,瘦肉精、假雞蛋、染色饅頭、地溝油等等,極大地危害到了人們的健康,也損害了中國的國際形象。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震盪,更是讓工薪階層難以面對。突出法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以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為基礎,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尤其是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行為處罰力度,勢在必行。
結語
對於經濟法的構建和完善,需要學界和業界根據現實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問題,總結他國和本國的歷史經驗,以法律人敢於擔當的責任心和縝密的思考,在新的視角下審視經濟法,對經濟法的架構進行不斷的調整。只有這樣,經濟法才能夠在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促進國民經濟安全、健康發展的過程中發揮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④ 經濟法的作用和功能對實現經濟有什麼推動作用
經濟法的作用與功能:
(1)經濟法從本質上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經濟法可以運用平衡協調作用,從社會整體和全局出發,對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各要素以及包括關系國計民生的各主體進行動態的平衡協調,確保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2)經濟法從基本內容上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經濟法經過長期的發展已經成為了一個門類齊全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這兩個部分作為市場經濟中國家干預協調經濟的重要手段,有效的保障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
濟的發展。
經濟法的宏觀調控,是指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通過對國民經濟的總體活動進行的調節和控制來實現宏觀經濟總量的平衡,
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各個經濟主體都在法律要求的范圍內進行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和活力之所在。但是市場在發展過程中常會出現
⑤ 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製法的關系
宏觀調控法和市場來規自製法的關系:通過比較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製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來體現兩者的關系。一些人認為反壟斷法應該屬於"經濟憲法",因而覺得宏觀調控法的地位不如市場規製法的;有的人認為,宏觀調控法的地位優於市場規製法,因為計劃法是經濟法的龍頭法。
市場規製法主要用於國家規范市場主體競爭、交易行為的過程,市場規制關系是其調整對象,主要內容包括市場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等。宏觀調控關系的調整是宏觀調控法的對象,涉及了國民經濟運行的所有過程,主要包括財政關系、金融關系等主要內容。不管從兩者的調整對象還是主要內容上看,市場規製法的調整范圍都不如宏觀調控法的寬泛。
(5)經濟法對市場規制的作用擴展閱讀:
市場規製法的目的是要為市場主體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這只能通過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規制的實現,從而使宏觀調控法能夠對市場競爭的范圍、目的作出限定,對於外在,則表現為限制市場競爭,這樣一看,兩者相互排斥的,但兩者都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要手段,也都是為了實施和組織更好的市場競爭和保證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因而,二者又是統一的。
⑥ 談談經濟立法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影響
我國經濟法作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門,主要調整國家在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經濟關系是指人們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其核心是經濟利益關系,或稱物質利益關系。由經濟活動形成的各種具體經濟關系,構成了社會的經濟秩序和整個社會秩序,與社會的正常維持、發展和安危密切相關。一般認為,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主要包括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規制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相應地經濟法一般也認為由市場主體法、市場規製法、宏觀調控法和社會保障法所組成。
1.在市場主體法中,重塑和完善經濟體制的基礎———企業制度。經濟法認為,現代公司、企業法人的一個最重要的特點,是它包含著內部意志外部化、外部意志內部化,企業法人沒有自己的意志,企業法人的意志是而且應當是投資該企業的產權人的共同意志。要使市場主體中最重要的部分———企業能規范運作,通過合理的權利配置來實現激勵兼容,促進企業相關利益者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關系的形成,同時承擔其對社會的責任,需要經濟法不僅從實體上合理確定企業內部的產權結構,而且從形式上要保證利益主體間維護自己權益的程序科學合理規范透明。現代社會特別強調市場主體承擔公共責任:企業除了要滿足利潤最大化要求外,還要體現出對社會公共政策過程的參與,這些公共政策可以包括公平的就業機會、勞動者的安全保障與健康、環境的保護等等。
2.在市場規製法中,經濟法致力於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及其活力,採取相關措施維護競爭秩序,促進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市場規製法是國家干預這只「有形之手」糾正市場調節「無形之手」所導致的弊端,同時又力求使「無形之手」在最大范圍內、最高程度上發揮作用的產物。不管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產品質量法、會計審計法,無不是從促進市場交易,協調市場主體利益關系,保證各方經濟利益平衡角度出發,來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特別要看到,要更好地發揮經濟法在建設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應該盡快制定《反壟斷法》。發達國家把反壟斷法作為經濟憲法,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又處於經濟轉軌、社會轉型時期,在市場交易中出現許多妨礙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壁壘、市場封鎖、行業及公用事業壟斷等現象,壟斷現象的存在造成消費者利益受到侵害,而且使行業之間獲取利益的機會不均等,拉大不同行業之間人員收入的差距,不利於社會安定,因此需要反壟斷法來進行規制。
3.在宏觀調控法中,經濟法致力於確保國家宏觀調控措施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以保持經濟總量平衡,抑制通貨膨脹,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實現經濟健康、快速、穩定增長。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政府日益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來完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法包括產業政策法律制度、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財政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銀行法律制度、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等內容,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是市場和責任。從根本上說就是要把宏觀調控建立在市場的基礎上,讓市場能夠發揮或者更好地發揮作用。經濟法意識到作為宏觀調控主體的政府並不是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的,因此,宏觀調控法在允許國家基於經濟社會化要求,廣泛深入地介入經濟生活,干預、調控市場主體行為的同時,從法律上明確政府的許可權和責任,以保證經濟生活的健康有序運行。
4.在社會保障法中,經濟法重點調整以國家和社會為主體,保障有困難的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以及特殊社會群體成員的基本生活並逐步提高其生活質量。社會保障的目的是滿足公民維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質量的需要,以保障社會安全和經濟發展。社會保障有兩個層次的目的,其表層目的是保障公民在生活發生困難時仍能獲得一定生活水平或質量所必需的生活資料;其深層目的是通過滿足公民維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質量的需要,進而為實現社會安全和經濟發展創造條件。當前我國還存在著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困難群體,即使社會能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其中的一部分人由於身體狀況、個人能力差別等種種原因在實際的競爭中也會處於不利地位,如果國家對之放任不管,是很難建立一個和諧社會的。社會保障法確保我國初步建立起來的以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為主要內容,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管理服務逐步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順利運行,消除社會不和諧因素,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經濟法對於整個經濟生活的調整作用不容忽視。它在對經濟生活進行法律調整的過程中始終堅持平衡協調原則,從整個國家的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這些本質特徵決定了經濟法在建設和諧社會中必然發揮著重要作用。
⑦ 經濟法在社會經濟中的特有作用
經濟法的特有功能,主要包括社會經濟協調、利益資源分配、維護市場秩序以及宏觀管理規范的集成功能。與經濟學追求效率優先、社會學追求行為公平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法的適用特點不同,具有比較優勢。改善民生與社會和諧發展。
(一)、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功能
經濟法的經濟社會屬性與公私融合屬性決定了經濟法在社會資源分配中的平衡協調功能。經濟法調整經濟生活既以平衡協調為目標,也以平衡協調為手段,促使社會與私人、私人與私人之間達成某種共識和妥協,以實現最大化的社會福利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經濟法的穩定風險功能
當經濟社會轉型期同時面臨全球化帶來的外部經濟沖擊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帶來的內部市場結構調整問題時,穩定經濟風險尤為重要。只有在經濟法框架下,充分發揮其穩定經濟風險的特有功能,才能營造法治規范的市場環境,解決內部供需關系平衡問題、消費群體收入差距過大問題、發達國家轉嫁經濟風險問題和有效抵制貿易保護等問題,從而推動經濟平穩運行和較快增長,為改善民生和積累社會財富保駕護航。
(三)、經濟法的提升效率功能
經濟效率的提升取決於市場主體經營自主的私權利和國家介入干預的公權力之間在制度上的高效合理與運行上的規范系統。
⑧ 談談經濟法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有何影響
在市場主體法中,重塑和完善經濟體制的基礎———企業制度。
在市場規製法中,經濟法致力於維持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及其活力,採取相關措施維護競爭秩序,促進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市場規製法是國家干預這只「有形之手」糾正市場調節「無形之手」所導致的弊端,同時又力求使「無形之手」在最大范圍內、最高程度上發揮作用的產物。
在宏觀調控法中,經濟法致力於確保國家宏觀調控措施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以保持經濟總量平衡,抑制通貨膨脹,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實現經濟健康、快速、穩定增長。
在社會保障法中,經濟法重點調整以國家和社會為主體,保障有困難的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以及特殊社會群體成員的基本生活並逐步提高其生活質量。
【補充】:
我國經濟法的產生背景
我國的經濟法與國外大部分國家的經濟法產生的背景不盡相同,我國經濟法在最初產生之時,其思維出發點在於企業,在於把企業從高度行政管制下松綁出來,在於為企業爭取到作為平等經濟主體所應有的權利等。因未能擺脫舊的意識形態領域的影響,同時也由於我國關於改革思想的搖擺於「以市場為導向」與「堅持計劃經濟」之間的不斷摸索前進:「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以十二大為標志)――「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相結合」(以十三大為標志)、「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治理整頓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十四大為標志)。與此同時,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重心亦逐漸發生了變化。以1993年為標志,開始由原來的企業「支點」轉向國家干預。
⑨ 在市場規製法的發展過程中,經濟法應該遵循何種理論基礎,應如何做出評價
對。經濟法的主要內容分為:①宏觀調控法,其中包括計劃法、財政法、金融法、稅法等;②市場規製法,其中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